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商户在销售手提电话时,因发票没有列明所需资料,违反《商品说明(提供关于受规管电子产品的资料)令》(《(电子产品的资料)令》),涉案商户的东主及售货员于今年四月及五月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判罚款。
香港海关提醒市民,根据《(电子产品的资料)令》,手提电话属受规管电子产品之一,任何人在零售层面的营商过程或业务运作中供应手提电话时,发票或收据必须清楚列明下列所需资料,否则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十万及监禁两年。所需资料包括:
供应人的全名及地址;
该产品的供应价格;
供应日期;
该产品的品牌名称;
该产品的产品型号(如有的话);
关于该产品作检查、维修或保养服务的资料:(i)该等服务属免费提供的,或没有提供该等服务;及(ii)如有提供该等服务,必须注明可获提供该等服务的地方、提供该等服务的人的身分及可获提供该等服务的期间;
该产品的原产地,或如果供应人不知道该原产地,可注明原产地不详;
网络频率或操作频率或频带;
支援记忆卡(如有提供)的种类及容量;
数据传输/网络连接制式;及
(如电话具内置相机)以像素列出的该相机解像度。
市民如有怀疑违反《(电子产品的资料)令》的资料,可致电香港海关24小时热线 1828080,或透过举报罪案专用电邮帐户(crimereport@customs.gov.hk)或网上表格( eform.cefs.gov.hk/form/ced002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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