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长荣:捍卫婚姻宪制秩序 维护社会主流价值观

苏长荣:捍卫婚姻宪制秩序 维护社会主流价值观

日期:2025-09-11 来源:紫荆号 浏览量: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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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苏长荣

今日立法会议决的《同性伴侣关系登记条例草案》源于终审法院2023年就一宗同性伴侣权益案作出的裁决,裁定政府有责任为同性伴侣提供“法律替代框架”,以保障其在医疗、身后事等基本权益,特区政府因此提出有关的登记制度。《条例草案》自提出讨论开始,因为其触及维护香港法治根基和婚姻伦理观念以及社会整体利益与公众期望等多方面要素,而备受社会各方关注。笔者作为该《条例草案》法案委员会成员,参与了草案的审议工作,深知草案及可能衍生的问题具有高度复杂性及公众分歧,本人反对了《条例草案》的通过,籍以能捍卫香港社会的传统价值观和坚守司法执行的恰当正确性,坚守立法对主流民意的尊重。
首先,我们必须尊重制度事实,现行香港婚姻条例与《基本法》第37条都确立了“一夫一妻、一男一女”为宪制婚姻;任何类婚姻机制都须面对合宪性的审查。守住婚姻宪制定义,避免制度性僭越也是立法机关应有的使命。政府虽反复强调《条例草案》“不触动婚姻”,却用“同性伴侣登记”之名,实质为同性伴侣关系提供法律承认。这种“平行制度”必然会模糊制度婚姻的特定地位,构成事实上的制度僭越。同性伴侣关系一旦在替代框架下透过登记制度获得承认,无异于在社会上确认了同性伴侣的法律地位,在香港可享有合法夫妻的一些权利和地位,必定会冲击及动摇香港社会婚姻制度及家庭核心价值。《条例草案》为海外同性婚姻进行本地登记,鼓励同性人士绕过香港的婚姻制度到海外结婚,然后回港登记,获取承认,变相使同性婚姻得以在港依法客观存在。试问家长可以如何教育他们的下一代?如何维护下一代的家庭核心价值呢?
更应值得特别重视的是,作为一条政府法案,除了达至公平、平等及公义等核心原则外,亦必须建立在广泛社会共识的基础之上。根据立法会在这次审议期间所接获的公众意见书,在总数10,775份意见中,明确表示反对的意见占80.7%,而支持者仅19.3%。这清晰显示社会对《条例草案》内容持反对态度的倒成为主流共识了,在民意基础薄弱的情况下仓促立法,绝非明智之举,只有在司法框架中寻求最大公约数,尽可能令各方接受,既要捍卫香港法治,亦要维护多元利益共存的原则。
其次,登记制度并非唯一能处理同性伴侣权益的办法,行政手段同样可满足司法裁定的要求。事实上,终审法院在岑子杰案中只要求政府“提供替代框架”以解决同性伴侣在医疗探视、身后事等个别权利落差,并未指令政府必须设立“登记制度”。从现实角度看,立法的必要性并不足够。目前香港有诸多行政安排,容许同性伴侣透过授权文件处理医疗、身后事及财产安排,这些安排简便、具弹性,并无执行上的明显障碍,所以政府只需优化目前行政安排,或在医管局、食环署等部门的相关法律进行有针对性的单项修订,同样可以达到《条例草案》拟定的效果。用务实方式避免颠覆现时社会主流价值观,同时去满足终审法院“替代框架”应该是政府解决问题的方向
婚姻制度是传统伦常的基石,是社会结构和行为的重要规范。目前,香港包容同性伴侣关系,但普遍抗拒同性婚姻,而立法不仅是法律条文的修改,更是一种具标志性的公共秩序宣示和价值观教育,在未经社会充分讨论达至共识的,相关立法也是适得其反。
另一方面,草案中“同性伴侣关系登记”与“婚姻登记”在字眼与概念上过度接近,容易造成公众混淆。有部分团体已经明确表示不会满足于伴侣登记制度,将会进一步争取完全平等的婚姻地位,所以社会上有意见形容立法是等同大开中门。《草案》眼下的尴尬是处在为同性伴侣争取权利者视其不足、维护婚姻传统者拒其存在的两面不讨好态势。所以在社会尚未达成共识下通过草案,可能向公众传达错误讯息,更会引发更多关于婚姻定义的法律诉讼与社会讨论,对社会稳定与和谐构成潜在负面影响。
因此不以立法方式支持《同性伴侣登记》如此高度争议性制度,相反保障了香港司法、法治的尊严和民意基础。
可幸法案以大比数最终未获通过,反映了立法会对维护香港传统婚姻价值及社会稳定的合法担当。笔者呼吁政府尊重民意及司法边界,以更务实的方式保障不同群体的权益,同时坚守社会核心价值。

(本文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立法会议员、香港岛各界联合会理事长,文章仅代表个人观点)

来源:紫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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