10月2日,笔者在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政策简报会会议上,作出以下提问。
笔者对《施政报告》中所提出的各项措施表示欢迎。其中“内地企业出海专班”具必要性,可展现全特区政府合力推动拼经济任务的决心。此次由律政司副司长协同其他特区政府部门和专业服务,如会计、金融等,讲好香港优势,值得肯定。
🔵问题一🔵
笔者早前参与香港国际法律人才培训学院在陕西举办的培训,真切感受到内地企业对于利用香港做好投融资风险管理的迫切需求;
🔹在协助内地企业出海方面,商经局领导的“香港队”在对接商界投资资源的同时,法律服务也应同步配合。未来“内地企业出海专班”会如何加强协同效应?
局方回复:
🔸不同区域及产业类型的内地企业,其出海需求各异
🔸认同商业及专业服务协同效益的意见
🔸商经局亦有相同想法,已与其接触并会进一步协调
🔸律政司更著重于提供一站式专业服务,未来将持续强化
🔵问题二🔵
笔者在提交予特区行政长官的《施政报告建议书》中强调,香港在人工智能法律方面不能滞后。如AI法律未能与时并进,将导致规管模式不清,包括监管方式及人工智能算法系统的规范等。欢迎特区行政长官采纳笔者的意见,设立跨部门工作小组研究AI法律。
🔹跨部门工作小组会否邀请外界顾问参与?现时构思为何?
🔹相关工作的推进时间表为何?
局方回复:
🔸AI涉及不同范畴,虽由创科局牵头,但并非单一政策局可处理
🔸其他司法管辖区已就AI规管订立框架性法律
🔸将会与所有部门研究AI法律的内容
🔸如有需要,会考虑外聘咨询顾问提供专业意见
🔸目前尚未设定具体时间表,将待律政司与各部门初步讨论后适时公布进展



🔵问题三🔵
《关于建立国际调解院的公约》(《公约》)订明国际调解院(调解院)的受案范围包括国与国之间的纠纷、一国与另一国国民之间的争议、私人主体间国际商事争议,亦订明何为“私人主体”;
🔹特区政府计划如何于2026年初调解院落成后,在国际层面推广其定位?
🔹特区政府在出访时会否积极宣传《公约》的受案范围?
局方回复:
🔸目前正在进行缔约国签署《公约》后的立法核准程序
🔸调解院未来的具体运作安排,须由缔约国成员商讨决定,非特区政府可单独决定
🔸特区政府会全力做好推广宣传及支援调解院运作
🔵问题四🔵
乐见法援署已实施多项措施,以确保法援资源用于有需要的人士,以及防止资源被滥用;
🔹2026年有否设立具体的目标?
🔹建议多听取两个法律团体对法援工作的意见,并定期向立法会汇报进展
局方回复:
🔸会恒常检讨法援申请人财务资格限额及法援署署长的第一押记
🔸为避免部分案件过度集中于少数律师,将建立人才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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