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是香港历史最悠久的政府部门之一,主要为公营部门提供独立的审计服务。该署“衡工量值式”的审计工作,就任何决策局、政府部门、公共机构或帐目须受审核的机构等,在履行职务时所达到的节省程度、效率和效益,向立法会提供独立资料、意见和保证,以协助政府及公营机构提升服务表现及问责性。
乍看之下,受审机构的范围相当完善,但根据1998年提交临时立法会的准则,“受审核机构”包括(一)过半数收入来自公帑的机构(但署长可以协议方式对少过半数收入来自公帑的机构进行类似审核);(二)条例赋权署长审计的机构;(三)行政长官授权署长审计的机构。
审计工作28年来未有检讨
适逢立法会正进行财务委员会“为审核2026-27年度开支预算的特别会议”,笔者希望借此机会提出对审计工作一直以来的一些倡议。总结笔者作为上届政府帐目委员会委员的观察,审计范围确实有值得优化的空间。
审计署“衡工量值式”的审计工作,自1998年以来未有检视过,是否能经得起时代的考验?审计所覆盖的范围是否与时并进?
举个例子,市区重建局(市建局)不在审计范围,其2024至25财政年度营运亏损达4100万元,计及相关拨备,2024至25年度共录得净亏损约27.2亿元,连续3个财政年度录得亏损。另一方面,大埔火灾事件发生后,政府其中一项建议是扩大市建局“招标妥”的职能,从“四不参与”到“深度参与”。
机场管理局(机管局)同样不在审计范围。截至去年9月底半年,机管局纯利按年跌18%至12.76亿元,而由于要兴建三跑,期内带息负债累达1441亿元,手上现金只有290亿元,即净负债达到1151亿元。
又如贸易发展局,虽然向立法会提交的年报,显示财政没有问题,但这些机构都不在审计范围,其工作与香港的经济发展及民生福祉息息相关,它们的表现除了受一般的财务核数,是否亦应该让审计署进行“衡工量值式”的审计,以提升它们的服务表现及问责性呢?
审计署长:研扩大审核范围
审计署长近期接受传媒访问的时候指出,可以思考研究扩大署方“雷达网”的范围(意即扩大审计的范围),认为可以探讨一下是否可以做到全面覆盖。
当然有人可能会利用前述“受审核机构”的定义反驳,但该定义已适用了28年,应该是时候予以检视。此外,也可以通过修改相关条例,将原不在审计范圈内的机构,纳入审计范围。其中一个例子是《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在2021年增加第6PA条,让审计署长可就积金局或其全资附属公司(包括积金易平台公司)进行“衡工量值式”审计。
对接国家标准 全面监察无死角
国家主席习近平2023年在《在二十届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中,要求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具体要做三个“如”,分别是“如臂使指”、“如影随形”及“如雷贯耳”,即是审计监督要全面覆盖,消除监督盲区和死角,做到应审尽审、凡审必严、严肃问责;并且要将问题查准、查深、查透,做到整改到位、处理到位、问责到位。
笔者乐见审计署署长也引述习主席的“如影随形”、“全面覆盖”,意识到有必要进一步优化审计范围,做到全面覆盖无死角。
本文所指不在审计范圈之内,却影响香港经济发展和民生福祉的机构仅为部分的例子,政府应因时制宜,扩大审计范围,更全面监察公共服务的表现。
转载自:明报经济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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