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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飞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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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高研院/法学院副教授、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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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飞龙:三中全会释放港澳融入中国式现代化政策信号
2024-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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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田飞龙二十届三中全会举世瞩目,系统谋划全面深化改革与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战略布局和政策措施,既是中国新时代改革发展的纲领与框架,也是全球化与全球治理的中国方案和中国信号。三中全会聚焦发展主题,以制度现代化保障高品质发展,追求建立高水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引领全球经济发展与全球治理新秩序的形成。全会公报对中国式现代化的内涵和政策要求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解释。中国式现代化基于自身文明、传统、国情、经验、体制、政策与涉外关系的现代化,不是对西方式现代化的照抄照搬,也不是对西方式现代化的完全拒斥,而是与西方式现代化共同面对人类和平发展问题的中国式求解和贡献。这就决定了中国式现代化的文明性格和自主属性。中国式现代化道路,对内是民族复兴和中华民族整体现代化,对外是引领全球治理并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三中全会站在更加自信的历史位点,真正以民族自信和平视西方的姿态展现了中国式现代化的精神新貌。三中全会提出2029年完成本次会议设定的改革任务,2035年全面建成高水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2049年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这就与港澳改革发展的时间表存在高度契合性。港澳是「一国两制」的制度试验田,是国家现代化与国际化的战略与制度杠杆,也是中国改革开放与全球互动的风向标。在三中全会设定的上述改革发展时间节点与基本目标下,港澳必须从战略和政策上对标融入,才能抓住发展机遇,维护和提升国际竞争力。港澳在三中全会精神下,需要从以下方面更好融入国家治理大局和发展大局,更好配合国家开展全球化和全球治理的建设工作。 (一)聚焦创新科技与新质生产力。三中全会提出的「高水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指标是先进生产力和公平生产关系,而「新质生产力」就是关键求解方案。中国与西方竞争的本质是生产力竞争,是高端科技与创新能力的竞争。内地的优势是人才规模优势、政治领导优势及市场体量优势,在新质生产力方面取得了重要的突破性进展。港澳特别是香港的优势是资本、营商环境、法治、高端人才等要素。香港需要在创新科技方面盘点自身优势和要素,优化政策环境和人才支持体系,为新质生产力的高端突破作出香港贡献。(二)聚焦制度型开放的制度与政策创新。三中全会提出开放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鲜明标识,提出要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改革开放的大框架中,对内改革、对外开放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一国两制」本身就是一个创新性的开放制度框架,是内地首先对港澳开放,再通过港澳的国际地位与角色实现与西方体系的开放互动。中国改革开放经历了从政策型开放向制度型开放的转型,如今在「一国两制」范畴依托粤港澳大湾区追求制度型开放和政策创新体系的形成,为中国式现代化的制度标准和技术标准进行新时代的前沿探索。(三)聚焦全球化和全球治理的引领性。三中全会确认了中国式现代化是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提出了中国对全球化和全球治理的贡献是「参与」和「引领」。所谓「参与」是对当下西方主导的国际法体系和经济全球化体系的接触、融入和规则适应,这是中国改革开放的基本处境和生存之道。但这只是事物的一方面,中国体察到西方规则体系的不公正性,特别是卡脖子与脱钩断链的威胁。所谓「引领」是中国对经济全球化与全球治理的理念性和规则性贡献。中国提出并推动的「一带一路」倡议及其具体建设具有寻求全球化新路的战略意义,中国提出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全球化新的理想图景,也是中国天下主义理念的当代国际运用。中国提出「三大倡议」即全球安全倡议、全球发展倡议和全球文明倡议,是对人类和平发展与人类文明新形态的具体制度性主张,并可实际运用于解决人类社会面临的安全与发展难题。港澳可以在「一带一路」高品质发展、国际调解与仲裁、中外文化艺术交流与多文明交流互鉴方面作出积极贡献。 (四)聚焦统筹发展与安全,以高水准安全保障高品质发展。三中全会是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深刻演变及「一国两制」风险斗争深入开展的条件下召开的,安全底线意识和统筹发展与安全的大局意识是清晰的,在政策要求上是明确的。会议要求全面贯彻总统国家安全观,完善维护国家安全体制机制,并特别提出完善涉外国家安全机制。港澳近些年在国家安全制度建设方面取得重大进展,特别是香港范畴的《香港国安法》与《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共同构成了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完整法网,确保了「一国两制」的制度安全与行稳致远,推动香港从由乱到治走向由治及兴。但香港仍然存在「港独」国际势力的挑战,存在美西方干预和制裁,涉港涉外法律斗争及维护高水准安全法治仍需中央和香港共同努力。在安全巩固条件下,突出发展主题,寻找新增长点是非常关键的。(五)从战略上思考与谋划「新香港」的发展纲领,积极谱写「一国两制」新篇章。三中全会提出要总结评估「十四五」规划落实情况,切实搞好「十五五」规划前期谋划工作。「新香港」的发展纲领,在《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和「十四五规划」中初步形成,特别是「十四五规划」提出了香港建成「八大中心」的目标群,整合了香港的传统优势和适应国家战略的新优势。但由于修例风波、新冠疫情、中美贸易战、香港资本与社会的认知与介入度等因素,发展未如预期。香港需对标总结「十四五规划」落实情况和存在的短板,主动研究和提出「十五五规划」香港篇章的纲目,以结果为目标实现对国家战略的融入与支撑。 (作者系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来源:橙新闻
田飞龙:三中全会、新时代改革集结号与港澳机遇
202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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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田飞龙三中全会在党和国家治理史上具有特定内涵与功能,即对改革发展路线与政策进行检讨和优化,吹响新改革的集结号。二十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是新时代高水准改革开放和高品质增长的风向标,广受国内各界及国际社会关注。中国已经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中国经济政策的风吹草动早已不是国别意义的内部事件,而是全球经济治理的重大事件。美西方对中国经济进行制裁打压,脱钩断链,本质上是对中国经济之世界影响力的变相肯定与结构性遏制。美国指责中国「产能过剩」,是对中国溢出西方产业分工体系而对全球产业链产生定义性、方向性、结构性影响的焦虑、恐惧和回应。中国经济政策的全球影响效应决定了,此次三中全会之政策取向具有全球经济治理的重大意义。我们注意到在三中全会召开之际,国家统计局发布了今年6月份及上半年国民经济基本资料:经初步核算,上半年国内生产总值约为61.7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5.0%,其中一季度增长5.3%,二季度增长4.7%。上述资料显示中国在贸易战、新冠疫情及内部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整体经济增速面临一定下行压力,出现了从高速度增长转向高品质增长的显著趋势。这是中国经济决策者明确判断的预期内走势,中国经济经历改革开放四十余年的高速度增长,客观上存在转向高品质增长的需求和压力。中国经济走向新阶段,其本质内涵在于从数量本位的粗放经济模式转向品质本位的集约经济模式,中国经济必须走高技术内涵和高附加值发展道路,必须从全球产业链低端走向中高端,必须经历经济成年、强大的转型适应阵痛和进步。在这一进程中,政府的宏观调控理性、企业家精神、工匠精神、国民工作伦理与外部相对和平稳定的国际政治环境与制度条件就显得非常关键。 三中全会聚焦的就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动力和方向问题。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其经济体制必然是公有制为主体,但又有着市场经济的基础作用和活力,是混合经济性质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是中国宪法上规定的基本经济制度,在资本主义发展史和社会主义发展史上具有创新性和实验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一国两制」制度一样,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创举,没有以意识形态和冷战思维对待「姓资姓社」问题,而是以世界体系和发展主义思维处理改革开放的总体路线问题。世界体系思维是一种真正的大战略思维,是从世界历史演变的高度研判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的互动斗争及其发展趋势,并注重把握其中的历史发展机遇。因此,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克服了社会主义传统体制的计划僵硬特征,保留了政治领导力优势,同时又吸收了市场经济的私主体激励优势和活力。这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保持高稳定与高增长并存的制度奥秘所在。「一国两制」同样得益于这种世界体系思维,以制度自信条件下的和平发展主义沟通处理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的二元体系对立问题,走出了中国融入世界主流经济体系的新路,超越了传统社会主义国家发展道路的世界体系与世界市场瓶颈。三中全会必然需要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部规则、发展公平性与全球化策略进行周全的风险评估与发展方向的判断,并制定出优化的政策措施。「新质生产力」是新时代改革发展的概念凝结。生产力与生产关系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概念范畴,是分析经济过程与经济发展的科学方法论。「新质生产力」指向了中国经济新阶段的高品质增长的本质,也指向了中国与西方进行生产力标准竞争的真实战场。西方对中国「卡脖子」,卡的就是中国对全球产业链的技术主权和标准制定权。从「中国制造2025」到「新质生产力」,中国走向制造强国和全球产业领导国的发展战略坚定不移,中国人民的发展权利不容剥夺。中西方贸易战,本质上是中国发展权与西方经济霸权之争,这一争执过程中,中国具有充分的发展正当性,但承受著最强大的体系性制裁压力。「新质生产力」指向了新兴产业和高科技领域,特别是人工智慧、资讯技术、航空航天、新能源等核心领域,中美在这些领域都有着志在必得的国家竞争意志,双方争的就是「经济天下」的定义权和标准制定权。华为与比亚迪的遭遇就是显著例证,而美国制裁大疆最终无果,因对大疆的依赖无法取代,似乎是美国霸权露底的一个信号。美国制裁的真实基础不是法理和道理,而是霸权和实力。美国制裁的尽头是自裁,美国需要战略思想家寻求适应中国走向世界舞台中央的新角色和新格局。港澳在「一国两制」制度框架下享有世界体系的经济杠杆优势和平台红利,但也承受着中国与西方关系巨变带来的结构风险。三中全会对「一国两制」下的港澳同样是巨大机遇:其一,港澳要统筹发展与安全,在国安法制度建设基本完成的条件下,聚焦发展及寻找新增长点是港澳共同课题;其二,美西方制裁中国包括制裁香港,涉港涉外法律斗争与权益保护成为「一国两制」制度体系建设的新课题;其三,中国主体经济战略包括粤港澳大湾区及「一带一路」倡议,是新全球化的希望和动力,港澳需要对标融入,需要及时转化优势,需要配合国家战略走向全球化的新领域和新空间,切不可固步自封,蹉跎发展机会,更不可简单迷恋西方体系而自缚手脚;其四,港澳要聚焦「新质生产力」,在国际创新科技范畴凝聚产业动能和政策、人才优势,既要在本地产业体系中培植研发能力,又要锚定大湾区框架进行高科技专案合作,为国家高水准开放和高品质增长作出港澳贡献,继续释放港澳在国家现代化与国际化进程中的战略与制度杠杆作用。 (作者系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来源:橙新闻
田飞龙:关于新香港秩序与前途的若干思考
2024-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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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田飞龙2021年,笔者完成了香港研究的一部著作《香港新秩序:国安与民主的双重变奏》(橙新闻出版社),当时确信在「香港国安法」和「新选举法」的严密规制下,香港的民主法治体系将沿着「爱国者治港」的原则和界限重塑,香港曾经的民主文化与普通法自由传统将在以「国家安全」为宪制前提的「一国两制」新秩序中调适和发展。今日看来,香港确实在形成一种新秩序,一种更紧密的「一国两制」宪制秩序和爱国社会秩序。这一新秩序,有些人欢呼并得益,有些人悲叹并失意,有些人不解而规避,有些人移民而他求。对笔者而言,这是新时代「一国两制」的新面貌,是国家权威正当的制度展现,是民族复兴必然的结构性要求,是中国与世界体系关系变迁的风向标。2024年,香港新秩序继续深刻演变,社会内部修复整合进程在深化,与国家的互动在强化,与西方体系的关系在经历结构调整。「一国两制」始终是中国和平统一与现代化发展的战略和制度杠杆,但具体的杠杆作用点和作用方式是与时俱进的。「一国两制」必须在时代性和世界体系变迁中完成自我更新。由此观之,2014年「占中」和2019年「修例风波」所表现的正是「一国两制」制度体系的内在矛盾张力,而中央引入「香港国安法」和「新选举法」,就是以新制度应对危机,谋划新生,是对香港负责任的国家保护,也是对香港民主法治体系的理性引导。关于新香港的秩序与前提,笔者有以下观察和思考:第一,「一国两制」国家权威的深化。国家权威的降临,是香港新秩序的客观而必然的事实,也是「一国两制」的题中应有之义。「井水不犯河水」的关系只是一个阶段,是国家制度能力和现代化水平存在明显局限性的特殊阶段,而不是常态和长期。「一国两制」的「一国」代表的是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这被新时代确认为「一国两制」的最高原则,并得到2024香港通过的《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的立法确认。国家权威不只是制度性,还包括国家所在中华文明、中华民族共同体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系统性历史、法理与规范价值。国家权威必然表现为具体的制度和惩戒能力,《香港国安法》就是最重要的制度载体。第二,「爱国者治港」与香港民主文化、社会结构的变迁。从宪制法理层面看,「爱国者治港」不只是一种合法管治原则,还是一种民主文化原则。「爱国」与「民主」的二元对立是香港回归以来民主制度发展与社会运动互动的精神乱源。「爱国者治港」理顺了爱国与民主的一致性关系,确保爱国者当选及管治,反中乱港者出局。从立法会选举到区议会选举,「爱国者治港」原则及其法律标准得到严格执行,香港反对派的政治代价持续付出。当然,这里存在一个新选制与选民基础的信任磨合问题,需要经历几轮选举才可达到新的代表性平衡与可观的政治信任。「爱国者治港」还带来了更为深刻的社会结构变迁,即从高度西化的公民社会转变为真正切合「一国两制」的爱国者社会,由此带来社会文化生态与公共生活方式的重要变革。以纯粹西方价值来看,这些变革会被否定性评价。第三,香港面临「司法脱钩」风险和香港法治的自主化。这一变化来自香港制度最稳定的一部分即司法制度,具体而言是普通法制度。香港法治是香港社会特别是金融中心地位的基石,香港普通法则成为香港法治的基石。然而,香港普通法对外籍法官具有一定的历史依赖性,这种依赖性是客观殖民过程造成的,香港基本法照顾到并延续了这一依赖性。《香港国安法》条件下,英国致力于取消与香港法院的外籍法官合作机制,从现任法官到退休法官在政治压力和自身利益考量下出现了辞职趋势。最新的法官辞职发生在近期香港「35+颠覆案」裁决之后,其中一位法官岑耀信辞职后在英国《金融时报》发表否定《香港国安法》和司法独立的文章,影响颇为负面,引起特区政府和中央港澳办措辞严厉的批评。这在一定程度上提示了香港「司法脱钩」的风险,香港法治对外籍法官的依赖性是一个需要认真研究和解决的司法改革问题,香港司法的自主化必须提上议事日程。当然,这种变化也并非坏事,没有拐杖就要学会自己走路,香港司法与香港普通法有着自身的基础和发展内涵,只要坚持司法独立和司法职业化标准,就可以继续以高质量的司法裁判服务香港与国家。第四,涉港涉外法律体系是香港制度完善的新课题。随着《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的通过,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与执行机制基本完善,但并不意味着香港制度已然完备。《香港国安法》具有双重挤出效应:其一,挤出了香港本土派,「港独」出现了国际化;其二,挤出了外部干预势力,但引发了来自美西方的针对性制裁。美西方对香港地位和香港合法权益的非法干预和制裁,是其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体现,是对「一国两制」的制度性破坏。美国还在拟议推动《香港制裁法案》和《香港经贸代表处认证法案》,且策动盟友跟进,这对香港繁荣稳定、由治及兴造成严重损害。但香港现有法律的涉外反制规范较为薄弱,需要检讨和补足,也需要获得国家的制度性保护与加持。第五,香港的人才叠代、融合发展及产业新优势的形成需社会合力与政策引导。制度与社会变迁带来一定的移民潮,特别是新BNO移民导致一部分香港专业人士流失,但香港特区政府及时启动人才政策优化措施,通过优才、专才、高才通等进行人才结构弥补。不过,近来有社会观察人士和立法会议员开始检讨新人才政策的成效,讨论是否足够弥补香港人才缺口,是否需要强化审核与考核评估。人才不只是光鲜履历,还必须切合香港实际的产业和社会发展需求,人才政策的理性化和实效化是特区政府需要考虑的课题。融合发展是香港的巨大战略机遇,因国家主场战略如粤港澳大湾区战略、「一带一路」倡议等皆为香港留出足够战略份额和角色空间,为香港资本、技术、人才留出广阔天地。但从香港对这些战略机遇的理解和把握来看,尚不尽如人意。新香港的发展纲领,最好的框架是国家「十四五规划」确定的「八大中心」目标群,但这些目标群之展开与实现,都需要香港社会自身展现主体性和积极性,凝聚转化形成新的产业优势和制度优势。总之,香港新秩序已然成形,但其具体落地及人心沟通仍需时日、机制和智慧。香港是中国的香港,但也是世界的香港,注定要在中西之间承担不可取代的杠杆作用。香港回归以来,这一杠杆作用经历了本地政治风波和世界体系变迁的巨大挑战,在国家制度性出场和保障下重新回到可安全运转的规范状态,但香港内外形势因此已有重要变迁,香港和国家都要适应新挑战。「一国两制」下新香港的秩序和前途,从根本上取决于中国和世界的未来互动及其成效,但香港享有制度性高度自治地位和国际金融体系的节点枢纽地位,有自身的基础、潜力和空间在中国与世界深度互动中扮演更积极角色。我们期待香港在大变局与民族复兴新阶段发挥更好的杠杆作用,在融合发展与全球化发展的辩证进程中绽放东方之珠新的光彩。(作者系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来源:橙新闻
田飞龙:香港国安立法的闭环与法治的新生
2024-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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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田飞龙《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立法体现了“爱国者治港”新秩序下特区政府的政治成熟、立法技艺成熟和民意沟通的有效性。这届特区政府充分意识到并自觉承担起国安立法本地责任,进行了深入系统的立法研究和准备,对上位国安法规范、本地法例及普通法适用地区国安法规范进行了完整而科学的研究、比较与借鉴,同时能够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统筹发展与安全,统筹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统筹国家成文法与普通法,在政治责任伦理与立法技艺上展现出贤能本质、管治专业性和高效管治能力。完善选举制度后行政与立法关系的结构性改善对立法的高品质、高效率完成起到了关键的宪制保障作用,这与2003年立法情形构成鲜明对比。在民意沟通与民主立法的社会互动方面,特区政府一方面提供了详备的《立法咨询档》,对复杂的国安立法问题、知识背景、制度背景及立法思路进行科学合理的解释与说明,引导民众在知情、理解和建设性的氛围下表达民主意见,避免了情绪化、民粹化和政治撕裂,另一方面则注重对专业团体意见、驻港海外机构意见的定向搜集与专业化处理,确保立法对香港社会团结与国际地位的保障和促进。由此,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及涉外沟通的有效性得以充分展现,对香港由治及兴起到正向支撑作用。这部立法在法理正当性上具有显著的价值优势和制度规范性优势,对香港法治的新发展有著积极推动意义:其一,基本法宪制责任的自觉,即特区政府以香港基本法第23条赋予的本地立法宪制责任为基础,以香港国安法等新的上位国安法规范为依据,自觉且科学地承担起本地立法责任,这是“一国两制”全面准确实施的重要举措。其二,国家安全概念的统一,即“一国两制”宪制秩序下只有一个国家安全概念,不能割裂和多元化理解,但在具体的国安制度配置上可以体现“两制”差异,这种概念统一、制度有别的立法原则完全符合“一国两制”方针政策,也是“一国两制”法理的重要澄清与发展。其三,立法规范性基础的拓展,即本次立法的规范性基础与立法目标较2003年立法有重要的拓展,包含了基本法第23条、全国人大5·28决定、香港国安法和香港国安法解释,这些上位国安法规范是本次立法在制度体系和技术上需要加以相容、衔接和补充的,体现出综合性立法的体系性与框架整合性优势。其四,罪名与刑期框架的科学整合,即本次立法不局限于基本法第23条的“七种罪”,而是根据具体而完整的立法规范性基础,对香港国安法已规定的分裂国家罪和颠覆国家政权罪不再重复规定,对其余五种罪进行细化规定,对本地法例中的涉国安罪名及普通法罪名进行整合,对非传统安全的国安风险进行适度回应,对普通法适用地区的立法和判例进行比较和适度借鉴,最终形成了五大类罪名框架,相应的刑期配置亦体现与香港国安法、本地刑法及普通法适用地区相关罪名刑期的协调性与可比性。其五,与香港国安法管辖程式的并轨,即本条例所涉罪名之所有案件均适用香港国安法管辖程式,并由指定的国安法官审理。这一安排一方面有助于本条例和香港国安法的最有效规范衔接,另一方面可依赖香港司法独立与法治确保本条例按照普通法方式规范实施并取得社会及国际信任。其六,域外效力的合理规定与执行,即本条例若干罪名条款多处规定了域外效力,这是基于国安案件的管辖特殊性、香港国安法的域外效力规定、比较法上国安法的域外效力通行规定及各主要国家的国安司法实践。域外效力之合理规定及执行建立在保护管辖原则与不同司法管辖区的司法协助基础上,是完全合乎国际法治原则与司法通例的,与美西方单方面长臂管辖之非法性与干预性完全不同。 其七,“一国两制”制度体系与法治精神的新平衡。本条例是多重规范与法治精神元素的有机结合,做到了三个面向:第一,面向上位国安法规范,有效对接“一国两制”宪制秩序;第二,面向本地涉国安法条例,进行废除、修订与整合;第三,面向普通法适用地区国安法经验及国安新风险,立法具时代更新、法理同步与风险规制的技术升级特征。同时,条例重视统筹发展与安全,为香港由治及兴奠定最稳固的制度基础。这一立法是2019年“修例风波”以来中央和香港本地完善法治工程的闭环作业,尽管不可能穷尽香港法治的探索课题,但“一国两制”制度体系纳入该条例后基本已经完备,香港法治与普通法发展迎来新的曙光和契机。对这样一部宪制基础完备、立法科学合理、民意沟通充分及实施制度精良的国安立法,仍然有香港反对派及外部势力以政治敌意、法理偏见和干预意图加以诋毁攻击。立法刊宪之后,美西方从官方、媒体到某些非政府组织对该条例进行了污名化和制度攻击,污蔑香港自由权利受损,司法独立与法治受冲击,普通法受动摇,以及香港国际地位与营商环境走衰。特别是2024年3月29日美国国务院发布《2024香港政策法案报告》,对香港国安法以及23条立法进行法理攻击,再次否定香港在美国法上的自治地位,扬言对香港进行相关制裁。这些攻击性反应带有美西方典型的霸权特征、双重标准、长臂管辖与法理偏见,根本不符合国际法原则与“一国两制”方针政策,更不符合香港法治与民意的实际情况,也无法阻断和动摇本条例的通过及规范实施。对美西方利用该条例进行攻击和制裁,中央政府和特区政府有充分的理据和适当的法律工具进行正当反制。维护国家安全本地立法的完成,是“一国两制”制度体系建设与香港法治发展的新篇章,对香港普通法与司法制度完善有促进作用,对香港融入国家治理体系、发展大局及提升国际地位与制度可预期性有推动作用。这一条例在香港未来的法治发展中将展现出如下的制度意义和具体进展:其一,条例与香港国安法组成完整国安法网,综合提升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制度能力和法治水准;其二,条例之本地管辖的司法展开,可有效推动形成香港特色的国安普通法,不仅有效补充香港普通法体系,更可对普通法适用地区的国安法理及判例发展作出香港贡献;其三,条例及其法理、案例等可为香港国安法治教育提供更丰富、完整、生动的素材与契机,进一步巩固香港“爱国者治港”的法治文化根基与社会认受性;其四,条例展现的国安立法科学性、民主性及法理发展,对“一国两制”范畴国安立法的后续进展有探索示范意义,对澳门国安法制的继续完善、“一国两制”台湾方案框架中国安法制的具体构想以及国家层面国家安全法治体系的发展都有著相互借鉴和促进的作用。总之,《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已进入具体实施阶段,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与执行机制基本完备,香港国安普通法的发展有序展开,香港重大制度建设取得结构性突破,“一国两制”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在上述制度保障下,“一国两制”长期坚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以及在新阶段中由治及兴、以战略与制度杠杆方式继续推动国家现代化与国际化的伟大事业必将取得更大成就,书写民族复兴更为绚丽的新篇章。 (作者系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来源:am730
田飞龙:「台湾牌」与民族复兴的终极考验
2024-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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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田飞龙赖清德5-20演讲,是两岸关系新阶段的启幕,两岸完全统一进入新的风险挑战期。他的演讲,本质是「台独」,手法是务实主义和渐进主义,靠山是美西方,思想根源是民主虚妄症,理性内核是机会主义。这些因素之组合,造就了赖清德在岛内及国际层面的基本定位与影响力。「蔡规赖随」,在基本面上是对的,两岸互不隶属论这样的实质两国论,从蔡到赖一以贯之。「九二共识」继续封杀雪藏,「中华民国台湾」粉墨登场,掩人耳目,试图在宪法认知上误导台湾民众与国际社会。赖清德是一个难缠的、坚定的、务实的、持续的、机会主义的「台独」主义者。赖清德在打台湾牌,用这张牌谋求所谓终极「台独」,以及捆绑台湾民众和美西方势力。在台湾与美国的关系中,并不总是美国控制台湾及占据主导,台湾也在反向渗透和控制,甚至运用包括民主、自由、冷战堡垒之类的价值符号与政治功利性捆绑美国。这样的反向捆绑在人类历史上不乏先例,在美台关系上也有表现。长期以来,民进党对美国的院外游说投入巨大,「台独」不惜利用各种资源和机会推进美国对台湾的价值亲和与政治交互。台湾利用了美国在战略上遏制中国的思想倾向和政治需要。所以,我这里必须明确指出,不能想当然地以为只有美国在打台湾牌及控制台湾,必须正视「台独」的内在韧性及反向捆绑美国的政治可能性。民进党如何证明自身的「牌」价呢?这从蔡英文以来就较为清晰:其一,从政治上看,以民主与威权的二元对立叙事取代大陆长期推行的统一与独立叙事,将「台独」隐藏在民主的所谓普适价值之下,引起西方普遍同情和支持;其二,从经济上看,以台湾的所谓高端芯片制造业张扬台湾对西方乃至于全球的技术文明与产业链的积极贡献,从而嵌入美国对华科技冷战与卡脖子战略,充当急先锋;其三,从地缘上看,以台湾所在第一岛链及西太平洋战略堡垒地位捆绑美西方的战略思维和军事部署,以台海为军事安全阵营的分水岭,达到以武拒统的目的;其四,从文化上,民进党极力推动「去中国化」,宣扬台湾历史与文化主体性,以及台湾民主文化与本土文化的综合杂糅,从文化认同上切断台湾与大陆的历史和血肉联系。这四个方面的台湾价值和优势逐渐被建构为岛内台独的完整意识形态,并在美西方形成某种认知共识。西方世界「挺台」的各种势力,有冷战思维和反华力量,也有同情、理解甚至支持台湾独立的理念型思维和力量。「台独」从本岛到西方世界,其族群、话语、游说网络、政治资本与认知技战法,不容小觑,需要我们认真研究和破解。由此,赖清德时代的反「台独」、反干预、促统一的伟大事业,必然需要承受巨大压力及做出巨大开创性贡献。美国对台湾牌的打法很有意思,体现了作为世界帝国的多面性和霸权技艺:其一,以「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作为中美建交基础,拉拢中国对抗苏联并诱导中国走和平演变的西化道路,以此回应美国对以民主方式改造东方中国的道德热情和政治优越感;其二,以「对台六项保证」作为美台关系的政治承诺,利用台湾对抗大陆,以分而治之的地缘策略阻止中国国家统一和民族复兴,并同时从大陆和台湾谋求高额战略利益;其三,以《台湾关系法》作为美国两岸政策的国内法基准,对「一个中国」政策进行弱化和裁量性利用,并保持对台湾事务干预的主动权和选择性。从1979年中美建交以来,美国对台政策的上述差异均衡格局基本保持不变,故美国实际充当了那时以来两岸关系的某种调停者角色,甚至台湾和大陆都有一定的心理依赖要求美国保障两岸和平稳定。比如,大陆希望美国从中美关系大局出发约束「台独」,不要进行极端挑衅而触发摊牌情势,而台湾希望美国考虑到台湾对西方阵营的地缘和经济价值而阻止大陆采取武统政策,维持两岸现状。这一次赖清德上台,大陆同样存在对美国一定的期待,希望美国从战略护栏思维出发约束民进党急独取向,而民进党也希望美国对大陆施加压力,阻止大陆的军事施压,最好状态下是逼迫大陆放弃「九二共识」进行两岸交流,形同两国互动。从结果来看,美国对赖清德有一定的约束力,但更多的是利用,故5-20讲话的「台独」本质和危害性有增无减,而美方施压大陆的基本目标基本落空,大陆针对「台独」演讲进行了更具全岛包围性质和威慑力的军事演习,以及从官方立场上严厉批判赖清德的「台独」立场及其危害性。大陆绝无可能放弃「九二共识」,因为这是最后的底线,这一底线的基础不仅仅是联合国第2758号决议和大陆八二宪法中的「两个神圣」条款(神圣领土+神圣职责),更是中华文明和中华民族共同体五千年的大一统政治传统及其责任伦理。基于文明和政治的超强稳定性和连续性,「一个中国」不是一个可以谈判或拆解的「帝国」架构,而是与中国内部政治竞争或和解,以及外部交往与斗争的不变前提。因此,「一个中国」具有历史、文明、民族和政治的规范正确性和制度坚定性,不可能通过所谓台独或西方式民主的程序甚至公投方法加以拆解。从中华文明、中华民族共同体和中国宪法层面来看,任何对「一个中国」原则及其政治实体的背叛、偏离和敌对,都构成了宪法之公敌,也是民族之公敌。在此意义上,两岸任何政治谈判,「一个中国」都是默认和强制性的前提,是不可谈判的固定基础,所谓谈判只能是这一基础之上的治权和事务谈判,这一宪制原理对港澳台共同适用,是「一国两制」的规范原理,也是最高原则。所以,当「港独」势力以「非法占中」运动和修例风波胁迫中央在主权与安全问题上让步时,迎来的只能是香港国安法和爱国者选举法;同样,当「台独」势力一方面「倚美谋独」,一方面又机会主义且虚伪地宣称两岸交流不设任何前提时,其所迎来的就只能是军事威慑和法律惩戒,以中华文明之智慧和中国共产党的政治成熟,绝不可能在「一个中国」原则上犯下颠覆性错误。要诱导大陆以放弃「九二共识」之一个中国原则的代价换取民进党的所谓两岸交流利益,将两岸完全统一的最高原则置之不理,这完全是对中华文明和中国共产党的无知。当然,台湾问题触及到了中西方的「文明总体战」,构成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终极挑战。一方面,大陆宣布民族复兴与国家统一具有强关联,完成国家统一是中国共产党伟大的历史任务;另一方面,「台独」势力以所谓民主化和本土化的结合形态制造两岸对立,并以勾结外国势力进行国际化对抗和机会主义寻求「台独」,造成两岸统一的多重障碍。面对赖清德上台带来的终极挑战,我们必须保持战略定力和战略进取心的有机结合与动态运用,主动创造两岸统一的话语、态势、条件和机会窗口,主动承担起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中华民族共同体与中华民族现代文明的建设责任,创造民族的新历史和人类文明新形态,而绝不以历史机会主义和现实利益主义造成民族与文明之终极遗憾。 (作者系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来源:橙新闻
田飞龙:中俄联合声明与真正多极化世界的演变
2024-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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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田飞龙俄罗斯总统普京胜选后首站选择中国,双方签署了史无前例的联合声明,既是两大国关于世界秩序演变与反霸权共识的进一步凝聚,也是对真正多极化世界之未来愿景的积极展望与行动协调。「新型大国关系」,其建设性的面向没有出现在中美关系中,而是出现在中俄关系中。美西方对中俄战略互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所谓「基于规则的国际秩序」的冲击与改造效应非常敏感和忌惮,美国不止一次警告对中国「亲俄」倾向进行制裁。但美国的警告本身是以实力为基础,不是以道理和法理为基础,对真正的大国行为是无效的。中俄不可能因为美国的警告而偏离彼此所共同认知及坚持的原则、立场与利益。从中俄联合声明的主要内容来看,有以下方面值得关注和分析:(一)中俄关系的性质确认。联合声明指出,中俄关系不是冷战时期的军事政治同盟,而是不结盟、不对抗、不针对协力厂商。不结盟意味着不搞集团对抗,不走西方老路,中俄不因彼此密切互动而放弃对协力厂商的和平发展关系。不对抗是和平发展的底线,是对美西方国际关系霸权模式的批判和竞争。不针对协力厂商表明,中俄关系是给全世界打个样,一切坚持和平发展与平等互利的国家都可以加入这一关系范畴,共同塑造新世界秩序。(二)对真正国际法秩序的共识与维护。中俄是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也是1945年奠定的联合国体制的主要贡献者和维护者。1945体制严格而言是一个由五大国共同保证的多边主义国际秩序,本身具有主权平等、和平发展、互惠共存的文明属性和制度理性,但这一体制在长期冷战冲击与美国单边霸权压制下出现了严重的价值侵蚀和制度功能的紊乱。中俄共同确认了对《联合国宪章》、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的认同与维护。中国在其中起到最为重要的身体力行之作用,典型如在乌克兰冲突和以巴冲突中的有原则、有立场和有建设性方法的大国作用。俄罗斯在基本立场上认同中国的理解和做法。(三)对霸权主义的共同反对和斗争。中俄两国都面临美西方霸权主义和帝国主义体系、政策及具体策略上的巨大压力,对霸权主义从法理和政治上进行了持续性的理论斗争和制度斗争。霸权主义追求单极世界秩序,追求美国地位至上,追求西方中心主义,这些基本特征及其制裁征服行动,不仅直接损害了中俄作为地区大国的根本安全与发展利益,也广泛损害了「全球南方」乃至于全人类的和平发展利益。中俄客观上站在了全球性反霸权主义的一线,并对「全球南方」之世界体系斗争和正义秩序之追求有较强的自觉和支持。(四)全方位经贸合作与世界经济版图的重构。中俄联合声明当然是政治声明,是真正多极化的共同宣言和模式展示,但其中大量条款与实践机制是经济性质的。乌克兰战争促使俄罗斯建立了一种战争财政体系和战争国家体制,在美西方全体系制裁框架之外构筑安全体系和发展体系,由此带来俄罗斯与全球主要经济体之间经贸关系的结构性变革。中俄经贸关系的互补性本来就很强,这与两国政治关系、地缘关系、产业关系以及历史联系都是相关的。中国坚持按照国际法和WTO法律处理中俄经贸关系,没有屈服于美国的单边制裁,这是中国平衡客观外交立场的体现,也符合中国国家利益。此次联合声明,中俄展现出更全面的合作安排,中国甚至提出和解决了诸如北极航道、图们江出海口等长期棘手的发展难题,这是中俄关系的新进展,也是中国国家利益的有效扩展。(五)欧亚新秩序的规划与塑造。中俄联合声明在欧亚秩序议题上进一步确认了「一带一路」与欧亚经济联盟、「大欧亚伙伴关系」以及欧亚可持续安全秩序的共识与行动协调。欧亚秩序是麦金德所谓德「世界岛」秩序,是世界和平发展的稳定轴心,也是中俄国家利益的根本枢纽。乌克兰战争凸显了美国对欧亚秩序之冲突性与对抗性的理解和塑造,这符合美国的全球战略利益,但不符合中俄利益,也不符合欧洲多数国家利益。法国总统马克龙追求的「战略自主」本身具有对美国霸权体系的适当批评和建立新欧亚秩序的规范性期待,但法国力量和影响力有限,中俄合作塑造新欧亚秩序更具世界历史的决定性意义,也可带动欧亚更多国家共同建设新的大区域和平和发展架构。欧亚区域是中国「一带一路」倡议与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的主体承载区域,中俄联合声明有助于中国在21世纪的全球治理进程中发挥更大作用。(六)在涉台问题上的法理与立场清晰化。中俄联合声明涉台表述出现了更清晰的话语和法理阐释:「俄方在台湾问题上重申恪守一个中国原则,承认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反对任何形式的『台独』,坚定支持中方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实现国家统一的举措。」这一新表述回应了一系列关键性的涉台法理问题:其一,对联合国第2758号决议的法理内涵进行正确和清晰的阐释与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唯一代表中国及覆盖台湾地区的合法政权,这就有力回击了美国对这一决议的法理扭曲以及任何「台湾地位未定论」的法理挑战;其二,俄国支持中国的国家统一行动,包括一系列应急管理磋商和国家统一的法律磋商,这是对未来两岸统一之情势给出了基本立场,这是很关键的国际政治支援及重要信号;其三,俄国反对任何形式的「台独」,这比美国的「一个中国」政策更明确和坚定,在「不支持」基础上更明确凸显了「反对」。总之,中俄联合声明代表了真正多极化世界秩序的加速演变,代表了1945体制的建设者与维护者的共同理解和行动,代表了国际法与和平发展路线的捍卫力量,代表了反对西方霸权与建设新世界秩序的积极信号。 (作者系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来源:橙新闻
田飞龙:维护国家安全立法体现「一国两制」精神
2024-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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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田飞龙2024年3月19日,香港立法会全票通过《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香港23条立法工作取得重大突破。3月23日,香港特区政府行政长官签署法案并刊宪生效,这一回归以来「最漫长」的立法进程最终完成。与此同时,美西方旧调重弹,对23条立法极尽抹黑,要么以《中英联合声明》说事,要么宣称破坏「一国两制」和司法独立,要么预测香港自由民主遭受严重损害,要么诋毁香港营商环境和国际地位。这些批评属于双重标准,泛泛而论,无法从法理和事实上真正对23条立法形成有效分析和破坏。随着23条立法进入执法和司法程序,这些批评及其似是而非的理据都会烟消云散。然而,这些批评对「一国两制」与香港国际形象的蛊惑力和负面影响还是客观存在的。我们在普法的同时,需要进一步精准阐释23条立法对「一国两制」的正面实践作用。 23条立法迅速且高质量完成,是有根据的。23条立法是香港特区政府宪制责任,回归27年没有完成本身就是一种责任履行的迟延,需要尽快完成,以合格承担维护国家安全职责。此次立法草案准备充分,草案框架比较成熟,立法咨询反映良好,可以保证立法质量和社会认受性。《香港国安法》是应急立法,规制最典型的国安罪行,但基本法第23条立法及新国安风险仍然存在,香港平台国安制度漏洞极需通过23条立法弥补。美国911之后的《爱国者法案》只用了24天就完成,美国没有资格指责香港本次立法。立法质量需要就事论事,需要结合具体法制情境和需求加以判断,23条立法经得起内容科学性和程序民主性的考验。从立法范围来看,此次23条立法是综合性立法,立法依据不限于基本法第23条,还包括全国人大5.28决定和《香港国安法》及其人大释法。条例草案需要对香港国安法进行兼容、衔接和补充,在涵盖罪名范围上包括:其一,基本法第23条中除了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之外的五种罪;其二,修订香港本地法例《刑事罪行条例》、《官方机密条例》而订立的新罪;其三,根据比较法研究和香港国安新风险设置的新罪,如「境外干预罪」等。综合性罪名框架是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客观需要,且具有科学合理的调研基础和比较基础。23条立法在法律技术上最重要的是处理和《香港国安法》的关系。二者之间是兼容、衔接和补充的法律关系。在法律位阶上,《香港国安法》高于23条立法,后者不得与前者相抵触。在管辖机构与司法程序上,23条立法适用《香港国安法》有关规定,与后者实行制度性并轨。前者是对后者之规制范围的有效衔接和扩展,共同承担起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定职责。香港学术界对于23条立法中「勾结境外势力」的条文比较敏感,担心误蹈法网。这一担心具有典型性,因香港是国际化大都市和资讯自由的开放城市,香港学界和市民对海外交往和联系频繁,这一国际联系是「一国两制」所承认和保护的。23条立法有关「勾结境外势力」的条文不会带来寒蝉效应和自由权利的过度负担,因立法定义有精准针对性,只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相关行为才会入罪,正常受法律保护的对外交往是安全的,也是法律本身所鼓励的。香港法院和司法独立机制对该条文的普通法适用会严格把关,香港社会不必担心。23条立法的反间谍规制也是关注焦点。该法订明,间谍罪最高可判处监禁20年。香港是间谍之都,是「不设防城市」,这是过去时,是香港的独特历史和基本法的宽松制度造成的,但这一状况对国家安全有严重危害性,在《香港国安法》条件下不应继续下去。2023年国家修订《反间谍法》,香港23条立法重点规制间谍行为,显示出香港国安立法与国家安全立法之间的法精神与法秩序的协调性,值得肯定。《香港国安法》实施以来,香港间谍活动有所遏制,但法律依据仍不充分,各种新式间谍行为包括网络间谍行为频发,23条立法专门规制及配置较重刑罚,有其立法正当性,可以进一步遏制间谍行为及其危害性。反对声音最集中在23条立法与人权保障及经济发展的关系上,「唱衰香港论」侧重这一层面。国家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是「一国两制」方针的最高原则,23条立法体现了这一原则。统筹安全、人权与发展是23条立法的原则与精神,该立法明确规定了对人权标准和法治标准的遵循。更安全的香港才是营商环境与经济可持续性更好的香港,23条立法完成后,预期香港繁荣稳定、由治及兴会上更大台阶。这是安全与发展的辩证法。总之,23条立法科学完备,民主程序充实,规制架构合理,在法律原则上体现「一国两制」精神及特区宪制秩序。23条立法本身就是香港基本法规定的特区政府的宪制责任,这一责任的完成就是实施基本法,就是「一国两制」方针全面准确实践的具体体现。23条立法属于香港特区政府自行完成的本地立法,并做到了对上位国家法和「一国两制」精神的理解、遵循和运用,是高度自治与中央管治的有机结合。23条立法符合国际通行的国安立法趋势和标准,有利于巩固香港法治地位和国际影响力。 (作者系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来源:橙新闻
田飞龙:香港国安立法的法律技艺与前景展望
2024-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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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田飞龙从2024年1月30日公布立法咨询文件,到3月8日草案刊宪,再到如此高效审议通过,香港23条立法证明了新一届特区政府“爱国者治港”的贤能本质与专业能力。从条例的法律技艺和制度理性来看,这是一部准备充分、考量周全、民意沟通深入及维护国家安全制度设计严密的优良立法。这部立法具有全新和特殊的背景和环境,是香港法治建设的重大进步:其一,这是补课式的立法,是香港特区政府依据基本法必须承担的宪制性责任,但回归26年来并未完成;其二,此次23条立法是在香港修例风波的余波影响(特别是“港独”国际化与外部干预深化)下展开的,具有涉港涉外法律斗争及维护国家安全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其三,中央在应急管理和谋划“一国两制”制度体系方面已有重要的垂直立法和制度构造,以全国人大5.28决定和香港国安法为主要的制度文件,23条立法必须与之相兼容、衔接和补充,以便形成完整的国安法网;其四,香港国安法实施三年多来积累了相关制度经验和司法先例,为23条立法提供支持和引导;其五,“爱国者治港”的管治体系基本成形,民意基础逐步深化,为23条立法的顺利完成提供政治有利条件和社会氛围;其六,中央对香港特区建立健全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表达强烈支持和期待,并负有监督、指导之责。上述背景因素是本次立法快速启动与高质量完成的重要条件。 特区政府推行23条立法,在法律技艺层面是可圈可点的,做到了依法立法、科学立法与民主立法相结合,确保法例本身的规范性和民意认受性:其一,大量的比较法研究和普通法借鉴,即特区政府在立法准备阶段进行了充分的比较法研究和分析,特别是针对普通法主要国家如五眼联盟国家、新加坡等进行了立法和判例动态的针对性研究,从中借鉴了普通法的诸多条文和规制模式,提升了香港本地立法的前瞻性和普通法水准;其二,对“一国两制”原理和上位国安法规范的有效衔接和补充,即23条立法特别重视对国家上位法的规范性对接,明确以“国家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作为最高原则,以香港基本法、全国人大5·28决定、香港国安法和香港国安法释法作为规范基础,并在本地管辖的机构和程序上与香港国安法并轨整合,从而构建了完备系统的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其三,广泛多层次的立法咨询和民主协商,即特区政府在立法过程中既定向咨询了多方专业机构意见,也通过为期一个月的立法公众咨询对香港社会和国际层面利益相关者的意见进行广泛收集和处理,对条例草案进行针对性的审查和修改完善,体现了立法过程的透明度与民主属性;其四,此次立法过程验证了完善选举制度以来“爱国者治港”的贤能化程度与治理效能的实质提升,没有出现2003年立法大反弹和2019年逃犯条例修订风波,整个过程体现了香港法治权威的巩固与民主文化的理性调适。 从条例本身的内容来看,具有规范性、专业性和制度进步性:其一,条例的综合性立法属性及其规制科学性,即条例釆取了类似香港国安法的立法模式,既兼容规定了实体和程序,又衔接上位规范,借鉴外部规范,整合本地规范,增强了立法的内在逻辑一致性和规制合力;其二,条例表述及制度安排以普通法方式进行,适合香港本地律师和法官理解和运用,对支撑和发展香港普通法制度有助推作用;其三,条例在罪名范围和配刑体系上既考虑到与香港国安法的可比性,又立足罪名本身的情形与危害性,以及普通法适用地区的基本刑期区间,做到合理可操作;其四,条例衔接延用了香港国安法本地管辖的机构和程序,有利于和香港国安法共同实施,推动香港国安判例法体系的形成以及与外部普通法适用地区的法理及技术交流;其五,条例在立法原则和具体制度程序上明确遵循香港已有的人权标准和法治原则,确保条例的执法和司法在香港法治规范框架内展开,并成为香港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其六,条例综合考量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以及外部干预制裁的威胁性,在反间谍规制、反破坏、反境外干预以及保护国安执法、司法机构与人员方面有专门规定,可保障条例的规范稳健实施。在香港国安法基础上,23条立法对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制度的体系化与深化具有更为全面深刻的制度构造意义,其法律与政治价值并不限于完成规定的本地立法任务,而是进一步塑造“爱国者治港”的制度基础和社会政治主导性,推动香港繁荣稳定和由治及兴。这部立法是新时代“一国两制”制度体系建设的里程碑,是香港重大制度建设的重要环节,是香港法治与营商环境的坚强支柱,是涉港涉外法律斗争的重要制度武器,是香港高度自治、司法独立与自由权利保障的重要法律屏障。在立法通过与实施过程中,来自本土极端势力和外部干预势力的抹黑、破坏不可能少,来自执法、司法过程的博弈斗争甚至司法覆核的频繁挑战不可能少,来自香港社会与国际社会的误解甚至人权斗争不可能少,这就决定了立法只是走出了香港本地国安制度建设的第一步,如何进行社会普法,如何稳健推进条例的普通法转化,如何与香港国安法进行执行层面的有机衔接,如何在具体案例中展现香港国安法治的人权标准,如何实质性稳定全球投资者信心及香港居民的认受性,如何以更安全的法治环境与更强劲的发展态势塑造香港新秩序与新格局,还有大量的“后立法”配套性、系统性工作需要开展,我们对此充满信心。 (作者系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来源:橙新闻
田飞龙:23条立法的制度理性与香港发展前景
2024-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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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田飞龙23条立法是迟来的制度建设,是“一国两制”制度体系的关键环节,也是统筹安全与发展的香港新篇章的重点任务。自从2024年1月30日香港特区政府正式启动立法公众咨询以来,23条立法已成为香港社会和国际社会的关注焦点。立法的公众咨询只是迈出了23条立法的第一步,政府为此做了非常充分的准备。如果认真阅读此次公布的立法咨询档,我们会发现政府在立法上面下了非常大的研究功夫:既有对目前“一国两制”制度体系当中国家安全有关规范的细致梳理和衔接性研究,对23条立法的上位规范以及同位规范做了很好的规范体系研究;同时也有做很好的比较法研究,特别是重点研究了美国、英国、加拿大、澳洲、纽西兰这些同样是普通法地区的国家安全的有关的判例和最新的立法制度的规定,还研究了与香港有很多相似方面的新加坡国家安全立法。特区政府以此为基础拟定出了5大类别的罪名框架供公众进行研究意见和建议的提出。在公众咨询结束收集好了公众意见后,政府需要分门别类地进行整理以应用于法律草案的具体拟定,拟定之后再提交给立法会。立法会按照一个规范完整的立法程式,经过辩论、审议、修订诸环节后投票通过这样一部立法,然后签署刊宪。当然政府在这个过程当中还需要不断地向各个方面来解说、解释法律条文里面的一些概念与条款的具体含义,以便让这部法律在通过之后能够很好地实施。根据特区政府在2024年《施政报告》当中的计划,23条立法是2024年施政的重大任务,会尽快完成,计划是在上半年或者下半年完成。我们希望这一部立法尽早完成,以便为香港拼经济、拼发展、高品质发展提供一个更好的起点和基础。特首李家超表示,其实很多国家都会按照自己的需求和情况来制定大量的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此次的立法公众咨询档做了大量的比较法研究,特别是比较普通法国家的国家安全立法,列出了英国、美国、加拿大、澳洲、纽西兰的国安立法清单,这些国家的国家安全立法都是动辄10余部,而且是保持动态修订的,特别是英国在2023年通过的国家安全法,应该说订立了非常严密的法律规范的体系,对国家安全的概念和范围也做了扩大的解释。这表明英国率先推进了国家安全立法,将非传统安全的很多类别和行为纳入了规制的范围。这些方面其实对香港此次23条立法有很大的借鉴和启发意义。香港通过这一次较好地参考普通法地区的国安立法之最新发展,反而能够拉近香港与这些普通法适用地区在国安法律上的距离,也使得在国安领域的普通法、判例法层面,将来香港与这些国家与地区之间能够在法理上更加协调,从而增强香港法治的国际地位以及与西方法治体系之间的法理交流,包括制度性的比较和互动,使香港更好地承担连接内地与世界体系的桥梁纽带作用。 23条立法典型体现了特区政府统筹安全与发展的辩证思考与决策理性。统筹安全和发展是中国国家哲学的重要原则,在内地立法当中也是贯彻安全和发展相协调的原则,在香港同样应当如此。香港的国家安全立法,从2020年引入《香港国安法》以及香港本地依据这部法律配套完善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执行机制,再到这一次的香港本地的23条立法,侧重于从安全领域加强制度建设,弥补国安法律漏洞,使得香港的法律体系更能保护每一个人的生命、健康和安全,以及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只有打好了国安法律的基础,只有人们对这个地方的生活感到安全,对财产和人身自由的保障有更好的预期,人们才会一心一意去谋发展,才会更加信任特区政府以及这一套法律制度的保护能力,投资者才会感到安全。这样的话,香港将来的发展才能够可持续地为全球投资者信任,为专业人士所信任。中央坚定支持香港去维持其国际金融中心地位、自贸港地位以及按照“十四五规划”八大中心的目标去建设更美好香港的政策目标不会改变,而且力度、路径以及支撑力只会愈来愈大。在国安法以及中央关于香港发展的全力支持之下,香港的明天一定会更加美好。在完成23条立法之后,香港就能够集中精力地去拼经济和拼发展,实现更好的融合发展、高品质发展与全球竞争力的结构性提升。在加强法治建设的同时,香港特区政府谋求推动香港高品质发展一直在有条不紊地进行。一方面,香港特区政府依据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以及国家“十四五规划”,按照产业类别去积极推动,提供政策的支援;另一方面,香港特区政府进行全球性的招商,展示香港的信心优势以及吸引力和政策上的对接点,香港连续举办了一系列与发展有关的高峰论坛,广泛邀集政界、学界以及商界精英领袖齐聚香港平台进行探讨。这些范畴都紧密地与香港的发展优势和发展目标相关,比如说国际金融论坛、创科论坛、文化传播论坛和人才政策论坛等等。这些其实都是新发展所需要的高品质的关键性要素。港府特别重视研判以及推动动员香港的产业界,香港有关的政策局去对接国际性的发展资源、投资团队和技术的前沿优势,并且也重视用好大湾区以及融入国家发展大局的一系列政策红利和机遇。我相信与法治建设相伴而行展现出来的是2024年香港在高品质发展领域亮丽的成绩单。香港社会更有信心以及更能够创造出新经济发展的更好成绩,这个更好的发展也是对法治建设更好的回应。统筹安全和发展,香港“一国两制”才能行稳致远。 本文转自橙新闻 (作者系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田飞龙:23条立法与“一国两制”的制度演变
2024-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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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田飞龙2024年1月30日,香港特区政府正式开展基本法第23条立法公众咨询活动,为期一个月。这是“一国两制”制度体系建设的大事,既有助于以本地立法方式完成基本法宪制责任并填补国安法律漏洞,也有助于统筹安全与发展,为香港由治及兴谱写新篇章提供坚实的制度基础。公众咨询是一种民主立法程式,体现了立法的公开透明与民主协商性。23条立法还具有复杂的技术性特征,需要与国家安全的上位法规范及本地相关法例进行衔接、相容和补充。23条立法是“一国两制”制度体系建设的里程碑,是补课式的重大制度建设,也是“爱国者治港”贤能治理能力的重要测试指标。23条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是显著的。23条立法确实是姗姗来迟,香港回归27年来一直未能完成。2003年的23条立法是一个重要的管治挫折,也是“爱国者治港”的制度痛点。首先,23条立法是香港基本法规定的特区政府必须要承担的一项宪制性责任,必须要在本地落实立法责任,维护国家安全。这既是中央的制度信任,也是特区政府的法定职责。但是27年没有完成,这对香港的繁荣稳定以及国家的主权、安全、发展利益都构成了持续性的损害,所以这届特区政府意识到必须要承担并且完成这样一项宪制责任,必须要尽快做,要圆满地完成。这种紧迫感与责任伦理实质反映了“爱国者治港”对这一届特区政府有非常强的道义、政治以及法律上的影响和要求。我相信特区政府也能够完成这一宪制责任,给市民、中央交出一份满意的立法答卷。23条立法牵涉面广,公众及国际关注度高,敏感性凸显,公众咨询以民主方式回应和吸纳不同意见,增加立法的科学性与民主性。公众咨询是有重大公众关切和利益影响的立法通常要进行的一个民主程序,就是广泛听取市民以及专业团体、利益团体的意见。目前开始的为期一个月的咨询,由政府提供了非常详尽的、有针对性的立法咨询文件,列出了23条立法5大类别的罪行所要考虑的一些问题概念以及制度条文的拟定建议,使得市民与利益团体能够有针对性地去思考研究以及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政府对这些罪行类别的建议会分别进行处理并吸纳到之后要进行的正式拟定的条例草案当中,以便政府向立法会提交的草案能够建立在充分的民意以及专业意见的基础上,体现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立法会在较为完备的吸纳了民意和专业意见的政府草案的基础上,就可以进行专业性的、宪制责任上的立法审议、辩论,包括提出修正案以完善立法草案。立法会最终在取得多数共识的基础上通过23条立法,再按法律程式由行政长官签署并刊宪生效,整个立法的流程就完成了。2024年要启动的23条立法,其立法环境和制度基础与2003年有所不同。此次立法的具体内容,应该说是由两个方面的规范所限定的。首先,它的上位规范包括香港基本法第23条列明的7种犯罪,还有全国人大5·28决定有关维护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与执行机制的有关原则和要求,以及已经实施三年多的香港国安法。这些都构成了此次23条立法的上位规范,23条立法作为本地法例必须与之相容以及衔接,并作出必要补充。其次,23条立法还要处理好和同位的本地法例之间的关系,因为在香港本地的《刑事罪行条例》、《官方机密条例》、《社团条例》等法律当中也涉及到一些条文与国家安全有关,23条立法要对此进行修订和整合。在这样一个上位、同位元规范相互作用的情况下,立法咨询档给出了此次23条立法所覆盖的5个类别的罪行订立的基本范围和框架,包括了叛国、叛乱、窃密和间谍以及危害国家安全的破坏活动,还有境外干预和相应的政治组织的规制,这5大类别的罪名构成了此次23条立法的具体范围。在上述规范之间,香港国安法与此次23条立法的关系非常密切和重要。香港国安法是依据宪法、基本法以及全国人大5·28决定制定的一部全国性立法,列入了基本法附件三,可以说是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法律体系当中的一部基干性法律,与23条立法之间是并行不悖的,并不取代香港本地23条立法的宪制性责任。同时,香港国安法高于香港的本地法律,这也就要求在法律秩序和法律体系上,香港此次23条立法必须基于香港国安法的基础进行订立,而且要与香港国安法之间进行相容、衔接并且做出补充,不得与之相抵触。香港的23条立法要与香港国安法共同构成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完整法律体系和法网。 为香港长治久安奠定良好法律基础 基于上述要求,此次23条立法属于立足“一国两制”新的制度条件的全面综合性立法。港府提出的立法指导方针强调此次立法的全面综合性,这是非常科学的,也符合国安立法的规律。一方面,此次23条立法的基础和制度环境有所变化,它必须是在香港国安法和全国人大5·28决定的要求之下来应对一系列的国安风险,并具体落实基本法第23条之有关罪名规范。另一方面,此次立法咨询档提出要采纳总体国家安全观,而总体国家安全观之下覆盖到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特别是非传统安全在内地以及在香港的发展需要精准的法律来作出规制和回应。所以港府此次23条立法必须全面综合地考虑立法之规范基础的变化以及传统安全、非传统安全的变化,做出法律上的因应,以便高品质、完整、有效地规制国家安全风险,为香港长治久安奠定一个良好的法律基础。具体到立法咨询档中提及的5大类罪名,它们的来源与组合是科学合理的,也是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所亟需的。这些危害国家安全的罪名应该说是由几个方面的因素结合塑造出来的。这一次的23条立法既要符合衔接上位规范即基本法第23条、香港国安法、全国人大5·28决定的要求,又要对同位的本地法例当中相关的国安条文进行修订和整合,并且还要研究比较外国的国家安全立法有甚么先进的经验值得借鉴,特别是重点研究五眼联盟国家(普通法适用国家)的国家安全立法的最新进展,以及重点比较了新加坡的国安立法。在这几重作用之下提出了5大类别的罪名拟定,这一立法研究方法是体量适中与精准的,规制回应框架较为合理,基本能够反映法律的、社会的、内外部的国家安全风险的规制需求。沿著这样一个框架和思考方向去研究吸纳民众的意见,去吸纳专业团体的意见,并且拟定科学合理的条文,此次23条立法就会是高品质的,也是香港社会所需要的。《香港国安法》当中的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已经全部覆盖到了原来香港基本法第23条当中规定的分裂国家罪和颠覆政权罪,因此原来基本法23条立法当中的7种罪,只要去对其他5种罪进行规制回应就可以了。当然,此次23条立法之范围不限于第23条规定的7减2之后的5种罪,还要考虑非传统安全领域所产生的一系列新的国安风险,所以又增列了一些新增国安罪名,由此形成了立法咨询档给出的5大类别的综合性罪名框架。 新增罪名具有正当性与合理性 立法必须对变动中的国家安全风险进行制度性回应,故新增罪名具有正当性与合理性,也与各国之国安立法趋势相容。香港目前所处的国家安全风险环境,其实已经超出了1990年制定香港基本法时23条里面所列举的7种犯罪的范围,所以必须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地对新风险进行回应。比如通过电脑或者说电子系统进行危害国家安全,通过网路方式来干扰破坏香港的法治及危害国家安全,就是新的国安风险。同时,特区内部也存在通过网路行为进行窃密、间谍活动或者是勾连外部势力危害国家安全,这些网路空间和网路行为上的危害国家安全的风险就需要通过新增罪名来加以规制。反对外部干预和非法制裁也是国家安全的新风险。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以干预主义的立法或行政命令对香港事务进行干预,实施非法制裁,对国家的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以及香港的繁荣稳定、长治久安都有持续性的危害,也是对“一国两制”制度体系的一种破坏。此次23条立法专门列明要新增一个罪,即境外干预罪,来对干预行为进行法律上的规制,这其实也是对香港国安法一个非常好的补充,因为香港国安法里面规定了要去规制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但它仅仅规制了香港本地势力去勾结外国势力这一个维度。如果是外国势力主动进行干预,这样的行为同样是危害国家安全的,所以23条立法现在从另外一个维度去规制干预势力对国家安全的危害,使得香港国家安全法律所覆盖的范围就更加完整,而且作用力也更加精准有效。总之,23条立法重启,特区政府依据宪制责任和具体立法要求提出了“蓝纸草案”,香港社会与国际社会针对性出现了不同意见和声音,但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逐步占据主导,显示出“一国两制”制度体系的生命力和影响力,以及科学民主之国安立法的认受性。统筹安全与发展,安全基础越稳固,发展后劲越充足,这是“一国两制”新阶段之制度建设的辩证法,也是“一国两制”的政治智慧所在。 (作者系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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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飞龙-紫荆杂志_紫荆网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高研院/法学院副教授、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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