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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荆专稿】修改代表法是完善人大制度最新成果

日期:2025-04-01 来源:紫荆 浏览量: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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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

3月1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这是代表法自1992年制定以来的第四次修改。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参加行使国家权力。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人大代表工作,从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高度,对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加强人大代表工作能力建设作出决策部署,提出明确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代表法)是规范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的基本法律,于1992年4月由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2009年、2010年、2015年分别作了部分修改。近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总结实践经验,先后修改选举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地方组织法、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立法法、监督法,确认和巩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修改代表法,是与时俱进持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系列相关法律的最新成果,对于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推动人大工作高质量发展、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修改后的代表法,全面总结和体现新时代人大代表工作完善发展的理论成果、实践成果、制度成果,强化对人大代表的政治要求,拓展和深化国家机关联系人大代表、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制度机制,加强代表履职服务保障和管理监督,全面提升人大代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是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加强人民当家作主制度建设的重要举措。总的说来,这次代表法修改有以下突出特点。

3月1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修改代表法的决定(图:新华社)

特点一:强化对人大代表的政治要求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是党领导国家政权机关的重要制度载体。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党领导下的政治机关,人大代表是各级人大的组成人员,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做政治上的明白人。修改后的代表法,明确各级人大代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首次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建设自觉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机关、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权力机关、全面担负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的工作机关、始终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的要求,以及关于打造政治坚定、服务人民、尊崇法治、发扬民主、勤勉尽责人大工作队伍的要求;明确代表应当学习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熟悉宪法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明确代表应当坚定政治立场,履行政治责任,加强思想作风建设,自觉接受监督,自觉维护代表形象。各级人大代表要深刻把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的核心要义、内涵要求,深刻认识肩负人民的重托和使命责任,把讲政治落实到代表履职全过程各方面,保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国家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执行。

特点二:聚焦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人大代表从民主选举到执行职务的全过程,都鲜明体现了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发挥作用,就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修改后的代表法,明确规定代表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忠实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自觉接受人民监督;拓展和深化国家机关联系人大代表、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制度机制,明确各级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主席团、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联系代表的原则要求、具体措施和工作机制,丰富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内容和形式,有利于发挥代表作为党和国家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作用,确保党和国家在决策、执行、监督落实各个环节都能听到来自人民的声音。

人大代表发挥作用、行使权力的主要形式是出席代表大会,参与重要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计划预算的审查批准和重大事项的审议决定,依法参加选举、表决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提出议案建议,等等。但人大代表发挥作用,不仅仅是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人大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开展视察、专题调研,参与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的相关工作,通过多种方式深入了解群众诉求,通过人大渠道向党和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建议,这些都是执行代表职务。修改后的代表法,进一步完善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有关规定,明确代表根据地域、领域等组成代表小组,有利于发挥代表的专业特长;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主席团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则,定期组织和协助本行政区域内的代表开展联系人民群众的活动;完善代表视察、专题调研的形式,明确根据安排,设区的市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跨原选举单位进行视察、开展专题调研;扩大代表对本级人大常委会立法、监督等各项工作的参与。通过这些制度安排,支持和保障人大代表充分发挥作用、参加行使国家权力、传递人民的意愿和呼声,有利于更好地吸纳民意、汇集民智。

人大代表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参与者和实践者。目前,我国共有277万多名五级人大代表,近95%是县、乡人大代表,他们来自各行各业,很多是一线工人、农民和专业技术人员。代表要发挥来自人民、扎根人民的特点优势,密切联系人民群众,把人民群众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和要求带到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来,畅所欲言,建言献策,把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长远利益、整体利益作为履职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发挥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全过程人民民主重要制度载体的作用。

特点三:加强代表履职服务保障

做好代表履职服务保障工作是代表工作的重心。代表法明确规定,国家和社会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并设专章作出制度安排,明确代表的言论免责权、人身自由特殊法律保护以及时间保障、物质保障、经费保障,等等。修改后的代表法,进一步明确各级人大常委会、乡镇主席团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的职责,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设立代表工作委员会;明确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制定年度代表工作计划,依法统筹组织和安排代表履职活动,增强代表履职活动的计划性、组织性和规范性;完善代表议案、建议办理机制,加强议案、建议办理过程中与代表的联系沟通,加强对代表建议的督促办理,明确代表建议的重点督办制度;强化代表履职的时间保障、经费保障;健全代表履职网络平台建设和学习培训等制度;推动以多种方式宣传代表依法履职、发挥作用的典型事迹。

特点四:完善代表履职管理监督

人大代表由人民选举产生,代表人民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受人民监督。代表法规定,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并对代表的监督作了专章规定,明确了监督的具体形式,包括代表回答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询问、报告履职情况、代表的罢免、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代表资格终止,等等。同时,代表法还集中规定了代表的义务。修改后的代表法,明确了人大代表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规定代表应当忠于宪法,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完善了代表的义务,明确代表应当参加选举和表决,遵守会议纪律,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进一步完善代表履职管理监督的内容,除明确代表的政治责任外,还将报告履职情况制度从直接选举的代表扩大到全体代表,明确代表应当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和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主席团应当记录代表履职情况,定期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并公示代表基本信息和履职信息。同时,进一步明确代表应当正确处理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在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牟取个人利益的原有规定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代表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预具体执法案件或者变相从事商业活动牟取个人利益。另外,完善了代表资格终止的情形。

修改代表法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必然要求;是推动人大工作高质量发展,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保障;是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使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成为始终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的客观要求。代表法修改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两次通过中国人大网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广泛征求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专家学者和基层群众的意见,组织全国人大代表研读讨论,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是国家立法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动实践。新代表法的贯彻实施,必将进一步推动人大代表充分发挥作用,推进代表工作迈上新台阶、开创新局面,推动人大工作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显著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本文发布于《紫荆》杂志2025年4月号)

来源:紫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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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可熠 校对:孙艺宁 监制:姚润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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