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劳动节黄金周将至,卫生署今日(四月二十八日)表示,将进一步加强巡查各区的“获授权毒药销售商”(一般称为药房)、“列载毒药销售商”(一般称为药行)及中药材零售商,重点针对游客较多的地区,以监察其遵守法例及执业守则的情况。事实上,相关巡查行动属全年恒常执法工作,今年首季卫生署已进行次约4 500次此类巡查。因应内地劳动节黄金周人流及营商活动增加,卫生署会加强巡查,持续打击违规行为。
加强打击非法使用“药房”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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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有店铺违法使用“药房”标识、药房名衔,卫生署提醒公众,包括游客,在购买药物时可凭附件一所示的标识来辨认店铺是否注册药房。
根据《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第138章)(《条例》),“列载毒药销售商”只可经营毒药表第2部毒药的零售业务,以及销售一般药物,例如伤风感冒药。此类销售商没有注册药剂师驻店,亦不可使用“药房”标识和名衔。任何非注册药房若展示属药房订明式样的标识、与属药房订明式样的标识相似的标识,或并非药房处所而在零售毒药业务有关的方面使用“药房”名衔或“pharmacy”、“dispensary”、“drug-store”等英文名衔均属违法。另外,非法销售或管有未经注册的药剂制品、第1部毒药和非法销售第2部毒药均属刑事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处罚款港币100,000元及监禁两年。
自去年四月至今年三月,七家并非注册药房的有限公司和一名并非注册药房的零售店铺东主因在其处所展示的标识,近似药房订明式样标识而被定罪,分别被判处罚款港币3,500元至32,000元不等。同期,24家公司和五名人士因销售及/或管有未经注册的药剂制品而被定罪,分别被判处罚款港币1,000元至10,000元和监禁两个月。
严厉打击非法销售或管有未经注册的药剂制品及中药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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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非法销售或管有未经注册的药剂制品、第1部毒药(包括抗肥胖症药物)及中药材的违规行为,卫生署一直透过不同渠道(包括网上销售平台、即时通讯软件或社交媒体)收集情报、采取主动巡查及严厉执法。如有需要,亦会与相关执法部门展开联合行动。
一间美容院东主因销售及管有第1部毒药和未经注册的药剂制品(包括抗肥胖症药物“利拉糖肽”)被法庭定罪,于四月二十日就上述各项控罪各被判处120小时社会服务令,同期执行。此外,过去一个月,卫生署已向两间未持有《条例》下发出牌照的药店就违法使用“药房”标识,非法管有第1部毒药及未经注册的药剂制品、非法销售第2部毒药;及三间注册药房非法销售或管有未经注册的药剂制品和未将第1部毒药存放在上锁容器内等作出执法行动。行动中,总共检获超过100种受管制药物。
此外,自去年四月至今年三月,共有两宗因非法售卖或管有《中医药条例》(第549章)附表2中药材而被法庭定罪。
卫生署提醒市民,透过任何途径(包括网上销售平台、即时通讯软件或社交媒体)非法出售受《条例》管制的药物,均须负上刑责,切勿以身试法。
购买药物需要注意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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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署提醒市民,所有已注册的药剂制品和中成药于包装上须附有香港注册编号,已注册的药剂制品的样式为“HK-XXXXX”而已注册中成药的样式则为“HKC-XXXXX”(XXXXX为一组五位数字)。未经注册的药剂制品和中成药的安全、素质及效能均未获保证。市民切勿自行购买或使用成分或来历不明的产品。自行购买受法例管制药物(包括减肥药物,例如“利拉糖肽”)有健康风险,除了未经医生评估个人健康状况,亦难以确认药物的正当来源,而且无法得知药物在运输过程是否储贮恰当(尤其须冷键保存药物),其安全、素质以致效能均无法保证。含有“利拉糖肽”的抗肥胖症药物,只可在医生指示下使用,并必须凭医生处方在注册药剂师监督下于药房出售。
为便利公众识别注册药房,卫生署已编制识别注册药房的标签(附件二),并发送到各注册药房以张贴于药房当眼位置。消费者可透过扫描药房展示的二维码,获得注册药房的资料。
市民及旅客亦可以到医健通网址( app.ehealth.gov.hk )下载医健通流动应用程式,并用首页的“查牌易”扫描器扫描任何药房张贴的标签上的二维码。若有关药房已经注册,就会显示“这是一个发给持牌药房的二维码”字句,及该注册药房的详情。至于中药材零售商,持有人均须将设有二维码的牌照展示于经营处所内的当眼位置。市民扫描二维码后可连结至香港中医药管理委员会(管委会)网页查阅有关牌照的资料。
市民亦可到卫生署药物办公室网页查阅药物牌照商(包括“获授权毒药销售商”)的名称及地址。至于中药材零售商,市民可到管委会网页查阅中药商牌照的名称及地址。
此外,为方便内地旅客区分香港的药房,卫生署亦已在 WeChat的官方帐号详列有关到香港药房购药要注意的事项。
更多有关选购及使用药物的安全资讯,可浏览卫生署药物办公室的网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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