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傅健慈
在香港的法庭上,求情陈词往往是量刑前最牵动人心的环节。当被告或其律师以“身体健康恶劣”、“年迈体衰”为由,恳求法庭轻判时,公众常会产生恻隐之心。然而,作为法律学者,吾人必须指出:对于证据确凿、特别是涉及极端严重的罪行,个人困境绝不能凌驾于法治的根本原则之上。香港的司法天平,在严重的罪行面前,必须以社会公义为最终准绳。
求情机制的本意与司法底线
在普通法下,香港的求情制度,旨在让法庭在量刑时能全面考虑被告的个人情况,体现司法的人道主义精神。然而,这绝非无原则的宽恕。法庭一贯遵循的关键原则是:“求情因素只在适当情况下予以考虑,且绝不能逾越罪行的基本严重性。” 这并非空谈。在 《香港上诉法院案例》HKSAR v. Abdulah 等一系列权威判决中,法庭明确指出,对于严重罪行,社会公义与惩罚的阻吓性必须是主导性考量。个人困难因素,其分量必须置于犯罪的本质与对受害者及社会造成的伤害之下进行衡量。
谋杀罪的绝对刑罚:生命权益下的司法铁律
在香港法律中,谋杀罪是最能体现这一原则的例证。根据《侵犯人身罪条例》,谋杀罪成的法定刑罚是终身监禁。这是一条刚性的法律规定,其背后是对生命权至高无上的尊重。在“何慧霞街头斩杀案(1999)”中,被告虽有多项求情理由,但法庭坚定指出,谋杀罪的严重性决定了终身监禁是必要的判刑,以反映社会对此罪行的厌恶。此类案例清晰地传递一个信息:当罪行涉及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法律的回应必须是绝对且一致的严厉。任何个人情况,包括健康与年龄,在此铁律面前均无法构成减刑的理由。 这并非冷酷,而是法治社会对生命价值的终极捍卫。
本地案例印证:严重罪行中求情因素的有限性
不仅是谋杀罪,在其他严重刑事案件中,香港法庭亦一再展现此坚定立场。例如,在涉及大规模贩毒(HKSAR v. Tam Yi-chun (2014))或情节严重的贪污舞弊案件中,即使被告年事已高或患有疾病,上诉法院亦多次驳回以其个人状况为由要求大幅减刑的上诉。法庭强调,若因个人困境而对严重犯罪者从轻发落,将严重削弱法律的阻吓力,损害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 这些判决牢固地确立了一个原则:法治的堤坝,不能因个别被告的个人不幸而决口。
公众利益与司法尊严:为何不能退让
允许健康或年龄因素过度影响对严重罪行的量刑,将产生极其负面的社会后果。它会释放出危险信号:似乎只要被告“够老”、“够病”,便可期待法律网开一面。这对受害者及其家属是双重伤害,更是对社会集体安全感的侵蚀。司法不仅要解决个案,更要维护整体的法律秩序与公众信任。当证据确凿、案情严重时,从重量刑是法庭对社会负责任的体现,是对犯罪行为的明确谴责,也是对潜在犯罪者的必要警示。
人道关怀的正确位置:在刑罚执行中体现
当然,这绝非主张对年老或患病的在囚人士置之不理。香港惩教署有责任并有能力为所有在囚人士提供符合人道标准的医疗照顾。对于极少数健康状况极度恶化的囚犯,制度上也存在严格的审查机制,可考虑是否基于人道理由采取特别安排(如根据《监狱规则》申请提前释放)。关键在于,人道考量应体现在刑罚的执行过程中,而非在量刑阶段扭曲刑罚的本身。 这才能兼顾法治的严肃与社会的仁义。
国家安全是头等大事,不容有失。黎智英勾结行为若得逞,后果极度严重,不仅会导致香港及内地遭受所谓“制裁”,严重影响经济与民生,更会破坏香港的繁荣稳定,令广大市民利益蒙受损失。回顾2019年修例风波期间,其相关阴谋已对香港造成巨大伤害,除经济受创、繁荣稳定受严重冲击外,更导致学生无法正常上学、交通大受影响,祸害深远。
黎智英案审讯期间,始终有别有用心者企图将其犯罪行为包装成所谓“政治迫害”,又企图将其打造成健康不佳、遭受不合理对待的“英雄”,但事实胜于雄辩,包括法官、黎代表律师、特区政府均曾反驳有关论调。至于近期其女儿大打悲情牌,实属无稽之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会因身份而给予特殊待遇,而香港惩教署一直提供安全的羁留环境,亦得到了包括黎智英代表律师的肯定,所谓指控毫无根据。
另外,黎智英在保释及还押期间,继续干犯本案犯罪行为,包括指示本案从犯证人张剑虹以原有方式运作《苹果》,显示其根本漠视法治,这属于加刑因素。
综上所述,法治是香港繁荣稳定的基石,其力量正在于规则的明确与执行的公正。对于谋杀、破坏国家安全等极其严重的罪行,法律已设定了不容妥协的刑罚,这正是对生命、社会秩序与国家安全最根本的保障。法庭在处理求情时展现的坚定,并非缺乏怜悯,而是对更宏大、更根本的社会公义的坚守。个人的不幸值得同情,但司法的底线不容动摇。在铁证如山的严重罪行面前,唯有坚守法律的刚性,才能真正捍卫我们所有人赖以生存的公平与正义。 我们相信,法庭必会对黎智英这个乱港祸港的主谋作出公正裁决。这才是香港法治精神最深邃的内涵。
(作者系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法治・教育科技促进会会长、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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