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慧敏:深化粤港澳合作 大湾区“协同立法”需遵从三大原则

简慧敏:深化粤港澳合作 大湾区“协同立法”需遵从三大原则

日期:2026-04-10 来源:紫荆号 浏览量: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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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是习主席亲自谋划、部署和推动的重大国家战略。《“十五五”规划》有关“区域发展”的篇章提出,要强化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强化科创、经济、公共服务等方面规则衔接、机制对接;“港澳”篇章再强调,深化粤港澳合作,持续在重点领域实现突破。

近日有议员提出“研究粤港澳大湾区协同立法”议案,笔者正好借机会与大家分享看法。事实上,早在上届参选时,笔者已大力提倡粤港澳大湾区的“规则衔接、机制对接”。有意见认为要开展三地“协同立法”的研究,笔者认为要符合《宪法》、《基本法》、“一国两制”方针和行政主导的政治体制。

“协同立法”非“统一立法”

第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首次将“探索区域协同立法”作为“深化立法改革”的重要内容。据笔者的理解,内地的区域“协同立法”是在“一国一制一法域”的前提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授权,多地人大常委可探讨共同关注的范畴,在各自的权限内“协同立法”并予于实施。而政府回应中也明确,内地相关法律不是在香港特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湾区的“协同立法”,必须有国家《宪法》与《基本法》的法律支撑,既要保持内地与香港法律制度之间的清晰分野,同时在制度之间建立联系。

换言之,湾区的“协同立法”不可以理解为“统一立法”。然而,粤深港澳四地的立法机关及法律部门更紧密的交流与对接固然是好事。

湾区“协同立法”三大原则

笔者认为在湾区探索“协同立法”要遵从3个原则:首先,要充分尊重“一国两制三法域”的特性;其次是要在行政主导下“因时和因地制宜”;最后是要找准试点的范围。

世界其他湾区及内地都有“协同立法”的例子,但都是在一个国家一种制度内进行,有重大制度差异的粤港澳大湾区是不可比的。事实上,笔者认为只要用好行政主导的优势,充分利用现时“合作专班”的机制,就专班已经涵盖的北都、金融、商贸、法律等多个重点合作领域,先求政策层面的协同,再按各自制度特色展开立法将政策落地。早前笔者到重建中的皇岗口岸现场调研。口岸设在深圳土地,“港深口岸规划建设工作专班”就皇岗的“一地两检”安排正是“协同立法”的生动例子:先由全国人大常委作出深圳土地上的港方口岸依照香港特区法律实施管辖的授权决定,以及国务院批覆港方口岸具体范围及土地使用期限,然后港深双方就各自权限各自立法。

此外,由特区政府与国家最高人民法院签署的“两地判决互认及执行安排”的实施路径亦不是“协同立法”。内地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而香港透过立法机关通过法例,分别实施有关安排。可见处理“一国两制三法域”制度差异不限于“协同立法”。

“加快北都发展”已被写入国家“十五五”规划,“北都”的发展务必要在“十五五”期间大有作为。否则在“十五五”规划收官之年,我们又可以拿出怎样的成绩?局方透露“北都”专属法例主体法例6个指明范畴中,已成熟的附属法例包括“指定地区”(例如河套园区)的跨境人员流。笔者期待“北都”的立法迈出重大的一步,使其他的“三流”(即货物流、资金流、数据流)尽快与深圳方加紧对接,使“四流”高效便捷、安全有序流动。

发展时不我待,探索“协同立法”是众多提速发展的路径之一。期待粤港澳三地真诚合作,走出一条未来高速发展的路。

转载自:明报经济版

来源:紫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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