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月10日,在立法会大会上,笔者就“改善政府及公营机构的采购程序”,向局方提出补充质询。
事实上,作为立法会政府帐目委员会委员,笔者在特区政府采购货品或服务方面曾发现不少问题,早前亦撰文发表看法:
根据特区政府的主体答复,政府物流服务署(物流署)会为部门供应所需的通用物品和采购价值超过一千万元的货品,而部门则自行负责采购服务和价值较低的货品。物流署亦设有专队,不时到访部门抽查采购纪录,作第三方审查。
笔者提出,由财库局局长任主席的检讨特区政府采购机制专责小组(专责小组)即将出具的报告应从以下四方面进行审视,并就此询问局方的意见:
1. 财库局《有关管理及控制政府给予资助机构拨款的指引》(财务通告第9/2004号)没有要求特区政府部门须以具法律约束力的方式与承办商签订协议
2. 从“政府饮用水”事件反映的轻尽职调查、重“案头审查”的管理方式
3. 根据物流署署长表示,采购货品与采购服务不同,一般不会对供应货品的承办商作财务审查
4. 目前,物流署负责审批不超逾6,000万元的投标书,而超过 6000 万元的货品及一般服务投标书则由中央投标委员会审批;然而这两个层级的审批程序似乎均缺乏第三方审查机制
(详情请见财库局(库务科)网站-“政府采购简介”)
对此,局长答复如下:
🔹专责小组会审视现行采购情况及需进行改善的地方
🔹主体答复根据现行框架提出,并非意在美化现有采购制度
🔹从“政府饮用水”事件中反映的相关情况,包括物流署需进一步加强警觉性等,都是专责小组会检视的范围
🔹议员提出的建议方向亦会纳入专责小组的工作目标
延伸阅读:特区政府新闻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