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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天恩:香港国安法与普通法衔接、兼容与互补之成功实践经验

日期:2025-06-15 来源:紫荆 浏览量: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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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天恩

今年适逢香港基本法颁布35周年与香港国安法颁布实施5周年。两部法律的全面实施充分证明,“一国两制”方针是香港回归后保持长期繁荣稳定的根本宪制基础,不仅有力维护了香港市民的根本福祉,更为外来投资者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对香港社会的长治久安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保驾护航作用。

在“一国”原则下,维护国家安全本质上属于中央事权,中央对香港特区相关的国家安全事务负有根本责任。与此同时,“两制”安排又赋予了香港高度自治权,并通过香港基本法、香港国安法等法律授权特区自行制定及执行国家安全相关法律。这一制度设计既确保国家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又充分尊重和保障香港的高度自治,体现了“一国两制”方针的创造性、开放性与强大生命力。

香港国安法颁布实施5年来,香港法院通过司法实践,有效协调该法与全国性法律、香港本地法律之间的衔接、兼容与互补关系。在处理香港国安法律与宪法的关系时,尽管香港法院较少直接援引宪法条文作为判案依据,但宪法精神在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中仍得到充分体现和适用。例如,在谭得志案中,区域法院援引宪法精神,说明中共在中国宪法的宪政地位,体现并彰显了宪法对香港国安法律的指导作用。

另外,香港作为中国唯一实行普通法的地区,特区法院在审理国家安全案件时,充分发挥普通法优势,通过普通法解释原则对香港国家安全法律,尤其是香港国安法,进行司法诠释。在具体实践中,法院系统性地运用了普通法的文义解释原则(Literal Rule)、黄金解释原则(Golden Rule)、目的解释原则(Purposive Rule)及弊端解释原则(Mischief Rule),以解释香港国家安全法律,既确保了国家安全法律的准确适用,又实现了香港国安法律体系与普通法传统的有机融合。此外,香港法院还利用普通法的中的不完整罪及从犯罪补充香港国安法,和协助香港国家安全罪行的量刑工作。

在普通法传统下,香港的国家安全法律既融合了普通法原则,又实现了与相关的全国性法律和香港本地法律衔接、兼容与互补。虽然目前香港法院对衔接相关的全国性法律仍然持较为保守的态度,但随着香港国家安全法律的司法实践的持续积累和相关判例的逐步形成,相信有关的法律问题将会得到系统性的完善与解决。

随着香港国安法相关案件陆续审结,香港社会已经稳步迈入“由治及兴”的历史新阶段。尽管当前香港国家安全法律的司法实践经验主要聚焦国家安全领域,但其积累的司法经验具有重要的制度示范价值。不但为香港法律体系与内地法律制度的衔接兼容提供了先行探索,还能够为香港如何同时连接中国内地和世界其他地区,作为“超级联系人”“超级增值人”提供制度支撑,为“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带来重要启示。

﹙本文作者系香港律师、清华大学宪法学博士、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员,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来源:紫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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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江心雨 校对:周默 监制:姚润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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