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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飞龙
田飞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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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高研院/法学院副教授、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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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飞龙:维护国家安全立法体现「一国两制」精神
2024-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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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田飞龙2024年3月19日,香港立法会全票通过《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香港23条立法工作取得重大突破。3月23日,香港特区政府行政长官签署法案并刊宪生效,这一回归以来「最漫长」的立法进程最终完成。与此同时,美西方旧调重弹,对23条立法极尽抹黑,要么以《中英联合声明》说事,要么宣称破坏「一国两制」和司法独立,要么预测香港自由民主遭受严重损害,要么诋毁香港营商环境和国际地位。这些批评属于双重标准,泛泛而论,无法从法理和事实上真正对23条立法形成有效分析和破坏。随着23条立法进入执法和司法程序,这些批评及其似是而非的理据都会烟消云散。然而,这些批评对「一国两制」与香港国际形象的蛊惑力和负面影响还是客观存在的。我们在普法的同时,需要进一步精准阐释23条立法对「一国两制」的正面实践作用。 23条立法迅速且高质量完成,是有根据的。23条立法是香港特区政府宪制责任,回归27年没有完成本身就是一种责任履行的迟延,需要尽快完成,以合格承担维护国家安全职责。此次立法草案准备充分,草案框架比较成熟,立法咨询反映良好,可以保证立法质量和社会认受性。《香港国安法》是应急立法,规制最典型的国安罪行,但基本法第23条立法及新国安风险仍然存在,香港平台国安制度漏洞极需通过23条立法弥补。美国911之后的《爱国者法案》只用了24天就完成,美国没有资格指责香港本次立法。立法质量需要就事论事,需要结合具体法制情境和需求加以判断,23条立法经得起内容科学性和程序民主性的考验。从立法范围来看,此次23条立法是综合性立法,立法依据不限于基本法第23条,还包括全国人大5.28决定和《香港国安法》及其人大释法。条例草案需要对香港国安法进行兼容、衔接和补充,在涵盖罪名范围上包括:其一,基本法第23条中除了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之外的五种罪;其二,修订香港本地法例《刑事罪行条例》、《官方机密条例》而订立的新罪;其三,根据比较法研究和香港国安新风险设置的新罪,如「境外干预罪」等。综合性罪名框架是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客观需要,且具有科学合理的调研基础和比较基础。23条立法在法律技术上最重要的是处理和《香港国安法》的关系。二者之间是兼容、衔接和补充的法律关系。在法律位阶上,《香港国安法》高于23条立法,后者不得与前者相抵触。在管辖机构与司法程序上,23条立法适用《香港国安法》有关规定,与后者实行制度性并轨。前者是对后者之规制范围的有效衔接和扩展,共同承担起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定职责。香港学术界对于23条立法中「勾结境外势力」的条文比较敏感,担心误蹈法网。这一担心具有典型性,因香港是国际化大都市和资讯自由的开放城市,香港学界和市民对海外交往和联系频繁,这一国际联系是「一国两制」所承认和保护的。23条立法有关「勾结境外势力」的条文不会带来寒蝉效应和自由权利的过度负担,因立法定义有精准针对性,只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相关行为才会入罪,正常受法律保护的对外交往是安全的,也是法律本身所鼓励的。香港法院和司法独立机制对该条文的普通法适用会严格把关,香港社会不必担心。23条立法的反间谍规制也是关注焦点。该法订明,间谍罪最高可判处监禁20年。香港是间谍之都,是「不设防城市」,这是过去时,是香港的独特历史和基本法的宽松制度造成的,但这一状况对国家安全有严重危害性,在《香港国安法》条件下不应继续下去。2023年国家修订《反间谍法》,香港23条立法重点规制间谍行为,显示出香港国安立法与国家安全立法之间的法精神与法秩序的协调性,值得肯定。《香港国安法》实施以来,香港间谍活动有所遏制,但法律依据仍不充分,各种新式间谍行为包括网络间谍行为频发,23条立法专门规制及配置较重刑罚,有其立法正当性,可以进一步遏制间谍行为及其危害性。反对声音最集中在23条立法与人权保障及经济发展的关系上,「唱衰香港论」侧重这一层面。国家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是「一国两制」方针的最高原则,23条立法体现了这一原则。统筹安全、人权与发展是23条立法的原则与精神,该立法明确规定了对人权标准和法治标准的遵循。更安全的香港才是营商环境与经济可持续性更好的香港,23条立法完成后,预期香港繁荣稳定、由治及兴会上更大台阶。这是安全与发展的辩证法。总之,23条立法科学完备,民主程序充实,规制架构合理,在法律原则上体现「一国两制」精神及特区宪制秩序。23条立法本身就是香港基本法规定的特区政府的宪制责任,这一责任的完成就是实施基本法,就是「一国两制」方针全面准确实践的具体体现。23条立法属于香港特区政府自行完成的本地立法,并做到了对上位国家法和「一国两制」精神的理解、遵循和运用,是高度自治与中央管治的有机结合。23条立法符合国际通行的国安立法趋势和标准,有利于巩固香港法治地位和国际影响力。 (作者系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来源:橙新闻
田飞龙:香港国安立法的法律技艺与前景展望
2024-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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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田飞龙从2024年1月30日公布立法咨询文件,到3月8日草案刊宪,再到如此高效审议通过,香港23条立法证明了新一届特区政府“爱国者治港”的贤能本质与专业能力。从条例的法律技艺和制度理性来看,这是一部准备充分、考量周全、民意沟通深入及维护国家安全制度设计严密的优良立法。这部立法具有全新和特殊的背景和环境,是香港法治建设的重大进步:其一,这是补课式的立法,是香港特区政府依据基本法必须承担的宪制性责任,但回归26年来并未完成;其二,此次23条立法是在香港修例风波的余波影响(特别是“港独”国际化与外部干预深化)下展开的,具有涉港涉外法律斗争及维护国家安全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其三,中央在应急管理和谋划“一国两制”制度体系方面已有重要的垂直立法和制度构造,以全国人大5.28决定和香港国安法为主要的制度文件,23条立法必须与之相兼容、衔接和补充,以便形成完整的国安法网;其四,香港国安法实施三年多来积累了相关制度经验和司法先例,为23条立法提供支持和引导;其五,“爱国者治港”的管治体系基本成形,民意基础逐步深化,为23条立法的顺利完成提供政治有利条件和社会氛围;其六,中央对香港特区建立健全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表达强烈支持和期待,并负有监督、指导之责。上述背景因素是本次立法快速启动与高质量完成的重要条件。 特区政府推行23条立法,在法律技艺层面是可圈可点的,做到了依法立法、科学立法与民主立法相结合,确保法例本身的规范性和民意认受性:其一,大量的比较法研究和普通法借鉴,即特区政府在立法准备阶段进行了充分的比较法研究和分析,特别是针对普通法主要国家如五眼联盟国家、新加坡等进行了立法和判例动态的针对性研究,从中借鉴了普通法的诸多条文和规制模式,提升了香港本地立法的前瞻性和普通法水准;其二,对“一国两制”原理和上位国安法规范的有效衔接和补充,即23条立法特别重视对国家上位法的规范性对接,明确以“国家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作为最高原则,以香港基本法、全国人大5·28决定、香港国安法和香港国安法释法作为规范基础,并在本地管辖的机构和程序上与香港国安法并轨整合,从而构建了完备系统的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其三,广泛多层次的立法咨询和民主协商,即特区政府在立法过程中既定向咨询了多方专业机构意见,也通过为期一个月的立法公众咨询对香港社会和国际层面利益相关者的意见进行广泛收集和处理,对条例草案进行针对性的审查和修改完善,体现了立法过程的透明度与民主属性;其四,此次立法过程验证了完善选举制度以来“爱国者治港”的贤能化程度与治理效能的实质提升,没有出现2003年立法大反弹和2019年逃犯条例修订风波,整个过程体现了香港法治权威的巩固与民主文化的理性调适。 从条例本身的内容来看,具有规范性、专业性和制度进步性:其一,条例的综合性立法属性及其规制科学性,即条例釆取了类似香港国安法的立法模式,既兼容规定了实体和程序,又衔接上位规范,借鉴外部规范,整合本地规范,增强了立法的内在逻辑一致性和规制合力;其二,条例表述及制度安排以普通法方式进行,适合香港本地律师和法官理解和运用,对支撑和发展香港普通法制度有助推作用;其三,条例在罪名范围和配刑体系上既考虑到与香港国安法的可比性,又立足罪名本身的情形与危害性,以及普通法适用地区的基本刑期区间,做到合理可操作;其四,条例衔接延用了香港国安法本地管辖的机构和程序,有利于和香港国安法共同实施,推动香港国安判例法体系的形成以及与外部普通法适用地区的法理及技术交流;其五,条例在立法原则和具体制度程序上明确遵循香港已有的人权标准和法治原则,确保条例的执法和司法在香港法治规范框架内展开,并成为香港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其六,条例综合考量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以及外部干预制裁的威胁性,在反间谍规制、反破坏、反境外干预以及保护国安执法、司法机构与人员方面有专门规定,可保障条例的规范稳健实施。在香港国安法基础上,23条立法对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制度的体系化与深化具有更为全面深刻的制度构造意义,其法律与政治价值并不限于完成规定的本地立法任务,而是进一步塑造“爱国者治港”的制度基础和社会政治主导性,推动香港繁荣稳定和由治及兴。这部立法是新时代“一国两制”制度体系建设的里程碑,是香港重大制度建设的重要环节,是香港法治与营商环境的坚强支柱,是涉港涉外法律斗争的重要制度武器,是香港高度自治、司法独立与自由权利保障的重要法律屏障。在立法通过与实施过程中,来自本土极端势力和外部干预势力的抹黑、破坏不可能少,来自执法、司法过程的博弈斗争甚至司法覆核的频繁挑战不可能少,来自香港社会与国际社会的误解甚至人权斗争不可能少,这就决定了立法只是走出了香港本地国安制度建设的第一步,如何进行社会普法,如何稳健推进条例的普通法转化,如何与香港国安法进行执行层面的有机衔接,如何在具体案例中展现香港国安法治的人权标准,如何实质性稳定全球投资者信心及香港居民的认受性,如何以更安全的法治环境与更强劲的发展态势塑造香港新秩序与新格局,还有大量的“后立法”配套性、系统性工作需要开展,我们对此充满信心。 (作者系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来源:橙新闻
田飞龙:23条立法的制度理性与香港发展前景
2024-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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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田飞龙23条立法是迟来的制度建设,是“一国两制”制度体系的关键环节,也是统筹安全与发展的香港新篇章的重点任务。自从2024年1月30日香港特区政府正式启动立法公众咨询以来,23条立法已成为香港社会和国际社会的关注焦点。立法的公众咨询只是迈出了23条立法的第一步,政府为此做了非常充分的准备。如果认真阅读此次公布的立法咨询档,我们会发现政府在立法上面下了非常大的研究功夫:既有对目前“一国两制”制度体系当中国家安全有关规范的细致梳理和衔接性研究,对23条立法的上位规范以及同位规范做了很好的规范体系研究;同时也有做很好的比较法研究,特别是重点研究了美国、英国、加拿大、澳洲、纽西兰这些同样是普通法地区的国家安全的有关的判例和最新的立法制度的规定,还研究了与香港有很多相似方面的新加坡国家安全立法。特区政府以此为基础拟定出了5大类别的罪名框架供公众进行研究意见和建议的提出。在公众咨询结束收集好了公众意见后,政府需要分门别类地进行整理以应用于法律草案的具体拟定,拟定之后再提交给立法会。立法会按照一个规范完整的立法程式,经过辩论、审议、修订诸环节后投票通过这样一部立法,然后签署刊宪。当然政府在这个过程当中还需要不断地向各个方面来解说、解释法律条文里面的一些概念与条款的具体含义,以便让这部法律在通过之后能够很好地实施。根据特区政府在2024年《施政报告》当中的计划,23条立法是2024年施政的重大任务,会尽快完成,计划是在上半年或者下半年完成。我们希望这一部立法尽早完成,以便为香港拼经济、拼发展、高品质发展提供一个更好的起点和基础。特首李家超表示,其实很多国家都会按照自己的需求和情况来制定大量的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此次的立法公众咨询档做了大量的比较法研究,特别是比较普通法国家的国家安全立法,列出了英国、美国、加拿大、澳洲、纽西兰的国安立法清单,这些国家的国家安全立法都是动辄10余部,而且是保持动态修订的,特别是英国在2023年通过的国家安全法,应该说订立了非常严密的法律规范的体系,对国家安全的概念和范围也做了扩大的解释。这表明英国率先推进了国家安全立法,将非传统安全的很多类别和行为纳入了规制的范围。这些方面其实对香港此次23条立法有很大的借鉴和启发意义。香港通过这一次较好地参考普通法地区的国安立法之最新发展,反而能够拉近香港与这些普通法适用地区在国安法律上的距离,也使得在国安领域的普通法、判例法层面,将来香港与这些国家与地区之间能够在法理上更加协调,从而增强香港法治的国际地位以及与西方法治体系之间的法理交流,包括制度性的比较和互动,使香港更好地承担连接内地与世界体系的桥梁纽带作用。 23条立法典型体现了特区政府统筹安全与发展的辩证思考与决策理性。统筹安全和发展是中国国家哲学的重要原则,在内地立法当中也是贯彻安全和发展相协调的原则,在香港同样应当如此。香港的国家安全立法,从2020年引入《香港国安法》以及香港本地依据这部法律配套完善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执行机制,再到这一次的香港本地的23条立法,侧重于从安全领域加强制度建设,弥补国安法律漏洞,使得香港的法律体系更能保护每一个人的生命、健康和安全,以及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只有打好了国安法律的基础,只有人们对这个地方的生活感到安全,对财产和人身自由的保障有更好的预期,人们才会一心一意去谋发展,才会更加信任特区政府以及这一套法律制度的保护能力,投资者才会感到安全。这样的话,香港将来的发展才能够可持续地为全球投资者信任,为专业人士所信任。中央坚定支持香港去维持其国际金融中心地位、自贸港地位以及按照“十四五规划”八大中心的目标去建设更美好香港的政策目标不会改变,而且力度、路径以及支撑力只会愈来愈大。在国安法以及中央关于香港发展的全力支持之下,香港的明天一定会更加美好。在完成23条立法之后,香港就能够集中精力地去拼经济和拼发展,实现更好的融合发展、高品质发展与全球竞争力的结构性提升。在加强法治建设的同时,香港特区政府谋求推动香港高品质发展一直在有条不紊地进行。一方面,香港特区政府依据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以及国家“十四五规划”,按照产业类别去积极推动,提供政策的支援;另一方面,香港特区政府进行全球性的招商,展示香港的信心优势以及吸引力和政策上的对接点,香港连续举办了一系列与发展有关的高峰论坛,广泛邀集政界、学界以及商界精英领袖齐聚香港平台进行探讨。这些范畴都紧密地与香港的发展优势和发展目标相关,比如说国际金融论坛、创科论坛、文化传播论坛和人才政策论坛等等。这些其实都是新发展所需要的高品质的关键性要素。港府特别重视研判以及推动动员香港的产业界,香港有关的政策局去对接国际性的发展资源、投资团队和技术的前沿优势,并且也重视用好大湾区以及融入国家发展大局的一系列政策红利和机遇。我相信与法治建设相伴而行展现出来的是2024年香港在高品质发展领域亮丽的成绩单。香港社会更有信心以及更能够创造出新经济发展的更好成绩,这个更好的发展也是对法治建设更好的回应。统筹安全和发展,香港“一国两制”才能行稳致远。 本文转自橙新闻 (作者系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田飞龙:23条立法与“一国两制”的制度演变
2024-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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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田飞龙2024年1月30日,香港特区政府正式开展基本法第23条立法公众咨询活动,为期一个月。这是“一国两制”制度体系建设的大事,既有助于以本地立法方式完成基本法宪制责任并填补国安法律漏洞,也有助于统筹安全与发展,为香港由治及兴谱写新篇章提供坚实的制度基础。公众咨询是一种民主立法程式,体现了立法的公开透明与民主协商性。23条立法还具有复杂的技术性特征,需要与国家安全的上位法规范及本地相关法例进行衔接、相容和补充。23条立法是“一国两制”制度体系建设的里程碑,是补课式的重大制度建设,也是“爱国者治港”贤能治理能力的重要测试指标。23条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是显著的。23条立法确实是姗姗来迟,香港回归27年来一直未能完成。2003年的23条立法是一个重要的管治挫折,也是“爱国者治港”的制度痛点。首先,23条立法是香港基本法规定的特区政府必须要承担的一项宪制性责任,必须要在本地落实立法责任,维护国家安全。这既是中央的制度信任,也是特区政府的法定职责。但是27年没有完成,这对香港的繁荣稳定以及国家的主权、安全、发展利益都构成了持续性的损害,所以这届特区政府意识到必须要承担并且完成这样一项宪制责任,必须要尽快做,要圆满地完成。这种紧迫感与责任伦理实质反映了“爱国者治港”对这一届特区政府有非常强的道义、政治以及法律上的影响和要求。我相信特区政府也能够完成这一宪制责任,给市民、中央交出一份满意的立法答卷。23条立法牵涉面广,公众及国际关注度高,敏感性凸显,公众咨询以民主方式回应和吸纳不同意见,增加立法的科学性与民主性。公众咨询是有重大公众关切和利益影响的立法通常要进行的一个民主程序,就是广泛听取市民以及专业团体、利益团体的意见。目前开始的为期一个月的咨询,由政府提供了非常详尽的、有针对性的立法咨询文件,列出了23条立法5大类别的罪行所要考虑的一些问题概念以及制度条文的拟定建议,使得市民与利益团体能够有针对性地去思考研究以及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政府对这些罪行类别的建议会分别进行处理并吸纳到之后要进行的正式拟定的条例草案当中,以便政府向立法会提交的草案能够建立在充分的民意以及专业意见的基础上,体现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立法会在较为完备的吸纳了民意和专业意见的政府草案的基础上,就可以进行专业性的、宪制责任上的立法审议、辩论,包括提出修正案以完善立法草案。立法会最终在取得多数共识的基础上通过23条立法,再按法律程式由行政长官签署并刊宪生效,整个立法的流程就完成了。2024年要启动的23条立法,其立法环境和制度基础与2003年有所不同。此次立法的具体内容,应该说是由两个方面的规范所限定的。首先,它的上位规范包括香港基本法第23条列明的7种犯罪,还有全国人大5·28决定有关维护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与执行机制的有关原则和要求,以及已经实施三年多的香港国安法。这些都构成了此次23条立法的上位规范,23条立法作为本地法例必须与之相容以及衔接,并作出必要补充。其次,23条立法还要处理好和同位的本地法例之间的关系,因为在香港本地的《刑事罪行条例》、《官方机密条例》、《社团条例》等法律当中也涉及到一些条文与国家安全有关,23条立法要对此进行修订和整合。在这样一个上位、同位元规范相互作用的情况下,立法咨询档给出了此次23条立法所覆盖的5个类别的罪行订立的基本范围和框架,包括了叛国、叛乱、窃密和间谍以及危害国家安全的破坏活动,还有境外干预和相应的政治组织的规制,这5大类别的罪名构成了此次23条立法的具体范围。在上述规范之间,香港国安法与此次23条立法的关系非常密切和重要。香港国安法是依据宪法、基本法以及全国人大5·28决定制定的一部全国性立法,列入了基本法附件三,可以说是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法律体系当中的一部基干性法律,与23条立法之间是并行不悖的,并不取代香港本地23条立法的宪制性责任。同时,香港国安法高于香港的本地法律,这也就要求在法律秩序和法律体系上,香港此次23条立法必须基于香港国安法的基础进行订立,而且要与香港国安法之间进行相容、衔接并且做出补充,不得与之相抵触。香港的23条立法要与香港国安法共同构成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完整法律体系和法网。 为香港长治久安奠定良好法律基础 基于上述要求,此次23条立法属于立足“一国两制”新的制度条件的全面综合性立法。港府提出的立法指导方针强调此次立法的全面综合性,这是非常科学的,也符合国安立法的规律。一方面,此次23条立法的基础和制度环境有所变化,它必须是在香港国安法和全国人大5·28决定的要求之下来应对一系列的国安风险,并具体落实基本法第23条之有关罪名规范。另一方面,此次立法咨询档提出要采纳总体国家安全观,而总体国家安全观之下覆盖到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特别是非传统安全在内地以及在香港的发展需要精准的法律来作出规制和回应。所以港府此次23条立法必须全面综合地考虑立法之规范基础的变化以及传统安全、非传统安全的变化,做出法律上的因应,以便高品质、完整、有效地规制国家安全风险,为香港长治久安奠定一个良好的法律基础。具体到立法咨询档中提及的5大类罪名,它们的来源与组合是科学合理的,也是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所亟需的。这些危害国家安全的罪名应该说是由几个方面的因素结合塑造出来的。这一次的23条立法既要符合衔接上位规范即基本法第23条、香港国安法、全国人大5·28决定的要求,又要对同位的本地法例当中相关的国安条文进行修订和整合,并且还要研究比较外国的国家安全立法有甚么先进的经验值得借鉴,特别是重点研究五眼联盟国家(普通法适用国家)的国家安全立法的最新进展,以及重点比较了新加坡的国安立法。在这几重作用之下提出了5大类别的罪名拟定,这一立法研究方法是体量适中与精准的,规制回应框架较为合理,基本能够反映法律的、社会的、内外部的国家安全风险的规制需求。沿著这样一个框架和思考方向去研究吸纳民众的意见,去吸纳专业团体的意见,并且拟定科学合理的条文,此次23条立法就会是高品质的,也是香港社会所需要的。《香港国安法》当中的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已经全部覆盖到了原来香港基本法第23条当中规定的分裂国家罪和颠覆政权罪,因此原来基本法23条立法当中的7种罪,只要去对其他5种罪进行规制回应就可以了。当然,此次23条立法之范围不限于第23条规定的7减2之后的5种罪,还要考虑非传统安全领域所产生的一系列新的国安风险,所以又增列了一些新增国安罪名,由此形成了立法咨询档给出的5大类别的综合性罪名框架。 新增罪名具有正当性与合理性 立法必须对变动中的国家安全风险进行制度性回应,故新增罪名具有正当性与合理性,也与各国之国安立法趋势相容。香港目前所处的国家安全风险环境,其实已经超出了1990年制定香港基本法时23条里面所列举的7种犯罪的范围,所以必须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地对新风险进行回应。比如通过电脑或者说电子系统进行危害国家安全,通过网路方式来干扰破坏香港的法治及危害国家安全,就是新的国安风险。同时,特区内部也存在通过网路行为进行窃密、间谍活动或者是勾连外部势力危害国家安全,这些网路空间和网路行为上的危害国家安全的风险就需要通过新增罪名来加以规制。反对外部干预和非法制裁也是国家安全的新风险。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以干预主义的立法或行政命令对香港事务进行干预,实施非法制裁,对国家的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以及香港的繁荣稳定、长治久安都有持续性的危害,也是对“一国两制”制度体系的一种破坏。此次23条立法专门列明要新增一个罪,即境外干预罪,来对干预行为进行法律上的规制,这其实也是对香港国安法一个非常好的补充,因为香港国安法里面规定了要去规制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但它仅仅规制了香港本地势力去勾结外国势力这一个维度。如果是外国势力主动进行干预,这样的行为同样是危害国家安全的,所以23条立法现在从另外一个维度去规制干预势力对国家安全的危害,使得香港国家安全法律所覆盖的范围就更加完整,而且作用力也更加精准有效。总之,23条立法重启,特区政府依据宪制责任和具体立法要求提出了“蓝纸草案”,香港社会与国际社会针对性出现了不同意见和声音,但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逐步占据主导,显示出“一国两制”制度体系的生命力和影响力,以及科学民主之国安立法的认受性。统筹安全与发展,安全基础越稳固,发展后劲越充足,这是“一国两制”新阶段之制度建设的辩证法,也是“一国两制”的政治智慧所在。 (作者系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田飞龙:《黄花岗外》的革命钩沉与道义重估
2024-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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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田飞龙《黄花岗外》,这本书的名字很吸引人,提示了一种独特的历史联想与思考方式:黄花岗起义是孙中山共和革命成功之前的最后一次「失败」,是最终成功的关键阶梯和推力,黄花岗内的烈士、事迹、记忆和意义,其来由和定数在黄花岗外。廖书兰女士的《黄花岗外》在2021年即辛亥革命110周年之际推出内地简体增订版,是对辛亥革命之共和主义的独特纪念,是对孙中山革命精神与革命烈士群体的诚挚礼赞,更是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与中国式现代化艰难历程的学术钩沉与道义重估。辛亥革命是中国现代史的里程碑,是共和主义价值和政治进程的转捩点,是中华民族现代文明的关键塑造时刻,而孙中山及其主义、政党、起义、牺牲与道德人格之展现,实在是中华民族现代奋斗史的精彩华章。 黄花岗在该书中成了一种精神象征,一种革命之牺牲、美德与意义的历史凝结,一种革命者之历史图腾。廖书兰女士要给我们展示的是,这样一种精神是如何在晚清大变局之际形成和定格的,革命党为何能够做到屡败屡战,死不旋踵,奠基共和,开创现代中国。这是一个关乎现代中国之形成的重大学术命题,各学科之研究汗牛充栋,观点与立场纷呈,《黄花岗外》有何独特性及思想价值,能够在此类研究中独树一帜呢?通读全书,笔者以为如下因素成就了该书之学术与思想意义: 其一,作者旅居港台的长期生活经验及作为历史专栏作家的丰富履历,造成了对香港和台湾与大陆整体革命史深切互动关系的内在观察和心得,孙中山及其共和革命是其中最显著的连接点,作者循此连接点深挖成书,功夫用对。 其二,作者具有相对开阔的国际视野、文学敏感性与较为成熟的历史文献处理方法,选择黄世仲的《党人碑》(1907)为主要研究文本,从辛亥革命史的在场人物和叙事中寻觅历史之真相和精神之生动细节,并能基于客观之学术和历史研究者立场加以评判,肯定中有商榷、解释和补缺,显示学术严谨性和客观公正史观。 其三,一手资料的穷尽搜索和历史过程的细节复盘。作者通过港台及海外联系广泛搜集主题文献和一手珍贵资料,既有独家复印自大英博物馆等处的历史珍稀档与档案,也有大量访谈整理而成的可靠历史素材,还有通过国际学术研讨会和中国史研究专家等途径而汇集的学术研究文献,这些为该书的学术基础提供了关键支撑。 其四,作者的情感投入和对孙中山精神、共和革命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殷切期许,书中细节每每折射出作者的学术工匠精神和细致打磨的思想品性,是极度用心呈现于世的历史文学研究佳作。 《黄花岗外》以黄世仲的革命小说《党人碑》为中心叙事线索展开。如果说孙中山是廖女士的政治偶像,黄世仲则属于其思想偶像。廖女士和黄世仲均为港台范畴的专栏作家,有着以笔入世的志向和成就。「妙手著文章」反映了他们共同的心迹。这也是为什么廖女士对《党人碑》如此钟情和倾心研究的因由。《党人碑》有著重要的革命文学地位和革命精神动员的政治功效。1907年的孙中山与中国革命处于低潮,孙中山的党内地位受到一定挑战,革命起义屡战屡败导致了革命阵营内部意见分歧,意志低落,内争激化。黄世仲深度参与并忠诚于孙中山的革命思想和革命事业,以其独特且具影响力的方式大量撰写革命政论文章和革命小说,全力支持孙中山的革命大业。政论文是直接的舆论武器,应急论辩,争夺政治话语权和社会文化领导权,这一斗争在内地、港台和海外激烈进行着。革命小说则更具民众普及性和影响力,以典型人物的批判性书写及历史事件的导向性叙述为主,潜移默化地开展思想文化斗争,为革命意识形态和政治事业服务。在革命低潮时,在革命理想受挫和革命事业前景晦暗时,革命领袖自身的坚持和呼吁固然重要,革命同道者的「树碑立传」也不可或缺。《党人碑》就是起到这样的历史性作用:以孙中山领导的广州首义(1895年)之历史钩沉和人物评判为线索,广泛触及晚清之际两条路线、两股势力即革命党和保皇党的思想与政治斗争,明确褒扬孙中山的领袖品质与革命思想的正确性,明确贬斥康有为的保皇路线及其投机性和历史反动性。1895年也是中国现代化的分水岭,甲午战败深度动摇清廷统治根基,为变法或革命提供历史与政治空间,中国的政治现代化进程陡然加速。康有为「公车上书」启动了君主立宪的变法进程,相对清廷专制体制有历史进步性,但最终遭受政治挫折并催生了康有为的海外保皇运动,与民主革命路线对抗。孙中山以民主共和思想为革命确立合法性,以香港为基地建立革命组织及策划革命起义,坚决走暴力革命与民主共和道路,最终推翻清廷而建立亚洲之第一个民主共和国,具有开创历史的重大意义。《党人碑》试图唤醒和传播的正是孙中山共和主义革命的道义和力量。《黄花岗外》在基本政治立场和叙事取向上与《党人碑》基本契合,这是建立在廖女士和黄世仲共同的历史观和政治信念基础上的。孙中山的共和思想与革命事业,不仅在其革命进行的过程中名声大噪,给海内外华人及其政治想像和心系祖国的政治行动指明方向,而且深刻影响了中国现代史的宏观进程及中国国民党与中国共产党接力承担的现代国家建构与民主政治建设的伟大事业。这种共和的信念与民族的信念的历史性结合,孙中山是启蒙第一人,也是政治行动第一人。《党人碑》酷似辛亥革命早期(1895—1907)的「封神榜」,孙中山的革命领袖地位由此更加清晰和确定化,而保皇党群体则被定格在历史与政治的反对面,革命党内的机会派和软弱派也受到一定的批判。黄世仲的《党人碑》已具有为革命党立下「春秋大义」与纪律规范的初步意义。由此观之,黄世仲本身的革命精神领悟与革命道义的叙事传播,就已经在1907年的革命阵营内达到相当高度之境界和角色。在1911年的黄花岗起义和武昌起义中,黄世仲同样表现不凡,相继写成《五日风声》和《新汉建国志》,以新式革命小说形式不仅继续为革命党人「树碑立传」,而且以细腻笔法和典型形象向当时启蒙未深的中国社会传播革命道义,召唤革命同志,巩固革命成果。以黄世仲的才学、行动和影响力,恰似辛亥革命之中国版的「潘恩」,而《党人碑》是其革命小说系列中最具影响力和典型性的里程碑作品。 但历史总是与政治相缠绕,光明也难免遭遇黑暗之侵蚀,黄世仲之大名、大义和贡献在当时代遭到了封杀和淹没。廖女士对此亦扼腕叹息,并以《黄花岗外》之研究和传播来专门担负一种为之「历史正名」的使命,由此更可见廖女士对黄世仲其人其事的历史钟情和心心相印,其背后心曲自然是历史转折处的大义觉迷与革命精神的是非曲折。廖女士直言,革命元勋如黄世仲者在辛亥革命成功后被迫害至死,是辛亥革命史的一个重要的阴暗面,而她不避嫌疑,根据史料考证将肇凶者陈炯明与胡汉民和盘托出。事实上,辛亥革命之成功,有所谓「黄花岗外」的经年积累和推动,革命已达一定气候,也有清廷之极端腐败带来的政治演变加速和地方精英离心的因素,并非革命之完全成熟与社会之大体启蒙,否则就不会有袁世凯窃国、张勋复辟、二次革命、「人血馒头」及后来的国民大革命之新事件与新人物了。不仅革命成功之初的广州存在内讧与争名夺利之阴谋动作,即便武汉首义之后的革命当局亦内讧与阴谋汹涌,全国其他地方并无特别改善昭彰之处。这更加凸显了《党人碑》的历史和政治意义,即《党人碑》揭示和推崇的革命道义精神与公心,并未真正落实于革命阵营及社会空间,革命之文化启蒙、社会教育、政权建设与法制建设仍有极大之空间余地。黄世仲身死革命派内部倾轧,其沉冤多年而渐然得雪,《党人碑》之不朽的革命小说开创性地位和政治启蒙意义亦日显昭彰。廖女士立足21世纪之情景和史观,回望百年前之辛亥革命、中山精神及作为中山精神忠实执行者与宣传者的黄世仲及其《党人碑》,其心系历史、学术钩沉、人物评判、道义重估之林林种种,就可通达而解了。黄花岗外,烈士安息处的历史意义并未穷尽,面向历史深处与历史连续进程的学术探寻和意义重塑,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的一种文明意识和理性精神。 当然,作为革命小说和政治启蒙作品,《党人碑》是历史与文学、学术与政治的结合之作,其中的历史选材、价值评判、政治定位和意义导向,不可能没有具体立场的确定和限制。廖女士并未回避这一点,对《党人碑》中显著存在的史料、史观及人物评价的细节偏颇进行了学术性的阐释与纠正,并给出了同情的理解和客观的评述,这是可取的学术立场。《党人碑》由于历史原因,其具体章节散佚较多,虽经廖女士极力搜寻补充,终究未能呈现全貌。而即便借助国民党党史资料进行想像性补缺和补写,其况味、气质及意义毕竟不同。 整体来看,廖女士对这一段历史公案的学术钩沉和道义重估还是取得了不凡的成就,基本澄清了《党人碑》的学术地位和历史贡献,大体还原了黄世仲的政治面貌和人格,深入推进了辛亥革命史与孙中山共和主义精神的细节研究和历史意义的深描。内地在辛亥革命110周年之际推出《黄花岗外》,本身就是对孙中山共和精神、黄世仲《党人碑》及廖书兰女士之革命史研究和阐释的时代肯定,并使黄花岗内的革命先烈告慰和瞑目,黄花岗外的历史正义更加清明,以及面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与两岸完全统一的精神基础更加巩固。 孙中山先生于1921年12月应邹鲁的请求为《黄花岗七十二烈士事略》写序,既提及「斯役之价值,直可惊天地泣鬼神,与武昌革命之役并寿」,又扼腕而叹「顾自民国肇造,变乱纷乘,黄花冈上一土,犹湮没于荒烟蔓草间。」可见辛亥革命的波澜壮阔、跌宕起伏与暗流涌动,「并寿」之黄花岗亦有「湮没」之孤寂,这是革命先行者「死不旋踵」的伟大与悲凉。黄世仲没有死于黄花岗之起义现场,却牺牲在革命成功后阵营内部的倾轧迫害,其「并寿」与「湮没」之历史命运,恰与黄花岗烈士群体同,故黄世仲既在黄花岗之外,也在黄花岗之内。廖女士以《黄花岗外》为黄世仲、《党人碑》及孙中山共和精神正名和传扬,是一种历史正义感和学术真精神的卓越体现,也为当代研究和阐释中国革命史和民族精神史提供了一种独特方法和学术样本。 为此,我诚挚向内地读者和革命史研究者推荐廖女士的这部专著《黄花岗外》。我们要通过历史现场的学术钩沉和道义重估,凝聚起民族复兴和国家统一的更强大意志和力量,奋身于新时代中国式现代化的伟业之中。 (作者系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田飞龙:粮食安全与霸权稳定性:《小麦战争》的历史启示
2024-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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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田飞龙帝国与霸权是人类文明史的规模现象和竞争现象,也是现代化与全球化的内在现象。帝国及其意识形态、制度框架是帝国研究的主流,但帝国的基础及帝国权力的变迁却是多要素和多面向的。人类文明史上出现过帝国兴衰的诸多案例,如何解释它们的兴衰更替及其深层机理,是帝国史研究的关键线索。中译出版社最新推出的译著、美国历史学家斯科特·雷诺兹·尼尔森的《小麦战争:谷物如何重塑世界霸权》恰当选取了小麦作为观察和评估帝国权力与秩序变迁的关键变数,为我们打开了帝国史研究的一扇新门。该书可视为美俄帝国竞争史的一个历史缩影。从美国的帝国成长史及其全球竞争策略来看,对欧洲市场与欧洲地缘政治权力的争夺和控制是一条主线。控制欧洲,不仅抓住了最有消费力的现代化群体,而且可以形成跨大西洋的经济政治联盟,整合塑造以欧美为中心的全球霸权秩序。美国对一战和二战的决定性介入、二战后的马歇尔计画与北约体系均服务于这一点,美苏冷战则进一步巩固了美国对欧洲的经济与安全控制权,其制度性后果延续至今,深刻影响到欧洲战略自主和美国全球霸权稳定性。2022年2月24日爆发的乌克兰战争,以“代理人战争”的形式重启了北约体系与俄罗斯之间的激烈地缘冲突,其中一条关键线索就是乌克兰小麦的控制权。与战争进程相应的是黑海粮食运输协议的起伏波澜,甚至卷入了多边政治担保机制和联合国安理会的加持机制。从《小麦战争》的历史叙事来看,近代俄罗斯帝国的崛起与对乌克兰粮仓的控制紧密相关,而帝国衰落及十月革命的爆发则与美国小麦在欧洲市场优势的形成及乌克兰小麦产业萎缩有关。当代的乌克兰战争,小麦是关键点,俄国能源也是关键点。从美国角度而言,以代理人战争切断俄国对欧洲的能源供应并控制乌克兰小麦,可以极大打击俄罗斯国家财政实力及地缘影响力,削弱俄罗斯在全球体系中抗衡美国的能力基础,其本质仍是历史上美俄帝国竞争史的延续。从俄罗斯角度而言,乌克兰小麦与俄罗斯能源不能被北约控制与隔离,俄罗斯的特别军事行动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持粮食安全和能源贸易利益。因此,未来乌克兰和平协定之最紧要条款,必然包括粮食安全和能源贸易安排,只有这两个问题得到妥当解决,欧洲安全新秩序才有可能实现。《小麦战争》提出了一个非常经典的判断:粮食即权力。这是农业与工业时代的国际政治法则,作者确信在数字时代仍然适用。资讯是最宝贵的当代财富,但资讯不能吃,不能喝,粮食仍然是人类生存的最基本条件,围绕粮食特别是大宗农业产品的生产与市场竞争,仍然是国际政治博弈与地缘冲突的关键点。粮食的权力属性,在法国重农学派那里得到高度肯定,而据作者考证,法国重农学派之思想和政策受到中国古典思想家孟子的深刻影响。孟子在中国是儒家“亚圣”,以仁学著称,以“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作为思想与政治原则,考虑到中国当时的农业社会文明背景,其思想对法国重农学派的影响就顺理成章了。中国古代谚语“民以食为天”也颇能作为思想验证。作者还特别提到中国“一带一路”所具有的对粮食安全与能源安全的战略和地缘政治意义,这是很有眼光的深刻解读。作为历史学家,尼尔森有着学术职业的敏锐性,对重大历史危机、革命及地缘政治冲突的观察和分析有独到的切入点和视角。他考察过诸多革命与冲突事件,基本能够从中找出粮食危机的根源或线索。与小麦战争有关的“面包、土地与正义”的革命动员策略及其政治心理催化机制,在作者考察的诸多个案中精彩呈现。《小麦战争》的主线是帝国权力变迁史,叙事重点在于美帝国的小麦生产与市场化对俄罗斯帝国的竞争优势,以及俄罗斯帝国小麦生产的“东方化”及其财政破产的故事。作者在这一宏大的帝国小麦战争脉络中凸显了一位犹太学者兼粮商帕尔乌斯的巨大历史作用。作者声称帕尔乌斯的理论深刻影响了列宁、卢森堡和资本主义世界体系学派。帕尔乌斯是犹太粮食投机商,也是俄国十月革命的鼓动者,甚至是土耳其现代建国的重要参与者。在帕尔乌斯的跨国思考与政商行动中,粮食既是消费品,也是金融品,他的“农业危机”理论与有关革命、帝国及秩序的小册子作品,对同时代的思想家和政治家产生了重大影响。他预言到俄罗斯帝国小麦“东方化”的财政危机与帝国灾难,以及革命爆发的契机。他游说一战中的德国政府资助了列宁的十月革命,对瓦解俄罗斯帝国起到了重要作用。帕尔乌斯似乎没有祖国,穿梭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欧洲各国,对帝国权力与秩序变迁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个人作用,其抓手和杠杆正是小麦及其市场力量。或许,没有祖国的犹太人的精明、贪婪、想像力和行动力,恰恰构成了西方乃至全球历史发展的隐秘机制。作者在书中提到了1860年代的两场废奴革命:美国废除奴隶制和俄国废除农奴制。美国的小麦生产及其全球产业优势的形成从此出发,美国的小麦金融期货机制、本地生产规模化与铁路网路化、跨洋运输技术进步和成本控制等,为美国小麦竞争力提供了强大支撑,将俄罗斯帝国的乌克兰小麦逐步挤出欧洲市场。废奴之后的美国小麦生产实现了技术、金融与市场的现代化和国际化,俄罗斯帝国的小麦生产却没有能够同步更新,这导致了乌克兰奥德萨的“1873年大恐慌”以及俄罗斯帝国在小麦战争中的失败。俄罗斯的替代性选择是小麦生产的“东方化”及相应的小麦信贷与税收机构的制度创新,并对远东地缘政治秩序包括中国的地缘安全、粮食安全造成重大影响。1905年日俄战争失败中止了俄罗斯帝国小麦生产的“东方化”进程,以及俄罗斯农业信贷体系的崩溃与债务危机的爆发,催生了1905年革命。俄罗斯小麦战争失败的阴影并未散去,一战之爆发与俄罗斯帝国确保黑海粮食通道安全的战略危机感有关,十月革命的爆发则与俄罗斯粮食安全的总体性危机有关。由此可见,小麦战争史,就是人类文明史和帝国秩序变迁史的一种独特书写模式。作者反复告诫我们,粮食即权力,粮食安全是国家乃至帝国安全与霸权稳定性的基础,并强调这一点不因为数位时代与数位生活方式的到来而改变,因为粮食关乎生存和安全,数字关乎的只是便利和效率,粮食始终是人类存续的最关键基础条件。我国新近通过了《粮食安全保障法》,在第一条立法目的条款中强调“为了保障粮食有效供给,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提高防范和抵御粮食安全风险能力,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这是将粮食安全纳入了总体国家安全观及其法制保障体系的范畴。美国在全球粮食生产中仍然占据主导优势,美国小麦、大豆及其转基因产品,构成美国全球霸权的重要支柱,并对其他国家的农业体系及粮食安全造成重要威胁。中国的粮食安全与政治安全关系密切,自古而然,当代尤甚。从《小麦战争》揭示的美俄帝国竞争史及其教训来看,中国的粮食安全与粮食生产的现代化、自主化和国际化就成为民族复兴与中国式现代化的关键支柱,也是中美体系性竞争的关键战场。 (作者系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田飞龙:米莱重启“姓资姓社”之争,谁才是“通往奴役之路”?
2024-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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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田飞龙米莱当选,美洲震惊。米莱达沃斯演讲,举世愕然。在一个混杂多元的世界,米莱的原教旨自由主义宣言及其配套的激进自由化改革措施,让人们看到了一个疯狂的“加强版休克疗法”正在阿根廷展开,而且可能对全世界范围内的经济思想和政治路线产生冲击。在从政以前,米莱更多是以经济学家的身份为人们所熟知,但不是普通的经济学家,而是奥地利学派经济学家,是市场原教旨主义的信徒。在他看来,市场至善,政府至恶,个人至善,集体至恶,由此推演出自由资本主义至善,社会主义与集体主义乏善可陈。米莱演讲有很强的针对性:其一,针对阿根廷经济路线中的集体主义和政府干预因素,要彻底清理既往政策,改行激进的自由主义政策,期待阿根廷出现自由经济奇迹;其二,针对西方世界在经济思想与政治治理上的集体化和社会主义化,提出思想和政治批判,触发西方集体反思与联盟行动;其三,针对社会主义国家的改革及其路线,保持经济思想和意识形态上的批判和对抗。这三重针对性,从阿根廷国内改革到西方思想救赎再到对社会主义国家的体系竞争,米莱的思想与政治世界即刻鲜活起来,似乎自我塑造成了西方自由主义的第一思想家和第一政治领袖。比较而言,拜登和布林肯都要相形见绌,黯淡无光了。米莱对市场的推崇与对政府的否定,在逻辑上和价值上都是彻底的。米莱的思想逻辑并不新鲜,不过是哈耶克主义的再版。读一读1940年代哈耶克的《通往奴役之路》,米莱演讲彷佛是其最精致的读后感和行动书。米莱演讲结尾的口号是“自由万岁”,听起来很有思想穿透力,给绝望中的人们以希望,给多元中的思想以导向,给大变局的世界以“塞壬”之声。试想,如果各国皆以米莱演讲为政策新路,全球化与经济发展又将如何?米莱预设的是一个极度理想化的自由市场世界,其中政府和集体不起支配作用,个人极度自主,要素自由流动,产业自然匹配,国际贸易畅通无阻。这是一个自由资本主义的乌托邦,是自由主义意识形态的极致化,但在现实经济和政治实践中从未存在过。米莱的演讲在网络上激发热议,意见分歧:褒扬者视其为思想知音和政治同道,是哈耶克主义的共同信徒,并借此抨击社会主义甚至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福利政策和产业政策;批评者视其为思想怪物和政治巫师,指责其迷信市场,贬损政府,以及不切实际与后果严重。米莱演讲最重大的意义在于重启“姓资”与“姓社”之争,并挑起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内部的左右之争,对诸多国家现实性的福利政策、产业政策与治理政策进行根源性攻击。他的思想根源是奥地利学派经济学的市场原教旨主义,他的经济政策路线与美国特朗普主义有一定的重叠和旨趣,但他甚至比特朗普更彻底。阿根廷的“米莱经济学”无法在美国复制,也无法在南美获得积极响应,甚至他的主张从一开始就遭到南美同行的严重质疑。米莱的思想与政治对手是众多和强大的,既包括南美根深蒂固的左翼政治经济传统,也包括西方的罗斯福主义和凯恩斯主义,还包括以中国为代表的社会主义传统。这些在经济与政治实践中更具现实性和理性的不同传统,反映了人类对政府与市场关系的结构化认知:既非市场至上,也非政府至上,而是各有功能,错落有致。米莱要将市场推向理想化的极端,事实上在西方体系中也显得格格不入。市场上不只有自由、理性的主体,不只有资本强者,还有依附、感性的群体以及失败的弱者,国家间存在文明与主权之别,存在激烈的竞争与复杂的合作,从国家到人类社会还有共同危机需要应对,这些都不是单纯市场经济就可以完美解决的。将市场完美化,不承认市场缺陷,不承认资本原罪,不承认集体伦理的合理性,不承认强弱之间的共存伦理,米莱经济学表面讲自由,实则必然导向丛林状态式的弱肉强食,与人类文明进步之道德方向并不相符。即使在亚当-斯密那里,也不是纯粹市场主义,而是市场与政府、社会道德的某种结合。一种逻辑推到极致,凸显的不是“深刻”,而是“片面”。但人类也许需要阿根廷的这场自由资本主义实验,以便对自由主义的极端版本进行可见的检验,从而为人类在21世纪的道德和政治实践提供更清晰的共识与方向。在一个思想混沌和前途未卜的大变局中,米莱之言行有几分唐吉坷德的遗风,也有几分哲学王的自负。米莱需要知行合一,需要阿根廷作为试验场给出一个现实证明。也因此,未来时段阿根廷的经济走向和发展绩效,就会成为举世瞩目的观察评判对象,米莱本人也会是希望和绝望交织的风暴中心。国内学者对米莱演讲及其政治经济学路线予以现身说法式的抨击,南美墨西哥和委内瑞拉总统也对其加以质疑,西方世界的主要政治领导人并未热烈回应他的主张,更多的学者、投资者和政治观察家则保持了有距离的冷观甚至淡漠。这进一步凸显了在当今世界氛围下米莱及其市场原教旨主义的“孤独”身影。思想的彻底性当然有其逻辑上的酷美,而在混沌不一的炎炎浊世,带有鬼魅色彩的强力批判及其替代性呼吁,自然会带上一股思想与行动的蛊惑魔力,但这个世界从未纯粹,是众人、众口、众国和众生的,政府与市场,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集体与个体,东方与西方,需要的是辩证和共存,需要的是安顿与互惠,需要的是思想调适与实践检验。如果米莱笃信社会主义是“通往奴役之路”,那么他所主张的原教旨资本主义则很可能是“通往丛林之路”。对米莱及其思想和信徒而言,这是一场带有根本信仰性质的自由主义道德自救和经济自新的伟大实验。但对于不同文明和区域的国家民族而言,以及全人类的和平发展前途而言,米莱实验可能是一种乌托邦式的激进展现,其破坏性大于建设性,其后果当然主要是阿根廷人民承受,也必然波及全球和全人类。米莱的演讲和行动深刻表明,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之间的现代性之争并未终结,在21世纪的大变局下仍在变奏展现。米莱思想及其阿根廷实验的未来走势、影响与结果,是人类思想与实践演进的重大研究课题。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我们在大变局中得见这一场思想逻辑的自由资本主义国家性实验,是一种历史的观察契机,也是学术思想磨砺进步的契机。事实上,早有研究者指出过自由主义思想在19世纪后半期出现过“钝化”现象,即自由原则与市场理性需要与社会主义信条、集体价值互动整合,尽管自由仍是本体和原则,但自由不再纯粹,其他的非自由价值取得规范性与合理性,并逐步反映到国家的立法与社会政策之中。甚至自由主义在那个时代的关键代表、《论自由》与《代议制政府》的作者约翰-密尔的思想体系中已然出现集体价值的成分。可是,自由主义的“钝化”似乎不是思想和政治的退步,而是一种面向人类社会的合理改进,因为人类社会需要的不仅仅是自由,还有共存,还有互爱。在个体与集体的生存辩证法中,个体并不具有绝对的优先性,这甚至成为了人类文明进步的逻辑前提。将个体推到绝对优先地位,实际上是对人类文明连续性和共同体道德秩序的逻辑反动和政治颠覆,其实践后果往往就是“通往丛林之路”。这也是为什么西方在经历一战和二战之后走向了福利主义、民主主义和社会多元主义,而不再留恋甚至迷恋自由的原教旨含义及其市场主义。当然,市场会失败,政府也会失败。与常在的政府及其失败经验的频繁刺激相比,总有一种思潮或心理倾向会引导人们尝试探问“更彻底的市场”是否是更优选择。这就是米莱灵魂深处的好奇与渴望。但这种好奇与渴望未必建立在真正理性的基础上,其思想主张与实践结果就很难获得普遍支持与认同了。无论如何,米莱是人类思想与文明演变的一种可能性,一种心理倾向,一种政治猎奇,一种社会想象。阿根廷开启了这一路线的制度实验,无论结果如何,对人类在理性上最终作出正确选择都是一种无法忽视的经验与历史。 (作者系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田飞龙:香港23条立法是补课式的重大制度建设
2024-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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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田飞龙2024年1月30日,香港特区政府启动23条立法公众咨询活动,为期一个月。从政府公布的《公众咨询文件》来看,有关立法原则和框架基本清晰,公众立法咨询和参与获得有效的指引,可以针对性研究和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公众咨询是民主立法的一个重要环节,本身就体现了23条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是香港居民享有的基本法上之民主权利的体现。在2020年引入《香港国安法》之后,何时并以何种方式完成23条立法一直是“一国两制”制度建设与香港法治发展的重要而敏感的议题。在选举制度改革、区议会制度改革及新的立法会、区议会产生之后,在香港“爱国者治港”获得政治正确性、法律权威性和社会文化领导力之后,特区政府决定启动23条立法,其立法时间点的判断和选择是精准的,也是合理的。23条立法,从历史来看,是香港法治发展的最敏感议题之一。2003年的23条立法挫折,暴露出香港对国家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的认同缺失和法律盲视。彼时的香港法律界及市民社会拥抱著一种与国家利益相对抗的自由民主观念,认定23条立法是自由之敌,是中央及其控制的特区政府干预香港自由民主的制度抓手。反对派当年发起的城市抗争大游行,不仅重创了立法进程,损及了特区政府权威和基本法权威,而且催生了香港城市民主运动的新范式,后来的非法占中和修例风波与之有前后承续关系。香港反对派与市民社会不信任国安立法,不认同国民教育,其政治价值观和政治行动锚定于“双普选”。这就造成了香港回归以来“一国两制”制度文化的价值撕裂:爱国与民主对立,安全与自由对立,一国与两制对立。在此类对立与对抗条件下,23条立法挫折是必然的,23条立法延宕至今也是必然的。然而,香港反对派终究缺乏政治美德、政治想像力、政治公心和政治妥协技艺,一味对立对抗乃至于颠覆,破了法律底线和“一国两制”制度安全底线,就必然引发国家自上而下的立法和治理改造:爱国者治港,反中乱港者出局。这次重启23条立法,从中央到港府再到爱国者群体,是责任感强烈,制度共识凸显,自信心充沛。这是一次“补课式”立法,是在《香港国安法》基础上进一步弥补国安法律漏洞、全面应对国安制度风险及构筑完整国安法网的重大制度建设,具有显著的必要性与合法性。这次立法也不同于2003年立法,其制度环境与立法目标已有重要的变迁。《公众咨询档》对此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解释说明,对公众具有立法释明和参与引导的积极功能。 此次23条立法在“一国两制”制度体系建设与香港法治发展层面具有如下特点和制度进步意义:第一,23条立法以更完整的制度基础为依托,全面回应新时代香港国安制度风险。此次23条立法是不局限于狭义的基本法第23条的“23条立法”,其立法的规范基础既包括狭义的第23条,也包括全国人大“5·28决定”和《香港国安法》,并且需要在法律体系与规制技术上与《香港国安法》进行衔接、相容和补充。这就决定了此次23条立法不是简单回到2003年国安条例草案的框架,而是需要提出立足新制度基础的全新框架。《公众咨询档》第10页提及了此次23条立法范围的解释方法,认为基本法第23条“根本要旨是要求香港特区自行立法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这一“根本要旨”指向的习近平主席在香港回归25周年纪念大会上论及的“一国两制”方针的最高原则,指向的是“一国两制”范畴国家利益的具体内涵与类别,指向的是国家安全的“总体性”的法权意涵。第二,23条立法在国家安全基本概念上采行“总体国家安全观”,但在具体制度安排上体现“一国两制”特殊性。《公众咨询档》明确了此次立法的国家安全概念的唯一性,即统一于2015年《国家安全法》规定的“总体国家安全观”,这是新时代国家安全观,也是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叠加整合的安全观。这一安全观表达于《国家安全法》第2条,即“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香港国安法》立法时并未明确香港适用“总体国家安全观”,概念的模糊导致实施的偏差,此次23条立法予以明确化,是“一国两制”国安立法的法理自觉和自信的体现。国家安全概念的同一化显示了“一国”的概念与利益的确定性,但《公众咨询档》亦指出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法律的具体措施“根据香港特区的实际情况而定”,包括香港适用ICCPR和《人权法案条例》的特定法律环境,这就凸显了“两制”的差异性。“概念同一,措施有别”,这正是“一国两制”制度原理的精髓所在。国家概念只能来自“一国”,国家安全概念也只能来自“一国”,在“一国”的法理清晰化条件下具体考量和安排“两制”对应的国家安全制度的差异性,以便与各自的法律环境相适应并形成融贯的法律体系,这是完全符合“一国两制”制度原理与现代法治建设规律的。 第三,23条立法在具体内容和体系上需要与本地法例、基本法第23条及全国人大“5·28决定”以及《香港国安法》相衔接与融贯,从而承担起《香港国安法》法律体系的结构枢纽功能。面对香港修例风波和区议会“黑暴化”的颠覆性威胁,《香港国安法》属于应急性和典型性立法,未能覆盖香港国安制度风险的全部,也未能覆盖基本法第23条规定的“七宗罪”,更不可能在具体制度安排与程式上尽善尽美。经过三年多实施,《香港国安法》与香港普通法的制度性磨合有所进展,但国安领域的新风险、外来干预的制裁性风险以及港独组织国际化的风险等不容忽视,《公众咨询文件》中有具体列举和分析。这些因素要求23条立法实现全面、综合性的制度回应,实现法律体系的上下贯通,特别是实现与《香港国安法》的衔接、相容和补充。从维护国安的实际需要及法律体系完备性出发界定23条立法的范围、内容与体系构成,这反映了此次立法的科学性与合目的性。第四,23条立法具体罪名和制度框架安排上体现了综合性、针对性和制度衔接性,是公众咨询与法律草案拟订的关键点。在立法范围上,《公众咨询档》确立了两项基本指导原则,即全面综合性立法原则和重复专案不立法原则。全面综合性立法原则是指本次立法需要全面回应国安制度风险,包括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也要全面落实全国人大“5·28决定”和《香港国安法》规定的宪制责任和义务。重复项目不立法原则是指《香港国安法》已经规制的分裂国家罪和颠覆国家政权罪,本次立法不再重复规定。在立法针对性上,《公众咨询文件》提出了如下立法罪名范畴:(1)叛国及相关罪行;(2)叛乱、煽惑叛变及离叛,以及具煽动意图的行为;(3)窃取国家机密及间谍行为;(4)危害国家安全的破坏等活动;(5)境外干预及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组织。这些罪名范畴涵盖了基本法第23条规定的有关罪名以及新出现的需予规制的罪名。这些罪名之订立及刑罚之具体配置,涉及多部本地法例如《刑事罪行条例》、《官方机密条例》、《社团条例》等的修改,也涉及部分的普通法罪行的成文化。这些具体的立法技术性问题,香港法律界可以有很大的意见参与空间。制度衔接性是重要课题,23条立法既要与本地法例横向衔接,又要与《香港国安法》纵向衔接,并确保自身订立的制度规范符合法治与人权保护的既有标准。第五,23条立法具有域外效力,与《香港国安法》的保护管辖原则保持一致,增强立法的威慑性与执行力。从比较法角度而言,国家安全法的域外效力及其保护管辖规定是通行做法,因国家安全犯罪具有特殊危害性和行为模式的跨境倾向,法律需要订立与之相称的域外管辖机制。当然,这种域外管辖机制并非一种非法的长臂管辖,而是一种互惠机制,其具体执行需要通过双边或多边的刑事司法互助协议加以实现。目前来看,《香港国安法》的域外管辖机制遭遇到美西方国家的政治阻却和制度干扰,导致诸多港独分子和组织逍遥法外,也放纵了外部干预势力的非法破坏行为,这是美西方国家“司法政治化”的体现,并不符合法治原则。但域外管辖机制仍是有意义的,可以对本土势力和外部干预势力的勾结破坏行为进行合理的延伸打击,并尽可能压缩其国际活动空间和具体行为的煽动效果。随著中国法治进步、国际地位提升与国际合作机制的完善,《香港国安法》与此次23条立法的域外管辖机制会逐步显示强大威力和精准惩罚性,故在本次立法中加以明确规定并规范执行,是合理与有远见的。总体来看,《公众咨询档》提出了23条立法的背景、原则、框架和议题,是一种“纲要”式的立法计划书,也是公众可具体参与的立法框架稿。此次23条立法不是如同2003年那般宽松和缺乏明确框架,而是有著全国人大“5·28决定”和《香港国安法》的既定法制前提和基础,有著基本法第23条立法的列举范围,有著香港本地法例的关联性条款,还有著国安新风险的事实依据。《立法咨询档》将这些因素统筹归类,提出了面向公众和专业人士、甚至包括国际利益相关者的立法咨询框架,显示了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公开性。即便如此,此次立法仍然且必然持续遭受来自本土势力和外部干预势力的诋毁和指责,也会遭受来自市民群体的某种质疑和误解,这就更需要港府和爱国者阵营进行充分动员,展开充分咨询,提供充分解释说明,包括在香港本地及国际社会的一般性公众沟通和专业界别的定向沟通。当然,刻意的歪曲、唱衰和打压,是很难通过理性沟通加以消除的,这就进入了立法斗争的范畴。此次立法必然遭遇到持续和激烈的舆论战、法理战和资讯战,这对于经历过修例风波的港府及爱国者阵营恰恰是又一次重大的政治考验,是对“爱国者治港”之忠诚贤能水准的集中测试。同时,台湾地方选举中赖清德胜选,务实台独派得势,以及美国总统大选的“中国牌”效应凸显,美国盟友跟进行为加速抬头,23条立法及其相关联的“一国两制”话语权与中国国家发展确定性恐又将陷入纷争之中,香港经济与金融地位以及中国形象与法治规范性需要经历复杂的博弈、斗争和塑造才能重新确立自身的稳定性、规范性和可接受性,这是中国走向世界舞台中央和“一国两制”长期坚持必须经历的阵痛和新生。 (作者系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田飞龙:香港筹备国际调解院具有独特优势
2024-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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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田飞龙2022年,中国外交部与香港特区政府签署了《关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国际调解院筹备办公室的安排》,这是“一国两制”框架下新制度使命的展现。香港应当在国家的信任和支持下,利用自身综合优势,与国家共同建设好国际调解院,为香港法律服务业开辟新空间。 法治是香港的核心价值,是香港营商环境与发展优势的基础性条件,更是香港承担内地与世界互联互通桥梁纽带作用的制度信心来源。中央支持香港从由乱到治走向由治及兴,始终重视香港法治的巩固和法治生态要素的培育优化。2022年10月21日,中国外交部与香港特区政府签署了《关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国际调解院筹备办公室的安排》,这是“一国两制”范畴下内地与香港就涉外法律事务展开的积极合作,也是中国彰显参与全球治理制度性角色的重要体现。此前,中国已与有关国家协商签署了《关于建立国际调解院的联合声明》,达成了建立这一新型国际司法组织的政府间意向,但公约起草与组织建设工作还有待具体开展。中央选择香港来具体承接这一国际组织的有关筹备工作并落实在香港设立国际调解院的制度责任,是“一国两制”框架下新制度使命的展现。在香港的法治生态要素中,诉讼和仲裁是显著优势,调解是新发展优势,而国际调解院落户香港及国际调解组织制度化与业务化运作,无疑构成香港全球法律服务体系的增量发展,为“一国两制”下香港涉外法治与全球治理功能的发挥提供组织基础和制度支撑。《行政长官2023年施政报告》提出成立“香港国际法律人才培训学院”以及深化调解文化和调解制度建设,无疑为国际调解院的规范发展提供了关键的政策支撑,也将健全和提升香港全球法律服务体系的要素与能力。在国家“十四五”规划关于香港角色的“八大中心”目标中,亚太区国际法律及解决争议服务中心是关键目标之一,国际调解院属于政府间国际组织,是致力于以调解方式解决国际争端的新型组织,可以有效增强和扩展香港既有的争端解决服务体系与功能。调解是诉讼、仲裁之外重要的纠纷解决机制,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制度性成果,也是相对于西方法律文化之诉讼中心主义的比较优势。以国际调解院承载和传播调解型东方法律文化及其制度智慧,是中国文化走出去及服务于人类和平发展的重要创新。当今世界秩序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俄乌冲突与巴以冲突暴露出联合国安理会机制的重大漏洞,国际法院及国际刑事法院等国际司法机制也难以解决此类国际争端,美西方单边主义的霸权与制裁体系更是无法公正有效提供全球治理公共产品。同时,世界各地区的武装冲突、领土纠纷、难民危机、地缘政治矛盾、贸易保护主义与制裁/反制纠纷等层出不穷,现有的国际纠纷解决机制(包括WTO)难以应对日益增长的国际争端解决需求。更有甚者,美西方主导的霸权体系及掌控的某些国际组织体系,对中国的和平发展造成严重损害。中国积极筹建新的国际组织,增强在全球治理范畴的制度性作为,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开展世界体系内涉外法治斗争与制度建设的战略性动作,是一种国家竞争与国际法治的思想自觉与实践突破。 选择香港,既体现了中央在“一国两制”范畴对香港国际地位与作用的强大政策支持,也体现了中央对香港法治的国际地位与法律服务能力的高度肯定。香港在筹备国际调解院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其一,香港实行“一国两制”宪制秩序下的普通法司法制度,其司法独立与法治享有极高的国际知名度和实际的制度运行能力,法治指数排名处于国际领先区间,具备筹备和运行国际调解院的主要条件和基础性能力要素。其二,在香港设立国际调解院相对而言更容易被国际社会接受,这除了与香港本身的法律服务能力与法治地位有关,还与香港作为贯通中西的文化枢纽地位以及相对中立的国际大都市地位有关。存在国际争端的争议方对在香港进行有关调解和对话,在接受性上是最高的。其三,香港既有的法学教育、法律服务业水准、外籍法官与外籍律师的有关政策安排以及香港特区政府承接和处理国际争端业务的意愿和能力,都是值得信任和期待的。关键是,香港的法律专业性、法律人才国际性与中央政策的全力支持相结合,可以为国际调解院的成功运转提供强大支撑,从而显示出“一国两制”在提升香港全球法律服务能力方面的新进展和新作为。国际调解院是香港国际地位与优势的全新增长点,是中国大国外交与负责任参与全球治理的制度性贡献。这一新型国际组织的落地对香港未来发展而言,具有如下积极影响:其一,弥补香港在国际调解范畴的制度性和机构性不足,使香港作为国际争议解决中心的制度性服务能力进一步扩展,形成诉讼、仲裁、调解相结合与相互促进的健全法律服务体系。其二,增强“一国两制”下中国在香港的国际化参与和治理能力,利用好香港平台解决国际争端,体现中国对联合国宪章有关和平安全义务的制度性承担。其三,提升香港法律服务人才专业水平,增强香港在法学教育与调解专业人才培养方面的学术和职业影响力,将香港打造为全球调解服务中心。其四,以国际调解院为典范,为中国及香港特区协同创制新的国际组织、领导缔结新的国际公约以及坚持和凸显和平发展核心价值观探索出一条行之有效的制度操作方案。其五,在中国走向世界舞台中央及世界体系剧烈演变的条件下,国际调解的客观性需求将极大增长,香港在国际调解院层面的开创性工作将为香港带来高端服务业的新形态和新增长,也会带来全球对香港地位及“一国两制”的更好理解与认同。香港在新时代发展中应当凸显经济桥梁、制度桥梁与文化桥梁的综合优势。而国际争端解决中的调解制度化,正是全球治理法治化、国际法规范发展及涉外法治创新的重要制度抓手,是“一国两制”制度体系丰富发展的特色增量,更是香港全球法律服务体系的结构提升。香港应当在国家信任和支持下,利用自身法学教育先进、法律服务业基础良好、法治人才培养体系完备及全球法律人才共用政策健全的综合优势,与国家共同建设好国际调解院,为香港法律服务业开辟新空间,为国家涉外法治与全球治理提供强大制度服务能力支撑,为香港平台孵化建设多领域国际组织探索实践经验,为人类和平发展贡献中国香港的智慧与力量。 (作者系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天大研究院资深研究员,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田飞龙:台湾选举加速民意裂变和政治多极化
2024-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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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田飞龙2024年台湾地区选举,蓝、绿、白三方竞逐。这场选举发生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深刻演变和岛内政党民主轮替的关键时刻,其结果反映了台湾主流民意的裂变和迷茫,“台独”并未得势。在基本盘作用、执政八年的公权力护持以及外部势力影响等多重因素下,民进党候选人赖清德以40%的新低得票率当选,立法院选举中民进党丧失第一大党地位,仅得51席。蓝绿持续对抗与白色中间势力的崛起,代表台湾主流民意更难聚焦和共识化,更代表民进党追求的“台独”目标缺乏清晰的民意基础。本次选举在法理性质上属于中国内部事务范畴的地方选举,两岸之间的治权之争不影响台湾地区的法律地位和行为属性。从国际法来看,二战后《波茨坦公告》等国际法文件清晰确认台湾属于大陆,联合国第2758号决议更进一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一个中国”的唯一代表权,台湾不具有国际法主体地位和国家资格。从国内宪法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台湾属于大陆,并设定了国家统一义务。台湾地区的任何选举不具有主权属性,也不是任何意义上的国家行为,而是治权意义上的内部管理行为。民进党选举结果可以进行政治和国际关系的多重解读:其一,台湾民意结构的裂变,约六成选民未投票支持民进党,反映相当大比例的选民不同意民进党的“台独”路线和两岸脱钩路线;其二,国民党基本盘保持稳定,显示和平发展、和平统一仍构成岛内民意的重要取向,这股力量是可培育和可期待的;其三,民众党得票率明显上升,吸走了民进党部分选票特别是青年人选票,显示台湾青年的某种政治觉醒以及寻找新出路的渴望,未来这一部分选民的政治行为及其影响将催生台湾政治光谱进一步多极化;其四,民进党赖清德当选很大程度上得益于“蓝白合”破局,否则以事后得票率来看,下架民进党的政治机会很大;其五,民进党新一届政府必然是弱势政府,立法院内议题性甚至联盟性的“蓝白合”仍有空间,立法院的民主监督与政治制衡的制度效能有望得到激发。这些分析和结论表明,民进党未来执政在“台独”路线上将会遭遇更多阻力,在民生政绩上将受到更多严格监督与问责。与此同时,国际社会继续展现对“一个中国”原则的肯定和对“台独”路线的抑制态势。就在台湾地区选举结果出炉前后,瑙鲁宣布与台湾断交,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交。这意味着台湾的所谓“邦交国”又减少一个,其国际空间因自身错误政治定位和路线而更受压缩。同时,因民进党拒绝承认“九二共识”,顽固坚持“台独”路线,破坏两岸和平发展,大陆不得不启动贸易壁垒调查及检讨ECFA的合法性基础与可持续性,后续有关制裁措施及其效应,台湾本身无法忽视,其产业界与民众利益可能因为民进党错误路线进一步受到影响。再者,若赖清德展现所谓“务实台独”路线及更强硬措施,大陆必然依法进行反制和综合性打击,两岸关系有可能进一步受到波动冲击。在不投民进党的近六成选民中,上述预期和影响应已得到适当理解,他们后续如何因应行动,对民进党执政基础和路线取向之影响不可低估。中华民族复兴进入关键攻关期,大变局中潜藏着中国式现代化和两岸完全统一的深刻契机,两岸中国人必须抓住这一历史机遇,以国家统一和民族复兴书写中华民族共同体新的辉煌篇章。民进党一叶障目,对抗历史主流和民族大义,误判内外形势,操弄岛内民意,制造两岸对抗,是中华民族的政治公敌。此次选举不代表民进党得势,而是反映了台湾民意对内外变局一定程度的敏感性和回应性,也反映了台湾青年人对民进党的政治区隔,这就为台湾政局未来进一步演变埋下了伏笔,也为两岸和平发展、融合发展与完全统一留下了想像和实践的空间。来源:橙新闻(作者系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理事,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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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飞龙-紫荆杂志_紫荆网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高研院/法学院副教授、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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