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进口野味、肉类、家禽及蛋类规例》,携带野味、肉类、家禽或蛋类入境而没有由来源地发证实体签发的卫生证明书及/或没有食环署的事先书面准许,最高可被判罚款港币五万元及监禁六个月。
根据《进出口条例》,没有进口许可证而输入肉类及家禽,最高可被判罚款港币五十万元及监禁两年。输入或输出未列舱单货物,最高可被判罚款港币二百万元及监禁七年。
如入境旅客被香港海关查获携带受规管食物入境,而未能出示相关证明文件。香港海关会将案件转交给食物环境卫生署食安中心跟进调查,除涉案食物会被充公,违例者亦会被检控及有机会留有案底。如果重犯,涉案人士之前被定罪的记录亦会交给法庭做判刑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