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李慧琼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12月21日至25日在北京举行,我今日(27日)向记者介绍本次会议重点。本次会议共审议10件法律草案,通过其中3件,决定将1件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审议4个专项工作报告和2个执法检查报告,审议2024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审议5个专门委员会关于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听取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决定批准2件条约等。
是次会议通过的法律包括:《增值税法》、《监察法》、《科学技术普及法》,另外,有7部法律正进行公众咨询,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法》、《国家公园法》、《法治宣传教育法》、《民营经济促进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渔业法》、及《危险化学品安全法》,欢迎公众踊跃到中国人大网提出意见。
我提到,《民营经济促进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受到内地及香港社会关注,前者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将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营经济的方针政策和实践中的有效做法确定为法律制度,有助于巩固改革成果,回应各方关切,提振发展信心,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营造有利于包括民营经济在内的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法治环境和社会氛围。
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针对近年来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修订草案完善相关制度规则,维护中小企业发展空间,保护消费者权益。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反不正当竞争监管执法的制度基础,科学调整处罚额度,加大对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力度,营造稳定可预期的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另外,会上又审议了《备案审查报告》,报告提到,要认真做好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本地法律备案审查工作。多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的范围一直包括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本地法律。202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收到香港特别行政区报送备案的本地法律34件,澳门特别行政区报送备案的本地法律26件。收到报送备案的法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依法对备案法律进行审查。经初步审查,尚未发现需要将有关法律发回的情形。
去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提出要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等下位法的备案和审查工作,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切实保证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保障宪法和法律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决定》第21条特别提出要健全特别行政区本地法律备案审查机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加强对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的备案审查工作,维护宪法和基本法确定的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因此,对《基本法》第17条规定的备案和审查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其中一项必要工作。
会上还审议了《渔业法》,在促进和规范渔业养殖方面,修订草案明确国家支持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养殖模式,鼓励开展生态增殖养殖。加强水产苗种保护和管理,规定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水产种质资源保种场,加强水产原种和优良品种保护等。我在会上发言称,为推动港澳流动渔民转产转业,调整优化香港澳门渔业经济的产业结构,解决港澳流动渔民和具有中国籍的港澳居民及法人单位在内地投资发展远洋渔业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及政策、法律障碍,提议香港流动渔民和具有中国籍的港澳居民及法人单位发展远洋渔业。
圣诞假期本港气氛热烈,入境旅客明显增加,我指出在“一签多行”政策的支持下,内地与香港旅客双向奔赴,本港零售及餐饮业,尤其中小企受惠。我再次感谢中央恢复深圳居民“一签多行”,认为是中央充分考虑内地居民出行需求和对香港社会的关心,同时亦回应了民建联提出恢复“一签多行”的建议。期望能认真评估措施的实施情况,再研究有序扩展“一签多行”至粤港澳大湾区其他内地城市。
(作者系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立法会议员,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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