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李慧琼
国际调解院总部落户香港,《关于建立国际调解院的公约》签署仪式昨日在港举行,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外交部长王毅亲临香港出席签署仪式。笔者亦有幸获邀出席是次签署仪式,见证历史性时刻。国际调解院在港成立,不仅标志着全球首个专门以调解方式解决国际争议的政府间法律组织正式诞生,更突显香港在国家法治建设与全球治理体系变革中的重要角色,反映香港在“一国两制”框架下,国际化、法治环境优越、信誉度高的优势,得到中央全力支持,受到国际社会广泛认同。香港当以香港所长、贡献国家所需,谱写“一国两制”实践新篇章。
王毅在致辞时表示,国际调解院属国际法治领域的创新之举,相信调解属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优先方法之一,但此领域迄今未有一个政府间的法律组织,而国际调解院旨在根据各方意愿,调解国家间、国家与他国投资者之间以及国际商务争议,将填补国际调解领域机制的空白,是为完善全球治理提供的重要法治公共产品。
王毅还指出,香港回归本身就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成功范例,而且香港背靠祖国、联通世界,营商环境便利及法治高度发达,同时兼具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优势,在国际调解具有得天独厚的条件。
填补国际争议解决机制空白
笔者认为,国际调解院在港设立,正好填补了现行国际争议解决机制的空白。被视作世贸“最高法院”的上诉机制,因受个别国家别有用心的阻挠,上诉机制已停摆。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的机制改革受阻,传统仲裁与诉讼模式面临合法性危机。在此背景下,国家与香港携手推动的国际调解院,以中华民族“以和为贵”的传统理念,构建起“调解—仲裁—诉讼”全链条争议解决方案。这三层调解机制的设计,从斡旋调解到专家评断,再到具有约束力的调解协议,既保留传统东方智慧,又革新国际法实践,为东盟、金砖国家、“一带一路”国家提供了解决争端的替代方案。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是亚洲领先的争议解决中心,专注于仲裁、调解、审裁和域名争议解决。致力于协助当事人选择最佳方法来解决彼此之间的争端。香港的仲裁水平受到国际充分认可。
国际调解院的设立,是国家参与全球治理体系变革的标志性举措。在“一带一路”建设迈入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国际调解院与亚投行、新开发银行形成“软硬实力”组合拳。香港作为调解院首个区域中心,可吸引更多国际具声望的调解专家到港,为香港提供更优质的调解服务。
未来,透过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与国际调解院共同建立调解员资格互认机制,使同时掌握普通法与大陆法思维的调解专家,成为化解跨境争议的“关键先生”,结合两种法律制度,妥善处理更多国际纠纷。
当前,国家《仲裁法修订草案》正进入审议关键期。国家正以“调解+仲裁”的双轨制,创新建构国际争议解决方案,揭示在百年变局下,中国推进法治现代化的战略远见与制度自信。
优化营商环境 促进中外交往
上月底,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草案)》进行二审,笔者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认真参与审议,并就该法律提出修订建议,相关法律草案现正公开征求意见,市民可在中国人大网站提供建议。《仲裁法》是推动我国企业“走出去”及外资“引进来”的重要法律,落实了“十四五”规划相关要求,对完善国家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国际化水平,强化涉外法律服务发挥重要作用。
仲裁作为国际通行的争议解决方式,是建设法治化、市场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与国际接轨的涉外仲裁制度,是加强法治建设的重要手段,可优化营商环境,有助吸引外资企业和海外人才落户中国,亦有助内地企业带资、带人、带技术“走出去”。在此基础上争取主动权,推动以中国作为仲裁地,以利更多中外企业透过公平公正的仲裁,有效维护合法权益。
香港是国际认可的争议解决中心,在仲裁和调解都具有领先优势,香港仲裁事业发展经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63年至1990年,香港的仲裁条例套用当时的英国仲裁法,没有区分国际和本地仲裁。
第二阶段,1990年至2011年,香港采用二元制立法模式,把仲裁分为国际仲裁和本地仲裁。在新仲裁条例中加入一章“国际仲裁篇”,国际仲裁的法律条文采用了示范法。本地仲裁则继续沿用仲裁条例,并进行了一些修改。示范法一经采用,香港的国际仲裁案件随之大幅增加,对香港成为国际仲裁中心起到积极助推作用,国际仲裁界也愿意采用香港作为仲裁地,大大推进香港的国际仲裁业务发展。
第三阶段,2011年至今。1990年后,香港本地仲裁不断改进,逐渐适应了示范法的做法。在此阶段香港不再区分国际仲裁和本地仲裁,所有仲裁全面采用示范法,示范法的全面实施,进一步巩固香港作为国际仲裁中心的地位。
内地仲裁的发展可以参照香港经验,先进入“二元制”的立法阶段,内地企业和律师更容易推广以中国为仲裁地的国际仲裁。内地必须抓紧机会,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制度,大力推进内地的仲裁事业。
香港担当法治建设“双向桥梁”
这次在香港举行建立国际调解院公约签署仪式,充分体现中央支持香港建设成为亚太区国际法律及解决争议服务中心。通过国际调解院,香港在国际调解的角色将显著提升,香港的国际影响力亦显著提升。
在畅通国内大循环方面,国际调解院可与内地主要城市,例如上海、北京等仲裁机构共建调解仲裁联盟。建立“前端调解,后端仲裁”分阶段收费机制,降低中小微企业解决争议门槛。面向国际大循环,调解院亦可设立RCEP、“一带一路”国家等调解机制,处理国际商事争议。
香港应在国家法治现代化建设肩负起“双向桥梁”的历史使命,展示中华法治文明对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贡献。
(作者系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立法会议员,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