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文俊:评《同性伴侣关系登记条例草案》

赖文俊:评《同性伴侣关系登记条例草案》

日期:2025-09-12 来源:紫荆号 浏览量: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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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文俊
《同性伴侣关系登记条例草案》于9月10日在立法会表决,最终以71 票反对、14 票赞成及 1 票弃权被大比数否决。该草案起源于一宗由香港终审法院审理的案件。终院于2023年就岑子杰案颁令,裁定政府根据《人权法案条例》第14条有积极义务确立替代框架让同性伴侣关系获得法律承认,并暂缓两年执行。为履行该裁决,特区政府在2025年7月2日向立法会提交了上述草案。随著草案被最终否决,政府表示需时进一步研究,且暂时无基础向法庭申请延期。
当今社会,同性恋是客观存在的一种事实,也是跨文化普遍存在的现象。香港社会向来尊重同性恋的性取向以及对同性伴侣权利的保障。不过,从政府就草案进行公众咨询收到八成反对意见以及草案被立法会大比数否决可以看出,香港社会对婚姻关系的主流价值观仍是一夫一妻、一男一女。在中华传统文化下的家庭伦理观念中,一男一女的婚姻制度是维系家庭结构和社会稳定的基石。草案的否决体现了香港社会对主流价值观的尊重,大众对同性关系尚缺乏共识,不足以促成在这一争议问题上的本地立法。
放眼全球,同性伴侣权利保障都是一项复杂的社会问题,其中的婚姻理念和小众群里利益问题受文化、宗教、民族等多种因素左右。例如,西方国家基于人权保护在同性伴侣关系立法上超前,但西方主流意识的天主教以及大部分的宗教仍是排斥同性恋的,所以同性关系立法在宗教传统盛行的国家往往争议较大。另一方面,多元文化社会中的立法也需平衡不同民族和群体的利益,在法律层面上通常需遵从多数民族和群体的价值观。例如,中国作为多民族国家,内地在法律上仍明确不认可同性婚姻。
同性伴侣关系立法是又一项复杂的法律问题,其中涉及对小众群体的人权保护机制。全球已经通过同性伴侣关系立法的国家或地区探索了不同的立法模式,部分国家较为激进而直接认可同性婚姻的合法化,部分国家的立法则不涉及婚姻身份问题,而实行同性伴侣民事互助契约制度。
性小众群体呼吁通过立法确定同性关系的法律地位,以保障其平等和自由的权利,这本身无可厚非。不过,在如今香港社会没有取得共识的情况下,不急于通过新法也是为了避免造成更大分歧而产生消极后果,以守护社会稳定。
当然,立法未在香港通过绝非忽视或排斥任何小众群体的利益。香港的同性伴侣经法院裁决可享有的权利,也可以在现行法律下通过灵活的行政措施或优惠政策而得到应有的保障。例如,同性伴侣之间的财产等事务管理可通过订立持久授权书而预先指定,而遗产继承则可通过设立遗嘱的方式处理。
通过特区的行政、立法、司法机关的良性互动,我们相信本次对草案的讨论会对香港平衡社会多元利益带来长远的积极影响。我们也期待特区政府继续妥善处理社会各方诉求,积极营造香港包容开放的社会环境。
(作者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委员、香港广西社团总会副会长、律师)
 

来源:紫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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