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3月19日),内务委员会主席根据《议事规则》第49E(2)条,应本人要求,就《与推行积金易平台有关的5项附属法例》(“5项附属法例”)动议察悉议案。
立法会会议议程请见:https://www.legco.gov.hk/yr2026/chinese/counmtg/agenda/cm20260318.htm
“积金易”的“重要里程碑”
“5项附属法例”看似属于技术性条文,实质有其重要意义。涉及22个强积金计划的前9批附属法例均未成立小组委员会,今次的第8-12号法律公告属第10批、亦是最后一批附属法例:涉及两个“行业计划”;同时亦将2021年已通过的《强积金(修订)条例》未生效的条文指定生效日期。
第12号法律公告:为建造业及饮食业散工而设2个“行业计划”的受托人分别要在3月26日及4月30日加入“积金易”,这意味著强积金全部12个受托人及24个计划将会在4月底加入“积金易”;
- 笔者建议善用“智方便”提升“积金易”注册率,用好这斥资约50亿公帑开发,并管理超过1.5万亿资金的重要平台;亦有必要考虑将其列为关键基础设施。
第9-11号法律公告:指定6月26日及7月30日为两个“行业计划”的成分基金的“关键日”,届时受托人必须降低向打工仔征收的“行政费”,由原先的58点子下降至37点子;
- 笔者乐见以“基金开支比率”把关,不可以减了行政费,又巧立名目增加管理费,并建议积金局持续压缩费用,让广大雇员进一步受益。
第8号法律公告:将《2021年强积金(修订)条例》余下未生效的两批条文指定生效日期。其中,关乎新订第19S条“由积金易公司备存新的中央纪录册”于今年10月5日生效;
- 笔者建议(1)重检积金易公司与承办商的合约(包括服务水平承诺及罚则),亦要检视规管承办商的框架,强化约束机制;(2)积金易公司有必要就第19S条引入服务承诺;(3)加强积金局的治理,对积金易公司与承办商严格要求。
另外
- 期望积金局积极跟进公众咨询期间收到的行业代表组织提出多项具建设性的建议;
- 根据《条例》第6PA条,审计署署长有权对积金局及积金易公司的工作进行衡工量值式的审计。
欢迎听听看。
局方回应: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603/19/P2026031900308.htm
今日热搜
查看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