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3日,财务委员会特别会议 - 公务员事务 会议上,笔者关注根据《公务人员(管理)命令》第12条,为公众利益着令工作表现持续欠佳公务员退休(简称“第12条行动”)的“简化机制”(或俗称“快速炒鱿机制”),以及公务员敍用委员会的继任主席人选,对落实“部门首长责任制”及提升治理效能很重要。
问题一
截至2026年3月这两年半内,在“简化机制”下共有24名人员因工作表现欠佳获发《命令》第12条通知书,其中14人的个案正在进行。除该24名人员外,亦有人员得知部门打算对他们进行第12条行动,在进入观察期前已自行辞职,政府没有备存有关个案数目的资料;
🔹为何两年半只有24名人员获发通知书,以及至今仍有14个进行中的个案?
🔹建议备存进入观察期前已自行辞职的个案,免得在公众观感上,只有24名公务员收到通知,而政府没有积极进行相关行动。
局方回应
🔸14个正进行的个案并非在“简化机制”之初就有;
🔸接收个案随著更多成功个案而增多,很多个案于近一年接收,预期处理个案的平均时间在9-10个月(从提起个案至有关人员完成申述工作等),较以前的30个月的平均处理时间加快很多;
🔸获悉拟被采取“第12条行动”的公务员一般自行辞职时均表示另有其他原因;然而,多谢议员建议,未来会尽量备存进入观察期前已自行辞职的个案。
笔者认为,诚然,当事人未必会如实告知辞职确实与“第12条行动”相关,但系统性地备存记录有助展现“简化机制”的效能和行政担当,亦有助政府持续优化公务员管理制度。
问题二
《公务员敍用委员会条例》第4条规定可以动用公帑聘请委员会主席,符合条件的人选为享“长俸”的退休高级公务员;
🔹符合条件的人选“买少见少”,继任人选的储备为何?
局方回应
知道长俸制的退休公务员会越来越少,会适时更改《公务员敍用委员会条例》。
会后追问
🔹会否考虑在今年第二季提交《公务员敍用委员会条例》相关附属法例时,一并修订《条例》相关条文?
🔹会否考虑未来定期向立法会(例如相关事务委员会)报告委员会工作,加强公众及议会对委员会工作的了解并监察其工作成效?
笔者期待局方正面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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