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周文亭
全国港澳研究会26日在北京举行“坚持和完善行政主导 促进特别行政区良政善治”专题研讨会。中央港澳工作办公室、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主任夏宝龙出席会议并致辞。他强调,行政主导是基本法设计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重要原则,其根本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也是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的制度保障。香港回归近三十年来,“一国两制”实践成就显著,行政主导作为特区治理体系的核心特征之一,为维护香港长期繁荣稳定提供了坚实的制度支撑。
行政主导体制源于国家宪法
夏主任指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的,基本法所设计的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具有鲜明的行政主导特征。”宪法第三十一条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特别行政区并制定基本法。基本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六十条确立行政长官既是特区首长也是政府首长,对中央和特区承担“双负责”职责;第四十八条赋予行政长官签署法案、决定政策、发布行政命令等职权;第六十二条和第七十四条则在提案权和立法程序上进一步保障行政机关的主导地位。这一制度设计既延续了香港原有的法治传统,也使特区在国家单一制结构中得以发挥独特作用,成为“一国两制”的重要支柱。此外,行政长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产生,经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必须对中央与香港“双负责”,是名副其实的“特区当家人”和“第一责任人”。
在行政主导的架构下,司法独立不仅未被削弱,反而因“一国两制”下的宪制分层而获得更清晰的制度边界。基本法第八十五条明确规定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其制度逻辑体现为“中央授权—特区自治—司法依法运行”:中央保留对基本法的最终解释权,并对香港特区的国家安全事务承担根本责任;特区行政系统负责财政、人事与社会经济事务的具体管理;终审法院则享有对绝大部分民商事及刑事案件的终审权。行政主导成为特区治理体系的“稳定器”,使香港能够高效对接国家发展规划,承担起对接国家所需、发挥香港所长的双重使命。
行政主导具备高效治理优势
面对现代城市治理的多元挑战,行政主导体制下的“统一指挥、跨部门协同”模式,为快速动员与响应提供了制度通道。例如,2025年11月大埔宏福苑火灾发生后,特区政府一日内即协调民政、社福、房屋、社工等十余个部门启动“一户一社工”支援机制;在抗疫期间,凭借同一机制迅速整合医管局、卫生署、入境处等资源,并与中央建立“临时支援队”协同合作,显著提升了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韧性。在经济领域,高效的行政决策同样发挥关键作用:2025年香港IPO规模重返全球首位,正是“抢抓机遇、灵活应变”制度优势的体现。
此外,港深创科园的建立为生命健康等领域初创企业提供从科研、试验、中试到产业化的全链条支持,正是行政主导打破财政、科创与产业政策壁垒的成功范例。土地供应改革、北部都会区内“北都大学教育城”80公顷土地划拨、牛潭尾综合医教研医院与第三所医学院选址落地等重大规划,若无强有力的行政统筹,极易陷入碎片化与部门拉扯。在行政主导下,按照政府公布的五年土地供应与工程进度推算,首批创科用地有望于2026/27年度推出,首批居民亦可能于2031年前后迁入。
行政主导支撑长远稳定发展
北部都会区建设涉及土地、交通、科创、跨境合作等多重政策范畴,行政主导提供了“一盘棋”的整体统筹,避免各自为政与资源分散。施政报告明确预留土地、同步推进交通与产业配套建设。无论是科创、金融、人才引进还是产业升级,均需要构建“中央政策导向—区域协作需求—本地制度特色”三位一体的高效行政体系,行政主导正是其制度前提。该体制也为香港对接国家“十五五”规划、建设“四中心、一高地”提供了重要决策通道。此外,社区关爱队、“展翅青年就业计划”以及地区治理改革等举措,均依赖强有力的行政统筹才能有效落实。因此,行政主导不仅是一项制度安排,更是推动社会整合、凝聚民心的长远策略。
回望历程,行政主导制度的确立与完善,是“一国两制”成功实践的重要保障。“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在中国式现代化的新征程上,香港继续发挥行政主导的制度优势,必将在国家发展大局中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谱写“一国两制”行稳致远的新篇章。
(作者系全国港澳研究会会员、法治·教育科技促进会副会长,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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