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田飞龙
2021年,笔者完成了香港研究的一部著作《香港新秩序:国安与民主的双重变奏》(橙新闻出版社),当时确信在「香港国安法」和「新选举法」的严密规制下,香港的民主法治体系将沿着「爱国者治港」的原则和界限重塑,香港曾经的民主文化与普通法自由传统将在以「国家安全」为宪制前提的「一国两制」新秩序中调适和发展。今日看来,香港确实在形成一种新秩序,一种更紧密的「一国两制」宪制秩序和爱国社会秩序。这一新秩序,有些人欢呼并得益,有些人悲叹并失意,有些人不解而规避,有些人移民而他求。对笔者而言,这是新时代「一国两制」的新面貌,是国家权威正当的制度展现,是民族复兴必然的结构性要求,是中国与世界体系关系变迁的风向标。
2024年,香港新秩序继续深刻演变,社会内部修复整合进程在深化,与国家的互动在强化,与西方体系的关系在经历结构调整。「一国两制」始终是中国和平统一与现代化发展的战略和制度杠杆,但具体的杠杆作用点和作用方式是与时俱进的。「一国两制」必须在时代性和世界体系变迁中完成自我更新。由此观之,2014年「占中」和2019年「修例风波」所表现的正是「一国两制」制度体系的内在矛盾张力,而中央引入「香港国安法」和「新选举法」,就是以新制度应对危机,谋划新生,是对香港负责任的国家保护,也是对香港民主法治体系的理性引导。
关于新香港的秩序与前提,笔者有以下观察和思考:
第一,「一国两制」国家权威的深化。国家权威的降临,是香港新秩序的客观而必然的事实,也是「一国两制」的题中应有之义。「井水不犯河水」的关系只是一个阶段,是国家制度能力和现代化水平存在明显局限性的特殊阶段,而不是常态和长期。「一国两制」的「一国」代表的是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这被新时代确认为「一国两制」的最高原则,并得到2024香港通过的《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的立法确认。国家权威不只是制度性,还包括国家所在中华文明、中华民族共同体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系统性历史、法理与规范价值。国家权威必然表现为具体的制度和惩戒能力,《香港国安法》就是最重要的制度载体。
第二,「爱国者治港」与香港民主文化、社会结构的变迁。从宪制法理层面看,「爱国者治港」不只是一种合法管治原则,还是一种民主文化原则。「爱国」与「民主」的二元对立是香港回归以来民主制度发展与社会运动互动的精神乱源。「爱国者治港」理顺了爱国与民主的一致性关系,确保爱国者当选及管治,反中乱港者出局。从立法会选举到区议会选举,「爱国者治港」原则及其法律标准得到严格执行,香港反对派的政治代价持续付出。当然,这里存在一个新选制与选民基础的信任磨合问题,需要经历几轮选举才可达到新的代表性平衡与可观的政治信任。「爱国者治港」还带来了更为深刻的社会结构变迁,即从高度西化的公民社会转变为真正切合「一国两制」的爱国者社会,由此带来社会文化生态与公共生活方式的重要变革。以纯粹西方价值来看,这些变革会被否定性评价。
第三,香港面临「司法脱钩」风险和香港法治的自主化。这一变化来自香港制度最稳定的一部分即司法制度,具体而言是普通法制度。香港法治是香港社会特别是金融中心地位的基石,香港普通法则成为香港法治的基石。然而,香港普通法对外籍法官具有一定的历史依赖性,这种依赖性是客观殖民过程造成的,香港基本法照顾到并延续了这一依赖性。《香港国安法》条件下,英国致力于取消与香港法院的外籍法官合作机制,从现任法官到退休法官在政治压力和自身利益考量下出现了辞职趋势。最新的法官辞职发生在近期香港「35+颠覆案」裁决之后,其中一位法官岑耀信辞职后在英国《金融时报》发表否定《香港国安法》和司法独立的文章,影响颇为负面,引起特区政府和中央港澳办措辞严厉的批评。这在一定程度上提示了香港「司法脱钩」的风险,香港法治对外籍法官的依赖性是一个需要认真研究和解决的司法改革问题,香港司法的自主化必须提上议事日程。当然,这种变化也并非坏事,没有拐杖就要学会自己走路,香港司法与香港普通法有着自身的基础和发展内涵,只要坚持司法独立和司法职业化标准,就可以继续以高质量的司法裁判服务香港与国家。
第四,涉港涉外法律体系是香港制度完善的新课题。随着《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的通过,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与执行机制基本完善,但并不意味着香港制度已然完备。《香港国安法》具有双重挤出效应:其一,挤出了香港本土派,「港独」出现了国际化;其二,挤出了外部干预势力,但引发了来自美西方的针对性制裁。美西方对香港地位和香港合法权益的非法干预和制裁,是其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体现,是对「一国两制」的制度性破坏。美国还在拟议推动《香港制裁法案》和《香港经贸代表处认证法案》,且策动盟友跟进,这对香港繁荣稳定、由治及兴造成严重损害。但香港现有法律的涉外反制规范较为薄弱,需要检讨和补足,也需要获得国家的制度性保护与加持。
第五,香港的人才叠代、融合发展及产业新优势的形成需社会合力与政策引导。制度与社会变迁带来一定的移民潮,特别是新BNO移民导致一部分香港专业人士流失,但香港特区政府及时启动人才政策优化措施,通过优才、专才、高才通等进行人才结构弥补。不过,近来有社会观察人士和立法会议员开始检讨新人才政策的成效,讨论是否足够弥补香港人才缺口,是否需要强化审核与考核评估。人才不只是光鲜履历,还必须切合香港实际的产业和社会发展需求,人才政策的理性化和实效化是特区政府需要考虑的课题。融合发展是香港的巨大战略机遇,因国家主场战略如粤港澳大湾区战略、「一带一路」倡议等皆为香港留出足够战略份额和角色空间,为香港资本、技术、人才留出广阔天地。但从香港对这些战略机遇的理解和把握来看,尚不尽如人意。新香港的发展纲领,最好的框架是国家「十四五规划」确定的「八大中心」目标群,但这些目标群之展开与实现,都需要香港社会自身展现主体性和积极性,凝聚转化形成新的产业优势和制度优势。
总之,香港新秩序已然成形,但其具体落地及人心沟通仍需时日、机制和智慧。香港是中国的香港,但也是世界的香港,注定要在中西之间承担不可取代的杠杆作用。香港回归以来,这一杠杆作用经历了本地政治风波和世界体系变迁的巨大挑战,在国家制度性出场和保障下重新回到可安全运转的规范状态,但香港内外形势因此已有重要变迁,香港和国家都要适应新挑战。「一国两制」下新香港的秩序和前途,从根本上取决于中国和世界的未来互动及其成效,但香港享有制度性高度自治地位和国际金融体系的节点枢纽地位,有自身的基础、潜力和空间在中国与世界深度互动中扮演更积极角色。我们期待香港在大变局与民族复兴新阶段发挥更好的杠杆作用,在融合发展与全球化发展的辩证进程中绽放东方之珠新的光彩。
(作者系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来源:橙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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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田飞龙
2021年,笔者完成了香港研究的一部著作《香港新秩序:国安与民主的双重变奏》(橙新闻出版社),当时确信在「香港国安法」和「新选举法」的严密规制下,香港的民主法治体系将沿着「爱国者治港」的原则和界限重塑,香港曾经的民主文化与普通法自由传统将在以「国家安全」为宪制前提的「一国两制」新秩序中调适和发展。今日看来,香港确实在形成一种新秩序,一种更紧密的「一国两制」宪制秩序和爱国社会秩序。这一新秩序,有些人欢呼并得益,有些人悲叹并失意,有些人不解而规避,有些人移民而他求。对笔者而言,这是新时代「一国两制」的新面貌,是国家权威正当的制度展现,是民族复兴必然的结构性要求,是中国与世界体系关系变迁的风向标。
2024年,香港新秩序继续深刻演变,社会内部修复整合进程在深化,与国家的互动在强化,与西方体系的关系在经历结构调整。「一国两制」始终是中国和平统一与现代化发展的战略和制度杠杆,但具体的杠杆作用点和作用方式是与时俱进的。「一国两制」必须在时代性和世界体系变迁中完成自我更新。由此观之,2014年「占中」和2019年「修例风波」所表现的正是「一国两制」制度体系的内在矛盾张力,而中央引入「香港国安法」和「新选举法」,就是以新制度应对危机,谋划新生,是对香港负责任的国家保护,也是对香港民主法治体系的理性引导。
关于新香港的秩序与前提,笔者有以下观察和思考:
第一,「一国两制」国家权威的深化。国家权威的降临,是香港新秩序的客观而必然的事实,也是「一国两制」的题中应有之义。「井水不犯河水」的关系只是一个阶段,是国家制度能力和现代化水平存在明显局限性的特殊阶段,而不是常态和长期。「一国两制」的「一国」代表的是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这被新时代确认为「一国两制」的最高原则,并得到2024香港通过的《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的立法确认。国家权威不只是制度性,还包括国家所在中华文明、中华民族共同体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系统性历史、法理与规范价值。国家权威必然表现为具体的制度和惩戒能力,《香港国安法》就是最重要的制度载体。
第二,「爱国者治港」与香港民主文化、社会结构的变迁。从宪制法理层面看,「爱国者治港」不只是一种合法管治原则,还是一种民主文化原则。「爱国」与「民主」的二元对立是香港回归以来民主制度发展与社会运动互动的精神乱源。「爱国者治港」理顺了爱国与民主的一致性关系,确保爱国者当选及管治,反中乱港者出局。从立法会选举到区议会选举,「爱国者治港」原则及其法律标准得到严格执行,香港反对派的政治代价持续付出。当然,这里存在一个新选制与选民基础的信任磨合问题,需要经历几轮选举才可达到新的代表性平衡与可观的政治信任。「爱国者治港」还带来了更为深刻的社会结构变迁,即从高度西化的公民社会转变为真正切合「一国两制」的爱国者社会,由此带来社会文化生态与公共生活方式的重要变革。以纯粹西方价值来看,这些变革会被否定性评价。
第三,香港面临「司法脱钩」风险和香港法治的自主化。这一变化来自香港制度最稳定的一部分即司法制度,具体而言是普通法制度。香港法治是香港社会特别是金融中心地位的基石,香港普通法则成为香港法治的基石。然而,香港普通法对外籍法官具有一定的历史依赖性,这种依赖性是客观殖民过程造成的,香港基本法照顾到并延续了这一依赖性。《香港国安法》条件下,英国致力于取消与香港法院的外籍法官合作机制,从现任法官到退休法官在政治压力和自身利益考量下出现了辞职趋势。最新的法官辞职发生在近期香港「35+颠覆案」裁决之后,其中一位法官岑耀信辞职后在英国《金融时报》发表否定《香港国安法》和司法独立的文章,影响颇为负面,引起特区政府和中央港澳办措辞严厉的批评。这在一定程度上提示了香港「司法脱钩」的风险,香港法治对外籍法官的依赖性是一个需要认真研究和解决的司法改革问题,香港司法的自主化必须提上议事日程。当然,这种变化也并非坏事,没有拐杖就要学会自己走路,香港司法与香港普通法有着自身的基础和发展内涵,只要坚持司法独立和司法职业化标准,就可以继续以高质量的司法裁判服务香港与国家。
第四,涉港涉外法律体系是香港制度完善的新课题。随着《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的通过,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与执行机制基本完善,但并不意味着香港制度已然完备。《香港国安法》具有双重挤出效应:其一,挤出了香港本土派,「港独」出现了国际化;其二,挤出了外部干预势力,但引发了来自美西方的针对性制裁。美西方对香港地位和香港合法权益的非法干预和制裁,是其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体现,是对「一国两制」的制度性破坏。美国还在拟议推动《香港制裁法案》和《香港经贸代表处认证法案》,且策动盟友跟进,这对香港繁荣稳定、由治及兴造成严重损害。但香港现有法律的涉外反制规范较为薄弱,需要检讨和补足,也需要获得国家的制度性保护与加持。
第五,香港的人才叠代、融合发展及产业新优势的形成需社会合力与政策引导。制度与社会变迁带来一定的移民潮,特别是新BNO移民导致一部分香港专业人士流失,但香港特区政府及时启动人才政策优化措施,通过优才、专才、高才通等进行人才结构弥补。不过,近来有社会观察人士和立法会议员开始检讨新人才政策的成效,讨论是否足够弥补香港人才缺口,是否需要强化审核与考核评估。人才不只是光鲜履历,还必须切合香港实际的产业和社会发展需求,人才政策的理性化和实效化是特区政府需要考虑的课题。融合发展是香港的巨大战略机遇,因国家主场战略如粤港澳大湾区战略、「一带一路」倡议等皆为香港留出足够战略份额和角色空间,为香港资本、技术、人才留出广阔天地。但从香港对这些战略机遇的理解和把握来看,尚不尽如人意。新香港的发展纲领,最好的框架是国家「十四五规划」确定的「八大中心」目标群,但这些目标群之展开与实现,都需要香港社会自身展现主体性和积极性,凝聚转化形成新的产业优势和制度优势。
总之,香港新秩序已然成形,但其具体落地及人心沟通仍需时日、机制和智慧。香港是中国的香港,但也是世界的香港,注定要在中西之间承担不可取代的杠杆作用。香港回归以来,这一杠杆作用经历了本地政治风波和世界体系变迁的巨大挑战,在国家制度性出场和保障下重新回到可安全运转的规范状态,但香港内外形势因此已有重要变迁,香港和国家都要适应新挑战。「一国两制」下新香港的秩序和前途,从根本上取决于中国和世界的未来互动及其成效,但香港享有制度性高度自治地位和国际金融体系的节点枢纽地位,有自身的基础、潜力和空间在中国与世界深度互动中扮演更积极角色。我们期待香港在大变局与民族复兴新阶段发挥更好的杠杆作用,在融合发展与全球化发展的辩证进程中绽放东方之珠新的光彩。
(作者系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来源:橙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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