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应中国内地国庆和中秋节假期将至,卫生署今日(九月二十九日)表示已加强巡查游客较多的地区的「获授权毒药销售商」(一般称为药房)、「列载毒药销售商」(一般称为药行)及中药材零售商,以监察其遵守法例及相关执业守则的情况。卫生署于今年上半年对上述药商进行约8 500次巡查,打击违法行为,特别是在未获受权店铺使用药房标识的违法行为,以保障公众健康,同时加强旅客在港消费的信心。此外,卫生署提醒旅客,本港注册药房有订明式样的标识(见附件),以兹识别。
加强巡查及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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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去年(二○二四年)九月至今年(二○二五)年八月,11家并非药房的公司在其处所展示一些与药房订明式样标识相似的标识,被法庭定罪分别被判处罚款港币2,000元至10,000元不等。另外,一名非药房的零售店铺东主今年五月因违反上述罪行而被定罪,并判处罚款港币5,000元。
根据《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第138章)(《条例》),只有获香港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管理局)授权为「获授权毒药销售商」的人士,才可经营相关毒药的零售业务,即包括列载于《药剂业及毒药规例》(第138A章)附表10毒药表中第1部及第2部所指明的物质。店铺必须持有「获授权毒药销售商」牌照方可使用药房的名衔。
「列载毒药销售商」则只可经营毒药表第2部毒药的零售业务,以及销售一般药物,例如伤风感冒药,没有药剂师驻店。此类销售商并不可使用药房标识和名衔。
任何非药房注册处所展示属药房订明式样的标识、与属药房订明式样的标识相似的标识,或并非药房处所而在零售毒药业务有关的方面使用「药房」名衔或英文「pharmacy」、「dispensary」、「drug-store」等名衔均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处罚款港币100,000元及监禁两年。
《条例》对使用「药房」标识或其名衔的规定适用于所有零售商,包括并非管理局发牌的零售商。卫生署一直透过不同渠道收集情报,当发现有零售商涉嫌违法展示属药房订明式样标识或使用药房名衔,会即时展开调查,如有需要,亦会与相关部门展开联合行动。
注册药房二维码和「查牌易」扫描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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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利公众识别注册药房,卫生署已编制识别注册药房的标签,并发送到各药房以张贴于药房当眼位置。用户可透过扫描药房展示的二维码,获得注册药房的资料。
市民及旅客亦可以到以下医健通网址(app.ehealth.gov.hk)下载医健通流动应用程式,并用首页的「查牌易」扫描器扫描任何药房张贴的标签上的二维码。若有关药房已经注册,就会显示「这是一个发给持牌药房的二维码」字句,及该注册药房的详情。市民亦可到卫生署药物办公室网页查阅药物牌照商(包括「获授权毒药销售商」)的名称及地址。
为方便中国内地旅客区分香港的药商,卫生署亦已在WeChat的官方帐号(www.chp.gov.hk/tc/static/108354.html)详列有关到香港购药要注意的事项。
本港注册药物和中成药均有注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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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公众在选购药剂制品和中成药时,应留意产品上是否印有香港注册编号以确认该产品是否已在香港获得注册。所有已注册的药剂制品会在包装上印有「HK-XXXXX」("XXXXX"为一组五位数字)样式的香港注册号码,而注册中成药的注册号码的样式则为「HKC-XXXXX」。市民及旅客可以提前使用香港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网页的「香港注册药剂制品搜寻」功能,以产品的英文名称、有效成分或注册编号等查核个别注册的药剂制品的资料,或到香港中医药管理委员会网页上的注册中成药名单,搜寻欲购买的中成药的注册编号、产品名称等资料,在选购时加以核对。
更多有关选购及使用药物的安全资讯,可浏览卫生署药物办公室 (www.drugoffice.gov.hk/eps/do/tc/consumer/consumer_safety_advisories/index.html)的网页及卫生署中医药规管办公室的网页(www.cmro.gov.hk/html/b5/useful_information/public_health/notes_for_purchasing_cm.html#purchasing_proprietary_cm)。

图示属药房订明式样的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