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田飞龙
《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立法体现了“爱国者治港”新秩序下特区政府的政治成熟、立法技艺成熟和民意沟通的有效性。这届特区政府充分意识到并自觉承担起国安立法本地责任,进行了深入系统的立法研究和准备,对上位国安法规范、本地法例及普通法适用地区国安法规范进行了完整而科学的研究、比较与借鉴,同时能够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统筹发展与安全,统筹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统筹国家成文法与普通法,在政治责任伦理与立法技艺上展现出贤能本质、管治专业性和高效管治能力。完善选举制度后行政与立法关系的结构性改善对立法的高品质、高效率完成起到了关键的宪制保障作用,这与2003年立法情形构成鲜明对比。在民意沟通与民主立法的社会互动方面,特区政府一方面提供了详备的《立法咨询档》,对复杂的国安立法问题、知识背景、制度背景及立法思路进行科学合理的解释与说明,引导民众在知情、理解和建设性的氛围下表达民主意见,避免了情绪化、民粹化和政治撕裂,另一方面则注重对专业团体意见、驻港海外机构意见的定向搜集与专业化处理,确保立法对香港社会团结与国际地位的保障和促进。由此,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及涉外沟通的有效性得以充分展现,对香港由治及兴起到正向支撑作用。
这部立法在法理正当性上具有显著的价值优势和制度规范性优势,对香港法治的新发展有著积极推动意义:
其一,基本法宪制责任的自觉,即特区政府以香港基本法第23条赋予的本地立法宪制责任为基础,以香港国安法等新的上位国安法规范为依据,自觉且科学地承担起本地立法责任,这是“一国两制”全面准确实施的重要举措。
其二,国家安全概念的统一,即“一国两制”宪制秩序下只有一个国家安全概念,不能割裂和多元化理解,但在具体的国安制度配置上可以体现“两制”差异,这种概念统一、制度有别的立法原则完全符合“一国两制”方针政策,也是“一国两制”法理的重要澄清与发展。
其三,立法规范性基础的拓展,即本次立法的规范性基础与立法目标较2003年立法有重要的拓展,包含了基本法第23条、全国人大5·28决定、香港国安法和香港国安法解释,这些上位国安法规范是本次立法在制度体系和技术上需要加以相容、衔接和补充的,体现出综合性立法的体系性与框架整合性优势。
其四,罪名与刑期框架的科学整合,即本次立法不局限于基本法第23条的“七种罪”,而是根据具体而完整的立法规范性基础,对香港国安法已规定的分裂国家罪和颠覆国家政权罪不再重复规定,对其余五种罪进行细化规定,对本地法例中的涉国安罪名及普通法罪名进行整合,对非传统安全的国安风险进行适度回应,对普通法适用地区的立法和判例进行比较和适度借鉴,最终形成了五大类罪名框架,相应的刑期配置亦体现与香港国安法、本地刑法及普通法适用地区相关罪名刑期的协调性与可比性。
其五,与香港国安法管辖程式的并轨,即本条例所涉罪名之所有案件均适用香港国安法管辖程式,并由指定的国安法官审理。这一安排一方面有助于本条例和香港国安法的最有效规范衔接,另一方面可依赖香港司法独立与法治确保本条例按照普通法方式规范实施并取得社会及国际信任。
其六,域外效力的合理规定与执行,即本条例若干罪名条款多处规定了域外效力,这是基于国安案件的管辖特殊性、香港国安法的域外效力规定、比较法上国安法的域外效力通行规定及各主要国家的国安司法实践。域外效力之合理规定及执行建立在保护管辖原则与不同司法管辖区的司法协助基础上,是完全合乎国际法治原则与司法通例的,与美西方单方面长臂管辖之非法性与干预性完全不同。
其七,“一国两制”制度体系与法治精神的新平衡。本条例是多重规范与法治精神元素的有机结合,做到了三个面向:第一,面向上位国安法规范,有效对接“一国两制”宪制秩序;第二,面向本地涉国安法条例,进行废除、修订与整合;第三,面向普通法适用地区国安法经验及国安新风险,立法具时代更新、法理同步与风险规制的技术升级特征。同时,条例重视统筹发展与安全,为香港由治及兴奠定最稳固的制度基础。这一立法是2019年“修例风波”以来中央和香港本地完善法治工程的闭环作业,尽管不可能穷尽香港法治的探索课题,但“一国两制”制度体系纳入该条例后基本已经完备,香港法治与普通法发展迎来新的曙光和契机。
对这样一部宪制基础完备、立法科学合理、民意沟通充分及实施制度精良的国安立法,仍然有香港反对派及外部势力以政治敌意、法理偏见和干预意图加以诋毁攻击。立法刊宪之后,美西方从官方、媒体到某些非政府组织对该条例进行了污名化和制度攻击,污蔑香港自由权利受损,司法独立与法治受冲击,普通法受动摇,以及香港国际地位与营商环境走衰。特别是2024年3月29日美国国务院发布《2024香港政策法案报告》,对香港国安法以及23条立法进行法理攻击,再次否定香港在美国法上的自治地位,扬言对香港进行相关制裁。这些攻击性反应带有美西方典型的霸权特征、双重标准、长臂管辖与法理偏见,根本不符合国际法原则与“一国两制”方针政策,更不符合香港法治与民意的实际情况,也无法阻断和动摇本条例的通过及规范实施。对美西方利用该条例进行攻击和制裁,中央政府和特区政府有充分的理据和适当的法律工具进行正当反制。
维护国家安全本地立法的完成,是“一国两制”制度体系建设与香港法治发展的新篇章,对香港普通法与司法制度完善有促进作用,对香港融入国家治理体系、发展大局及提升国际地位与制度可预期性有推动作用。这一条例在香港未来的法治发展中将展现出如下的制度意义和具体进展:其一,条例与香港国安法组成完整国安法网,综合提升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制度能力和法治水准;其二,条例之本地管辖的司法展开,可有效推动形成香港特色的国安普通法,不仅有效补充香港普通法体系,更可对普通法适用地区的国安法理及判例发展作出香港贡献;其三,条例及其法理、案例等可为香港国安法治教育提供更丰富、完整、生动的素材与契机,进一步巩固香港“爱国者治港”的法治文化根基与社会认受性;其四,条例展现的国安立法科学性、民主性及法理发展,对“一国两制”范畴国安立法的后续进展有探索示范意义,对澳门国安法制的继续完善、“一国两制”台湾方案框架中国安法制的具体构想以及国家层面国家安全法治体系的发展都有著相互借鉴和促进的作用。
总之,《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已进入具体实施阶段,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与执行机制基本完备,香港国安普通法的发展有序展开,香港重大制度建设取得结构性突破,“一国两制”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在上述制度保障下,“一国两制”长期坚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以及在新阶段中由治及兴、以战略与制度杠杆方式继续推动国家现代化与国际化的伟大事业必将取得更大成就,书写民族复兴更为绚丽的新篇章。
(作者系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来源:am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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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田飞龙
《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立法体现了“爱国者治港”新秩序下特区政府的政治成熟、立法技艺成熟和民意沟通的有效性。这届特区政府充分意识到并自觉承担起国安立法本地责任,进行了深入系统的立法研究和准备,对上位国安法规范、本地法例及普通法适用地区国安法规范进行了完整而科学的研究、比较与借鉴,同时能够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统筹发展与安全,统筹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统筹国家成文法与普通法,在政治责任伦理与立法技艺上展现出贤能本质、管治专业性和高效管治能力。完善选举制度后行政与立法关系的结构性改善对立法的高品质、高效率完成起到了关键的宪制保障作用,这与2003年立法情形构成鲜明对比。在民意沟通与民主立法的社会互动方面,特区政府一方面提供了详备的《立法咨询档》,对复杂的国安立法问题、知识背景、制度背景及立法思路进行科学合理的解释与说明,引导民众在知情、理解和建设性的氛围下表达民主意见,避免了情绪化、民粹化和政治撕裂,另一方面则注重对专业团体意见、驻港海外机构意见的定向搜集与专业化处理,确保立法对香港社会团结与国际地位的保障和促进。由此,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及涉外沟通的有效性得以充分展现,对香港由治及兴起到正向支撑作用。
这部立法在法理正当性上具有显著的价值优势和制度规范性优势,对香港法治的新发展有著积极推动意义:
其一,基本法宪制责任的自觉,即特区政府以香港基本法第23条赋予的本地立法宪制责任为基础,以香港国安法等新的上位国安法规范为依据,自觉且科学地承担起本地立法责任,这是“一国两制”全面准确实施的重要举措。
其二,国家安全概念的统一,即“一国两制”宪制秩序下只有一个国家安全概念,不能割裂和多元化理解,但在具体的国安制度配置上可以体现“两制”差异,这种概念统一、制度有别的立法原则完全符合“一国两制”方针政策,也是“一国两制”法理的重要澄清与发展。
其三,立法规范性基础的拓展,即本次立法的规范性基础与立法目标较2003年立法有重要的拓展,包含了基本法第23条、全国人大5·28决定、香港国安法和香港国安法解释,这些上位国安法规范是本次立法在制度体系和技术上需要加以相容、衔接和补充的,体现出综合性立法的体系性与框架整合性优势。
其四,罪名与刑期框架的科学整合,即本次立法不局限于基本法第23条的“七种罪”,而是根据具体而完整的立法规范性基础,对香港国安法已规定的分裂国家罪和颠覆国家政权罪不再重复规定,对其余五种罪进行细化规定,对本地法例中的涉国安罪名及普通法罪名进行整合,对非传统安全的国安风险进行适度回应,对普通法适用地区的立法和判例进行比较和适度借鉴,最终形成了五大类罪名框架,相应的刑期配置亦体现与香港国安法、本地刑法及普通法适用地区相关罪名刑期的协调性与可比性。
其五,与香港国安法管辖程式的并轨,即本条例所涉罪名之所有案件均适用香港国安法管辖程式,并由指定的国安法官审理。这一安排一方面有助于本条例和香港国安法的最有效规范衔接,另一方面可依赖香港司法独立与法治确保本条例按照普通法方式规范实施并取得社会及国际信任。
其六,域外效力的合理规定与执行,即本条例若干罪名条款多处规定了域外效力,这是基于国安案件的管辖特殊性、香港国安法的域外效力规定、比较法上国安法的域外效力通行规定及各主要国家的国安司法实践。域外效力之合理规定及执行建立在保护管辖原则与不同司法管辖区的司法协助基础上,是完全合乎国际法治原则与司法通例的,与美西方单方面长臂管辖之非法性与干预性完全不同。
其七,“一国两制”制度体系与法治精神的新平衡。本条例是多重规范与法治精神元素的有机结合,做到了三个面向:第一,面向上位国安法规范,有效对接“一国两制”宪制秩序;第二,面向本地涉国安法条例,进行废除、修订与整合;第三,面向普通法适用地区国安法经验及国安新风险,立法具时代更新、法理同步与风险规制的技术升级特征。同时,条例重视统筹发展与安全,为香港由治及兴奠定最稳固的制度基础。这一立法是2019年“修例风波”以来中央和香港本地完善法治工程的闭环作业,尽管不可能穷尽香港法治的探索课题,但“一国两制”制度体系纳入该条例后基本已经完备,香港法治与普通法发展迎来新的曙光和契机。
对这样一部宪制基础完备、立法科学合理、民意沟通充分及实施制度精良的国安立法,仍然有香港反对派及外部势力以政治敌意、法理偏见和干预意图加以诋毁攻击。立法刊宪之后,美西方从官方、媒体到某些非政府组织对该条例进行了污名化和制度攻击,污蔑香港自由权利受损,司法独立与法治受冲击,普通法受动摇,以及香港国际地位与营商环境走衰。特别是2024年3月29日美国国务院发布《2024香港政策法案报告》,对香港国安法以及23条立法进行法理攻击,再次否定香港在美国法上的自治地位,扬言对香港进行相关制裁。这些攻击性反应带有美西方典型的霸权特征、双重标准、长臂管辖与法理偏见,根本不符合国际法原则与“一国两制”方针政策,更不符合香港法治与民意的实际情况,也无法阻断和动摇本条例的通过及规范实施。对美西方利用该条例进行攻击和制裁,中央政府和特区政府有充分的理据和适当的法律工具进行正当反制。
维护国家安全本地立法的完成,是“一国两制”制度体系建设与香港法治发展的新篇章,对香港普通法与司法制度完善有促进作用,对香港融入国家治理体系、发展大局及提升国际地位与制度可预期性有推动作用。这一条例在香港未来的法治发展中将展现出如下的制度意义和具体进展:其一,条例与香港国安法组成完整国安法网,综合提升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制度能力和法治水准;其二,条例之本地管辖的司法展开,可有效推动形成香港特色的国安普通法,不仅有效补充香港普通法体系,更可对普通法适用地区的国安法理及判例发展作出香港贡献;其三,条例及其法理、案例等可为香港国安法治教育提供更丰富、完整、生动的素材与契机,进一步巩固香港“爱国者治港”的法治文化根基与社会认受性;其四,条例展现的国安立法科学性、民主性及法理发展,对“一国两制”范畴国安立法的后续进展有探索示范意义,对澳门国安法制的继续完善、“一国两制”台湾方案框架中国安法制的具体构想以及国家层面国家安全法治体系的发展都有著相互借鉴和促进的作用。
总之,《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已进入具体实施阶段,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与执行机制基本完备,香港国安普通法的发展有序展开,香港重大制度建设取得结构性突破,“一国两制”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在上述制度保障下,“一国两制”长期坚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以及在新阶段中由治及兴、以战略与制度杠杆方式继续推动国家现代化与国际化的伟大事业必将取得更大成就,书写民族复兴更为绚丽的新篇章。
(作者系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来源:am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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