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黄锦辉
国家“十五五”规划纲要提出,要深化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香港即将推出北部都会区专属法例,特区政府未来要在相关法律框架中预留空间,加强与深圳在科研转化与生态保育上的法律协同,形成“法律先行、制度衔接”格局,将制度差异转化为制度优势,推动大湾区科技创新与高质量发展。
与其他世界级湾区相比,粤港澳大湾区的一大特点在于“一国、两制、三法域”的制度多元性。制度差异并非必然是阻力。加强区域协商,透过法律协同为融合发展提供框架与机制,就可发挥各地制度的优势,将“制度之异”转化为“制度之利”。这样的协同不仅能拆解现有壁垒,更能释放制度红利,进一步推动大湾区迈向更高层次的融合。香港在这一进程中,既要发挥自身科研与制度优势,也要积极探索跨境合作的新模式。
香港擅长于上游研发,尤其大学科研成果及知识产权储备丰厚,但缺乏同时熟悉科研与商业转化的人才,难以推动科研成果由“1到N”的规模化应用与落地。若要把科研成果进一步向大湾区推广,面临的制度性障碍更为突出,包括要素流动的限制、知识产权制度的分隔、专业资格互认不足,以及营销渠道(如直播)的资格认定问题等。这些障碍削弱了香港科研成果的落地转化能力,也限制了大湾区的协同创新效能。
要破除这些障碍,须透过法律框架的衔接,推动湾区内部的“软联通”。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作为两地创科合作的重要支点,可发挥“制度创新沙盒”作用,为科研成果跨境试点转化,累积可复制、可推广的协同立法经验,为大湾区建立一套能兼顾创新与监管的法律框架,从而把香港的科研优势真正转化为区域竞争力,进一步推动区域内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的深度融合。
国家“十五五”规划纲要提出要加强海洋开发利用保护、加强海洋科技创新。香港与深圳共享的大鹏湾海域,已入选为全国“美丽海湾优秀案例”,具备生态保育、科研合作与海洋经济发展潜力。跨境保育与开发并非单一政府可独力主导,必须建立长效、制度化的合作机制。港深两地政府可探索“协同规划、协同投资、协同监管”模式,共同制定大鹏湾保育与开发蓝图,设立跨境基金支持科研与保育项目,并统一水质、生物多样性与海岸环境标准,以提升保育效能并推动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
跨境流动便利化亦是推动保育合作的关键。科研人员、船舶与设备需畅通流动,并可建设智能海湾实验场作为跨境科研平台,促进数据与技术交流。水质、生物及环境数据共享,将为保育提供科学依据并提升环境监管效能。这些合作需要两地在法律层面形成合作机制,如跨境保育协议与数据共享机制。透过法律协同,香港与深圳可在生态保育、海洋经济与科研合作上形成合力,共同打造“绿色湾区”。
(作者系立法会议员、香港中文大学工程学院副院长(外务)、香港专业及资深行政人员协会副会长,文章仅代表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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