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改革委员会今日发表《依赖电脑网络的罪行及司法管辖权事宜》报告书,建议引入一项全新针对电脑网络罪行的特定法例,以涵盖五类依赖电脑网络的罪行。政府欢迎法改会发表报告书,会仔细研究建议,考虑如何跟进落实。
五类建议罪行分别为非法取览程式或数据、非法截取电脑数据、非法干扰电脑数据、非法干扰电脑系统,以及提供用作干犯电脑网络相关罪行的器材、程式或数据。
法改会电脑网络罪行小组委员会主席陈政龙今日在记者会上表示,这份报告书集中研究直接影响电脑数据和系统的不当行为。报告把这些行为统称为依赖电脑网络的罪行,即是只能通过使用资讯及通讯科技器材进行的罪行,当中有关器材既是犯罪工具,也是犯罪目标。
小组委员会已研究香港现行法律和澳洲、加拿大、英格兰及威尔斯、内地、新西兰、新加坡和美国的相应法例。现时香港不同的电脑相关罪行在《刑事罪行条例》和《电讯条例》中订立,部分已不合时宜。上述其他司法管辖区全部均已制定针对电脑网络罪行的特定法例,或透过其成文法典的专门部分处理电脑网络罪行,借此就该五类依赖电脑网络的罪行和相关司法管辖权事宜订定条文。
报告书建议,无合法权限而在未获授权下取览程式或数据,应定为简易程序罪行。陈政龙举例指,这项罪行包括黑客入侵某些资讯管理系统伺服器,然后取览伺服器内的程式或数据。报告书列明,如在未获授权下取览,并意图进行其他犯罪活动,即属加重罪行。
除合理辩解可作为一般免责辩护,报告书建议设特定的免责辩护,以容许在未获授权下为多项特定目的取览,包括网络安全、保障16岁以下儿童及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的利益,以及真正的教育、科学或研究目的。
报告书也建议,为不诚实或犯罪目的而在未获授权下截取电脑数据,应定为罪行。这项罪行同时保障私人通讯和非私人通讯,并适用于不同种类的数据,包括元数据、传送中的数据,以及在传送期间暂时静止的数据。
另外,非法干扰电脑数据及电脑系统应定为罪行,而合理辩解可作为一般免责辩护。
小组委员会指出,蓄意提供用作干犯电脑网络相关罪行的器材、程式或数据或其部分,或蓄意为提供该器材、程式或数据而管有它,应定为罪行。陈政龙表示,此举是为遏制生产、供应和管有可在电脑网络空间主要用作非法用途的器材、程式和数据,最典型的例子是病毒、黑客程式或勒索软件。
报告书指出,香港法律应与国际惯例保持一致,为五类建议的罪行订定域外应用条文。凡是与香港有联系的案件,香港的法庭应具有司法管辖权。
此外,由于电脑网络罪行导致的伤害严重程度差别甚大,五类建议的罪行一般各自订有两项最高刑罚,循简易程序定罪最高可监禁两年;循公诉程序定罪最高可监禁14年。至于涉及危害生命的加重形式干扰罪,例如涉及机场、铁路信号或医院的电脑系统等,建议最高刑罚为终身监禁。
报告书属法改会有关电脑网络罪行研究的第一部分,法改会电脑网络罪行小组委员会已于2022年发表相关咨询文件。
法改会表示,在制定报告书中的最终建议时,已考虑咨询文件收集到的回应,并在兼顾网民的权利、资讯科技业内人士的权益,以及保障公众在使用或操作电脑系统时免受骚扰或攻击之间作出平衡。
保安局表示,考虑到报告书属于法改会有关电脑网络罪行研究的第一部分,小组委员会也正就其他网络罪行范畴进行研究,政府将全面审慎研究相关内容,以期制订更完备的法律,应对资讯科技发展对社会治安带来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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