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6月8日),笔者作为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主席,主持保安事务委员会及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联席会议。
根据局方解说,香港特区政府拟根据《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国安条例》”)第 110 条订立附属法例的建议,以清楚述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香港国安法》”)和《国安条例》下界定“特区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的机制,更清晰地说明既有的行政长官证明书制度。
此外,拟议附属法例亦细化相关程序事宜,为《香港国安法》、《国安条例》等法律的国安罪行相关规定的实施带来更大确定性,并不涉及任何新订的刑事罪行、处罚或执法权力。所有面对刑事指控的人在《基本法》及《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的保障下,会继续由有独立审判权的司法机关进行公平审讯。
概括4个重点
1. 《香港国安法》的立法原意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既包括《香港国安法》规定的四类罪行,也包括香港特区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
➡️经2021年的终审法院案例(包括伍巧怡案)确认。
2. 本次建议旨在界定《国安条例》第7(d)条所指的“特区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的机制。
➡️一个清晰述明如何界定第7(d)条的机制有必要性。
3. 根据《香港国安法》第47条和《国安条例》第115条,行政长官有权就某项行为或事宜是否涉及国家安全的认定问题,发出对法院有约束力的证明书。
➡️经司法机关确认,“行政长官证明书”与普通法原则一致并确立已久,且非香港独有。
4. 如某人被控犯任何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并在同一案件中就同一作为而被控犯或被裁定犯任何交替罪行,则该项交替罪行亦属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
➡️不涉及任何新增的刑事罪行、处罚或执法权力。
🔹《香港国安法》第三条:香港特区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当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
🔹相关附属法例的立法程序,“早一日,得一日” ,会全力配合立法时间表。
🔹维护国家安全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
笔者希望特区政府确保解说工作到位,让公众明白附属法例对国家安全的重要性。

今日热搜
查看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