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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顺潮:为何我投票反对《同性伴侣关系登记条例草案》

日期:2025-09-11 来源:紫荆 浏览量: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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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顺潮

《同性伴侣关系登记条例草案》于今日在立法会表决,以 71 票反对、14 票赞成及 1 票弃权被大比数否决,笔者亦是投下反对票。投下反对票是因为条例草案将对香港的家庭制度、社会价值和儿童福祉造成长远的影响,必须谨慎处理。对于是否应该建立与婚姻相似的登记制度,政府曾就法案进行公众咨询,收到超过一万份意见书,当中超过八成的意见书表明反对。社会的主流意见是想坚守一男一女的婚姻制度,条例草案得不到社会大众支持,民意十分清晰。明白政府因应终审法院的相关裁决,有需要履行的积极义务,不过在这样一个充满争议的议题上急于立法,很容易会加深社会撕裂,制造更多矛盾。如果政府认为处理订立替代框架的时间不足,理论上可以向法庭申请延期。

香港尊重同性恋的性取向,但婚姻制度的独特性必须受到严格保护。婚姻是一男一女结合的制度,是维系家庭结构和社会稳定的基石。这些家庭是社会最重要的单元,承载着生育、抚育、跨代承传的功能。如果今天透过条例草案为同性关系建立与婚姻相近的制度,会颠覆香港整个一男一女的婚姻制度,即变相承认同性婚姻。条例一旦通过,等同市民合法地去海外进行同性婚姻注册登记,回来香港的时间,就相当于在本地承认同性婚姻。香港是实行行政主导,行政、立法、司法机关互相制衡,制定法例是行政和立法会的功能,否决条例并不代表不尊重法院判决,是体现立法会的制衡权,亦反映民意。

同性伴侣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问题,例如遗产继承、医院探访等紧急安排,其实在政策上可以再与政府讨论一些灵活安排,透过现行法律和行政措施处理,保障同性伴侣在生活中面对的实际困难。例如,财产继承可透过遗嘱制度处理;医疗探视与决策可透过授权书落实;遗体及骨灰处理同样可透过法律文件明确安排。这些措施能涵盖各类非婚姻关系人士,若在政策上加强的灵活性,可以有效处理到现时的困难。这样既能保障个人权益,又能维护婚姻制度的清晰性,避免社会误解为政府在变相承认同性婚姻。

最后必须强调,反对草案并非歧视或排斥任何群体,而是为了守护社会的核心价值。每个人都应享有基本的尊严和权益,但这些保障不应以改变婚姻定义为代价。婚姻作为一男一女结合的制度,承载着传统家庭价值观及社会伦理,是香港社会的基础。因此,我投票反对《同性伴侣关系登记条例草案》,希望香港社会要以长远眼光行事,坚守核心价值,守护婚姻制度。

(作者系香港立法会议员,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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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郭孟琦 校对:李天源 监制:姚润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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