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徐浩华
昨日(26日),全国港澳研究会举办的专题研讨会上,夏宝龙主任的致辞深刻阐释了行政主导体制的宪制意义与实践价值。在香港迈向“由治及兴”的关键阶段,这一讲话为特区治理提供了清晰路径。笔者认为,行政主导体制不仅是香港繁荣稳定的基石,更需要立法机关在“支持不缺位、监督不越位”的平衡中发挥建设性作用,方能实现良政善治。
行政主导体制根植于《基本法》,以行政长官为核心的权力架构赋予特区政府高效决策能力。新选举制度实施后,立法会与特区政府关系显著改善,施政效率提升。在世界经济下行的大环境下,香港本地生产总值连续多季度增长,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巩固,印证了行政主导的优越性,此类成果离不开立法会对政府施政的协同支持,避免过往政治内耗导致的政策空转。
“不缺位”要求立法会依法履职,积极配合政府推进重大战略。例如,在对接国家“十五五”规划、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过程中,立法会快速审议通过《科技创新条例》等法案,为产业升级提供法律保障。此外,立法会议员通过定期质询、预算审核等机制,协助政府优化政策执行细节,体现了“建设性监督”的定位。
笔者认为“同唱一台戏”并非盲目服从,而是基于对整体利益的理性判断。立法会需在民生、经济等关键领域主动建言,例如通过专委员会跟进公共房屋项目,确保政府资源投放精准有效。“监督不越位”更是强调立法会监督必须恪守《基本法》框架,避免代行行政权或干预具体执法。夏宝龙主任指出,立法会应做到“监督政府不越位”,例如在调查权行使上,须以公共利益为前提,且不得抵触中央全面管治权。香港立法会需区分“批评性建议”与“对抗性阻挠”。例如,对政府政策的质询应以数据和专业分析为基础,而非政治化炒作。
“爱国者治港”原则的落实,为行政立法关系提供了政治信任基础。李家超行政长官推动的“部门首长责任制”,进一步明晰权责边界,促进立法会监督的规范化。行政主导体制下的“支持不缺位、监督不越位”,核心在于立法会与政府基于法治精神各司其职。唯有在坚守宪制秩序的前提下,方能真正推动良政善治,迎接由治及兴的新篇章。
(作者系时事评论员、“就是敢言”执行委员,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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