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广州 郑亮
2026年3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自7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把民族工作中长期以来形成的基本经验纳入国家法治体系:既为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提供法律依据,也为依法处理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确立清晰边界。然而法律刚一通过,西方一些政客、媒体和所谓人权组织便启动新一轮污名化炒作:美国某些智库将它曲解为“从自治走向同化”,一些西方媒体将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说成“文化灭绝”,将依法惩治民族分裂活动定性为“跨国镇压”。这些抹黑实质上是把中国民族事务政治化和意识形态化,目的不是推动真正的平等与权利保护,而是藉所谓的民族问题制造中国内部的身份裂痕,削弱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凝聚力。
面对这种攻击,在“西方造谣抹黑中国”“西方干涉中国内政”的例行表态之外,必须充分揭示西方霸权话语的运作逻辑:它不是在客观讨论民族政策,而是在恶意设置话语陷阱;它不是在平等关心各民族权利,而是以保护少数民族为名歧视中国主体民族;它不是在坚持普遍人权标准,而是按照地缘政治需要选择性使用“人权”评判。因此,有效的回击必须同时完成两件事:逐一拆解其具体指控的逻辑漏洞,揭露其话语结构中的双重标准与虚伪性。

“同化论”:一次精心设计的概念偷换
对这部法律最常见的抹黑,是把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等同于“同化”。这种说法本质上是故意将两件性质不同的事混为一谈:一个是现代国家建设中必要的集体身份认同;另一个是区别于各民族自然交往交流交融的压迫性消除差异。西方舆论刻意将前者说成后者,从而占据虚假的道德制高点。共同体建设从来不是中国独有的课题,而是所有现代多民族国家共同的治理任务。法国以“共和国不可分割”为宪法原则,来作为长期淡化族群、宗教和地方身份的政治表达;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也在教育、语言、移民政策中持续塑造国民认同。为什么这些国家强化共同身份被解释为“现代国家整合”和“社会融合”,而中国的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就成了“强制同化”?答案不在法理,而在立场:同一种国家行为因施动者不同而获得截然相反的道德评价,这是双重标准最直白的表现形态。
并且,西方“同化论”的成立是以无视法律文本为前提。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第六条明确规定,国家坚持增进共同性、尊重和包容差异性;第八条明确表示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第十三条明确指出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都是中华文化的组成部分;第二十九条鼓励各民族互相欣赏优秀传统文化、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处理的正是共同性与差异性的关系:共同性解决国家认同、宪法秩序和共同发展问题,差异性回答民族文化、语言文字和风俗习惯的传承问题。二者不是替代关系,而是多元一体格局中的两个相辅相承的维度。将“增进共同性”等同于“同化”,等于将一句法条截去后半句再加以定罪。
“语言压制论”:选择性忽视和扭曲法律条文
西方舆论将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污蔑成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化的压制,是上述同一手法在语言议题上的复制。在任何现代国家,国家通用语言都承担基本公共功能,关系到教育公平、就业流动和公共服务。因此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首先是一项公共服务能力建设,旨在让各民族群众获得更平等的发展机会,而不是让他们放弃母语。判断一种语言政策是否构成压制,关键不在于是否推广国家通用语言,而在于是否同时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和传承。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第十五条恰恰写明这两个方面:既规定全面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也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推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西方舆论只引用前半部分,对后半部分只字不提,是在有意剪裁材料以支撑其“中国消灭少数民族文化”的预设结论。
双重标准在此同样一目了然。欧洲多国对官方语言、教学语言和公民融入考试有严苛要求;美国虽未将英语作为官方语言写入宪法,但英语在公共生活中具有事实上的支配地位,语言能力长期以来是入籍和社会流动的门槛。为什么这些安排被称为“社会融合”,中国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就成了“文化灭绝”?结论十分清楚:普通话不是汉族对少数民族的语言压迫,而是全体公民共享的国家通用语言;通用语言能力越强,各民族群众参与现代化进程和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机会就越充分。而中国各民族的团结、统一和融合,恰恰不是西方一些势力所乐见的。
“跨国镇压论”: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第六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和个人,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破坏民族团结进步、制造民族分裂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西方舆论据此炒作“长臂管辖”“跨国镇压”。这一指控格外讽刺,因为在当代国际政治中,最频繁使用域外管辖、单边制裁的行为体恰恰是西方国家自己。美国长期依据国内法对外国企业和个人实施制裁,将本国法律原则凌驾于全球金融、科技、贸易等领域之上,二级制裁更直接约束与美国并无实质联系的第三国主体。当西方国家使用这些工具时,它被称为“维护国际秩序”“保护人权”“国家安全需要”;但当中国依法防范境外势力破坏民族团结时,它就被称为“治外法权”。这不是法理上的统一标准,而是权力关系中的双重标准。
2019年香港“修例风波”期间,一些极端政治力量逐步将其诉求与涉疆等议题相联结。公开资料显示,当时香港部分集会中曾出现“东突”旗帜及将香港与涉疆议题相互捆绑的政治口号,境外部分涉疆分裂组织也曾公开表达对香港街头暴力的声援,由此呈现出不同分离主义和极端政治力量在议题设置、政治叙事及跨境动员上的相互呼应。从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所确立的规范目标看,此类藉民族议题推动分裂叙事、破坏民族团结,并与境外力量形成跨境联动的行为,正是法律所著力防范和规制的风险类型,体现了维护民族团结与维护国家统一、国家安全之间的内在联系。中国反对的是境外势力藉所谓民族问题资助、煽动分裂国家的破坏活动。西方却将依法反对分裂国家活动混同为压制言论,是刻意抹去违法行为与正常交流的界线。归根到底:主权国家是否有权防范外部势力利用民族、宗教议题干涉内政?西方不能一方面把国家安全当作对外施压的万能理由,另一方面否认中国依法维护自身国家安全的正当性。

“种族歧视”:以保护少数民族之名歧视主体民族
如果说前三项指控暴露的是双重标准,那么西方舆论在权力话语之下对中国主体民族实施的种族歧视更值得重视。在大量涉疆、涉藏报道中,汉族群众很少作为普通公民、劳动者、商户出现,而是被整体化描绘为“压迫者”“殖民者”。“汉人涌入稀释当地文化”之类表述并非中性描写,它将一个民族的人口存在本身设定为危险力量,仿佛汉族群众在边疆地区求学、就业、经商就等于破坏当地文化,其隐含前提是民族地区只有在汉族缺席时才是“纯正”的,这是以族属划界的排他性歧视逻辑。将汉族群众称为“定居殖民者”的框架同样如此:它将区域发展、市场流动和人口迁移粗暴简化为“汉族殖民民族地区”的单线叙事,将社会发展和经济结构问题强加给主体民族,是典型的族群本质化。
这种歧视还表现为可见性的不对称。少数民族群众受到治理措施影响时,西方媒体会高度个体化、情感化地呈现其处境;而当汉族群众在暴力恐怖事件中遭到袭击时,他们往往只是“民族矛盾背景”里的模糊注脚。将少数民族固定为永恒受害者、主体民族固定为永恒压迫者的叙事,实际上取消了每个具体的人被公正对待的可能性。事实上,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第五十九条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以民族身份为由实施就业歧视、拒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或者实施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歧视行为规定了具体的纠正和处罚机制。“任何民族”当然包括人口最多的主体民族。真正的民族平等是既不允许多数压迫少数,也不允许以保护少数之名污名化、原罪化主体民族。西方舆论以“反对歧视”之名行种族歧视之实,不是在促进平等,而是在制造对立,预设和挑起民族隔阂和民族仇恨。
重建话语主动权
当前,中国对外话语容易落入被动自证的陷阱:对方说“同化”,我们就反复证明没有同化;对方说“压制语言”,我们就反复说明少数民族语言仍在使用。事实澄清当然必要,但若始终沿著对方设定的问题清单作答,就等于默认其问题预设,将自己固定在被告席上;而被告席上的国家,无论提供多少证据,都难以赢得道德叙事。取得话语主动权的关键是要先拿回提问权。第一步是反向设问,把西方的隐含前提暴露出来:为什么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会被西方预设为“同化”?为什么公民在本国境内正常迁徙会被西方预设为“殖民”?为什么西方所声称的保障少数民族权利,实际上必须以削弱国家认同、否定主体民族为前提?
在此基础上重建话语权需要三个方面的配合。其一是以文本对文本。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共六十五条、条文公开可查,凡涉及“同化”“语言”“境外适用”的指控,都可用完整条文逐一对照,指出西方刻意剪裁在何处。其二是以标准对标准。凡西方提出指控,就将其本国同类政策并列呈现,追问标准为何不一致。其三是以概念对概念。不能让“同化”“定居殖民主义”“文化灭绝”这些经过政治加工的标签成为讨论的默认框架,而应坚持用“共同性与差异性”“多元一体”“交往交流交融”等能够准确描述中国边疆治理实践的概念展开叙述。话语权之争首先是定义权之争,这三个方面的落点应该是在西方对涉华民族议题的取舍上。当中国民族地区在教育、就业、医疗、减贫方面取得进展时,这些事实在西方叙事中被刻意系统性地排除;而一旦某个群体可被塑造成对抗国家认同的政治符号,它就立刻获得高度关注。这种取舍本身说明,西方一些势力并非真正关心少数民族的处境,而是关心这些议题能否被扭曲用于打击和污蔑中国。
中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族团结不是抽象口号,而是国家统一、边疆稳定和共同发展的现实基础。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绝非是强制一致,而是要在法治框架内防止民族分裂、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视,促进各民族实现更深层次的交往交流交融。由此再看西方的叙事,其虚伪之处已经清晰:它声称反对同化,却对自身国家建设中的共同体原则视而不见;它声称关心少数民族权利,却回避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事实;它声称反对长臂管辖,却是长臂管辖和域外制裁最娴熟的使用者;它声称反对民族歧视,却持续对一个国家的主体民族进行种族歧视。当这一打著“建设性的国际讨论”旗号的双重标准被戳穿,其服务于地缘政治竞争的舆论工具的原形终将毕露。
(作者系暨南大学传播与边疆治理研究院院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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