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早前起诉一名侍应,控告她向两名劳工处职员提供总值350元的超级市场礼券及现金,行贿对方协助她向其前雇主申索工资及遣散费,遭劳工处职员拒绝。被告今日(6月25日)在东区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
被告丁淑芬(52岁,报称工人)经审讯后被裁定两项向公职人员提供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4(1)(a)条。裁判官郑润聪将案件押后至7月15日判刑,以待索取被告的背景报告,期间被告须还押惩教署看管。
案情指出,被告于2012年2月至2019年6月期间受雇于一间饮食集团(美心食品有限公司)。至2024年8月中,被告到劳工处递交申索表,向该饮食集团申索工资及遣散费。根据《雇佣条例》,申索遣散费的法定时限为三个月,由于被告的申索已超过法定时限,一名劳工处助理文书主任遂协助被告申请延长法定时限,并协助她与前雇主安排调停会议。
案情透露,被告于2024年8月30日与该名劳工处助理文书主任会面期间,向其提供一张价值50元的超级市场现金券,遭对方即时拒绝并向上司汇报。被告其后接获一名劳工处助理劳工事务主任通知,其前雇主指她自愿离职,不会派代表出席调停会议,该名助理劳工事务主任遂建议被告向劳资审裁处提出申索。被告又于2024年12月16日,以挂号邮寄方式向该名助理劳工事务主任提供现金300元,信中更指该300元为“处理费”,对方即时拒绝接受并向上司汇报。
裁判官裁决时指出,被告声称文件没有写不收费一事纯属狡辩。被告曾在审讯中称当时“不小心”,又指因生日“想喜庆啲”,但裁判官认为,被告把现金券从柜台空隙递给职员,遭制止后再尝试把铁罐递上,其后寄出的信件更写明300元为处理费,行为明显属故意。而且两项控罪相隔四个月,被告与两名职员事前不相识、并非朋友关系,故不可能与庆生有关。裁判官最终裁定被告两项罪名成立。
判刑方面,由于被告没有律师代表,裁判官在求情阶段询问被告背景,被告透露她与丈夫和两名儿子同住,两名儿子已20多岁。裁判官向被告指出控罪严重,不少案例均指须即时判囚,惟被告竟反问“咁即系依家取消咗”,又问“我咩事要监禁”、“我仲未了解到点解要监禁”。裁判官多次向被告解释不果,基于被告未能清晰回应法庭问题,决定押后至7月15日判刑,以待索取被告背景报告,期间被告须还押。
廉署提醒市民,行贿公职人员属严重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判处监禁七年及罚款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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