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罗昆
最近辞任特区终审法院非常任法官的 Jonathan Sumption 岑耀信就香港的法治和独立的司法权发表个人意见,在英国《金融时报》撰文质疑香港国安法限制法官自由度,言论自由及集会自由沦为空谈,并直指香港曾是充满活力、政治多元的社会,现正慢慢步向“极权社会”(注:原句为“Hong Kong, once a vibrant and politically diverse community is slowly becoming a totalitarian state.”)
司法人员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及专业操守,是绝不能公开其政治主张及发表政治评论,而岑耀信作为法官,是次的撰文评论,是对本港的政治制度及司法制度,包括香港国安法、“一国两制”原则,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的机制,作出政治臆意、肆意诋毁及攻击,显然是公开地把其政治主张与法律混为一谈,恶意的政治炒作,违反司法人员应有的专业操守、基本原则和良知公义。
岑耀信法官文章提及违反香港国安法的“羊村绘本案”,“针对港独歌曲的禁制令”以及“六四守夜活动”等被定罪的案件,是促使“许多法官” 被日益暗淡的政治气氛所吓倒,而忽视了其作为自由捍卫者的传统角色。(注:原句为 “Intimidated or convinced by the darkening political mood, many judges have lost sight of their traditional role as defenders of the liberty of the subject”)
我们必须严肃地指出,岑耀信法官于文章的严重指控,是颠倒是非黑白,未能从全面的事实和法律理据出发,确实令社会大众感到费解。
事实上,岑耀信法官撰文所提及的案件,首先是没有一件是由他亲自审理,其次,法官须恪守公正及独立的裁决,不应轻率在未有具体和充分的理据下,公开发表并质疑其他法官受到“政治影响”而作出判决,这是对司法人员的专业操守的极大侮辱。
就文章当中提及的案件,“羊村绘本案”涉及言论自由的合理边界,判词强调“假资讯”、“政治宣传”等,亦可引起严重的社会动荡,因而以煽动罪的角度作出判决,一来是对“收窄言论自由”的有力反驳、二来强调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市民福祉的重要性;另外,“针对港独歌曲的禁制令”案件,判词是引述英国案例,指出在国安问题上,法庭要“完全接受”行政机关的决定;以及“六四守夜活动”案件,当中的召集人被定罪,是由于拒绝提交资料是否作为“外国代理人”的细节。要厘清上述岑耀信法官提及的案件法理理据判决,正如政府发言人早前发表的声明指出,相关案件是有清晰地展示了法院对法律和证据的分析,以及基于甚么原因达致其结论。岑耀信法官却未提及上述的事实部分,反而刻意发表错误及扭曲事实的言论,引入主观的政治主张,是极不恰当之余,同时是对法治精神的置之不顾。
香港国安法第四条明确规定 “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 .. ..”。当中体现国家高度重视 “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重要的法治原则,宪法亦明确规定,国家实行依法治国,尊重和保障人权,其他法律如《刑事诉讼法》也有相关规定。诚然,香港国安法第四条置于总则中的重要位置,而总则的规定是“统领全篇”,充分说明香港国安法是遵循法治原则,是尊重保障人权。
不过,任何权利都是有法律规定的明确界线和范围,“权利”和“自由”是要在法定的范围内充分行使,不能越过法治的底线和边界。
就是次政治操控的事件来看,社会各界惊讶并费解岑耀信法官撰文表示“关心”海外法官的声誉,同时又高调地发表政治主张而又带偏颇地扭曲案件的判词理据,以及攻击本港的司法制度,其实正就是赤裸裸地玷污其作为法官应有的专业操守和宝贵风骨。维护国家安全与捍卫司法独立公正,实属理所当然,惟坚持信守按照法律证据作出的判决,才是保障社会大众的个人权利和自由,受到法律公平公正的保障。
(作者系香港青年时事评论员协会秘书长,文章仅代表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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