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慧敏:循环再造条例过关 须提高回收便利度

简慧敏:循环再造条例过关 须提高回收便利度

日期:2025-08-04 来源:紫荆号 浏览量: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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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3日,《2025年促进循环再造及妥善处置产品(杂项修订)条例》(《条例》)在立法会三读通过。《条例》的诞生,可谓一波三折——从2023年当局提出以“市场营运模式”推行生产者责任计划(计划);到同年11月提交原定今年实施并改以“市场主导模式”推行的“共同法律框架”拟议方案;再到去年5月暂缓实施“都市固体废物收费”,环境局长承诺的工作进度汇报亦由今年7月28日延至9月22日的立法会环境事务委员会。如今《条例》通过,要落实“市场主导模式”的生产者责任计划还需做什么?

首先,必须提高回收的便利度。香港饮品商会曾于意见书中指出,计划成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众回收意识与习惯能否建立。不少市民反映住所的物管回收设施是最方便的回收点。惟现时情况是,虽有800多个私人住宅处所参与不具法律约束力的《减废回收约章》,但《条例》不适用于它们,因此无法律义务设立回收点,亦毋须提供回赠,导致住户面临“选择回赠”或“选择便利”的两难境况。长此以往,参与回收的意愿难免受挫。

更值得关注的是,《条例》要求产品供应商与《条例》下的营运者必须达到循序渐进的回收目标,否则将面临罚则与补偿差额的后果。营运者或供应商为求达标,要向物管业界购入回收物。因此,落实《条例》时,要将物管业界适度纳入回收链。其实,特区政府曾拟修订《废物处置条例》(第354章),规定物管业界必须分类收集常见的可回收物,惟至今未有推进。其次,必须扩大退还点覆盖度。《条例》规定零售商须于分发“附表12产品”(包括塑胶饮料容器、纸包饮品盒、电动车电池、车辆轮胎和铅酸电池)的“订明处所”设立退还点。局方原建议零售面积达200平方米的商舖为“订明处所”,其后考虑持份者意见,建议提高至不小于400平方米,实际面积仍有待附属法例确定。

表面看只是“订明处所”面积的调整,实则直接影响退还点数量——据局方数据,按400平方米计算,预估退还点只约400个,较按200平方米计算的约600个,覆盖率大降逾33%。

原则上退还点愈多愈好,但特区政府亦须正视另一个问题:过去6年耗资5亿元以上公帑补贴的12个回收环保站及82个“回收便利点”面临角色定位冲突。供应商或营运者为了达标是否要向“绿在区区”营办机构购买“附表12产品”?“绿在区区”营办机构或其委聘的清洁公司可否成为营运者直接参与竞争?当局必须审慎评估“绿在区区”的未来定位,研究限制其仅可就“附表12产品”以外的可回收物(如衣物及厨余等)进行回收,以维护《条例》“市场主导模式”的立法原意。

最后,必须与持份者充分沟通。《条例》尚有多项关键细节有待局方日后通过“先审议后订立”的方式,在制订各“附表12产品”的“个别产品规例”时进一步厘清。局方应积极与各持份者沟通,包括与业界组织就有关产品的市场化模式展开磋商,按“成熟一项、推进一项”原则,于2026年由本届特区政府逐步落实相关规例(以塑胶饮料容器、纸包饮品盒和电动车电池优先)。

促进循环再造及妥善处置产品从来不是一蹴而就的事,理解“都市固体废物收费”计划由于种种原因也许不宜推行,但期望《施政报告》能明确订立目标,于2026年逐步制订“个别产品规例”,交出本届特区政府在“废物管理”上的成绩单。

转载自:明报《Money Monday》

来源:紫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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