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文斌:将海外法官去留关联司法独立意在抹黑

叶文斌:将海外法官去留关联司法独立意在抹黑

日期:2024-06-22 来源:紫荆 浏览量: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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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文斌

近期有外籍人士辞任香港终审法院非常任法官后发表不实言论,引来别有用心者藉机诋毁本港法治。多年来,香港司法体系在基本法保障下从未受损。近日有观点将海外法官的去留与本港司法的独立性相关联,实质是罔顾事实、刻意炮制话题抹黑香港法治。

委任资深海外法官参与审讯的安排有其历史背景,主要是考虑到香港回归初期可能面临本地法律人才不足、缺少经验等问题。从数据看,与其说终院非常任海外法官“维护”本港司法制度的有效运作,不如了解一下本地法官的参与度。香港现有近200名法官及司法人员,当中终院非常任海外法官在最多时也不超过15名,占比有限。相反,占绝大多数的本地法律人才已在司法机关担任要职,按照誓言不偏不倚地审理案件多年。可以说,本港法治得以彰显,实有赖本地法官和司法人员为主体的司法界共同努力。

此外,司法独立从来就与“机构内是否有海外法官”没半点关系。事实上,世界上并没有太多国家或地区允许持外国护照的人士担任本地最高法院的法官。换位思考,若然设立非常任海外法官是不可或缺,岂不是一竹篙打一船人,把没有海外法官处理审讯的司法管辖区也说成“缺乏司法独立”?

须知,真正保障香港司法独立的一直都是基本法。基本法第2条、第19条、第85条、第89条等明确指出,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法官在履行司法职责时享有任期保障和诉讼豁免权;只有在无力履行职责或行为不检的情况下才会被免职。正是基本法,确立了维护司法独立的宪制基础,香港法官能够以无畏无惧、不偏不倚的精神主持公义。

与此同时,基本法第88条和第92条订明委任法官的严谨制度,需要经过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担任主席、运作独立的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推荐,并由行政长官任命。不论是本地或海外法官的委任,都必须、亦只可基于其司法和专业能力,司法任命不应掺杂任何政治或其他不相关的考量。换言之,被委任的法官都是在专业领域的有能之士,确保他们能根据法律和席前证据进行专业判决。正因基本法奠定司法独立的基石,香港法治才能享负盛名。

基本法第92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可从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聘用”。使用“可”字保留了一定弹性,其另一含意是必要、需要与否,应交由本港包括司法界在内地的有关方面视实际情况而定。若换成“必须”二字,即限定了特区“必须聘用外国法官”,那样才是不合理。

另一方面,以岑耀信(Jonathan Sumption)的言论作为评估香港是否司法独立,除了充满偏见也是以偏概全。个别海外法官对本港司法制度的言论无法反映事实的全貌,尤其是前述委任制度下时有人员变动属正常(今年就再有两名非常任法官获委任加入终院),不能因岑耀信等人的言论而忽视其他法官对本港司法制度的评价。譬如,香港终院非常任法官陈兆恺曾公开表示,自己担任法官30多年,无论在审理案件或委任法官及司法人员时,从未被任何人干预,以亲历者的身份力证香港绝对是司法独立。

岑耀信等人为何要抹黑香港?有人猜测他们玩“割席”,可能是担心个别国家一旦挥舞制裁大棒,会影响其海外业务,于是向有关国家示好(其实岑本身也是英国法官)。若然属实,这种将政治凌驾专业的行为显然是带头破坏法治。正如行政长官李家超强调,不干预法院审讯案件是香港的基因,特区政府从未、亦不会容许任何人干预香港法官审讯,要捍卫司法独立的精神。对于谁才是破坏香港法治的元凶,公道自在人心。

(作者系香港再出发大联盟共同发起人、选举委员会委员、屯门区议员,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来源:紫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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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郭孟琦 监制:张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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