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关上诉法庭就“黎智英欺诈案”于2月26日的判决,笔者留意到政府发言人有如下立场:
一,虽然上诉法庭认为在本案的事实背景下,有关违约行为未达到刑事“欺诈罪”的定罪门槛,但仍然无改黎智英公器私用这客观事实。
二,香港法院一直行使独立审判权,任何法庭的裁决都是公开透明的。原审和上诉法庭均按香港公平公正的法律制度,依法公开透明处理案件。
三,这次欺诈案上诉得直,不会改变黎智英要为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20年监禁服刑的事实和结果。
四,律政司严格根据《检控守则》行事,在认为有充分证据令案件有合理机会达致定罪,以及在合乎公众利益的情况下,决定提出检控。
笔者全力支持律政司深入研究上诉法庭就欺诈案的判案书,以考虑就上诉法庭的判决提出上诉。
特区政府有关上诉法庭就“黎智英欺诈案”的判决回应全文如下:
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602/26/P2026022600434p.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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