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特区政府今日(16日)回应传媒有关在《维护国家安全条例》附属法例指明禁地采访拍摄的查询,指保安局局长邓炳强昨日已清楚表明,根据条例第45条,“指明人员”(包括警务人员或禁地守卫)如有合理理由相信行使有关权力是维护国家安全所需,可命令任何人不得作出或停止作出接近、查察禁地等行为,亦可命令出现于毗邻禁地的人立即离开。任何人如违反有关命令,即属犯罪。
政府发言人表示,若市民只是路过禁区附近而纯粹“打卡”影相,没有任何危害国家安全的意图,并没有问题。但若是故意拍摄禁地门口或其内部情况去查察禁地,或在拍摄期间作出其他令人有合理理由相信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警务人员或禁地守卫有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当时现场的判断,要求市民离开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