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涉嫌欺诈特区政府的鑫鼎鑫商贸有限公司(供应商)及其负责人经警方等执法部门调查后被提控,执法部门接报供应商未经合同列明的制造商批准而投标,且涉嫌以虚假文书骗取合同,涉案金额高达5294 万元(事件)。因事件已进入法律程序,笔者无意揣测或评论案情,惟表面上的直接经济损失虽得以控制,但事件对特区政府管治所造成的损害,必须通过找出问题症结,对症下药予以挽回。
「重声明保证、轻尽职调查」的管理文化
在检讨特区政府采购机制专责小组(专责小组)记者会上,物流署长试图解画,声称现行采购规例一般不会对供应货品的承办商作财务审查;其就采购货品与采购服务实行差异化管理的理据,欠缺说服力,反映主事官员的逻辑难以自洽。再从其披露的招标流程观之,评审过程主要依赖承办商提交的文件,包括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证明。这种“案头审查(desk review)”管理方式,揭示特区政府采购问题的症结——如不做尽职调查(包括向第三方求证和查册),何以防范欺诈风险?根据特区政府《招标承投供应货品标准条款及条件》,承办商在合同中需作出诸多声明和保证,包括其申述属真诚、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诉讼纠纷等,更订明“政府依赖承办商运用其专业判断及专长确保货品遵守保证”。然而,试问存心欺诈特区政府的承办商会惧怕作出声明和保证吗?事件恰恰反映“重声明保证、轻尽职调查”的管理文化不足以应对当前公共管理的挑战。
特区政府一向以为透过优化合同条文便可将责任转嫁予承办商,待发现声明和保证失实后再“事后追究”。这种思维难免让人认为官员是否怠于付出尽职调查的努力、不敢承担尽职调查的结果?其后果是更有效的“事前防范”策略遭到摒弃,公帑未得到应有的珍视。类似管理文化亦见于不同领域,例如笔者就SmartPLAY 系统“炒场”问题提出质询时,当局回应竟满足于以“要求租用人声明承诺不转让用场许可证”为应对手段。
“人”“事”兼治方能服众
特区政府转用其他来源的货品时,未相应提高警觉,反映其风险意识不足。不过问题核心不在于货品产地,而在于当局有否恪尽职守——不论选购的是国产、港产还是海外货品,当局都应尽职提高警惕、严格把关。
事实上,审计署自2001 年以来至少对物流署审计9次,其中2012年报告部分内容与饮用水相关,但从今次事件可见,当局仅机械式地“按建议整改”,未能从问题根源痛定思痛,举一反三。同样地,特区立法会帐委会去年针对“复康巴士服务”的报告中,已明确要求当局强化对营运商采购的把关与监察,倘若特区政府能触类旁通,为何同类问题在不同部门重演?
此外,有意见认为专责小组由财库局长任主席,而财库局正是物流署(即局长所指应负“主体责任”的部门)的主管政策局,如何释除“自己人查自己人”的疑虑?中央投标委员会是否专责小组审查对象?审计署的独立审查必然被公众寄予厚望,其他执法部门也应随事件的调查而各就各位。
话说回来,在特首不断要求提高治理效能的今天,个别部门似有觉醒,例如房屋署在打击滥用公屋方面,不再依赖租户“没有滥用”的声明,而是透过鼓励举报、刑事化滥用行为等积极措施,成功收回近万个单位,赢得社会认同。如今社会愿意给予政府时间与空间处理今次事件,特区政府必须切实做到“人”“事”兼治方能服众。
转载自:明报《Money Mond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