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今日起,法定最低工资水平由每小时42.1元调升至43.1元。

根据《最低工资条例》,雇员不论是月薪、日薪、时薪、件薪、长工、临时工、全职或兼职等,也不论是否按《雇佣条例》的连续性合约受雇,均受法定最低工资的保障。法定最低工资不适用于留宿家庭佣工、《最低工资条例》订明的实习学员和工作经验学员,以及《雇佣条例》不适用的人士。
残疾雇员同样受法定最低工资的保障。《最低工资条例》提供特别安排,让残疾雇员选择进行生产能力的评估,厘定他们应获得不低于法定最低工资的薪酬,或收取按生产能力厘定的工资。选择特别安排的残疾雇员,雇主须支付不低于按新法定最低工资水平和评定的生产能力水平计算的工资。
劳工处表示,有关法定最低工资的查询,可致电24小时电话查询热线2717 1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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