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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荆论坛】江乐士:坚守“一国两制”初心 谱写香港繁荣法治新篇章——回归以来香港特区法治发展历程回顾

日期:2026-01-02 来源:紫荆 浏览量: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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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荆论坛》专稿/转载请标明出处

 

江乐士(英) | 香港特别行政区前刑事检控专员、资深大律师、法学教授

 

本文回顾了香港回归以来的发展历程,包括“一国两制”下香港的法律体系、司法机构的发展、选举制度的改革等内容,同时回应了外界对香港国安法及相关制度的质疑。

 

“一国两制”为根:香港法治体系的传承与发展

 

2025年7月1日,是香港回归第28周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简称《基本法》)第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及第十二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的特殊情况一直受到全球关注,如今正是回顾其发展历程的绝佳时机。过去28年,香港的发展虽历经起伏,但正如我接下来将要阐述的,它在种种经历中愈发坚韧。

1997年以来,香港的发展始终以《基本法》为根基。这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承载了邓小平提出的“一国两制”方针。《基本法》第一章总则中明确规定香港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为1997年的香港回归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尤其在法律体系方面。事实上,香港最宝贵的财富始终是其特别的法治模式。

根据《基本法》第八条内容,香港保留了以普通法为基础的原有法律制度,并与普通法体系的传统保持一致。《基本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员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更重要的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venanton Civiland Political Rights,简称ICCPR)中包含公平审判等保障条款,并依据《基本法》第三十九条及国家安全相关法律,在香港得以适用,其重要性怎么强调都不为过。

例如,该公约有助于确保各类案件审判均保持最高刑事司法标准,保障被控犯罪者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受到公正对待。事实上,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简称“香港国安法”)开篇即明确规定,“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且“依法保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享有的包括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在内的权利和自由”(第四条)。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简称《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深度融入香港法律体系,为公正审判提供了保障,任何被定罪者的上诉权均受到法律保护。

1997年回归后,香港法律发展的核心标志是设立香港终审法院(HKCFA)。根据《基本法》,香港终审法院拥有终审权,统领香港各级法院并推动司法判例发展。该院由4名常任法官(包括首席法官)及10名非常任法官组成,其中6名非常任法官来自其他普通法法域(澳大利亚、加拿大及英国)。

香港终审法院审理案件时,法定合议庭由5名法官组成,通常包括4名常任法官及1名非常任法官。这一制度安排虽较为特殊,但本地及海外法官凭借专业能力共同丰富了香港法律体系,推动法治进步。该院作出的判决广受认可,并被英国等其他普通法法域的法院援引。

尽管反华势力试图通过威胁海外非常任法官来破坏“一国两制”,但并未得逞(有部分法官离任)。2023年任命的基恩大法官(Justice Keane)为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及高等法院前资深法官;2024年任命的奥尔索普大法官(Justice Allsop)为澳大利亚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2025年加入的威廉.杨大法官(Justice William Young)则之前就职过新西兰最高法院。基恩大法官在就职时表示,香港终审法院在“维护法治方面成效显著”。

得益于本地及海外法官的共同努力,香港司法机构不仅在1997年后维护了香港的生活方式,更达到了国际标准。这一点从《世界正义工程2024年法治指数》中可见一斑:在142个受评估国家和法域中,香港排名第23位,领先于美国(第26位)、马耳他(第30位)、意大利(第32位)、波兰(第33位)及希腊(第47位)。世界正义工程( World Justice Project,简称WJP )是总部位于美国的国际非营利组织,也是全球权威的法治独立数据来源,香港的排名充分证明了其司法机构的专业性,也彰显了“一国两制”方针的成功。

在此需强调,《基本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全国性法律。因此,《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解释权,这一安排并不出人意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七十六条)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法律的职权,《基本法》中的解释权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这一宪法原则。

不过,尽管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解释权,《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仍明确香港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的其他条款也可解释”,同时对特定情形作出限制:香港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如需要对本法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而该条款的解释又影响到案件的判决,在对该案件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前,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条款作出解释。

尽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权遭到部分外国势力批评,但其作用应得到更全面的理解。这一权力明确了法院的管辖权范围,具有积极意义。“一国两制”是独特的制度安排,解释权的存在确保了法院审理案件时该制度的顺畅运行。部分事务显然超出香港高度自治范围,必须由国家层面作出决定。

然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的解释始终保持高度克制。自1997年回归至今28年间,全国人大常委会仅行使过5次解释权,平均约每5年7个月一次。涉及的议题包括居留权、选举制度修改、行政长官辞职后新任行政长官的任期、国家豁免,以及立法会议员宣誓的法定要求等。

上一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是在2016年,距今已近十年。当时,两名新当选的立法会议员梁颂恒和游蕙祯在宣誓仪式上未以庄重态度对待宣誓,反而在誓词中加入不当言辞、故意错读誓词,且对国家缺乏尊重,因此有必要作出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认定,梁颂恒、游蕙祯的行为已丧失担任立法会议员的资格,且不得通过重新宣誓挽回。尽管此前有反对派议员实施过类似行为却未被追责,但全国人大常委会明确此类行为不可容忍,并规定今后再有类似情况,相关人员将立即被取消资格(此后未再发生类似事件)。
 

国安立法筑基:筑牢香港稳定发展安全屏障

 

1984年,中英两国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简称《中英联合声明》),其中规定1997年后香港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保持50年不变,这一内容于1990年被纳入《基本法》(第五条)。这一规定引发了人们对2047年50年期限届满后香港前途的担忧。2022年,习近平主席在香港回归25周年之际视察香港,打消了各界疑虑。

习近平主席指出,“一国两制”实践在香港取得举世公认的成功。事实证明,“一国两制”方针是完全正确的,具有强大生命力。“一国两制”符合国家和民族根本利益,符合香港、澳门根本利益,得到14亿多祖国人民鼎力支持,得到香港、澳门居民一致拥护,也得到国际社会普遍认同。随后,习近平主席强调:“这样的好制度,没有任何理由改变,必须长期坚持”,这意味著2047年后“一国两制”仍将继续实施。这一表态让香港市民、商界及投资者深感安心。

澳大利亚记者拉塞尔.斯珀尔(Russell Spurr)在其关于香港的著作中写道:“香港的变化既多,又少”,我对此深有同感。在我居港期间,香港在部分领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例如,我初到香港时,香港总督均为英国公民,由英国君主根据英国首相建议任命。当时的立法局(香港立法会前身)所有议员均由总督任命,不存在公众参与,更无普选可言。1997年后,这一切都发生了改变。

回归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中国籍香港永久性居民担任,通过香港本地选举产生后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立法会不再由行政机关任命,而是通过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方式选出。此外,1990年全国人大颁布《基本法》时,其中明确规定普选是行政长官和立法会选举的“最终目标”,这在英国殖民时期是难以想象的。事实上,2017年本可以实现行政长官普选,但遗憾的是,2015年反对派对相关法案投下反对票,认为其“不够彻底”,导致普选未能实现。

2021年,香港对选举制度进行完善,以确保“爱国者治港”,但这一改革并未影响普选目标的实现。此次选举制度改革势在必行,因为此前反对派立法会议员滥用职权,行为恶劣:他们在立法会瘫痪政府运作、煽动对抗中央、在2019年“修例风波”中为黑衣暴徒撑腰,甚至远赴美国抹黑中国,请求外国对自己的家乡香港实施制裁,直接危害国家利益。

1997年回归后的另一重大变化是,香港的最高上诉机构由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变为设于香港本地的香港终审法院。这意味著,香港市民首次可以在本地提起上诉寻求司法正义。此外,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的上诉费用高昂,且诉讼当事人往往无法获得法律援助。

这一壁垒曾让许多香港人望而却步,放弃上诉权利。如今,香港市民可在本地寻求法律援助,并充分利用这一权利。例如,2023年,香港终审法院处理了372宗来自高等法院的刑事及民事案件上诉许可申请,并审理了22宗实质上诉案件。这一数字较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时期大幅增长,充分体现了香港市民对回归后新司法制度的信任。
 

制度革新赋能:民主发展与治理效能的双重提升

 

以上是香港的变革,而其延续性同样值得关注。在“一国两制”框架下,香港不仅保留了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还维持了普通法法律体系、独立司法机构、独立检察体系、独立法律职业群体及各项基本权利。事实上,1997年前,法官和检察官的独立性仅基于惯例,而如今《基本法》以法律形式保障其独立性,这让所有相关方都感到安心。

尽管《基本法》是香港自由生活方式的基石,但国际社会对香港的国家安全制度安排始终高度关注。有人声称香港国安法违反1984年《中英联合声明》,但这一说法经不起推敲。《中英联合声明》未对香港未来的国家安全制度作出任何规定,这背后有充分理由。正如英国前首相玛格丽特.撒切尔(Margaret Thatcher)当时所承认的,香港未来的国家安全安排完全是中国内政,正如英国的国家安全事务由英国自主决定一样。然而,中国在香港国家安全问题上采取的做法具有特殊性,原因如下:

在我所知的所有国家中,国家安全法律均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而非由地区立法机关。这是因为国家安全需要全国统一规划和实施。但1990年全国人大制定《基本法》时,却作出特殊安排,允许香港“自行立法”维护国家安全(第二十三条)。这一授权安排意义重大,充分体现了中央对香港的信任。

1997年,全国人大本可直接将中国内地的国家安全法律适用于香港,但选择不这样做,其背后的考量颇具启示意义。中央政府认识到,国家安全是敏感议题,香港市民可能对适用不熟悉的法律存在抵触情绪,因此希望给予香港足够时间自行制定相关法律。然而,遗憾的是,此前的香港未能履行这一宪制责任。

2003年,香港特区政府曾尝试推动国家安全立法,但在外国势力煽动下,反中乱港势力制造恐慌、组织街头示威,导致立法工作被迫搁置。尽管特区政府为打消市民顾虑作出巨大努力,修改了超过50项条款并推出三份法案草案,但仍无济于事。

由此,香港在国家安全立法方面出现真空,反中乱港势力趁机大肆破坏。起初,这一漏洞的影响尚不明显,但后续后果变得极为严重:2014年,反中乱港势力发起持续数月的非法“占中”行动;2016年,这股势力策划发起旺角暴乱;2019年,更是爆发了由本地乱港分子和外国代理人策划的严重暴力事件,其目的就是破坏“一国两制”。他们以一项旨在将香港未签订引渡协议的司法管辖区(超过170个)的刑事逃犯移交相关地区受审的立法建议为借口,抹黑中国,威胁“一国两制”和中国国家安全。

这些乱港分子妄图通过搞乱香港破坏和削弱中国,从而实现西方利益。正因如此,尽管黑衣暴徒造成巨大破坏,他们仍得到西方主要政客——尤其是“五眼联盟”(以美国和英国为首)的公开支持。2020年,12名涉案人员深夜企图潜逃台湾地区未遂,时任美国国务卿迈克.蓬佩奥(Mike Pompeo)竟将他们吹捧为“英雄”,这一行为充分暴露了美国在此次暴乱中的串通角色。

暴乱爆发后,香港特区政府缺乏必要手段保护香港免受分裂势力和“一国两制”破坏者的冲击。亲身经历过那段时期的人永远不会忘记,我们的家园陷入何等恐怖的境地——无人安全,无物幸免。暴徒实施了一系列有组织的破坏和暴力行为,反对者遭到袭击、被纵火甚至杀害。

香港立法会被肆意破坏,法院遭汽油弹袭击,法官受到威胁,公共设施和大学被损毁,地铁站被纵火,银行被破坏。内地人士在街头遭到辱骂,在校园受到敌视,在商铺和餐厅被拒绝服务,其经营的生意也遭到破坏。为挑衅中央政府,暴徒甚至向中央驻港机构投掷燃烧弹、焚烧国旗,并呼吁外国干预。那段时期对所有香港人而言都是噩梦,许多人不禁担忧“一国两制”能否存续。

尽管暴乱策划者企图挑起军事干预,但中央政府始终保持克制,未落入圈套。起初,维护法治的责任主要由警方、检控人员和法官承担。但随著局势发展,特区政府明显缺乏平息混乱的必要手段,“一国两制”面临严峻威胁。因此,必须采取行动。既然中央政府不愿采取军事干预,所有人都在关注其应对措施——后续的发展已成为历史。

2020年,中央政府颁布香港国安法后,局势迅速扭转,香港重新恢复安全稳定。该法律为特区政府提供了量身定制的法律工具,打击勾结外国势力危害国家安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及恐怖活动等行为。尽管这段经历充满创伤,但也让香港得以“浴火重生”,反中乱港势力再也无法在香港街头制造混乱。目前,我们不详细探讨香港国安法的具体内容,但可以明确的是:全球多数国家均有国家安全法,香港的国安法相较于多数国家更为温和,且高度重视人权保障,在适用过程中优先遵循《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在制定香港国安法时,中央政府采取了“最小干预”原则,并未将《基本法》要求香港立法的所有国家安全领域全部纳入,仅针对平息暴乱、恢复稳定的迫切需求制定了相关条款。考虑到香港23年来始终未能履行立法责任,中央政府本可依法将《基本法》规定的全部国家安全立法事项直接纳入,但仍选择信任香港,保留了由香港自行制定剩余部分的权利。

正因如此,2024年,在回归27年后,香港终于完成《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的立法工作,涵盖叛国、破坏、煽动叛乱、间谍活动及外国干预等此前未涉及的罪名。至此,中国在香港的国家安全防御体系全面建成。但各方并未放松警惕,仍在防范潜在威胁,采取一切措施完善国家安全制度,提升市民对外部风险的认知,增强国民意识和对国家复兴的支持。

香港国安法实施过程中的一个显著特点是警方的克制执法。然而,这一点在西方却鲜有提及——西方舆论宣称“数万香港人被关押”,这与事实严重不符。截至2025年9月1日,香港国安法实施五年间,全港约750万人口中,仅有197人和5家公司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起诉。这一数据与“五眼联盟”及其代理人所编造的谎言相去甚远。

在制定《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过程中,香港特区政府研究了澳大利亚、加拿大、新加坡、英国及美国等国家的国家安全法律,并借鉴了相关经验。其中一个显著发现是:这些外国法域的国家安全制度均未纳入人权保障条款,而香港则做到了这一点。尽管如此,香港的国家安全制度仍遭到无端批评。今天我无法一一反驳所有指责,但将针对四个受关注的重要问题作出说明。

外界对由行政长官指定“国安案件指定法官”审理国安案件的安排多有议论,甚至声称这些法官是“为特定案件量身挑选”,会按照行政长官的意愿作出判决——这与事实完全不符。香港所有法官和裁判官均由行政长官任命,这一制度从未引发争议,且“专业法官审理专业案件”是普遍做法。

例如,部分法官专长于商事法、家庭法及海商法案件,另一些则专注于公司法、宪法与行政法及人身伤害案件。对于涉及国家生存安全的国安案件,选择经验丰富、专业能力顶尖且品行无可挑剔的法官审理,本就是理所应当的做法,并无任何异常之处。

由于行政长官通常并非法律专业人士,对具体法官的情况了解有限,因此《香港国安法》明确规定,行政长官在指定法官前可征询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和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见(第四十四条)。被指定的法官并非“特殊群体”,而是从现有司法队伍中选拔出的优秀成员,他们在日常工作中已充分证明了自身能力。所有法官(无论是否为指定法官)均需遵守司法誓言,承诺无惧无偏、公正司法,这一义务不会因被指定审理国安案件而改变。

此外,被指定的法官并非由行政长官分配案件,而是由司法机构按照常规程序指派——这与其他刑事或民事案件的案件分配流程完全一致,从未引发任何争议。正如香港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张举能所言,香港的司法独立“是不容置疑的事实”,且未受香港国安法影响。

另一项批评针对国安案件采用“三人法官合议庭”而非陪审团审理。尽管严重案件移交高等法院审理时通常采用陪审团制度,但香港法律从未规定被告人享有“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多数案件在区域法院等下级法院审理时均无陪审团参与。香港国安法明确规定,在特定情况下,陪审团审判可能不符合司法公正需求。

虽然陪审团审判在部分情况下仍可适用,但在特定情形下,必须通过其他方式实现司法公正,这并不影响审判的公正性。因此,当律政司司长出具证明,以“保护国家秘密、案件涉及外国因素、保障陪审员及其家人安全等”为由,决定案件不采用陪审团审判时,香港国安法规定该案由高等法院原讼法庭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第四十六条)。

律政司司长出具证明后,相关决定通常立即生效。例如,若律政司认定陪审员或其家人面临安全威胁,陪审团审判已无法保证公正,那么由三人法官合议庭审理便是唯一可行的方案。若被告人认为不采用陪审团审判的决定不当,可通过司法复核程序提出质疑(如证明该决定存在恶意)。这一制度并非香港独有,其他普通法法域也有类似安排。

2015年,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在审理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的一起上诉案件时,休斯勋爵(Lord Hughes)指出,在司法公正需要的情况下,可作出由法官单独审理的决定,正如在英格兰,只有在必要时才会作出此类决定。香港的情况与此一致,仅在司法公正确有需要时,才会对国安案件采用三人法官合议庭审理。

尽管《欧洲人权公约》(European Conventionon Human Rights,简称ECHR)保障公正审判权,但欧洲人权法院明确,各国在如何实现公正审判方面享有较大裁量权。该法院指出,《欧洲人权公约》并未将陪审团审判列为“刑事诉讼中公正审判的必要要素”,最终应关注“审判本身是否公正”(参见1980年“X&Y诉爱尔兰案”)。

由此可见,香港的做法与其他普通法法域一致,对陪审团审判的限制性规定旨在防止审判受到干扰或破坏,符合公众利益。

第三个争议点涉及国安案件中辩护律师的选择。部分人士可能关注黎智英的国安案件——2025年12月15日上午10点,香港特区高等法院就黎智英涉国安案件作出裁决:香港壹传媒集团创办人黎智英被控违反《香港国安法》两项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及一项串谋刊印及发布煽动刊物罪罪成(案件编号:HCCC 51/2022)。该案预审阶段曾就黎智英能否聘请英国御用大律师蒂莫西.欧文(Timothy Owen)辩护产生争议。尽管《基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告人有权选择律师为其辩护,但此案的情况更为复杂。

根据香港独特的法律制度,海外律师可由高等法院“专案认许”参与特定案件的辩护,前提是符合公众利益(如该律师具备香港本地律师缺乏的专业技能)。每年均有英国大律师获专案许可在港执业,主要处理复杂或敏感案件。但香港国安法实施后,香港对海外律师参与国安案件的规定进行了修订:海外律师若要参与国安案件辩护,必须先获得行政长官出具的“执业许可通知”,且行政长官需确认其参与不会引发国家安全风险。

换言之,香港并未全面禁止海外律师参与国安案件,而是采取“逐案审批”原则。尽管这一规定合理,但欧洲议会仍对“禁止欧文参与黎智英案辩护”表示谴责,此举令人费解。毕竟,澳大利亚、加拿大、爱尔兰、英国及美国等主要普通法法域均不允许海外律师在其法院参与刑事案件辩护,更不用说国安案件——这些国家的刑事案件均由本地合格律师代理。

众所周知,国安案件具有高度敏感性,若由海外执业的律师参与辩护,可能引发一系列问题:该律师未经过安全审查,无法保证国家秘密不被泄露;涉及国家秘密的案卷可能需送往英国用于案件准备,存在被第三方获取的风险;外国情报机构可能对国安案件的侦查流程高度关注,律师可能面临“以爱国义务为由泄露中国国家安全信息”的压力,陷入两难境地。

不过,在香港居住并执业的外国律师,完全有权参与国安案件的辩护。因此,《基本法》所指的“选择律师的权利”,是指在“本地合格律师群体”中选择,而非从海外聘请律师。事实上,目前为黎智英辩护的律师团队中,就包括来自新西兰的御用大律师马克.科利特(Marc Corlett)——他在香港执业。若在港外国律师违反香港国安法泄露机密信息,将面临纪律处分及刑事追责;但若是海外律师实施此类行为,则无法追究其责任。

外国批评者关注的最后一个问题是香港国安法的域外效力。国安法域外管辖权的法律依据是国际法中的“保护原则”——该原则允许国家对在境外实施危害本国核心利益(包括国家安全或政府职能)行为的任何人行使管辖权,无论行为发生地或行为人身份如何。全球多个国家均制定了具有域外效力的法律,香港的做法正是借鉴了国际惯例。

例如,2023年英国《国家安全法》为香港制定《维护国家安全条例》提供了重要参考。该法不仅增设了新的国家安全罪名,还明确赋予这些罪名域外效力,规定在英国境外实施相关犯罪的个人,无论其国籍如何,均需承担刑事责任,香港的做法与此一致。

此外,美国曾依据《1917年反间谍法》(United States Espionage Act of 1917)的域外效力追究维基解密创始人朱利安.阿桑奇(Julian Assange)的责任。朱利安.阿桑奇是澳大利亚公民,其被控行为发生在美国境外,但美国仍在外国法院对其展开了长达五年(直至2024年)的追诉。然而,美国却对香港行使域外管辖权横加指责,其中的双重标准显而易见。
 

融入国家发展:香港迈向全球合作新舞台

 

回归以来,香港凭借自身固有优势,历经风雨却始终屹立不倒。这些优势包括:友好的营商环境、位于亚洲核心的便利地理位置、具有吸引力的税收制度、自由开放的资本与信息市场,以及以普通法为基础的法律体系——这一体系对投资者、争议解决参与者及所有希望在亚太地区开展业务、利用中国内地市场机遇的人士而言,均具有显著吸引力。此外,香港是亚太地区最安全的城市之一,其反贪制度更是享誉全球。

如各位所知,香港对腐败采取“零容忍”态度。香港廉政公署(ICAC)通过“执法、预防、教育”三位一体的策略打击腐败,成效显著:执法环节负责调查和检控腐败行为;预防环节通过制度改革堵塞漏洞;教育环节则致力于培育全社会的反贪文化。

廉政公署的综合反贪模式得到国际社会广泛认可,被视为有效治理腐败的典范。这一点在《世界银行2024年全球治理指标》中得到印证:在“腐败控制”类别中,香港在209个国家和地区中排名第15位,在亚洲排名第二(仅次于新加坡)。

为顺应国家发展目标,香港目前正全力聚焦经济增长。作为全球首要的离岸人民币市场,香港允许投资者以港币或人民币交易多只股票。在粤港澳大湾区(中国南部的经济引擎)建设中,香港正发挥重要作用——香港律师可通过获取内地执业资格,在大湾区提供法律服务。作为大湾区建设的重要举措,位于香港新界北部的北部都会区正被打造为香港经济发展的新引擎,推动香港与深圳及整个大湾区的深度融合。该区域面积约3万公顷(300平方公里),占香港总面积的三分之一。

北部都会区将新增土地用于发展创新科技产业,助力香港在“南北双核”新产业格局下建设国际创新科技中心。该区域毗邻深圳都市圈,是创新科技产业发展最具活力的区域,将成为香港与大湾区其他城市合作的核心平台。最终,北部都会区将容纳约250万居民,并提供约6.5万个就业岗位。

在大中华地区,香港在国家发展中的角色日益凸显。2021年,全国人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明确了香港的定位,包括:维护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积极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巩固和提升香港国际金融、航运、贸易中心地位;强化香港全球离岸人民币业务枢纽、国际资产管理中心及风险管理中心功能;建设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推动服务业向高端化、高附加值方向发展。

“十五五”规划中,香港在支持国家全球战略中的作用进一步提升。香港的法治根基稳固,维护国家安全制度日趋完善,是内地可靠的合作伙伴。香港不仅是连接内地与世界的桥梁,还为“一带一路”倡议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提供重要支撑。

尽管香港地域狭小,却始终发挥著远超其面积的影响力。它在支持国家复兴方面具有独特优势,既是重要的区域参与者,也完全有能力在全球舞台上展现自身价值。

香港的故事漫长、丰富且多彩。这座城市始终在历史进程中把握正确方向,未来也必将如此。无论面临何种挑战,香港总能浴火重生、再创辉煌。我坚信,凭借自身努力及中央政府大力支持,香港的黄金时代仍在前方。

 


 

本文发表于《紫荆论坛》2025年10-12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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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紫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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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蓝皓源 校对:杨晨 监制:张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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