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年勾结外力祸港 黎智英非“政治犯”-紫荆网

长年勾结外力祸港 黎智英非“政治犯”

日期:2026-02-08 来源:大公文汇 浏览量: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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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名港政界人士强调,黎智英并非“政治犯”,其行径损害国家根本利益和香港市民福祉,简直是罪孽深重。图为黎智英于赤柱监狱。(

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及《苹果日报》相关3间公司被控的3项危害国家安全罪行裁定全部控罪成立,黎智英连同其他8名认罪被告,将于明日(9日)上午10时在西九龙法院判刑。在黎智英案中,外部反华势力企图将黎包装成所谓“政治犯”,以恶意抹黑香港特区。多名香港政界人士昨日接受香港文汇报访问时强调,黎智英并非“政治犯”,他作为案中首脑,长期利用《苹果日报》招引外部干预,损害国家根本利益和香港市民福祉,其行可耻,其心歹毒,简直是罪孽深重。香港法庭必会依法予以严惩,才能发挥国安法的震慑力。他们强调,特区政府有决心全力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外部干预不可能得逞。

黎智英案是香港首宗触犯香港国安法规定的勾结外部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在审讯期间,外部反华势力频频以“政治犯”形容黎智英,而这些错误描述都被法庭一一反驳,法官向黎智英强调:“这是一个刑事审讯,无关政治,我不会容许你将政治带入法庭!”这是对西方抹黑的有力反击。

裁决表明非因政治观点信念受审

特区政府在去年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裁决黎智英罪名成立后强调,法庭在裁决理由中已清楚表明,黎智英并非因其政治观点或信念受审。法庭就本案颁下的裁决理由长达855页,并完全公开供公众查阅,当中已巨细无遗地说明法庭对相关法律原则和证据的分析,以及裁定黎智英和3间被告公司有罪的理由。

“黎智英长期勾结外部势力,利用旗下媒体煽动仇恨、祸害香港,冲击‘一国两制’底线,是西方意图实现反中乱港图谋的马前卒,证据确凿,罪有应得,必须严惩。”立法会议员谭镇国强调,国家安全是社会稳定的基础,香港国安法实施以来成效有目共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惩治国安罪犯,才能发挥国安法的震慑力。”

他指出,法庭就本案颁下的裁决理由长达855页,当中多篇章节已明确指出,黎智英并非因为其政治立场而受审,是基于证据所作出的刑事审讯,定罪裁决有理有据,完全公开供公众查阅。“黎智英和背后势力企图混淆视听,把黎包装成所谓‘政治犯’,向法庭施压,注定徒劳无功。”

立法会议员张培刚表示,香港是法治社会,有法必依,违法必究。高等法院依法审理黎智英案,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香港核心价值的重要体现。外部反华势力企图政治化黎智英案,从而干预香港司法独立,更声称黎智英为“政治犯”,绝对是混淆视听,行径恶劣。相关论调也被法官多次反驳,黎智英等被判刑者是因犯罪被判刑,不是因其政治立场。

他强调,特区政府有决心全力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任何企图藉黎智英案危害国家安全、干预香港司法独立的恶劣行径都不会得逞。

全国政协委员、立法会议员邵家辉表示,黎智英是破坏香港的罪魁祸首,更是2019年香港乱象的始作俑者,其伙同他人制造大量假新闻荼毒年轻人,出于个人企图灌输歪理谎言,导致不少年轻人受骗入狱,背后目的更是企图透过祸乱香港以扰乱国家。“香港法庭必定会严格依法严惩,坚决维护司法公义,守护香港安全与稳定。”

不容外力混淆视听

他指出,黎智英相关案件的法庭审讯历时156天,司法机构掌握一系列确凿证据,并公开长达855页的判词,黎智英的罪行昭然若揭,绝不容外国势力混淆视听。他奉劝外部势力立即停止干预香港司法独立,停止插手香港事务。

立法会议员钟奇峰批评有个别外国政客多次以“民主”“人权”为借口,对香港内部司法事务指摘评论,试图干预香港司法,这完全是出于政治目的的操作,是干涉中国内政和香港事务的行为。

他敦促相关外国政客立即停止将司法案件政治化的行为,强调黎智英案纯属司法程序范畴,法院的判决必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绝不允许任何外部势力施加压力或进行干预。

翻阅黎智英案800多页的判词,法官一再阐释黎智英非因政治立场受审,表明他有权持有任何政治观点,但若他有意将这些想法付诸行动,并以违法方式行事,情况便截然不同。因此,法庭须了解黎的政治立场,以确定其意图和目的,也有助于评估他是否或在多大程度上准备、并决心利用《苹果日报》,作为传播、实施其政治理念的平台。

根据800多页的判词,法庭在裁决理由中清楚表明,黎智英并非因其政治观点或信念受审。法庭单纯考虑有关的法律和案中证据,以决定控方是否已把各被告面对的控罪证明至毫无合理疑点。

香港文汇报记者翻查判词,发现多篇章节强调起诉的核心依据是黎智英在香港国安法生效后持续且具体的违法行为,而非其政治立场本身。

判词指出,黎智英拥有持有任何政治观点的自由,本案的关键在于法律红线与行为的时间点。判词强调,黎智英在香港国安法实施前的所作所述并不是控罪的主体,而只构成与控罪相关之证据的背景。惟本案的关键是黎智英在国安法生效后做了什么—即他是否继续作为该“持续存在”的共谋协议的一方,并意图贯彻该计划。法庭认为,黎智英在香港国安法实施前,公开、直接请求“制裁”;香港国安法实施后即使改为隐晦地表达,“黎的策略改变仅限于形式,而非实质”,其意图并无改变,继续落力鼓吹“制裁”。

就有人声称为何“协议在国安法前达成,事后能追究”,法院判词第三十六段指,即使被告加入时该协议尚非违法,但其后因法律变更而成为违法,只要该协议在法律变更后仍然存在,且被告仍与一人或多人以必要之意图继续为该协议一方,被告仍须承担刑责。法庭更明确驳回了辩方试图引入合约法“嗣后违法而受挫(frustration by supervening illegality)”的原则来脱罪的主张,强调刑事共谋与民事契约是两套截然不同的法律体系。

裁决有理有节 绝无政治考虑

黎智英和反华势力多次在法庭内外企图使用各种手段向法庭施压、混淆视听,法庭认为黎智英作证时多处自相矛盾、前后不一、闪烁其词和不足为信。法庭拒绝接纳他的证供。

法庭的定罪裁决有理有节,充分展现法庭严格依照法律和证据作出裁决,不受任何干涉,更绝无任何政治考虑。

来源:大公文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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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可熠 校对:周默 监制:姚润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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