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医疗机构条例》(第633章)(《条例》)下有关规管诊所及小型执业诊所的规管制度今日(十月十三日)起生效,卫生署同日开始接受诊所牌照(见附件)申请,以及接受小型执业诊所提交发出豁免书的要求。
《条例》监管注册医生及/或注册牙医执业的处所,诊所的营办人须申领诊所牌照以继续营办,而小型执业诊所的营办人则亦可选择申领豁免书以继续营办。持牌人亦须时刻遵守《条例》、牌照条件,以及卫生署署长发出的《诊所实务守则》。
申请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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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方面,若诊所于二○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即制订《条例》的刊宪日期)或之前已经运作,其营办人可于今日至明年四月十三日期间(包括首尾两天)提交诊所牌照申请。作为过渡安排,卫生署会按情况考虑发出暂准牌照,容许该等诊所在获发正式牌照前可以继续营办,以便营办人为诊所进行所需改动以符合发牌要求(如改装房舍间隔)。暂准牌照会在医务卫生局局长指明的暂准牌照相关条文失效日期、持牌人获发正式牌照、或在正式牌照申请被撤回或拒绝时届满。
若诊所于二○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之后才运作(包括开业或搬迁到新处所的诊所),其营办人须直接申请正式牌照。
至于小型执业诊所(即不多于五名注册医生及/或注册牙医执业,并符合《条例》特定要求的诊所),其营办人可今日起向卫生署署长要求发出豁免书,豁免领有牌照的要求以继续营办。
所有诊所/小型执业诊所的营办人今日起可透过卫生署的电子牌照系统,申请诊所牌照/小型执业诊所豁免书,并在该系统上透过「智方便+」提交电子签名,以全电子化方式完成申请手续。申请者可透过该系统实时查看申请处理进度,并在申请批准后获发电子牌照/豁免书。
卫生署全力协助业界办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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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业界全面了解《条例》规定,卫生署一直透过不同渠道向医疗卫生界的持份者讲解法例内容和申请细节,包括举行多场线上线下简介会,回应业界查询。卫生署会继续于今年十一月至明年四月期间每月举办网上简介会,向诊所及小型执业诊所营办人、医生等持份者做好相关解说。有关报名详情,请浏览卫生署网页。
有关诊所牌照申请及要求发出小型执业诊所豁免书的详情,可浏览卫生署私营医疗机构规管办公室网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