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4月1日立法会会议上,笔者就“研究粤港澳大湾区协同立法”议员议案发表了看法。
《“十五五”规划》有关“区域发展”的篇章提出,要强化大湾区建设,强化科创、经济、公共服务等方面规则衔接、机制对接;港澳篇章亦再强调,深化粤港澳合作,持续推动重点领域合作实现突破。
事实上,早于2021年笔者参选时,就已大力提倡大湾区的“规则衔接 、机制对接”。就议案提出开展三地协同立法的研究,笔者认为必须符合《宪法》、《基本法》、“一国两制”方针、以及行政主导的政治体制。
在大湾区探索“协同立法”要遵从三大原则:
🟣要充分尊重“一国两制三法域”的特性;
🟣要“因时和因地制宜”;
🟣要找准试点范围,例如在指定地区(如河套)或在指定领域(如人员流、数据流等 “四流”)。
欢迎听听看。
局方发言: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604/01/P202604010055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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