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 冯晓青
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2025年3月,国务院公布并自5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规定》),是在新形势下提高我国处理和解决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能力和水平,有效维护我国知识产权人和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增进国际知识产权合作,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的重要举措。
涉外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重要组成
中国是世界上最大贸易进出口国,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开展以及国际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妥善处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有效保护中国海外知识产权利益,变得越来越重要。涉外知识产权保护的总体情况可以大致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是制定和实施包含涉外知识产权保护内容的政策法规。近些年来,中国颁行了一些涉及涉外知识产权保护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等方面的政策法规。如2019年《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2021年《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规划》等,都涉及相关内容。如下重点探讨的《规定》则是系统规定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行政法规。
二是积极参与一系列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地区与全球性国际公约。从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发展看,其具有不断国际化趋向。中国参加地区性与国际性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有利于推进以独立保护和国民待遇原则为基础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当前中国涉外知识产权保护实际上是在知识产权国际化背景下推进的。近年中国推动中欧和中泰地理标志产品互认互保就是一例。
三是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中国一直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持良好合作关系,与近百个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建立了知识产权方面的双边合作关系,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建立知识产权合作关系,并签署和实施百份以上合作文件。同时,中国还深度推动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缔结。
四是建立各级各类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维权中心和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分中心、海外知识产权公益服务站,支持企业和个人涉外知识产权维权。例如,今年4月1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发布以下信息:截至2024年底,国家知识产权局已批复建设124家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累计设立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分中心80家,为企业提供海外维权指导,护航民营企业出海。

《规定》对外国歧视性措施提出反制
在当前中国面临日益复杂的国际政治经贸环境、深入推进全球知识产权治理、有效维护中国海外知识产权利益,提高涉外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以及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等政策背景下,《规定》是中国出台的一部集中规范如何预防和处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行政法规。
《规定》共有18条。其中,第1条规定的是立法宗旨,即“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公民、组织依法处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维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第18条规定的是其实施时间,即“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其他条文则围绕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不同主体职责和功能、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相关行为进行。
其一,关于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与定位。这体现于《规定》第2条至第6条规定。例如,其第2条明确了国务院负责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部门以及商务主管部门在指导和服务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方面的职责;第3条赋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相关工作;第4条明确国务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以及商务、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在国外知识产权制度信息收集与发布、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构建以及信息查询等方面职责。这些规定,有利于明确相关政府部门在加强涉外知识产权保护中的职责,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和作用,强化政府部门在涉外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公共服务职能。
其二,关于商事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跨境电商平台等相关组织、机构和单位在提供涉外知识产权服务以及处理和解决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中的具体措施和做法。这方面内容体现于《规定》第7条、第8条和第10条规定。例如,《规定》第7条明确商事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参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解决,为公民、组织提供高效便捷的涉外知识产权纠纷解决途径,并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加强对涉外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指导。上述规定,有利于调动不同纠纷处理组织和机构以及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积极参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处理,提高涉外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也有利于相关政府部门为加强涉外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
其三,关于企业在涉外知识产权保护和纠纷处理中的应对措施以及相关政府部门支持企业涉外知识产权维权的职责和措施。这方面内容体现于《规定》第9条和第11条规定。例如,其第9条规定,支持企业设立涉外知识产权保护维权互助基金,鼓励保险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涉外知识产权相关保险业务,降低企业维权成本。上述规定,有利于强化企业涉外知识产权管理,提高预防涉外知识产权风险的能力。
其四,关于国内外组织和个人在处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过程中应予遵循的规定。这体现于《规定》第12条和第13条规定。例如,根据其第12条规定,在中国境内送达文书、调查取证应当依照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民事诉讼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等法律规定办理,不得违反中国法律规定。上述规定体现了在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中维护国家司法主权和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考量,也凸显了涉外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是相关市场主体的私权范围的法律事务,而且反映了知识产权这一私权保护中的公共利益乃至国家利益。
其五,关于国务院商务部门针对进口货物等进行调查并采取必要措施的权力的规定。根据《规定》第14条规定,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依照《对外贸易法》对进口货物侵犯知识产权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知识产权滥用以及歧视性待遇等行为进行调查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上述规定,有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贸易秩序,有效保护知识产权并维护中国公民、组织基于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其六,关于在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中对中国公民、组织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应对措施。这方面内容体现于《规定》第15条和第16条规定。例如,《规定》第15条对于外国国家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以知识产权纠纷为借口对中国进行遏制、打压,对中国公民、组织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规定了相应反制和限制措施。上述规定为中国组织和公民应对外国国家在处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中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有利于维护中国公民和组织在处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中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贸易秩序。
其七,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制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中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的规定。《规定》第17条对策作了规定,有利于防止利用知识产权纠纷危害中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规定》的主要内容涉及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预防、预警、有效处理,以及组织、协调和服务等方面的措施和制度,是对上述重要知识产权政策性规范的具体响应和法治化。其根本意义在于完善中国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法律制度,提高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和处理的法治化水平,并促进国际知识产权合作。
当然,《规定》的重要意义,还可以从制度实施的微观层面加以理解:其为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预防、预警和处理提供了制度性措施,有利于我国企业、组织和个人提高涉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明确政府相关部门、组织、企业和个人等不同主体在涉外知识产权纠纷预防、处理和解决中的职责和地位,有利于构建中国高效的涉外知识产权纠纷防控体系,提高中国涉外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为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制定相关制度,有利于维护中国海外知识产权利益。此外,其针对域外国家和地区的歧视性限制措施提出的应对措施,有利于反制利用知识产权方面的不公平贸易做法,强化涉外知识产权法律斗争的有效性。
防患于未然应对海外被抢注商标
中国涉外知识产权保护和纠纷处理政策法律规范日益完善,为高效处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提供了重要保障。但也应看到,当前中国涉外知识产权保护和纠纷处理也面临严峻挑战。
从国际环境看,随着技术竞争、产业竞争和其背后的知识产权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美国等西方国家企图在高新科技和未来产业领域与我国“脱钩断链”,中国面临国际竞争的巨大压力。加之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制定和修改的话语权总体上仍然被发达国家所把持,中国在深度推进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与国际保护方面,加强涉外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依然面临挑战。
从国内环境来看,尽管近些年来中国对包括涉外知识产权保护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日益重视,政策法规日益完善,但也应看到企业等市场经济主体知识产权意识总体上仍然有待提高,尤其是涉外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和纠纷处理经验不足。例如,过去一些企业在开展国际市场竞争时,由于未采取“兵马未到粮草先行”策略,忽视提前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布局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结果被他人“捷足先登”,失去了本应获得的国际市场,教训十分深刻。
基于上述事例,建议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涉外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纠纷处理应对能力。其一,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例如,针对《规定》,制定和实施更具有可操作性配套部门规章;在知识产权单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制定与修改时,优化涉外知识产权保护和纠纷处理的制度性规范。其二,推进中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合作,建立互惠互利、开放合作的机制,强化我国在全球知识产权治理和国际保护中的地位和作用,特别是提高中国在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制定和修改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其三,推进涉外知识产权保护和纠纷处理的平台和机构建设,加强国内外知识产权信息共享和沟通,提高服务于纠纷处理的组织、机构以及律师事务所在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处理的能力和水平。其四,通过宣传、培训和典型案例发布等形式,提高中国组织和个人应对涉外知识产权纠纷风险的能力。其五,重视涉外知识产权专门人才的培养,培养一大批德才兼备的涉外知识产权高级专门人才。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专家与调解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