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凯杰:求情基于事实 量刑考虑公义-紫荆网

范凯杰:求情基于事实 量刑考虑公义

日期:2026-01-21 来源:《香港文汇报》 浏览量: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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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凯杰

近日社会舆论再度聚焦黎智英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案,市民尤其关注案中各被告的求情。在黎智英一案中,辩方依赖健康理由或被告在监狱内的对待要求减刑,必须提出实质证据以支持有关观点,确立相关事实基础。若毫无相关事实基础,辩方的减刑理据应没有被接纳的空间。法庭在审视求情时,也须考虑量刑是否合乎被告罪责比例与社会公义。

由于案件仍在审理中,笔者不便对案件再加评论,但希望借此机会,与大家探讨两个具普遍意义的法律基础问题:其一是律师的专业角色与独立判断,其二是求情阶段中“举证责任”的运作逻辑。

律师的专业角色与法律诚信

在司法制度中,律师是维护法治精神和公义的重要一环。他们是当事人与法庭之间的桥梁,透过代表其当事人处理法律文件和法庭程序,并在庭上陈词,负有保障当事人最佳利益的重要责任。律师固然须忠诚地代表客户,但并不意味着可以不加判断地单纯重述客户的观点和案件记述,因为律师更重要的一个角色,是“法院人员”(Officer of the Court),对法庭负有具凌驾性的专业责任。因此律师向法庭作出的任何陈词和主张表述,以及任何对案情进行的分析、归纳与判断,均必须以法律与事实为依归,并以专业和诚信为基础,提出切实可行且符合法理的辩护策略。

在减刑求情或其他陈词环节中,律师的发言如只流于迎合当事人意愿,则有欠专业独立,有机会令法庭误解案件事实,在严重的情况,不但会构成误导法庭,违反对法庭的凌驾性专业责任,甚至会帮倒忙损害被告自身利益。律师的专业责任,不仅是在法庭充当当事人的代言人,更是运用专业法律知识,按照适用的法律原则和程序规则,协助法庭厘清案情和证据,根据法律原则和席前证据,合理地提出有利当事人的主张、观点和分析角度。

司法实务中,部分经验不足的律师不时出现因过度依赖被告人供述,缺乏独立及专业法律判断。例如在过去的非礼或性罪行审讯中,曾有律师直接引用被告对受害者外貌的主观评价,企图以此削弱受害人证供可信度,而被法庭批评为极不适当和不专业的辩护行为。律师在此类情况下,应以事实和可验证的证据为依据,而非将辩护变成对他人品格的攻击。

“专业独立”并不等同与客户对立,而是指律师要以专业知识协助客户理解何者为合理辩护策略。当客户的指示与法律原则相冲突时,专业律师应有能力和平衡智慧,向客户作出适当的法律意见,甚至在有需要时终止继续代表客户。这种专业精神与判断能力,正是法庭及社会赋予律师信任的根基。

求情阶段与举证责任

香港与其他普通法地区一样,奉行“无罪推定”原则。刑事审讯一般分为两个主要阶段——定罪与量刑。前者决定被告是否有罪,后者则在定罪后决定刑罚。在定罪阶段,控方负有举证责任,即必须提出足够证据证明被告“在毫无合理疑点下”有罪。辩方的任务,是反驳控方证据,找出疑点,或提出特定的辩护理由。只要案件存在合理疑点,法院便须裁定被告无罪。

案件一旦进入求情阶段,此时被告已被法庭裁定罪名成立,求情的焦点不再是质疑罪责,而是向法庭陈述减刑理由以供考虑。若果辩方主张某些事实以求轻判,例如被告的背景、犯罪动机、悔意、犯罪后的改过迁善、家人支持、患病等,则辩方有责任向法庭证明相关事实。

例如,被告若主张身体欠佳、家庭有特殊困难或曾积极改过,法庭不会仅凭律师一席话便直接采纳,更可能的是要求被告提供具体、可核实的证据,如医疗报告、家庭责任证明等。在某些情况下,法庭更会要求被告上证人台作供并接受盘问,以证真伪。若缺乏实质证据支撑,法庭通常不会将其视作影响量刑的合理因素。被告负有责任就求情减刑的事实作基础举证,正体现法律程序的严谨:即使是求情阶段,同样讲求证据与逻辑,保障量刑公正,亦有效防止被告藉提出并无事实基础支持的所谓减刑理由,从而逃避应得的刑罚。

由此可见,求情阶段的举证责任实为保障刑事司法公正的关键一环。它提醒辩方,任何从轻考虑都必须以事实为基础;而法庭在作出量刑时,亦须在同情与理性之间取得平衡。法律可以兼顾人情,但不能偏离原则。

在黎智英一案中,控方向法庭提交的医疗报告显示其健康状况稳定,体重及其他相关指标并无异常;同时,他在《监狱规则》保障下,享有适当的医疗照护、运动及康乐安排。如果被告想以健康理由(例如体重升降)或监狱内的对待(例如“单独囚禁”)要求减刑,首先必须提出实质证据以支持有关观点,确立相关事实基础。若毫无相关事实基础,辩方的减刑理据理应没有被接纳的空间,否则恐将导致被羁押或在囚人士借由类似方式试图逃避应服的刑期,从而影响司法公正与惩教管理的有效性。

社会间有时会误将求情视作定罪争议的延伸,认为提出个人或家庭困难、社会贡献等即可“改写事实”。这是一种错误理解。求情属于刑罚调整的阶段,与罪责无关。法庭在审视求情理由时,考量的并非罪行是否成立,而是量刑是否合乎被告罪责比例与社会公义等。被告的背景、悔意与行为后果固然值得考虑,但这些因素只能在既定罪责下影响刑罚轻重,而非推翻罪责。

(作者系立法会议员,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来源:《香港文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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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蓝皓源 校对:孙艺宁 监制:张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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