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署于农历新年假期前继续加强执法行动打击违法使用“药房”标识和名衔

卫生署于农历新年假期前继续加强执法行动打击违法使用“药房”标识和名衔

日期:2026-02-13 来源:紫荆号 浏览量: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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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应农历新年假期将至,卫生署今日(二月十三日)表示会继续加强巡查全港(特别是游客较多的地区)的“获授权毒药销售商”(一般称为药房)、“列载毒药销售商”(一般称为药行),以监察其遵守法例及相关执业守则的情况。卫生署于去年(二○二五年)对上述药商进行约9 600次巡查,打击违法行为,并会继续加强执法行动打击违法使用药房标识和名衔,对涉嫌违规个案进行跟进调查,以保障公众健康。此外,卫生署提醒市民(包括旅客),在购买药物时应辨认属注册药房订明式样的标识(见附件一)。

加强巡查及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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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有七家并非药房的公司和一名并非药房的零售店铺东主因在其处所展示近似药房订明式样标识而被定罪,分别被判处罚款3,500元至10,000元不等。另外,两家并非药房的公司今年一月因违反上述罪行而被定罪,并分别判处罚款5,000元及32,000元。

根据《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第138章)(《条例》),只有获香港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管理局)授权为“获授权毒药销售商”的人士,才可在管理局注册处所经营相关毒药的零售业务,即包括列载于《药剂业及毒药规例》(第138A章)附表10毒药表中第1部及第2部所指明的物质。任何非药房注册处所展示属药房订明式样的标识、与属药房订明式样的标识相似的标识,或并非药房处所而在零售毒药业务有关的方面使用“药房”名衔或英文“pharmacy”、“dispensary”、“drug-store”等名衔均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处罚款100,000元及监禁两年。

《条例》对使用药房标识或其名衔的规定适用于所有零售商,包括并非管理局发牌的零售商。卫生署提醒非药房商户切勿非法使用,并会一直透过不同渠道收集情报,当发现有零售商涉嫌违法展示属药房订明式样标识或使用药房名衔,会即时展开调查,如有需要,亦会与相关部门展开联合行动。

注册药房二维码和“查牌易”扫描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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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利公众识别注册药房,卫生署已编制识别注册药房的标签(见附件二),并发送到各药房以张贴于药房当眼位置。市民及旅客可以到以下医健通网址( app.ehealth.gov.hk )下载医健通流动应用程式,并用首页的“查牌易”扫描器扫描任何药房张贴的标签上的二维码。若有关药房已经注册,就会显示“这是一个发给持牌药房的二维码”字句,及该注册药房的详情。市民亦可到卫生署药物办公室网页查阅《香港的“药房”》教育资料和药物牌照商(包括“获授权毒药销售商”)的名称及地址。

为方便中国内地旅客区分香港的药商,卫生署亦已在WeChat的官方帐号( www.chp.gov.hk/tc/static/108354.html )详列有关到香港购药要注意的事项。

附件一

附件二

来源:紫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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