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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飞龙:国际调解院落户香港,大有深意

日期:2025-06-05 浏览量: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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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田飞龙

2025年5月30日,由中国倡议、全球数十个国家参与的《关于建立国际调解院的公约》签署仪式在香港举行,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外交部长王毅将出席签署仪式。根据公约安排,这一新国际组织的总部落户香港,将承担起全球性的国家间争端与国际投资商事争端等事项的调解治理职责。

一、国际调解院落户香港的意义

国际调解院是迄今为止全球唯一的专门以调解方式解决国际争议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是《联合国宪章》规定之调解条款制度化、机构化和程序化的国际法发展里程碑,更是中国承担全球治理责任与提供全球治理制度公共品的重大成果。该机构被普遍认为与联合国现有的国际法院、常设仲裁法院具有相同地位和互补角色。

这一组织之成立,也是“一国两制”全面准确实践的题中应有之义。中共二十大宣布“一国两制”长期坚持及完善特别行政区司法制度和法律体系。中共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健全香港、澳门在国家对外开放中更好发挥作用机制。2025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支持香港、澳门深化国际交往合作。国际调解院的签约与运行,正是中央对“一国两制”与港澳战略角色进行新时代谋篇布局的典型举措,是“一国两制”进入新阶段的制度建设亮点,高度契合了“一国两制”根植中华文明特性、追求人类和平发展的初心与使命。

这也是一项谋划多年的国际组织建设与国际法制度发展大事:

2022年10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与香港特区政府签署了《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国际调解院筹备办公室的安排》。

2023年2月16日,国际调解院筹备办公室在香港特区成立,筹备工作正式开展。2023年特区政府施政报告提出成立“香港国际法律人才培训学院”以及深化调解文化和调解制度建设,无疑为国际调解院的规范发展提供了关键的政策支撑,也将健全和提升香港全球法律服务体系的要素与能力。

2024年10月14日至17日,《关于建立国际调解院的公约》第五届谈判会议在香港特区举行,会议圆满完成了《公约》谈判,并决定于2025年在香港特区择期举办《公约》签署仪式。

2025年5月20日,外交部发言人宣布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外交部长王毅将出席于5月30日在香港举行的《关于建立国际调解院的公约》签署仪式。

2025年5月25日,国际调解院总部选址定于香港旧湾仔警署,翻新工程加快实施,预期于2025年底完工投入使用。

中央政府与特区政府在推进这一重大国际组织建设进程中的高度互信与高效率合作,也进一步证明了香港国安法与新选举法改革以来“爱国者治港”的贤能化与可观的制度成效。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李家超提出国际调解院是“极高层次的国际组织”,体现“以和为贵”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要义,对国家和香港都有重大意义,而对香港而言则有“三重利好”,即进一步巩固提升香港国际法律中心地位、为香港创造大量就业岗位和经济效益以及汇聚高端人才推动香港调解法律服务升级。

作为国家加持、国际关注下落户香港的第一个政府间国际组织,特区政府必须从各方面提供好政策支持,孵化好这一全球治理“黄金品牌”,为香港后续进一步承接其他领域国际组织积累制度运作经验和国际社会认可度。

这绝对是香港融入国家发展大局的超级利好的开始,因为国家主场和国家在全球治理中地位角色的进一步展现,必然意味着香港获得更多、更优先的全球化新机遇和发展空间,香港与国家一同走向世界舞臺中央,对人类和平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随着包括国际调解院在内的香港国际地位与全球竞争力体系的进一步增强,“今日香港,明日臺湾”绝对会成为“一国两制”的亮丽名片,对两岸完全统一与国际社会更好认同起到关键的塑造引导作用。

这是中国全球治理史、“一国两制”史与香港法治史的重大事件与重要时刻,标志着中国在维护和发展国际法秩序、促进人类和平发展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

参加签署仪式的有中国外交部长王毅以及来自亚非拉及欧洲的近60个国家和联合国等20个国际组织的高级代表,同日下午还将举行国际调解论坛,围绕“国家间争端调解”和“国际投资商事争端调解”等重要议题展开权威、专业、深入和建设性探讨。

此次签约与国际调解院总部的落户运作,意味着中央对香港国际地位与角色的支持一如既往,意味着香港“一国两制”之经济功能与非经济功能的平衡高效发展,意味着香港在国家高层次外交、全球治理与软实力构建中的战略分量越来越凸显。

二、为什么要建立国际调解院?

为什么要建立国际调解院呢?这是世界之变、时代之变、中国之变、香港之变相互激荡的产物。

2025年5月中国政府发布的《新时代的中国国家安全》白皮书提出:“多重矛盾风险盘根错节,和平赤字、发展赤字、安全赤字、治理赤字加重。人类社会面临和平还是战争、繁荣还是衰退、团结还是对抗的关键抉择,又一次站在历史的十字路口。”国际调解院是中国回应上述重大问题与多维赤字的重要制度方案,也是全球治理责任伦理的典型体现。

其一,现有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及其国际法秩序出现严重危机。

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二战后建立的以联合国为中心的国际法秩序面临严重的功能危机、信任危机和制度危机。在国际安全事务上,联合国安理会的运行遭受严重阻挠和破坏,“大国一致”的负责任协商共治机制成为“大国否决”的政治游戏,俄乌冲突、巴以冲突等均难以通过这一机制加以制度性解决。

国际司法机制同样出现危机,联合国框架下的海牙国际法院与常设仲裁法院因安理会机制削弱而受到实质性影响,国际刑事法院因管辖权争议和带有某些政治偏向性的司法裁决而受到多方力量抵制,国际海洋法法庭因“南海仲裁案”等陷入大国信任危机。

WTO建立的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一度确立了全球对经济治理的法治信心,但因美国的阻挠破坏而无法正常运转,其上诉机构因法官缺额无法补齐而长期处于瘫痪状态,专家组裁决又得不到有效尊重和执行。区域性的国际民商事仲裁机制仍发挥一定作用,但难以覆盖国际政治争端和关键的国际法争议。

在国际争议解决的三种主要形式即诉讼、仲裁、调解中,诉讼与仲裁的整体功能日益呈现局限性,调解成为国际争议解决的“制度蓝海”。

(作者系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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