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国务院正式公布《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并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作为中国对外投资领域的首部行政法规,这部新规不仅系统性地整合了对外投资的服务、管理与保护制度,更在多个维度上实现了制度创新。其中,第二十三条关于“投资壁垒调查”的规定,因其赋予了中国政府强有力的反制工具,被视为中国企业出海维权的重大利好,引发了业界的高度关注。

直击出海痛点:从“单打独斗”到“国家撑腰”
在全球经济格局深度调整的背景下,单边主义与保护主义有所抬头。近年来,部分外国政府或组织针对中国投资者采取了歧视性的限制措施,设置了各类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壁垒或经营障碍。过去,当中国企业在海外遭遇此类不公平待遇时,往往面临维权渠道零散、应对手段有限、缺乏系统性制度支撑的困境,很多时候只能依靠企业自身“单打独斗”或寄希望于个案式的外交交涉。
《规定》第二十三条的出台,从根本上改变了这一局面。该条款明确指出:“投资者在投资目的国家(地区)遭遇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壁垒或者其他投资经营障碍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自行或者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调查,有关组织、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这一规定意味著,当中国企业在海外“受委屈”时,国家将不再是旁观者,而是可以依法启动官方调查程序的“坚强后盾”。这不仅极大提升了维权行动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也让中国投资者在面对海外不公待遇时,拥有了更足的底气和更明确的求助路径。
工具箱升级:精准且有力的反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不仅明确了调查权,更赋予了相关部门实质性的反制手段。根据条款,有关部门在调查结束后,可以依据结果采取一系列针对性措施,包括“调整有关国别投资政策,禁止或者限制有关货物、技术进出口或者国际服务贸易等”。
这种“调查+反制”的闭环设计,标志著中国对外投资保护体系的全面升级。它不再是停留在口头上的抗议,而是转化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实际行动。通过调整国别政策或限制相关货物、技术进出口,中国能够以精准、对等的方式回应外部的不合理打压,切实维护国家海外利益与中国企业的正当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官方在解读中多次强调,这些措施本质上是“保护性、防御性”的。其核心目的在于威慑和反制少数国家的歧视性行为,并不影响正常的国际经贸往来与市场交易活动,也不会干预企业自主依法解决商业纠纷。
作为中国首部对外投资领域的行政法规,《规定》将过去分散的部门规章上升为系统性的国家层级立法。第二十三条作为其中的亮点之一,与新规中的风险预警、领事保护、反外国制裁等条款共同构成了一个“事前防范、事中应对、事后救济”的全链条海外利益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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