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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飞龙
田飞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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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高研院/法学院副教授、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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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飞龙:2023-2024:香港民主法治体系的变奏发展
2023-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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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田飞龙“一国两制”长期坚持,是香港的新秩序和新发展的关键检验指标,也是主要信心来源。在覆盖港澳台的这一场伟大制度实验中,香港是中西文明竞争与制度博弈的最典型场域。中国共产党敢于进行这样一场跨世纪的制度实验,证明了其自身的哲学自信和实践理性:只要历史时间线拉长,只要和平发展空间充沛,社会主义主体制度的优越性将充分展现,与社会主义良性互动的资本主义社会将从中受益。这是“一国两制”的政治智慧与制度奥秘所在。2019至2023年的香港,是“一国两制”最重大的制度考验期:香港基本法之自治机制的瓶颈充分暴露,香港区议会选举的基层政治风险出现,本土主义与外部干预的叠加风险乘势扩展,客观上提出了“一国两制”重大制度建设的全新命题。重大制度建设,指向了国安立法和选举修法,指向了“爱国者治港”根本原则的法律化和社会化。这些制度建设不是香港法律的小修小补或中央的个别条款释法,而是“一国两制”法理体系与制度体系的重心确认和安全框架构造。所谓“重心”,是从国家宪制与政策上明晰“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的最高原则地位,是国家权威的制度性确认和实质性降临。所谓“安全框架构造”,是对不设防、过度自由、放任外部势力干预、放任本土民主派不忠诚与损害国家利益的原有制度体系的检讨和更新,是在国家安全与管治权安全领域的制度变革。如果不进行这些重大制度建设,不实事求是地夯实香港管治的法律基础,不结构性化解本土势力和外部势力勾结的“颜色革命”风险,“一国两制”所承诺的全部重要目标都可能陷于失败。新制度带来了新秩序,催生了民主文化革新的可能性。但这些制度元素是香港社会本来较为陌生,甚至存在“抽象反对”之立场与价值偏向的。新制度的“软着陆”与人心沟通始终是一个未完成的课题。从新选制下立法会到区议会的“直选投票率”是一个不完整但仍有一定参考意义的民意指标。大量合格选民不参加投票,可能不是对新选制的熟悉与信任,而是陌生与软对抗。这种软对抗当然来自某种固化的民主理解和逝去的民主运动时代。西方政治科学有两大现代发明:“一族一国”,这是民族国家的法则;“一人一票”,这是民主国家的法则。“一族一国”严重困扰着作为多民族国家的中国及其国族认同,故有十八大以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共同体”自觉。“香港民族论”及其政治反动,也受此影响。“一人一票”深刻影响和塑造着香港社会的民主价值观与民主行动逻辑。这种以西方政治科学原理甚至制度为背景、范式、标准的香港泛民主派文化与政治路线,具有较深的历史和社会根基,不可能因为国家制度的短时段降临及反对派政治代表的结构性出局而骤然改变。长期来看,香港仍会是中西方民主文化与制度竞争的重要场域,对人心认同或对抗的刺激效应仍会延续。将“爱国”与“民主”相结合的新制度与新秩序,如何转化为香港社会的文化共识与行动习惯,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香港国安法》是香港法治体系的最大增量,也是最大变量。香港基本法以自由为本位,《香港国安法》以安全为本位,二者叠加才是“一国两制”真正均衡与可持续的法权秩序。但问题是,自由之法行之已久,安全之法姗姗来迟,二者之间如何适配,如何在香港社会、香港司法范畴有机融合,是香港法治发展史上的重大挑战。香港本是利益丛集之地,是政治上保持相当模糊度的国际化大都市,从而容纳多种势力在其中生存、发展、互动乃至合谋,香港的繁荣以及西方体系对香港地位的承认与此有关。《香港国安法》将香港法治与社会环境“清晰化”,构造了维护国家安全的专门制度、机构、程序和管辖机制,甚至以“驻港国安公署”的权威形式首次在香港法治体系中植入国家常规执法力量,展现国家对香港“货真价实”的全面管治权。尽管国安公署至今未直接办理任何案件,但其存在本身以及可以依法对任何角落之任何主体执法本身,就是一直史无前例的穿透性权威。当然,对国家安全与国家执法力量的陌生与恐惧可能只是暂时现象,是一直历史性与制度性的不习惯。随着《香港国安法》的规范实施及普通法化,以及驻港国安公署法治形象的清晰化,那些被蛊惑或想像的东西终将烟消云散。但是香港社会对国安法的接受,以及对2024年23条立法的理解和认同,仍然是一个艰巨的法治课题与文化课题。 美西方对《香港国安法》的反弹甚至比香港本土势力更大。本土势力在国安法挤压下逐步走向政治移民或“港独国际化”道路,成为国际空间的政治游散群体。从大国崛起的历史进程来看,总有些群体无法理解和适应类似崛起及其压力结构而选择“政治出走”,这是人类文明史上常见的现象。这一次出走和1997年出走可能有所不同:因中国崛起与“一国两制”国家权威降临的不可逆,以及西方体系的衰变,对西方迷恋而对中国恐惧的特定群体在历史选择中偏向了西方,其教育、利益、政治观点及家族安排与西方体系更为契合。但绝大多数香港人还是留下来了,因而适应新制度和新秩序的进程日益展开和深化。只要“一国两制”长期坚持,只要国家改革开放与走向世界的战略持续下去,只要香港繁荣稳定得到延续,剩下的大多数就会重新凝聚共识、抓住机遇、催生认同而成为建设新香港的主体力量。加之内地背景之企业与人才精英的结构性加盟,香港发展内涵与动力反而可能增强,而本土势力无论在港蛰伏还是在海外活跃,都将日益边缘化。美西方的反弹会持续甚至激烈化:其一,美西方认为《香港国安法》和新选制改变了香港制度的“西方属性”以及代理人特权,破坏了利用香港“颠覆”中国的长期战略图谋,蓬佩奥非常露骨地宣扬过这一点;其二,美国确定了对华遏制的系统性战略,脱钩断链与去风险化成为政策共识,以新冷战思维和总体战手法试图“应急”且“全面”地阻断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与中国式现代化进程,延续西方霸权及其全球性利益网络;其三,港台联动,对香港的打击不仅直接破坏中国改革开放的内外循环良性体系,更是对“一国两制”一剑封喉,以香港失败个案误导台湾对抗到底,此种祸心与民进党之“今日香港,明日台湾”的政治引导模式高度契合。上述背景下,美国2020年制定《香港自治法案》并实施一连串制裁,2023年又酝酿推动《香港制裁法案》对国安法官下手,以及《香港经贸办事处认证法案》对香港经贸地位下手。《香港国安法》实施三年多,与美西方的法理和制度斗争一直激烈展开,甚至引发了2022年12月30日的首次国安法释法。香港国安法官在此过程中经受巨大考验,不仅有司法职业内部的普通法和制定法沟通难题,还有外部性的制裁打压对司法心理与司法独立性的冲击难题。法官也是人,也有妻儿老小,也有七情六欲,也有正式非正式的海外利益联系,也有情感和价值观,在美国制裁压力下是否能够守住法治初心,是否能够展现香港司法独立的坚韧性,需要香港社会的充分理解、信任和支持。这是香港法治与司法独立的一个艰难时刻。2024年的香港法治,重大挑战有二:其一,23条立法,其松紧如何,民意沟通如何,与《香港国安法》配合衔接如何,对香港营商环境与国际地位影响如何,都需要周全评估和回应;其二,《香港国安法》实施以来影响最大的“黎智英案”和“初选47人案”如何成判,如何抗住外部干预压力并遵循普通法原理作出里程碑式判决,推动香港国安普通法的权威形成,是重要的挑战。我在2021年出版的《香港新秩序:国安与民主的双重变奏》一书中对上述重大制度建设及其深远影响及疑难课题做出过较为系统的判断与讨论,至今仍具学术和政策参考意义。美西方对香港的制裁打压带来了“一国两制”与涉外法治建设的独特课题。涉外法治是中国法律体系面对西方制裁和自身海外利益扩展必须作出的制度性回应,是介乎内地法治与国际法治之间的新兴法治领域。这一法治领域在理论、立法和实践上都还不够成体系,不够成熟。某种意义上,只有真正的大国才会严肃思考和建设涉外法治,普通国家根本无力在“合规”之外思考和建设阻断甚至反制类型的制度。合规当然是法治应有之义,但所合之“规”如果来自非法干预和长臂管辖的霸道规则,那么愈精致的“合规”就愈精准地受害,甚至损及国家利益。因此,涉外法治不仅有“合规”,还必须有“阻断”和“反制”,有制度性斗争,但这种斗争必须有国家法治力量介入,企业和个人难以独立承担。在“一国两制”范畴的香港法治建设中,涉外法治应当如何在中央全面管治权和特区高度自治权之间展开及配合,是《香港国安法》之后香港法治建设的重要课题。国家已制定《反外国制裁法》、《对外关系法》、《外国国家豁免法》,未来还会继续推出涉外法治重要立法以丰富反制斗争工具箱,香港法治体系如何面对这一课题和挑战,需要认真研究和选择。香港民主法治体系的“重大制度建设”基本完成,但制度实施的重大挑战依然存在。新制度与新秩序,是民族复兴与强国建设在“一国两制”箱畴的投射与具体化,是一个正当、必然又长期的制度发展过程。统筹安全与发展仍是香港“一国两制”行稳致远、繁荣稳定、良政善治的科学法则,在稳健夯实安全制度基础的条件下,香港的新发展如何解决对内融入、对外升级的双向命题,如何继续用好联通内地与世界体系的桥梁纽带作用,如何给出一个新香港的生机活力的希望图景,呼唤“贤能爱国者治港”的系统性生成,这些构成了夏宝龙主任2023年12月22日在全国港澳研究会十周年纪念大会主旨致辞中表达的核心关切。重大制度建设渐次完成,但制度规范与善治目标之间仍有较大差距,制度实施与人心沟通必须统筹并进,才可真正实现“一国两制”新时代、新篇章、新秩序的光明前景。 (作者系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田飞龙:美国涉港长臂管辖与 「一国两制」下的法律反制
2022-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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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港涉外法律体系的建构,既是国家涉外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国两制」制度体系的重要法治课题。
田飞龙:抗疫是香港的大政治,事关民生正确和国家政治正确
2022-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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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第五波疫情肆虐,医疗资源面临挤兑压力,外部输入和社区传播并行,深圳湾口岸“逃港潮”居高不下,动态清零目标面临前所未有之压力和困难。 中央因应“一国两制”框架和港府需求,提供日益增多的国家级援助,广东等地方亦行动起来。 现在是香港抗疫的决断时刻,需要港府和全社会果断执行,共同承受暂时阵痛,才能闯关成功,真正实现“动态清零”。这是对“一国两制”与“爱国者治港”的历史性考验,是大政治和大方向问题。香港不能轻率和侥幸地企图躺平,与病毒共存,那样就不仅是抗疫失败,更是民生困顿以及在融入国家发展大局上的决定性失败。 香港在“一国两制”下半场的开局之年,承受不了那样的失败及其长期代价。2月11日,香港新增约1325例确诊病例,再创新高,香港市民排队做检测,图自香港特区政府网站对香港特区政府错失防疫“黄金时机”的指责,代表了对其抗疫失误的一种批评意见。我认为这种批评在客观事实和疫情风险面前是有道理的。香港抗疫模式在过去两年有过不同的探索和经验,港府对内地模式和西方模式均有一定的学习、借鉴和参照,在前四轮疫情爆发与防控中有值得肯定的成绩,并一度接近与内地“通关”的标准。但如今功亏一篑,非常遗憾。 从“一国两制”授权与自治的角度来看,抗疫属于特区政府自治范围的事务,由特区政府负首要和主要责任,只有在特区无法处理的条件下才可寻求中央援助。寻求中央援助的具体时机、方式和支援形式由港府提出,中央统筹决定。 在整个抗疫过程中,中央对支援香港持一贯的开放立场,如同中央对内地其他地方的抗疫援助一样。事实上,在前四轮抗疫中,中央已因应香港需求实际提供及协调地方支援过香港有关物资、人员及指导抗疫方案。 第五次疫情爆发及其失控,是由多方面因素造成的: 其一,香港在中西方两种抗疫模式之间左右摇摆,防控体系和动员能力未真正达到内地“动态清零”标准,导致清零时机延误和疫情扩大,增加再次清零的成本和风险,特区政府在这方面存在决策和执行的失误; 其二,Omicron变异毒株传染力更强,外部输入和社区传播风险更大,但社会层面呈现抗疫疲劳症,防疫部门官员也存在执法漏洞,二者叠加造成了实际的疫情失控; 其三,在疫情已经呈现失控条件下,特区政府只是一般性收紧防疫要求,尚未下定决心进行全员检测、隔离与实质性清零,仍存在一定的摇摆和侥幸心理,这是需要批评和督促的,否则即便中央支援的物资和人力齐备,在执行上仍有巨大漏洞和风险。 与内地实现通关是香港抗疫政治的最大考验,也是唯一正确的道路,这样可以保证香港融入国家大局不掉队,可以持续加入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激活推动北部都会区建设,并结构性缓解香港民生之困。 如果固执于跟西方通关,固然满足于放松抗疫的“病毒共存”逻辑及执行负担,满足了包括公务员及精英人士在内与西方的利益和交通的重新连接,却辜负了香港广大基层民众以及国家战略上的正当期待,与新时代“一国两制”基本精神背道而驰。下决心与内地通关,香港防疫只是“艰苦”一时,否则香港的民生和战略发展利益都会付出长期代价。 抗疫是香港的大政治,事关民生正确,也事关国家政治的正确。 我讲的民生正确,是指香港多数人口没有能力依赖和西方通关而过活且改善生活,但与内地通关却可以大面积覆盖到这些人口的日常经济、生计以及在内地就业和发展的机遇,包括内地消费人群来港的经济红利。而所谓的国家政治的正确,指的是香港融入国家发展大局的长期利益,不与内地通关将导致香港错失融入发展的战略利益,并累及香港众多社会阶层的发展利益。 2月7日晚间,“火眼实验室”在香港马鞍山体育馆重新架设。图自深圳卫视 香港抗疫的摇摆和失误,有管治层面和社会层面之根源:其一,香港公务员、甚至一般社会精英习惯于崇拜和追随西方价值和模式,不相信国家可以在抗疫上做得更好、更可持续及香港可以模仿跟上,也并不真正愿意回应民生和融入国家发展大局; 其二,香港的精英层与西方利益过于深厚及密切,决策与执行优先面向与西方通关,对与内地通关存在犹豫和软抵制,造成与社会民众利益及国家战略利益的严重脱节; 其三,西方在香港存在大量利益和影响力网络,有强大的游说甚至牵制性力量,对港府决策施加有形无形的压力,客观上也需负上一定的消极责任。 港府现时采取的收紧社交距离与增加检测量的措施仍属于常规应对措施,预期无法阻止病毒扩散及疫情升级,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加以缓解。如果仍以动态清零为政策目标,就必须一方面动用特首的自治紧急权制定全员检测、隔离、接种疫苗的防疫规例,另一方面正式请求中央全力援助,结合中央与全社会力量进行抗疫闯关。 社会配合是动态清零的关键条件。西方社会也尝试过清零,但由于个人主义根深蒂固,社会自私而不自律,不愿意为集体和他人作出利益和权利的部分牺牲,导致系统性抗疫失败。事实上,与病毒共存是需要付出“淘汰部分人”的严重人道和人权代价的,是抗疫失败的无奈之举,绝不是优选路径。香港社会有个人主义基因,也有社会自律和集体互助的东方文化因子,港府和社会领袖应做好抗疫动员和心理引导,才能推动社会与政府一起实现清零目标。 抗疫也是对“爱国者治港”的实际成效和特首治理能力的关键测试。“爱国者治港”是“一国两制”行稳致远的根本原则,港人治港在其初心和制度形态上就是“爱国者治港”。在这一原则下,选举制度已结构性改革,公职人员已落实宣誓,宪法、基本法与国安法教育正逐步推展,但特区管治团队所根植的殖民文化背景、公务员传统以及对“一国两制”的理解和运用能力,还不能达到真正的“爱国者治港”的规范水准,尤其是无法达到“坚定爱国者”或“贤能爱国者”的理想要求。但这是一个正在转变、并有希望实现的新目标,特首及其团队对此亦有一定的认识和努力,需要给他们一定的时间和改正的机会。 抗疫的具体表现涉及香港民生、爱国者治港实际能力、与中央的互动能力以及融入国家大局的战略实现能力,具体指标和影响因素复杂,需要综合评估。目前来看,特区政府仍有一定的时间和机会决断而行,抢回失去的时间和信念,真正实现动态清零及与内地通关,完成“爱国者治港”的关键测试。其最终表现对特首选举的具体影响以及中央的相应评估,还需要跟进观察,目前并无确定性结论。 截图来自凤凰卫视 实际上,动态清零模式和病毒共存模式是各自适应中国和西方的抗疫模式。在对抗新冠病毒的全球平等竞赛中,就好比中国得了80分、西方得了40分,没有道理逼着中国放弃行之有效的优胜模式。而且,随着动态清零的经验和执行机制的成熟化,在社区精准封控+大规模疫苗接种的支撑下,动态清零是可持续的,也是总体成本越来越低的。 相反,西方的病毒共存模式放弃了政府领导和社会共同努力,单方面依赖疫苗和自然感染,但对病毒变异及未来扩散的风险并无可靠的科学依据和控制能力,其总体成本只会越来越大。我认为中国不会放弃行之有效且可持续的动态清零模式,香港唯有跟随国家共进退,才能维持繁荣稳定及在国家战略上不掉队。 香港现时出现的某些类似“与病毒共存”的做法,是抗疫思路中左右摇摆的继续,以及医疗资源约束的结果,同样是不可持续且存在扩散风险的,显示出抗疫疲劳症之严重和西方宣传攻势之深入。 我们已经注意到了香港轻症居家隔离造成的全家感染以及医疗资源挤兑的现象,如果放任“与病毒共存”,香港社会可能要付出“淘汰部分人”的人道代价,以及与内地长期无法通关的民生与战略发展的长期代价。 抗疫风险的集中和社会压力的加大,迫使港府必须严肃认真地执行动态清零的政策,而不能不负责任地选择与病毒共存。进一步的严峻形势预期将迫使港府作出决断及引入中央大规模支援,在“一国两制”范畴下打一场香港抗疫的翻身仗,凝聚全社会共识和力量一起闯关。此关若过,香港的“一国两制”信心、对港府与中央的信任以及未来融入发展的前景将豁然开朗,空前提升。所以,抗疫是“一国两制”的大政治,不是简单的技术性防控,也不能陷入对西方模式的迷思。 如果香港坚持清零政策并引入国家支援,清零仍有希望实现,与内地通关预期在半年内应有希望实现,如此一来香港的经济民生、北部都会区的启动、对大湾区的融入以及“爱国者治港”的实现程度都将让人欣慰。 香港需要在与国际(其实只是西方部分国家)通关和与内地通关之间做决定性的选择,这是决断的时刻。以与内地通关为优先选项,以与国际通关做后续选项,这也是香港融入国家发展大局以及人心回归的重大考验和标志。 与内地通关无损于香港国际地位的维持,反而因为融入大湾区发展及推动北部都会区建设,而提升其对国际资本、人才的整体吸引力,并在“十四五规划”系列目标指引下追求经济竞争力的结构转型和提升,国家也会在战略和政策上予以最强有力的支持。 国际通关与否,要视乎西方抗疫的进展而定,需要西方在付出与病毒共存巨大代价之后,在满足与中国整体通关所需要的检测及疫苗证明条件下,才可逐步实现。 在中西之间,在抗疫大政治问题上,香港虽然面临选择困难和执行阵痛,但最终必须与国家共进退,这是香港的长远利益,也是“一国两制”的必然要求。 全球性通关及战胜疫情,需要西方与中国共同努力,拒绝疫情政治化,杜绝疫苗民族主义,停止对“与病毒共存”策略的错误、扭曲和夸大的宣传,真诚理解、尊重和接纳动态清零模式的相对优越性和可协调性,与中国整体建立分阶段、可验证与可管控的“通关”路线图,香港可据此相应制定与西方通关的具体政策方案及其执行机制。 截图来自凤凰卫视 总之,新冠病毒进入了第三年的全球肆虐,尚无科学证据、疫苗可行性以及特效药可以保证疫情在短期内得到遏制。看看美国每一天的几十万确诊数和数千死亡数,看看西方各国混乱不堪的抗疫政治及其社会乱象,我们没有任何理由对“与病毒共存”抱有幻想及侥幸心理。 动态清零是真正坚持全体人健康安全这一最大人权的抗疫模式,是中国行之有效的抗疫经验的系统总结,不可能也不应当轻率放弃。中国对全体人的人权负责,因而不能允许“淘汰部分人”的人道与人权惨剧发生。 香港作为“一国两制”范畴下的特别行政区,在维护全体人之健康安全以及融入国家发展大局方面不存在特殊性、或者必须与西方一致的理由,需要决断而行,与国家共进退,实现港式的“动态清零”,为西方世界做一个示范,即一个资本主义社会是如何超越西方一般标准而实现动态清零的。这将是“一国两制”的一个独特的道德成就和制度成就。 在香港回归25周年之际,在“一国两制”下半场开局之年,在“爱国者治港”关键测试的时刻,我们确信这样的成就是必要和可能的,更是必须和必然的。 来源:观察者网 2022-02-14 08:51
田飞龙:香港抗疫破防——两制鸿沟与融合之难
2022-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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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年春节,香港人没过好:新冠肆虐,通关无望,管治低效,民生多艰。2月7日,香港新冠病例确诊单日超过600宗,这还是不完全检测和追踪的结果,而以香港目前的防控机制和能力,日增过千将是常态。通关与否既是民生正确,也是国家政治的正确,要测试特区政府是不是真的「爱国者治港」,是不是真心为民众谋福利并与国家融合。 遗憾的是,香港的「AO党们」(政务官)并未真心实意按照「动态清零」的原则和机制严格执行,而是敷衍了事,无心无力,最终破防。他们的破防有著强大的西方参照系,那是一个「与病毒共存」的参照系,是所谓西方民主世界的防疫模式和标准。而香港的「AO党们」习惯于并信以为真地确信,西方防疫模式才是唯一正确的选择。当《人民日报》发文力挺「动态清零」才是香港科学选择的时候,香港的「AO党们」仍然不以为然。因为既然特首都说她不是「动态清零」的「始作俑者」(暗含贬义),其他政务官就更不可能是了。他们仍然抱著只是「打一份工」的旧式港英公务员心态,对于「动态清零」只是照葫芦画瓢而已,口是心非,被动执行,其结果只靠运气,不行就拉倒,「躺平」了反而可以尽快与西方「通关」,反正基本价值观、生活方式和家庭利益与西方更紧密。 香港抗疫破防,实在不是简单的责任心和技术路线的问题,而是制度基础与价值观的问题,凸显了「两制」鸿沟与融合之难。「一国两制」尽管经历了《香港国安法》和新选举法的顶层改制,以及「爱国者治港」的全域性治理覆盖,但自上而下的价值和制度穿透力毕竟有限和滞后,特别是在社会人心和公务员心智中很难讲已经扎根。各种社会性与程序性的「软抵抗」是存在的,轻则敷衍了事,重则有意为之。要真正锻造一支切合「一国两制」的爱国者管治队伍,凸显「坚定爱国者」的贤能本质和领导力,制度改革只是第一步,其后续改造过程错综复杂,包括中央在内的各方需有清醒认识和心理准备。 新冠疫情肆虐两载,通关曙光时明时暗,根本原因在于香港在中西抗疫模式之间的左右摇摆和左右为难。如今之抗疫态势已逐步呈现一种「中西对立」的格局:中国坚持「动态清零」,以全体人的健康安全为根本价值,「清零」与「疫苗」双管齐下,是共同体主义的抗疫哲学;西方「群体免疫」优先,与病毒共存,依赖疫苗和自然感染建立防疫终极屏障,但需付出淘汰「部分人」(弱者,不限于老年人)的社会代价,这是一种个人主义和社会达尔文主义的抗疫哲学。比较而言,「动态清零」是真正的全体人整体生存策略,是真正的人道主义,一个都不放弃,但陈义甚高,一般的民主政体无此能力,偏重个人主义的社会也无此自觉,故西方即便模仿中国的「动态清零」也不可能成功。 事实上,在疫情发展过程中存在诸多不确定性,西方也有国家或城市尝试过严格管控的「动态清零」政策,奈何民众分化,政府无力,最终只能放弃。坚持是最难的,放弃是简单的,但西方政客的逻辑是,只要民众理解和接受了所谓的「部分人淘汰」的代价,似乎无损于民主政体的合法性及其政治权力的保有。「动态清零」对西方而言,非不愿也,实不能也。但西方政府和媒体却可以滥用其宣传和软实力,将一种「失败」渲染为「成功」,将「部分人淘汰」的人权与共同体悲剧,粉饰为个人自由与科学主义的赞歌。需知,社会达尔文主义也曾自我标榜为真正的「科学」。这到底是西方的胜利,还是悲歌?非常遗憾的是,香港许多人相信了西方的抗疫模式及其话语叙事,拖著走不动,躺平遂心愿。 「与病毒共存」,其道德本质是自然主义的,是优胜劣汰的,是残酷无比的:面对病毒,强者不愿意与弱者共存,不愿意为了与弱者共同组成的共同体而放弃部分的经济利益和自由,而是任由病毒对弱者进行淘汰。与病毒共存实际上是与病毒为伍的社会达尔文主义,是对老年人、底层人和边缘群体的再歧视和再压迫。这种歧视和压迫可以有「个人自由」及「自然选择」的冠冕堂皇的理由,却进一步暴露了西方自由民主价值观背后的「丛林生存」逻辑。「动态清零」则属于严格的共同体主义价值观和防疫策略,是个人对全体人负责与全体人对个人负责的有机结合,需要政府承担超出常规治理要求的应急保护责任,需要个人让渡出相称的利益和自由以支持全体人共同战胜病毒威胁。 遗憾的是,现代性的本质是个体主义的,是反共同体的,是以自由之名放纵自私和弱肉强食的,而共同体模式与伦理则在西方社会的现代化进程中不断削弱、解体和碎片化。滕尼斯的《共同体与社会》揭示了这一古今社会结构与伦理之变。所以,身处「个人主义」的现代社会,政府是小政府,资本是大资本,个人是主权者,自由是交往明码,共同体伦理与美德义务已被粉碎、遗忘和抛弃,而你身为弱者无论是被市场淘汰还是被自然病毒淘汰,是自然正当的。这显然与中国追求的民族命运共同体及人类命运共同体处于规范性对立之中。而香港虽在主权秩序上系于中国,并以「爱国者治港」的根本原则承诺尊重和信任国家,却根本没有完成社会性和管治性的「心智改造」,其按照「动态清零」路线的抗疫措施只能靠运气,不能靠理性和责任心。这一次,Omicron可能会耗尽香港的运气。 面对抗疫失败,仅仅归责港府也不尽公平,社会和民众均有责任,而根本原因在于香港的制度和价值观的「西方基因」,这是「一国两制」的依靠,也是其短板,端看在何种议题和场景中表现出来。面对香港形式上执行的「动态清零」和实质上信奉的「与病毒共存」的抗疫「两面性」,我们要客观理解和负责任应对,仅仅批评是不够的,「动态清零」确有港府与香港社会短期内无法具备的制度瓶颈和社会认同瓶颈。下指导棋和说风凉话易,设身处地和担责实践难。 面对Omicron在社区爆发,香港社会更加噤若寒蝉,港府威信持续下降,社会恐慌情绪上升,在「动态清零」与「病毒共存」两极之间的摇摆和为难情绪不断攀升。香港已有官方和民间舆论给「病毒共存」吹风和呼吁,但「动态清零」作为政治正确的抗疫路线一时不可能改变。因为,如果终止「动态清零」,香港无论付出何种代价,最终只能与「西方」通关,而不可能与「内地」通关。「通关」之痛,是香港制度与内地的远距离寒光,是「爱国者治港」无法穿透的价值迷障。尽管这种结果似乎「遂了」香港OA们以及「黄丝」的心愿,实现了占中和修例风波都无法实现的与「内地」的长期隔离心愿(本土揽炒主义目标),但却对粤港澳大湾区、北部都会区和「一国两制」的融合发展带来了严重的意义挫折和政治打击,证明了香港在制度上和能力上无法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和治理体系。「躺平」一时舒适,其代价却远不止「部分人淘汰」。 香港在中西之间,在「岁月静好」时坐收平台红利,甚至以平台取代能力而歧视内地人群和国家体制,但在社会动乱或自然病毒流行期间又高度依赖国家保护和支持。这种身心冲突与身份认同的「两面性」,是利弊共生的。所谓「与病毒共存」不是什么先进经验和标准,暴露的只是西方政府的能力缺陷和西方社会的自私本质。这种无论做得怎样均「自带光环」的西方抗疫模式,不过是沾染与分享了西方中心主义的历史资产和话语霸权而已。然而,「一国两制」在延续香港与西方的「无缝对接」关系的条件下,注定要经受香港在中西之间的左右摇摆和艰难转型。 看到港府在两种抗疫模式之间莫衷一是,手口难调;看到香港民众惶惶不安,通关无望,民生多艰;看到香港精英论述颠三倒四,不负责任;看到香港在抗疫和融合发展上出现一定程度的「掉队」风险——这些都让人倍感心痛。但「一国两制」决定了中央不可能直接接管或直接指令,而只能提供人力、物力的支持。然而,就像西方抗疫失败不是因为人力、物力资源匮乏一样,中央对香港的资源性支持难以改变香港抗疫的基本制度和价值观,难以弥合「两制」凸显的鸿沟。在香港问题上持续写作的「兔主席」2月8日公号发文,呼吁基于能力现状和制度差异而给香港另一个选择,并冷静分析了新选择的社会代价甚至「试点意义」。然而,香港能够承受「群体免疫」的长期而反复的代价吗?香港能够承受在抗疫上与内地长期封关而只与西方通关的长远代价吗?香港能够承受在粤港澳大湾区与民族复兴进程中近乎「掉队」的战略代价吗?抗疫路线重置的代价绝不仅仅是「部分人淘汰」的直观部分,还包括香港制度与社会转型及融入停滞的长远部分。 总之,香港抗疫是大政治,考验的是香港真正的自治能力和承担「一国两制」战略转型重任的能力,也是对香港制度与国家制度互动性及其融合前景的重大测试。香港在抗疫中是更自信,还是更挫败,是更融入国家,还是更远离国家,仍充满不确定性。香港之难,超出各式表面的观察和评断,需要的不仅仅是批评和鞭策,而是更多的理解、支持和引导。 作者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 文章来源:橙新闻 2022-02-08图片来源:中通社
田飞龙:全球民主大辩论中的香港选举民主
2021-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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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〡田飞龙2021年12月9日,美国拜登政府举办超过100个国家和地区参与的“全球民主峰会”,中国不在其列,香港地区也不在其列。而台湾地区受邀参加,甚至乱港潜逃的通缉犯罗冠聪也受到邀请。美国“民主峰会”是对美国民主霸权的背书,是美国以民主名义深化中美“新冷战”及构筑“民主反华统一战线”的关键策略动作,其本身与评价和促进全球民主进步并无直接关联,甚至有扭曲民主和分裂国际社会的严重后果。同为受到西方影响的地区民主,美国高捧“台湾民主”,贬低“香港民主”,支持“港独”国际路线继续危害香港民主的稳定性和规范性。 对于美国由“贸易战”转向“民主战”的冷战挑衅,中国选择了坚定的理论斗争和制度斗争,并具有一定的“先发制人”的战略提前量:其一,在12月4日国家宪法日由国务院新闻办发布《中国的民主》白皮书,确立中国民主的完整体系;其二,12月5日中国外交部发布《美国民主情况》报告,批评美国民主的选举中心主义和金钱政治逻辑。这一来一回构成了以中美为主角的“全球民主大辩论”。这是中美关系进入“战略相持”阶段后出现的“软实力战争”的典型事件。 中国民主白皮书没有直接论述香港民主,而是以“一国”之主体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加以论证和正当化。但这并不等于中美在香港民主议题上没有交锋和激烈的话语斗争。事实上,从非法占中到修例风波,从香港国安法到新选举法,乃至于新选制下的选委会选举和立法会选举,都有美国的政客、官方机构和智库人士发表贬低香港民主的报告或言论,将香港民主的所谓“希望”寄托在以颠覆为目标的“港独”势力身上。关于香港新选制及民主新秩序的权威性说明,12月6日夏宝龙主任在《香港参与国家改革开放志》出版典礼暨《粤港澳大湾区志》合作备忘录签署仪式上的视频致辞《以史为鉴谱写香港民主新篇章》或可作为一个重要而及时的补充,其中总结概括了香港新选制的“四大特征”:广泛代表性、政治包容性、均衡参与性和公平竞争性。当然,这是新制度预期的“包容性民主”,由于反对派的集体杯葛和外部势力的一致唱衰,有不少市民对新选制仍怀有疑惑甚至抵制情绪,这可能导致新制度的“四大特征”在具体选举实践中未必能够充分展现出来,但长期来看必然是香港新民主的特色和优势所在。 在民主论辩意义上,美国断然否定中国民主的存在资格与合法性,也进一步否定“一国两制”范畴的香港选举制度改革及香港民主的新身份。美国对民主话语权的垄断及香港反对派长期从事的“民主反共”的完全自治的政治宣教与煽动,在香港社会确实造成了对中国民主性质和演变方向的严重法理误解和政治敌意。2020年5月28日,美国以香港国安法制定为由首次否定香港“自治”地位及相关的美国法上的优惠待遇。2021年3月下旬,美国以香港国安法和选举制度改革为由再次否定香港“自治”地位,并推动对香港的多项制裁和贸易待遇的取消。美国还专门制定《香港自治法案》实施更为具体和经常化的“长臂管辖”。否决自治地位的背后,是美国对“一国两制”范畴中国民主身份和香港民主身份的双重否定,其有关制裁和产业链排除显示了美国作为“世界民主警察”的执法者角色。美国的这些民主判断权、立法权和执行权在国际法上均属非法,受到中国政府依法展开的对等反制。美国判定香港民主的标准是典型美国式的:其一,有没有“一人一票”的普选;其二,香港反对派(无论是否港独)有无平等参选和当选机会;其三,与民主有关的言论自由、公民社会结社权、司法独立等是否受到过度制度限制。美国近年来涉及香港民主的评估报告,无论是官方机构还是独立智库,都基本上按照上述民主标准和指标展开,其结论基本上是否定的,美国政府再按照上述评估结论改变香港自治地位和贸易待遇。如果美国是一个对各国和各地区具有合法管辖权(jurisdiction)的真正的全球帝国政府,这些相关行为或可合法化,就如同它对其国内某个“州”(state)的直接管辖一样。遗憾的是,各国及各地区从未对美国作出任何涉及主权管辖的“授权”,联合国架构也没有对美国存在过任何概括性的管辖授权。美国这一切“长臂管辖”的行为不是执行国际法的行为,而是违反国际法的行为。按照国际法的正当报复原则,受主权侵害各国可以在国际法上获得对美国的对等报复权利且无需承担任何国际法责任。这是国家反制的法理,类似国内刑法上正当防卫和国际法上的自卫战争。2021年6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反外国制裁法》以及研究如何引入香港特区适用,就是对美国非法制裁的合法反制安排。 美国以“民主”为普遍理由凌驾主权和国际法之上,是对全球和平与安全的重大威胁,并影响到香港民主的稳定性和规范性。在非法占中和修例风波中,我们都能看到美国全力干预和煽动香港“颜色革命”的技法和危害。香港选举制度改革与香港国安法具有一致的立法理由和正当逻辑:对香港民主提供安全保障。香港民主无法在社会撕裂、本土激进化和外部干预条件下理性和有序地运行。2019年11月24日发生的“黑暴区议会”选举及其后出现的选举夺权与立法会揽炒的宪制危机,证明的绝不是香港民主的进步,而是宪制秩序的颠覆性风险和选举的极端不安全性。 美国对香港民主的判断和干预,是建立在错误的“一国两制”法理观念和民主理解基础上的:其一,美国无法接受“一国”对“两制”有正当的立法权和治理权;其二,美国无法接受香港民主朝著中国民主的整体体系和秩序内融合发展;其三,美国无法接受长期扶植的反对派及各种代理人势力的政治性出局。但香港民主恰恰必须始终在“一国两制”框架内才能够行稳致远,“爱国者治港”而不是“乱港者治港”才是香港民主的理性方向,夏宝龙主任的最新讲话再次将其中的法理逻辑予以澄清。香港新选制是在“一国两制”的正当而权威的规范限定下制定和运行的:其一,香港民主必须与其宪制地位相称,必须是宪法、基本法、国安法具体限定下的地方自治民主,而不存在以美国式国家民主标准进行的“完全自治”的激进民主化空间;其二,香港民主是功能代表制和地区代表制的混合制度模式,其中功能代表制具有对国家利益、香港整体利益及各功能组别利益的有效代表性,是香港民主均衡参与的主要制度保障,而地区代表制是香港社会地区利益的反映,应当与功能代表制共同组成香港完整的选举制度;其三,香港自治民主的精髓在于接受国家法律保护和引导,同时坚决抵制和反制外部势力干预,保障香港社会“爱国者治港”的名实相符,此次新选制的有关资格审查制度提供了直接有力的安全阀机制;其四,新选制下的选举民主,其竞争性和多元性必须是“爱国者”共同身份和标准下的政策竞争和能力竞争,是“贤能爱国者”之争,必然与之前制度下“鱼龙混杂”的选战生态有别,香港社会需要结合整体制度的代表制原理及制度与人心的具体互动效果加以客观评断;其五,新选制下的“投票率焦虑”、“投票率陷阱”或“投票率政治”本质上是对新选制的民主文化与民主代表性的不同理解程度和信任度的体现,是对西方以“直选”为中心的投票率评价机制的习惯性依赖,具有阶段存续性和可变适应性。 总之,香港新选制已经尘埃落定并进入制度实施阶段,立法会选举是关键性测试。新选制恰逢中美的“全球性民主大辩论”,其民主辩题既触及“一国”,也关涉“两制”。民主峰会引发的是中美两国的国家级民主的大辩论,而12月19日立法会选举及其“投票率”争执涉及的是“一国两制”范畴的香港民主性质和民主身份合法性问题,也是香港平台之中美民主话语权斗争的深化和继续。中美民主斗争的战场上,香港始终是一个激烈的前沿和缩影。来源:香港AM730“治港有道”专栏,2021年12月13日
田飞龙:美台极限互动,大陆如何破局?
2021-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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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〡田飞龙 近期美国总统拜登宣布“保卫台湾”,美国国务卿布林肯发表正式政策声明以支持台湾加入“联合国系统”(UN system),而中国外交部发言人严厉回击,表明美方此举将给中美关系造成“颠覆性的巨大风险”。美方甚至要“颠覆”1971年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权利的“2758号决议”,以其霸权主义和盟友体系力量煽动扭曲条文解释,为台湾争取所谓的国际合法空间和权利。台湾当局对美国“史无前例”的政治支持惊喜万分,蔡英文明确承认美军“驻台”,并声称“2758号决议”没有解决台湾的主权地位和国际地位问题,试图挑起“台湾问题国际化”的全面战火。布林肯在推特上与蔡英文高调互动炒作涉台问题与美国对“一个中国”政策的挖空操作相协调,其盟友体系特别是欧盟层面已通过与台湾发展“政治关系”的决议,欧洲小国如立陶宛等更是无节制发展与台湾的官方关系,允许设立“台湾代表处”,甚至像英国、法国、德国这些主流国家也存在“闻风而动”的逆流趋势,至于和台湾有著殖民史交集和地缘关联性的日本更是趋于强硬,投机逆行。澳大利亚利令智昏,更是扬言在台湾问题上可以与美国并肩作战,诉诸军事手段。这些始于美国和“台独”势力极限互动并波及西方所谓民主同盟体系的冷战敌意和对中国国家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的极端挑战,对台海和平与两岸最终统一造成严重的威胁,也使岛内民众陷入战争恐惧和怨愤之中,无从安宁。尽管国民党主席改选后,朱立伦回归“九二共识”,但国民党的在野党地位与政治领导力局限都限制了这一回归的两岸政治突破意义,同时美国“一个中国”政策的动摇,使两岸关系遭受更加严重的威胁与损害。美国的“台湾牌”疯狂开打,“台独”势力随风起舞,美台的极限互动俨然双方之间长期“政治偷情游戏”的公开化与透明化,赤裸裸,无廉耻,完全无视中国的主权尊严与两岸维持数十年的政治默契。而2019年大陆提出的“一国两制”台湾方案,却被视为统战和敌意的方案,遭到台湾当局的全面污名化和管制封杀,而难有理性讨论氛围和具有政治协商意义的回应与推进。围绕台湾问题的各方势力纠缠日紧,造成二战后远东国际法秩序与地缘政治格局的极大风险,以及中美关系的进一步“冷战化”。美国长期的霸权主义和两面派做法,不仅造成其政治道德和信用的破产,更对地区和平与安全造成严重威胁,逐渐走向自诩的“世界警察”的对立面即“世界公敌”。在各方势力极限角力的过程中,台湾问题的破局节奏加快,以何种方式最终解决,从政治意志、实践逻辑与历史经验上看并不遥远。台湾问题的复杂法理背景台湾问题是中国革命与现代国家建构的遗留问题,在两岸长期对立及美国等西方势力操弄下又混杂了一定程度的国际法和地缘政治斗争因素,构成远东区域的一个极其错综复杂的“大空间”政治难题,其在法理性质上与如下因素有关,需条分缕析加以细致解读:其一,从内战法理来看,作为国共政治竞争的结果,“中华民国”由原初的全国性政权萎缩变质为退守台湾的地方性割据政权,早已丧失法统正当性。1949年2月“废除六法全书”是对其合法性的否定,是中国人民对该政权的政治抛弃,但两岸之间存在通过政治协商消除割据对立状态并缔造完全统一秩序的民族公意。其二,从国际法层面来看,蒋介石政权在1949—1971年继续占据联合国席位并在涉及中国根本利益问题上与美国合作,背叛国家民族与人民。而“2758号决议”确认了新中国成立及代表中国人民的正当性,从国际法和国家代表权意义上否定了台湾当局的政治合法性,并将台湾问题原则上归置为中国主权范围内的内政问题。其三,从中美关系与美国霸权层面来看,台湾问题是中美建交和维持外交关系的核心问题。“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特别是其中确立的“一个中国”政策是中美关系的稳定基石,但美国展现霸权行为和两面派做法,以《台湾关系法》实质阻止两岸统一,以“三个联合公报”应付大陆,又以“六项保证”安抚台湾,试图坐收渔利并长期结构性地以分裂态势阻止中国民族复兴和强大发展。其四,从岛内民主化与民主政治层面来看,国民党代表的“民族主义”成分和认同逐步下降,本土主义和青年世代的“天然独”成分不断上升。民进党以民主的名义展开对大陆的冷战和对抗,同时以“盟友”身份索取美国的过度保护,将台湾问题建构为民主与非民主的阵营对立问题以及美国霸权利益的“前哨”巩固问题,并在这一理念与利益深度捆绑过程中寻求全方位的“台独”条件,万事俱备,幻想大陆崩溃或美中开战而一举成事。涉台法理斗争的一个必然焦点是联合国1971年的“2758号决议”。这是一份由联合国大会集体审议表决通过的国际法文件,其主旨为“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权利”。大会决议要解决的就是“一个中国”的国际法代表权问题。在联合国框架下从来不存在“两个中国”的问题,只存在谁来代表“一个中国”的问题。“一个中国”从来都是联合国涉及中国之一切工作的基本前提,也是国际社会普遍承认的国际法共识。“2758号决议”不是解决“一个中国”问题,这不成问题,而是解决在联合国系统(UN system)内谁是“一个中国”之合法代表的问题。该决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其一,“回顾”,认定决议的法律依据是“联合国宪章的原则”,作为创始会员国,中国有权行使相关合法权利,而行使权利的具体代表已发生国内法意义上的正当更替,联合国大会依据宪章进行确认,以便更好与中国展开合作及发挥中国对世界和平与发展的建设性作用;其二,“考虑”,认为决议具有实质理由,即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权利对联合国将产生两方面的收益,包括维护联合国宪章以及联合国依据宪章必须从事的事业,联合国以和平与发展为主要职责,对中国代表权问题的法律解决有助于联合国正义事业的进展,投赞成票的国际社会多数国家认识到并认同这一理由;其三,“承认”,确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在联合国组织的唯一合法代表,也是联合国安理会五大常任理事国之一,这是对中国在联合国框架下的合法会员国代表资格及五常地位的代表权的更新;其四,“决定”,这部分内容具有国际法上的强制效力,具体包括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承认其政府代表是联合国组织内的唯一合法代表以及驱逐所有的原来由蒋介石代表占据的联合国及其所属机构的代表。“2758号决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法斗争的一次重大胜利,彻底解决了“一个中国”在联合国的完全代表权问题,台湾当局及其继受者从此不再具有“联合国系统”内的任何合法权利与代表权。尽管决议本身并无提及“台湾”字样,但由于联合国框架内从未对“一个中国”以及台湾属“一个中国”的基本事实与法理提出异议与挑战,且民进党政府也一直在法理上作为台湾地方性割据政权的继受者,故我们可以得出如下基本结论:其一,“2758号”决议彻底解决了“一个中国”的代表权问题,台湾参与国际组织与相关活动议程必须在“一个中国”框架下寻求解决方案,其协商和寻求同意的主体只能是该决议确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而不能绕开这一主体求助美国或其他不具备任何合法资格的主体;其二,台湾民主化及民进党执政只是岛内政治演化与内循环,完全不涉及台湾的国际法地位变更问题,且民进党政府作为岛内政权继受者也绝对没有获得任何超出原国民党政府的国际法地位与权利,民进党追随美国主张台湾地位未定论以及谋求国际空间的“台独”存在是直接违反“2758号决议”的,是一种挑战联合国宪章和决议合法性的不法行为。美国的“两面派”手法和极限游戏 当然,美国在“2758号决议”表决时是投下反对票的,也同时纠集了一些所谓的盟友国家投下反对票,但无法逆转国际社会的集体意志,无法逆转联合国大会的民主程序及其规范力量。作为“民主全球化”的帝国行为体,对这一国际民主的投票结果,美国尽管反对,但应当按照民主多数决的政治伦理予以支持和执行。但该决议生效以来美国的所作所为表明其并不真正尊重和信守国际社会的多数民主选择,而是以霸权逻辑和两面派手法长期支持台湾维持国际存在并持续制造两岸紧张关系,是两岸和平统一的最大障碍因素。联合国“2758号决议”通过后,中国代表团开怀大笑。美国为了干涉台湾事务及阻止两岸统一,以国内法形式不断制定涉台立法,实施非法的长臂管辖和“准殖民地”的安全、外交、选举等各方面的强力控制和操纵,并在实质意义上将台湾民主贬低为依附性的内部“自治管理民主”。事实上,在美国的严格控制下,所谓的台湾民主既不能自主决定走向“统一”,也不能自主决定走向“台独”,必须在美国利益允许的范围内做规定动作以及实施一些不违背美国利益的自选动作,从而出现了隐秘的、非正式的“准殖民地化”。“中美三个联合公报”通常被认为是中美在台湾问题上的基本共识,其核心内涵是“一个中国”,但这一共识在美国法律体系中遭受多重削弱和抑制,导致“一个中国”政策的实质虚空化:其一,1979年《台湾关系法》是美国涉台基本法律,其中设定了对台湾的支持条款和对两岸统一的限制条款,美国从此在这一基本法律框架下不断后退立场以及塞入“武装”台湾和纵容“台独”的相关立法和政策;其二,“中美三个联合公报”被视为行政协议,属政府承诺,不是国会立法,在美国法律体系中被认为低于《台湾关系法》,从而为美国政客与反华势力利用国会立法削弱“一个中国”政策留下了隐患空间;其三,美国玩弄两面派做法,于1982年由里根政府向台湾作出“六项保证”,并在2018年底纳入美国的《亚洲再保证倡议法》,进一步开中美关系倒车;其四,美国近些年以“新冷战”思维全面对华遏制,在涉台问题上频繁立法,包括《台湾旅行法》等相关法律获得通过,甚至有涉及台湾安全的法律议案也在推进之中。美国在涉台问题上改变了以往总体偏于“维持现状”的维稳策略,开始明显偏向于支持“台独”势力以及动员台湾对抗大陆,分化中国发展力量,破坏两岸统一前景,更有极端鹰派试图挑动美台建交,将中美关系状态倒退到“1979”之前。严格从法理和一般的条文解释角度来看,美国对台的所谓“六项保证”是违反“中美三个联合公报”基本立场的,而这恰恰证明了美国的“两面派”手法和流氓外交习气。“六项保证”指1982年7月14日里根政府对台湾做出的六项承诺,当时由美国在台协会主席李洁明向蒋经国传达,具体内容为:未同意设定停止军售台湾的日期;未同意就军售台湾一事先与中国大陆进行协商;不会在中国大陆与台湾之间担任斡旋的角色;不会修订“台湾关系法”;未改变美国对于台湾“主权”的立场;不会迫使台湾与中国大陆进行谈判。这些保证的实质性内容具有严重的对华主权挑战性和破坏性,并在美国对台的长期政策实践中得到一再的确认、印证和落实。因此,布林肯近期有关支持台湾加入“联合国系统”的升级挑衅就不是空穴来风,而是美国一贯霸权行径和干预主义在中美新冷战条件下的自然暴露与合逻辑展开。美国国务卿布林肯(资料图/路透社)至于所谓的中美“再挂钩”以及中美元首直接会晤等,完全不可能带动中美关系回到以往相对缓和的格局,不过是美国整体利益“精算”之后的局部而暂时的妥协而已,中美全面的战略竞争与对抗趋势无法逆转。美国在涉台问题上继续执行“两面派”做法,每次在承诺一次“一个中国”政策未变的同时,都一定会在支持“台独”方面迈出实质性步伐,挑战两岸关系底线。美国处理台湾问题不仅是“两面派”,还日益呈现出“一虚一实”的趋势和取向:其一,在“一个中国”政策上玩“虚”,每当中国激烈抗议或以军事威慑作出激烈反应时,美国官方就以敷衍了事的方式承诺“一个中国”政策立场未变,但不会作出任何进一步的具体承诺和自我约束;其二,在“台独”与“台湾牌”问题上玩“实”,无节制对台军售,更加紧密地将台湾军事体系捆绑和纳入美军全球控制体系之中,连绵不绝的军售绝非卖武器捞钱那么简单,而是在安全情报、系统维修、技术训练、技术转让甚至武器制造方面对台湾军队进行更严格的垂直指导和控制,鼓动台湾“以武拒统”,纵容“台独”一步步走向两岸对抗深水区和极限危险地带。美国的盟友体系在涉台立场上也日益动摇,有随风起舞的,有敷衍了事的,也有投机冒动的。“立陶宛效应”值得关注和破解。台湾本身并非美国的直接“盟友”,但美台关系的实质已超越一般盟友层面。事实上,“一个中国”政策逐渐成了美国外交辞令中的“便利创可贴”,哪儿出血就贴一下,但从来不会反思出血根源并寻求解决之道。美国的这些“两面派”做法及其霸权习惯下的流氓人格,逐步丧失了中国的外交信任和政治容忍度。2021年3月中旬的“安克雷奇会晤”中杨洁篪的长段反驳就具有代表性,实质开启了中美“平视外交”的先河,也标志著中国将在更不信任美国及更加独立自主思考和行动的条件下对待美国的一切冷战动作和遏制性战略措施,台湾问题上也不例外。“平视外交”的深化体现在2021年7月的“天津会晤”,其中中方提出的“两个清单”及“三条底线”具有主动规划中美关系新框架的制度性意义,并构成中美未来谈判与斗争的背景条件。敢于公开且系统地向美国提条件并以此作为谈判基础,是中国对美外交的一种范式革命,也是中国对美反干预、反制裁、反霸权斗争的理性进步。台湾问题的破局谜题与未来“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是中国解决台湾问题的一贯而最佳的方案,但其取得成功需要满足一系列的内外条件:其一,内部的两岸政治合意,即对以“一国两制”方式解决台湾问题及重新安排台湾有关治权体系存在最低限度的共识和相向而行的积极意愿,“一国两制”台湾方案即在这一前提下提出和展开,但现实条件并不乐观;其二,外部的国际政治和解,即美国等西方势力可以容忍接受“一国两制”的安排并接受其中的利益合作条件。如果上述的内外条件仍然满足,台湾问题就可以参照香港模式并加入自身的特殊性而走向“一国两制”台湾方案,但困难恰恰在于,世易时移,上述内外条件均在恶化变质,前面分析的种种困境和挑战就是证明。我们要客观看待“一国两制”的对台示范力和影响力之波动演变:一方面,香港2019修例风波及由此带来的香港国安法与新选举法的国家权力实质性进场,刷新了“一国两制”的制度体系和法理全貌,导致“一国两制”暗藏于时间和实践逻辑中的国家理性与权威性“提前”展现,客观上不仅对香港社会的理解与接受造成一定的挑战和压力,更使台湾社会对“一国两制”的前景及自身权利与利益空间造成接受性瓶颈,民进党穷尽利用了香港变局而坐收政治红利,捆绑并恐吓台湾民众,扭曲“一国两制”完整法理,全力抵制台湾任何力量积极回应“一国两制”台湾方案,造成该议程的某种“悬空”状态;另一方面,香港“一国两制”新制度体系及其系统法理,尤其是以“全面管治权”与国家安全、选举安全、爱国者治港及融合发展为重心的制度正当性,在理论解释、宣传、对话、互动与认同建构方面仍有巨大缺口,在与民进党及美国的“民主价值观”的直接竞争中尚未取得决定性优势,从而造成大陆在对台话语权和主导权方面存在一定的缺口和短板,而弥补之道与术不仅尚未成形,且并非短期可以奏效。民族复兴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一国两制”亦然。作为改革开放与国家长期现代化的重大战略和制度创新,“一国两制”是和平主义和发展主义的,需要利益相关方在和平与发展的核心价值上有交叠共识。如果台湾一味谋求“台独”,如果美国一味以“台湾牌”做极限的冷战利用,如果美台的极限互动以及“台独”和美国对台“准殖民”控制已经完全无法用“一个中国”政策的表面背书加以遮羞和掩饰,台湾问题破局时刻就会降临。更进一步,台湾问题属中国国家利益的最核心内容,是民族复兴的重大历史使命,故任何与最终统一有关的行动及措施,在穷尽和平方法无法实现的条件下均具有充分的正当性与合法性。2005年制定的《反分裂国家法》延续了“不承诺放弃使用武力”的一贯政策立场,将之“法律化”为采取“非和平方式”解决台湾问题的明确条款,即该法第8条规定的三种情形:(1)“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造成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2)发生将会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3)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在两岸关系趋于紧张及破局时刻历史性临近的条件下,不断有理性的呼声要求或建议国家做好“非和平方式”的制度和力量准备,对有关法律条款进行细化解释或操作性修订,或者根据宪法及《反分裂国家法》的框架并结合全新的内外形势与条件而直接制定执行力更强的《国家统一法》。如果和平方式穷尽,而非和平方式在法治保障和理性规划下可以最小代价实现两岸完全统一和台湾的永久和平及可持续发展,台湾问题的“主场统一”及终极破局之道就完全是正当合法的,也是国际社会完全可以理解和认同的。这也是从根本意义上符合联合国宪章所维护的国家主权权利之法理以及“2758号决议”的规范原则,更符合民族复兴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宏大理想和长远利益。至于“台独”势力的“任何名义”(包括被无限滥用且只有捆绑勒索意义的民粹化“民主”)、“任何方式”(包括武力拒统、法理“台独”、公投独立等)以及美国(包括其盟友)的任何霸权干预,都将在这一历史进程与法律执行过程中暴露其非法性、危害性和最终的虚弱性,不可能成为阻止中国完全统一及民族复兴的持久力量。如果“台独”势力和美国记取了历史教训,懂得了如何理解和尊重中华民族的正当权益,就能够理解和接受台湾问题的最终破局结果。总之,台湾问题本质上是中国国家建构与主权秩序内的历史遗留问题,两岸中国人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唯一正当主体,而代表“一个中国”的唯一的合法政府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充分的民族利益代表性和宪法授权展开关于两岸统一的积极法律行动和相关行动,承担起民族复兴及实现两岸跨越式永久和平与发展的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在这一进程中,台湾内部的固有统一力量和理解认同统一是台湾必然命运的新生觉醒力量会有集体的反思和行动,这是中华文化内在之“大一统”良知伦理与两岸现实关系中大陆主导权压力下碰撞结合的产物。而相应的“台独”势力之话语权和裹挟恐吓台湾民众的伎俩与手法会逐步失效,并受到来自大陆相关制裁性法律的严厉制裁和排斥。至于美国等外部势力之非法干预和冷战对抗,在一个更大的世界体系范围内以及伴随中国决定性的民族复兴和以“人类命运共同体”为理想框架的世界新秩序进程之中,只会加速丧失其霸权有效性而渐次退出世界历史中心舞台。这一历史、政治与战略空间的“东升西降”及其复杂挤出过程中出现的岛内民意裂变、周边力量转向、亚洲区域整合、美国力量消退以及宏观的世界体系结构性变迁,正是活生生发生著的当代历史进程,而中国处于不得不承受的历史角色的中心,必须承重前行,成为负责任的推动改变和重构的理性力量。在台湾问题上,和平统一并非完全失去机会,但“台独”势力和美西方势力对两岸和平统一的基础、条件与方向性的破坏已经接近“颠覆性的巨大风险”的极端危险境地,而从历史经验来看,中华民族在自身根本利益与长期发展前途问题上并不惧怕任何极端风险,“跨过鸭绿江”典型展现了中华民族精神、国家意志和对于持久和平与发展的正当追求,台湾问题作为中国自身的统一问题更是不可能出现任何丧失方向感与最终结构性前途的意外或例外。而台湾问题的破局与最终解决,本身就是民族复兴与中国现代化全部基础与成就的全面历史检验,也是中国国际地位和世界体系角色的结构定型标志。我们要有这样的文化自信与历史自信来应对台湾问题上的一切变局和挑战,在历史性斗争与整体民族成熟过程中担当伟大使命与理性责任。台湾未来一定更好,因为两岸一定最终统一,而台湾一定能够分享民族复兴与中国推进的新全球化进程的全部成果和光明前景。命运之神已经召唤,民族复兴的统一之维坚定而有序地展开了,时间也在新的秩序与历史中开始了。作者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高研院、法学院副教授来源:观察者网
@田飞龙:香港国安法一周年: 制度成效、典型案例和剩余课题
2021-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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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荆论坛》专稿/转载请标明出处田飞龙I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高研院/法学院副教授、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法学博士香港国安法一周年,法治成效有目共睹,市民的心理安全与自由权利保障更上台阶。香港国安法不仅具有通常的法律实施的效果,还具有调控扩展香港特区法律体系以及施压推动香港诸多关键领域实质性改革的作用。在国安法的推动下,香港在教育、传媒、校园民主甚至司法等领域正在展开系统而精准的制度检讨,寻求适应香港国安法的新治理秩序。本文论述香港国安法实施一周年的制度成效、典型案例,并列出香港新秩序的系统生成还需要认真研究和解决的「十大问题」。一、香港国安法:巩固香港法治的重大立法 在香港基本法的原有规划中,国家安全立法是授权给特区政府完成的宪制任务(基本法第23条),但回归以来的实践证明香港的反对派并不「忠诚」,特区政府施政意志不够坚决,缺乏智慧和担当,外部干预势力渗透控制过于强烈,自治权范围内根本无法完成这一重大立法。这一立法长期缺位,最大的受害者就是国家的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2019年「修例风波」将这一根本性危害的「不可承受之重」完全暴露出来,此种制度性补救的责任只能是中央来承担。因此,香港国安法之垂直立法,就中央事权而言是「一国两制」制度创制权在宪法上的再次激活,就法哲学正当性而言,则属于「必要性即法律」(necessity is law)的实践验证。 国务院港澳办主任夏宝龙在2021年7月16日关于香港国安法一周年的纪念研讨会上完整总结了该法实施一年来的基本制度成效:「香港的变化彰显香港国安法强大威力,事实雄辩证明这部法律是保香港安全、安定、安宁之法。」这与香港国安法制定之初「一法可安香江」的规范性期待是相符合的。夏主任在讲话中具体列举了香港法治巩固的主要事实和依据:其一,有了香港国安法,香港维护国家安全「不设防」的历史得以终结,彻底粉碎了港版「颜色革命」的图谋;其二,有了香港国安法,香港告别动荡不安的局面,社会逐步安定;其三,有了香港国安法,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管治秩序恢复正常,施政环境得以改善;其四,有了香港国安法,爱国爱港旗帜高高飘扬,社会正气充分彰显;其五,有了香港国安法,反中乱港分子的嚣张气焰受到沉重打击,香港重拾法治尊严;其六,有了香港国安法,香港经济金融继续坚挺,「唱衰」香港的谎言不攻自破;其七,有了香港国安法,香港社会对「一国两制」信心倍增,认识更趋全面准确。这些成效的展现,证明香港国安法已初步、权威、有机地融入香港法律体系,成为「一国两制」范畴贯彻中央全面管治权、保障「爱国者治港」以及坚决防范和打击本土极端势力和外部干预势力的的法律利器。香港国安法实现了若干重要的制度性突破和进展:其一,宪制秩序的结构性拓展,在香港基本法确立的日常自治型法治与国家紧急状态法治之间加入了屏障性、保护性的国家安全法治,使香港法律体系更加具有层次性和抗压能力,从结构与功能上深化了「一国两制」的立法理性。 其二,设立了国家驻港国安公署并赋予特别管辖权和对香港执法机构的监督指导权,实现了国家常规管治权力在香港的合法落地,其所承担的多项法定职能可有效贯彻落实香港国安法并监督支持特区依法行动。其三,对香港司法制度的合理调节与衔接,包括指定国安法官制度、驻港国安公署专属管辖制度、国安警察权的强化机制、审慎保释制度、陪审团程序豁免制度等等,推动香港法治与司法体系准确理解和适用香港国安法,促进香港国安法与香港普通法的有机结合。其四,香港国安法设定了保护管辖制度,可以在香港之外针对非香港人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进行管辖,同时还有专门的「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的罪名条款,有力斩断外部干预势力对香港的渗透控制以及港版「颜色革命」的外部支持网络。 二、典范司法:「唐英杰案」的国安判例法意义 香港是实行普通法的特别行政区,国安法的规范实施离不开法院的司法判例。根据夏宝龙主任在7月16日讲话中的引述,截至2021年6月底,特别行政区执法机构先后拘捕涉嫌违反香港国安法的反中乱港头面人物和骨干分子117人、检控64人。整体检控人数虽然不算多,但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其中包括:去年7月1日以身试法的唐英杰,其案件被列为香港国安法第一案;黎智英集团案,其中的国安法保释条款之争已折射司法斗争之激烈,而后续的实体判决更会激起法律和非法律层面的激烈交锋;非法初选案,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涉案人数高达47人,覆盖香港反对派诸多组织和头面人物;其他一些涉嫌触犯国安法的犯罪行为,包括警方通缉中的有关嫌疑人及其案件。驻港国安公署至今未有直接管辖案件,但对国安法的全面准确实施提供了非常关键的支持,也不能排除未来根据国安法实施需要和法律管辖标准而直接办理案件。中央直接管辖的悬案与悬剑,是国安法整体威慑效力及香港本地执法机构与法官办案监督性压力的重要来源。 香港国安法举世瞩目,执法机构和法官总体上秉持专业标准,审慎办案,要办成法治铁案,形成严密有力的国安判例法体系。「唐英杰案」作为香港国安法第一案,案情虽不复杂,但牵涉到国安判例法的首次公信力以及国安法上若干关键条款的解释和适用,以及对最为关键的「光复香港,时代革命」的法律定性,故而在7月底判决颁布后引起高度关注,成为典型案例。「唐英杰案」在事发一年之后成判,所涉两项罪名即煽动分裂国家罪和恐怖活动罪均成立,法官分别判刑6.5年和8年,部分刑期同期执行,确定总和刑期为9年。就已有判决而言,其法治规范与教育意义已可适当加以评判,香港社会亦可从中见证香港国安司法正义及法治巩固的基本气候。被告唐英杰在去年7月1日驾驶电单车并插有「光复香港,时代革命」的政治旗帜,在公众聚集的场合公然展示并暴力冲撞警察,导致警察受伤及现场公众被吸引关注,造成煽动分裂国家的实际法律后果。尽管案情简单,但整个司法过程前后持续一年多,非常严谨,注重扎实的证据、精准的法律解释与公正的量刑裁断。该案中间经过保释争议等相关环节,所涉国安法制度解释与本地化的工作一个都不少。事情既清,法律越辩越明,香港司法以此案之正当程序和稳妥判决,彰显香港的国安司法正义,表明香港法院有能力公正有效地实施香港国安法,维持司法独立和法治的高标准。高院法官判定煽动分裂国家罪和恐怖活动罪成立,判处总体刑期9年,符合香港国安法的罪刑条文要求,体现了刑罚威慑性与公正性的结合,是经得起考验的第一起国安法判例。在两罪之中,最受关注和具有一定法律争议性的是煽动分裂国家罪。被告唐英杰驾驶电单车冲撞警员,公开展示「光复香港,时代革命」的政治标语,具有煽动意图和煽动的实际效果,故法官判定罪成并在量刑上突出刑罚的威慑性。在7月1日以此行为展示政治立场和煽动性,其主观意图是可解释和可确定的。法官整体司法处置的基本逻辑是将香港国安法条文纳入香港普通法体系之中,其裁判理由主要包括:其一,案发时间的特殊政治敏感性和法律秩序的重要性,即7月1日是特区成立的纪念日,也是香港国安法实施的首日,以「港独」标语在公共聚集的场合进行展示并以恐怖行为方式吸引公众和媒体关注,具有直接和显著的政治挑衅性和煽动性,是对特区宪制秩序和国安法之法律权威性的否定与蔑视。其二,「光复香港,时代革命」是「修例风波」中黑暴势力的主要运动口号,直接否定香港基本法及煽动香港从国家秩序中分离出去,其危害性与违法性质已经过「修例风波」本身的验证,香港国安法的立法原意亦包括对类似言行的严厉法律定性和惩治预期,法官正确理解和适用国安法有关条款,就法律专业性而言值得肯定。其三,量刑上考虑到两罪各自的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确定了各自刑罚及综合确定的最终刑期(9年),具有法律威慑性的宣示和教育效果,也体现了对被告有关悔罪及具体行为情节的酌情考量。该案判决必然成为香港国安司法的一个里程碑和富有法律意义的实践起点,其凸显的法治意义在于:其一,全程展现了香港国安法在香港本地司法程序中的严格法治标准和正当程序,向香港社会与国际社会传递积极法治信号,破解对香港国安法的污名化与借国安法之名义制裁香港与中国的干预正当性。其二,在有关国安法罪名的证据、保释、定罪、量刑、执行以及国安法条文解释与香港普通法司法方法之间的互动融合方面,形成了初步的标准化与流程化的司法经验,对今后其他国安法官裁判案件有指导意义和判例约束力。其三,本案判决对香港社会具有法治教育意义,尤其是将「光复香港,时代革命」的政治标语在司法上认定为具有「港独」性质和煽动性,并据此定罪量刑,这对所谓的「公民抗命」、「违法达义」的激进社会运动传统及其法治破坏性是有力的规范批判,有助于引导香港社会尤其是青少年形成正确的法治观和正义观,为此建议将该案判决作为国安法治教育的典型案例加以收录、研究和分析。其四,随著该案成判,香港国安法下的相关司法判例会逐步呈现,会出现一个香港国安法条文与香港普通法有机结合的「国安司法法理学」,香港国安法官也会借此机会更加准确理解、阐释和维护特区宪制秩序和国安法立法精神,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矫正烈显伦大法官所批判的香港司法的「梦游症」,使香港司法成为「一国两制」宪制秩序与香港法治秩序的理性、自觉而坚强有力的守护者。 三、刺警案、校园民主与国安法治的校园化 2021年7月1日是中国共产党成立百年庆祝日,是特区政府成立纪念日,也是香港国安法实施一周年纪念日,但梁健辉「刺警案」及暴力行为发生后的自杀行为,无论如何都是当日的重大政治事件和法治事件,表明香港国安法的实施仍面临本地挑战因素,「孤狼式恐怖主义」的威胁不容忽视。比孤狼恐怖袭击更为恐怖的是,香港大学学生会评议会对暴徒行为的公然赞美和「感激」,甚至以集体决议形式挑战国安法,煽动进一步的暴力恐怖主义。香港大学校方即时采取了针对学生会的系列制裁措施,国安处则启动了专案调查,于8月18日以香港国安法第27条之煽动暴力恐怖主义的罪名拘捕学生会骨干,从而揭开了香港国安法整治校园民主、促进国安法治教育并塑造正确正义观与法治观的序幕。 香港大学学生会评议会的「感激牺牲」声明简直是要为行凶者「封圣」,将其作为「义士」和「烈士」对待。这些来自香港本土的所谓「天之骄子」完全颠覆了正常的法治信仰和正义观念,激进宣扬一种「勇武黑暴」的泄愤和恐怖行为模式,其共享的极端政治理念显然可追溯至所谓的「光复香港,时代革命」。他们的无知和激进行为严重侮辱了汉语中的「牺牲」、「革命」等带有神圣意涵和道德高尚情操的字眼,一再彰显和放大他们对「一国两制」、宪法、基本法与国安法的颠覆对抗意图及行为冲动。他们怎么可能以及有何资格代表香港的未来?看看他们集体动议中的核心措辞,触目惊心,甚至达到了「无耻」之境地:「评议会对梁健辉逝世深表悲痛,向他的家人和朋友表示同情和慰问;感激他对香港的牺牲。」这一动议即刻受到香港大学校方、香港特区教育局和保安局以及香港社会各界的严厉谴责。社会的主流力量对学生声明背弃法治、颠倒正义及危害社会的恶劣性质与后果予以严正揭露,并呼吁社会警醒,与之切割。迫于压力,香港大学学生会撤回动议,其干事会全体辞职。请记住评议会动议的投票结果:30票赞成,0票反对,2票弃权。这是香港校园民主和香港教育历史上最严重的污点。那么,这些香港本土的所谓精英学生是谁教出来的呢?不和暴力割席,不以违法为耻,公然宣扬「违法达义」,这种来自香港社会运动内部的不良基因,严重污染了香港民主运动及其伦理本质。这一政治道德败坏的起点,即为「占中」之前的「公民抗命」(civil disobedience)理论之误引滥用。进一步追究下去,就是香港教育系统的整体性失职与失败,而长期充当反中乱港角色、偏离专业范畴而一味政治化、误导毒害香港青少年的「教协」需要为这些走上不归路及是非颠倒的学生行为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香港「教协」解散了,这是一个事件。香港变乱之源固然可以多层面、多路径梳理,但教育这一源头性领域实在是至关重要的。「一国两制」下的香港教育,其根本目标应当落实于培养认同国家、爱护香港(爱国爱港)的合格公民,但以香港「教协」数十年的作为来看,严重偏离教育主责,过度追求「教育政治化」,蛊惑煽动黑暴之乱。香港法律制裁的是其违法的政治行为,如今「教协」终于解散,香港教育的「爱国者治教」正式拉开帷幕。香港「教协」的解散,是其迫于法律和社会强大压力下不得已的选择:其一,在香港教育局宣布停止一切工作关系后,「教协」的政策和福利功能基本「归零」,不再具有领导、管理和服务教育行业的基础性能力,其继续存在丧失政策价值和组织目的;其二,「教协」在危机应对中表现出很强的「求生欲」,试图转回教育服务的专业范畴并宣布退出煽动性的外部「国际教育组织」,但并未取得特区政府和香港社会的谅解与接受,中间转型方案失败;其三,「教协」组织庞大,人员众多,遣散环节及牵涉利益复杂多样,主动解散是一种策略性止损,可依法展开清理遣散程序,比遭受取缔要好,也容易赢得一定的社会同情;其四,「教协」既往行为涉及多重违法,既涉及本地法上的洗钱、煽动、非法集结等刑事犯罪,也涉嫌触犯国安法,警方已有调查意愿和迹象,主动解散可在一定程度上推卸责任,保护个人,但从法理而言并不取消个人所负法律责任;其五,国际路线的支援力量难以进场,无法提供有效的政治支持和具体资源帮助,使得「教协」的本地化存在面临极端困难。以上种种处境及「教协」解散之最终决定,是多方合力作用的结果,首要因素是香港国安法的强大威慑和具体压力,其次是香港特区政府整治教育的空前决心和果敢行动,再次是香港社会对「教协」危害性的清醒认知和执法支持。是中央、香港特区政府与香港社会的一致共识及行动,推动了教育整治的结构性突破,扫清了「教协」的阻碍性角色和破坏力。总之,刺警案暴露出香港社会存在的「孤狼式恐怖主义」的土壤,执法机构需要严正执法,将国安法制度效力更充分展现,同时对校园民主的依法规管以及教育领域的系统整治也刻不容缓。教育是基础和源头,具体违法是流动和结果,香港国安法有强大的覆盖效应针对源流的全过程进行规范治理。 四、香港新秩序:有待深化的治理课题与未来 2021年8月9日,香港公务员事务局在特区政府总部举办2021年第二场「认识宪制秩序、维护国家安全」系列讲座,主题为「『一国两制』与基本法的实践」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2019年「修例风波」暴露了「一国两制」制度范畴与社会基础层面的全部最为重要的病理、病症和危害性,是一种体系「癌变」,在触目惊心的同时也为中央实施精准治理提供了准确的对象和路径。从香港国安法到新选举法,中央治港的「组合拳」正有序展开。 以「爱国者治港」为根本原则和制度灵魂,以国安法和新选举法为主要抓手,以国安法条件下香港主要治理领域的检讨和改良为深化方向,一种立足全面管治权与「一国两制」制度体系的香港新秩序正在形成,可构成「一国两制」下半场的制度「2.0版」。对这一宏观而深刻的制度巨变,我以两本前后相续的学术著作《抗命歧途》(2020)和《香港新秩序》(2021)作出了系统、完整及富有分析性和学理内涵的考察与论证。新的香港,需要一种融入国家意志和时代精神的新的政治科学。香港新秩序,不仅仅是「新宪制秩序」,而是香港法治与社会生态的系统性改良与演化,是包括宪制在内的香港治理体系的真正的规范化与理性化,也是「爱国者治港」社会政治基础与观念共识的实质性深化和巩固。 当然香港还有一些自己的剩余课题。我们讲香港新秩序,它绝对不仅仅是国安和民主两个大面上的,当然这是最重要的组合拳的两手。香港新秩序还有一些细致的课题,要去深刻地研究配套,使得「爱国者治港」的社会政治基础能够得到真正的优化和巩固。我认为,香港新秩序的系统生成还需要认真研究和解决以下「十大问题」。第一是司法改革与香港普通法回归经验常识。香港普通法像烈显伦讲的要结束梦游状态回到香港的大地,回到对所在宪制秩序的尊重和维护。第二是教育改革和认同的塑造。从香港大学学生会对刺警案的集体决议可以看出,香港教育是系统性出了问题,必须要系统性改革。第三是传媒改革与网络监管。尤其是在苹果系还很嚣张的一些年份,能够感受到香港由原来的新闻专业主义走向新闻民粹主义。现在引入了改革,不是为了打压香港新闻自由,而是要重建香港的新闻专业主义。新闻应该成为民众与政府之间沟通的信息桥梁,使香港民主的生活经由传媒的介入和监督,能够有效、有意义地指向真实的问题,并且引导问题的解决。第四是建制派公务员与贤能爱国者。贤能政治实际上是中国古典政治的主线,无论是以前的推举制,还是科举制,都是尊崇贤能的。钱穆先生的《中国历代政治得失》,还有贝淡宁先生《贤能政治》的书中都有学理性的梳理。第五是校园民主。香港校园民主是香港民主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我见证过香港大学学生会的学生领袖是怎样「叱咤风云」的,是怎么样围堵殴打校委会成员的,那些事件确实让我为之一惊。他们的校园民主不是那么单纯:其一,他们缺乏纪律的自律;其二,他们缺乏对法治的尊重;其三,他们受到外部势力的蛊惑和渗透。第六是新BNO移民代表权利的管理与限制。这些新BNO要移民,按照「5+1」的程序是可以入籍英国的。入籍英国之后,他们在香港的居留权、选举权和福利权必须要作出处理,以便保证香港的国家安全和选举安全。否则几十万上百万的英国公民,还拿著香港的永久居民资格在香港投出一些反对「一国两制」的票,这是不能允许的。当然细致的改革还需要去做研究。第七是融入大湾区的政策配套。目前来看的话,由于「修例风波」和新冠疫情,耽误了两三年,香港在大湾区建设改革方面已经节奏迟缓,没有及时跟上。融入大湾区的政策配套要加速,当然也需要在新选举制度之下,一批新的、进取型的官员能够担当责任。第八是住房正义与本地平等化。住房正义的问题确实是香港社会的一个核心问题,无恒产者无恒心,这是必须要解决的问题。国务院副总理韩正也专门提到,党中央是关心香港人民能不能住上房子的。第九是反制裁与国际地位的巩固。美国在香港平台上的挫败会引起其不断地用制裁以及破坏的手段来打击香港,并且会根据中美关系的波动周期,有时候缓一点,有时候严厉一点,但一定是保持一个常规打击的态势。美国已经制定了《香港人权与民主法案》和《香港自治法案》,不可能撤销或无所作为,美国对香港事务的基于国内法的长臂管辖和非法干预不会停止。所以国家的《反外国制裁法》有必要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特区政府有必要和中央政府一起行动来反制美国的制裁。第十就是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认知和在地化问题。这是敏感问题,经过今年的建党百年的纪念活动,经过主动提出讨论,这个问题开始脱敏化。在「一国两制」的「一国」的部分,国家的领导性力量就是中国共产党,这是写在宪法里的,没有什么必要遮遮掩掩的。但如果具体实现香港的在地化,还需要研究和探讨,需要根据「一国两制」作出变通和智慧的安排。( 本文系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一国两制、涉外法治与中国法律体系的扩展」(北航课题编号:YWF-21-BJ-W-205)的阶段性成果)本文发表于《紫荆论坛》2021年9-10月号第15-21页
@ 田飞龙:爱国者治港治澳的制度化思考与互鉴
2021-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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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高研院/法学院副教授、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田飞龙在全国港澳研究会2021年会上的专题发言,提及爱国者治港治澳的制度化思考与互鉴,以下是发言全文: 「爱国者治理」是现代法治体系的基本原理。从共同体主义的角度来看,每一个成员的身份都承载著对共同体历史与规范的认同和爱护,而统治成员更是共同体的模范代表,被期待和信任有著更高的爱国伦理和政治责任感。从社会契约论的角度来看,社会契约的神圣性是公民的基本信条,培育这一信条的基本方法是公民宗教和民主政治。「一国两制」下的特区宪制秩序,假定了一个具有高度自治美德和能力的社会共同体,可以被国家信任来通过选举及其他管治机制实现「爱国者治理」。这就是所谓「爱国者治港」、「爱国者治澳」的法理依据。「一国两制」不容割裂,不容本土分离主义或揽炒主义那样将港澳与国家对立起来。因此,在政策语言脉络中,「爱国者」、「爱国爱港者」、「爱国爱澳者」在各自管辖范畴只能做宪法上同一化的解释和建构,而不能进行语义和规范的割裂。 港澳回归以来,「爱国者治理」的制度化进程有所差异:其一,总体上,澳门「爱国者治澳」的社会政治基础和制度化条件更加优良,23条立法、国民教育、融入式发展等涉及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及国家认同的制度与政策配套较好,但香港的「爱国者治港」则存在诸多的欠缺与不足;其二,从选举制度条件与反对派政治发展来看,澳门民主政治整体上均衡发展,而香港「普选」压力不断加大,反对派政治出现本土化和激进化,外部干预势力煽动「颜色革命」,造成港澳的选举安全和爱国者治理格局及走向大有不同;其三,爱国者治理存在以忠诚为核心的底线思维和以贤能为核心的发展思维,港澳在治理者的忠诚与贤能要素上各有特色,但也都存在整合进取的空间,尤其是都需要在新时代适应国家战略和体制的发展需要。 「爱国者治港」,就其在邓小平「一国两制」制度设计中的宪制地位而言,既是高度自治的主体原则,也是特区治理的安全条件。「爱国者」不是通过口号和机会主义行为来确认,而是需要有一套严谨的制度安排以及高度共识化的社会认同作为牢固的实践基础。香港回归以来,尤其是在选举制度环节,「爱国者治港」是没有得到较好的制度化和实践贯彻的:其一,从宏观制度上,23条本地立法与国民教育均未实现,「爱国者治港」的国家安全条件与社会人心条件均有严重欠缺;其二,从社会文化层面来看,「爱国」被建构为与「民主」对立的价值而遭到歧视和放逐,爱国者在香港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和待遇,本应作为原则文化的爱国主义在香港的有些阶层、界别与社会空间竟然成了例外;其三,大量政治的两面派、外国代理人、反中乱港分子通过选举进入立法会、区议会以及通过委任程序进入公务员体系,逐步窃取香港管治权并严重威胁国家安全;其四,外部势力对香港选举的渗透和操纵非常严重,香港原有法律缺乏有效规制和应对,造成戴耀廷式的「真揽炒十步」竟然具有了一定程度的可操作性和现实威胁性,造成「港版颜色革命」在2014年非法「占中」运动中初试锋芒而在2019年「修例风波」中登峰造极,这是中央完善修改选举制度以落实「爱国者治港」最直接的动因。 香港的「爱国者治港」是在危机应对中完成制度建构的,主要的制度特色包括:其一,匡正法理定位,确认选举制度属于政治体制范畴,是严格的中央事权,中央享有包括选举制度在内的「一国两制」基本制度的直接创制权;其二,以选举委员会为中心展开新赋权和制度功能的重新设计,调整并提升爱国爱港社团和社会力量的委员数与代表性,坚持均衡参与和「一人一票」形式民主制的平衡;其三,重构立法会的议员来源与代表性层次,在功能界别、地区直选之外增加一个代表整体香港利益的选举委员会拟制界别,由其选举产生90名议员中的40名议员;其四,新设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涉及选举的所有选委会委员候选人、立法会议员候选人与特首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区分一般资格审查和国安背景审查,引入香港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书制度,严把「爱国者」资格审查关;其五,引入专门法律条款规制操纵、破坏选举的行为,防范和惩治选举不合作和选举揽炒,为新的选举制度提供严格保护;其六,爱国者治港不是搞清一色,而是选贤与能的竞争,是香港民主政治生态与秩序的新生,对建制派和非建制派提出了有所差异的更高政治要求,也引入了更强的监督问责机制;其七,在完善选举制度基础的同时,重视在若干治理领域培植「爱国者治港」的社会政治基础和人心共识,比如在校园和其他社会空间推行国安法教育和选举制度宣传,规制校园民主及引导社会认知,以及在教育、公务员、媒体等范畴开展针对性治理,清理反中乱港势力的社会文化影响和组织网络,塑造「爱国者治港」强大的社会共识基础。 总之,「爱国者治理」是港澳制度建设的共同目标,也是「一国两制」的主体条件和安全条件。「爱国者治港」经历危机下的制度建构和补强,不仅是对症下药,而且体现了中央关于「爱国者治理」的最新和最完整立法思考。「爱国者治澳」需在既往取得之制度和实践成效的基础上,结合「爱国者治港」的新制度架构及中央的顶层思考,积极谋划澳门制度改进的有关课题与路径落实「爱国者治澳」,需要立足澳门实际,参酌香港经验,领会中央顶层设计,确保「爱国者治港治澳」协调有序发展,确保制度共性和个性相得益彰,共同探索澳门「爱国者治澳」与特区良政善治的新秩序。 (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作者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高研院/法学院副教授、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来源:橙新闻
@ 田飞龙:摆脱西方误导,香港该补上“党史课”了
2021-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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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是建党节,对于中国人来说,这一天还有个特别的意义:香港回归。二者的重合,在历史偶然中又多了一份深意。 今年还是建党百年。6月12日,中国共产党与“一国两制”主题论坛在香港会展中心举行,隆重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香港中联办主任骆惠宁在主旨演讲中表示,历史雄辩地证明中国共产党是当之无愧的“一国两制”事业的创立者、领导者、践行者和维护者。推进“一国两制”事业必须坚持和维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不断完善同宪法和基本法实施相关的制度和机制,必须推动香港更好融入国家发展大局。 回归24年,“一国两制”从“井水不犯河水”走向“融合发展”,是其内在的理性转型,是制度实验因应时代精神的节律变迁。香港与“国家”融合,本身并非特别困难之事,但国家从来都是具体组织起来的、垄断合法暴力的政治共同体,是有血有肉、有强大意志和强大执行力的,其中党的领导是最本质的特征(2018年宪法修正案)。就“一国两制”框架下的国家组织形态而言,不是抽象的民主法治国家,而是具体的党的领导原则下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宪法从序言到总纲对此有著明确的规定。 但“一国两制”长期以来刻意留下模糊想像空间:一方面是中央保持极度的政治谦抑和权力节制,高度自治不仅被高度尊重和支持,更是被理解为先进的制度安排;另一方面,香港被本土派和外部势力建构为“民主中国”的样本,并作为渗透影响中国民主化进程的前沿基地。“一国两制”在粗浅的各方共识之下,潜藏著多重误解和历史进程的复杂张力,直到抗争爆破和制度清晰化。 真正创制和管控香港“一国两制”的政治力量是中国共产党,直接的管辖机制是基本法规定的中央管治权,但党与国家权力的整合形式正是中国宪法的本体。离开党的领导谈论中国的合法权力,要么是法理的错误,要么是政治上的刻意切割,都不是中国宪法的真实规范。但是在香港社会长期“恐共”“惧共”甚至“反共”的社会意识形态氛围下,国民教育尚且难以推行,关于党的教育更是“人心”之坚冰所向。在香港讲好国家故事是重大的教育和文化工程,讲好党的故事更是难上加难。 但现在,在香港国安法和新选举法构成的“一国两制”2.0版框架下,掩饰或回避党的领导在“一国两制”中的法权正当性及制度作用已经不现实。在根本意义上,讲不好党的故事,“一国两制”的根本宪制原理就不通不透,如同人的有机体四处梗阻一样。 因此,在建党百年的诸多纪念活动中,“中国共产党与‘一国两制’”被作为鲜明主题提出并深入研讨。香港中联办主任骆惠宁提出中国共产党是“一国两制”的创建者和维护者,“一国两制”的行稳致远离不开党的领导。这是符合历史和法理的。想想看,宪法序言所载明的党的革命运动大多与香港有著密切联系,香港爱国同胞从来都是作为中华民族一分子参与中国革命史并缔造新中国的,也因此香港史有著作为民族复兴史的内在性质和线索。 遗憾的是,在港英殖民统治、国民党历史叙事以及各种反共势力的劫持扭曲之下,香港社会出现了相当程度的“反共”思潮和行动,并与爱国爱港传统始终处于斗争状态。然而,我们并没有在香港占据历史叙事和教育文化的主导权,香港史被讲成了港英“领导”下的现代化史和反共群体的“民主斗争史”,共产党的民族代表性和民主正当性被严重侵蚀和消解。因此,骆主任的讲话,事实上触及了香港的“党史”补课问题,这不仅涉及香港教育体系的改革问题,也涉及公职人员伦理改造与社会文化生态修复的问题。林郑月娥提出香港特区有责任维护党的领导,从宪法和政治伦理而言是正当和必要的。 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革命的领导者,创建了新中国,领导制定了宪法,成为民族复兴和现代化事业的领导核心。“一国两制”本身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国家建构和现代化事业的一种伟大的制度实验,一种非冷战的全球化策略。 试想,如果中国共产党是单纯的民族主义政党或冷战阵营的社会主义小跟班,1949年解放军就不可能勒马深圳河畔而保留香港作为新中国外交与外贸的对外通道。如果没有1960年代“长期打算,充分利用”的国家发展理性和世界体系演变的大战略眼光,就不可能有后来邓小平具体规划的“一国两制”政策体系。如果没有毛泽东晚期突破冷战体系的对美和解,就没有改革开放的国际政治条件以及意识形态突破口,香港之地位与角色也就难以确定。 因此,讲好党的故事或者“党史”补课,确实不是孤立的党史复述,而是将“四史”(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统而贯之,在连贯而自洽的中国大历史脉络中理解“一国两制”。如此,“一国两制”就不是权宜性的政策组合,而是计谋深远的国家发展之道。 讲好党的故事,是存在针对性和竞争对象的。在香港社会的文化场域,由于过度西化和长期本地教育的结果,精英阶层和青年学生普遍认同一种“泛民主”的价值观和历史叙事。看看温和如民主党的“民主回归论”,激进如本土派的“时代革命论”,都将价值基底落实于“民主”,并将民主武器化,用作两种用途:其一,“民主抗共”,即宏观上持续批判党国体制,甚至要求“结束一党专政”(如支联会纲领);其二,“民主夺权”,即政治实战上用于打击特区政府和建制派,领导选举工程和社会运动,逐步夺取香港管治权,完成香港“颜色革命”。 这样的民主政治游戏,若是在基本法范畴内本分而行,则危害性可控,香港活力与国家发展利益均可保持,但如果超出法治范畴而寻求颠覆性革命,则危及“一国两制”底线,造成各方利益受损,国家必然介入管控。香港国安法和新选举法就是国家权力“进场”和“在场”的显著表现,由此不可逆转地改变了“一国两制”的内在权力生态与宪制平衡,造成了本土极端势力和外部干预势力在政治上的“大溃败”(包括跑路派、归隐派、撤退派和压力团体派等)。 国家依法夺回了香港的政治舞台,“爱国者治港”成为破解“民主抗共”符咒的政治神器。但讲好党的故事仍非易事,党的故事不是简单的国民教育范畴的国家法权要素及其正当性叙事,而是涉及一种堪与西方现代性叙事相抗衡和竞争的普遍主义叙事。党的故事的核心在于其代表性和公共性,共产党历来主张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其政治伦理整合了天下主义、共产主义和世界主义的合理元素,而不是香港社会习惯理解的那种单纯的“欧式”共产党。党的代表性是一种融合真理代表性和历史代表性在内的整合主义的代表性,本质上高于诉诸程序主义的民主代表性。 代表性与合法性密切相关,但西方现代化的当代走势以及民主选举的泛化实践,导致对代表性理解的严重窄化,以为只有“一人一票”的周期性程序授权,才是可验证的代表性与合法性。党章和宪法所根植的代表性与合法性,远比程序性的民主代表性要复杂和深刻,但却长期遭受误解和污名化,被标签为“一党专政”。 事实上,与苏联共产党相比,中国共产党的政治路线与治理体系经过了复杂的内部斗争和制度改良,实现了贤能政治与群众路线的结合,政治决断与依法治理的结合,民族利益与人类利益的结合,以及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结合,所形成的不再是刚性的“无产阶级专政”法权体系,而是柔性和复杂功能化的“人民民主专政”法权体系。这一新的政治组织形式,超出了西方民主政治理论的解释极限,而西方理论对于无法理解和消化的社会科学现象或事实,在意识形态和政治操作下,就一步步倾向于以单纯的“专政”理论与想像物加以刻板代入,并据此预言中国威胁和中国崩溃。 看看特朗普主义的战略抓狂,看看拜登主义的蹩脚“合纵”,看看《新大西洋宪章》的模仿秀和言不由衷,看看G7及其扩展范畴“力不从心”的新冷战动作,看看印太战略表面高明实质松垮的现状与未来,就明瞭西方因长期误解中国共产党性质与使命而造成的严重思维障碍和政治后果了。香港,以及台湾,受西方大的学术与政治气候影响与感染,对中国共产党的理解同样面临著“冷战陷阱”和“专政范式”误导,不能从中共内部形成真正科学的“同情的理解”。 推而广之,当中共在2017年十九大报告提出民族复兴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双轨整合目标时,中共的历史哲学与全球体系战略已经基本成熟。为了这一大战略与大体系的稳健推进,中共领导实现了与传统文化的决定性和解,在国内治理范畴确定了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的协调法权体系,并填充扩展了中国的全球化观念及天下主义责任伦理。 美国只在乎“谁之天下”,中国追求的是“天下为何”,境界高下日形显著。美国纠集盟友搞对抗性的“一带一路”,破坏全球产业链和全球治理秩序的安全环境,立足的仍然是旧的西方霸权主义及其体系利益,搞的是“零和博弈”,而中国的“一带一路”充盈的却是立足天下大同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文明整合理想及其共享利益,是真正的和平发展主义正道。 粤港澳大湾区作为“一带一路”的战略支撑区,回答了“一带一路”的技术标准与制度标准何以创新突破,以及新式生活方式如何生成的大问题,也回答了“一国两制”如何展开“五十年不变”之下半场的重大问题。然而香港许多人连粤港澳大湾区都不理解,都要抵制,甚至不允许西九龙通上高铁,其世界观与政治心智何其局限也!至于台湾,在美日的所谓安保与担保承诺中不知归路与何往,对“一国两制”台湾方案硬行阻断,实在是误尽苍生,无智无能。 中共不仅是当代中国的政治领导力量,是“一国两制”的立法者,还是天下公共性的规划者和践行者。中共的这种代表性和公共性,岂是“一党专政”之落后理论和刻板历史印象所能理解的?! 当然,苛求香港社会在短期内深刻理解与认同中国共产党的代表性与公共性,也许有些不现实,但“一国两制”的观念解放和再出发,离不开对党的领导的内在理解和接受。而且,正因为党的领导具有把握时代精神和实现制度创造的最大公共性,“一国两制”范畴的每一个行动主体就都是党的领导的对话和参与力量。只有从内心中解除心魔,共同致力于新香港建设、“一国两制”制度体系建设以及民族复兴与人类命运共同体建构,每一个香港人才能在这一大开大合的转型之世确立可靠的身份、利益、意义和命运。 今年的七一近了,百年大党将迈入下一个百年的民族与世界进程,“一国两制”的下半场在香港决定性展开,我们想好了吗?我们做好准备了吗?我们能够不辜负时代吗?用心思考,用脚丈量,用智慧斗争,用合作来创造,党的领导不是“一国两制”的异质元素,而恰恰是我们时代之代表性与公共性的承担者。明乎此,前路可行。 (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作者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高研院/法学院副教授来源:观察者网
@ 田飞龙:香港的民主习惯正在改变吗?
202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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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国安法》确实起到了对香港民主习惯进行「移风易俗」的规范性作用。 今年6月,香港民主派焦躁不安,异常不适:维园集会未获批准,参与者有严重的法律风险;「七一」大游行前景不妙,估计也会泡汤。香港的「民主节日」似乎都过不了了,香港的民主传统还能存续吗?这不仅仅是所谓普选前景问题,更是日常习惯的民主生活方式问题。「一国一制」、「香港民主已死」、「旧有的香港自由已逝」之类的悲情哀叹之声,在香港本地和国际舆论场时有爆发,刺激港人敏感神经。如何理解香港民主习惯之变呢?如何理解国家对「一国两制」制度体系的垂直立法带来的深远影响呢?「一国两制」与香港民主的前景会是怎样的?这些疑问是深刻而复杂的,也会是持久的,甚至是冒犯性的,不会因为中央的立法说明与宣传,以及特区政府的本地立法完成,而烟消云散。新制度与香港人心的内在沟通,才刚刚开始。 香港的民主习惯是独特的,是殖民遗产与「一国两制」碰撞糅合的产物。2014年访学港大期间,笔者不仅有机会全程现场观摩「占中运动」,而且对「六四」维园集会与「七一」大游行印象深刻,更对立法会内的「花式拉布」与校园民主的「天真烂漫」颇为感触,对外部势力控制香港民主的程度感到惊骇。在「一国两制」下的香港,民主保持着高亢的精神气质,并以「民主回归论」的香港普选目标,甚至「民主中国」的远端目标作为共识基础。为了「民主」这样的普适价值,香港的民主派不惜与具体的国家及其背后的领导性力量——中国共产党为敌。香港民主在形式上可能是吸引人的,也有对西方民主的技术模仿,活跃于民主运动角落的每一个人,也许确实分享着民主的普适荣光,但丧失国家前提的民主自满和民主激进化,却为这一绚烂的现代政治进程蒙上了浓重的阴影。民主背离爱国的前提,是香港政治冲突不断激烈化的思想根源。 今年的维园集会再次告吹,警方没有发出「不反对通知书」,意味着强行集会有违法风险,不仅涉嫌「非法集结」,而且涉嫌违反国安法。未获批准,法律理由上当然可以归向疫情防控,但更本质的理由自然是国安法。不仅传统集会难以合法进行,甚至组织集会的「香港支联会」本身的合法性,尤其是「颠覆纲领」(结束一党专政)涉嫌触犯国安法的问题,也再次浮现出来。支联会方面坚称不会修改任何纲领,而且表示他们的「民主纲领」一贯如此。一贯如此就合法吗?是否合法需要根据具体法律规范判断,在国安法条件下,原来的法律灰色地带已经不存在,规范清晰化必然带来原有民主习惯的「移风易俗」。如果维园集会的习惯改了,预期「七一」大游行的习惯也会改变,「民阵」的法律命运与「支联会」类似。 如果追溯历史,维园集会及其支联会组织方是1989风波之运动遗产的转移存续。尽管这一传统并不主张「港独」,但对国家制度和政权具有「颠覆性」,是一种政治革命的诉求,有着「颜色革命」的底蕴。《香港国安法》专门规定了「颠覆国家政权罪」,可覆盖此类组织及其行为。「七一」大游行则是2003年反对23条立法的结果,后来逐渐成为「民主抗中」的政治大杂烩,有「港式民主节日」的意蕴。许多港人或许以此为荣,认为这些民主习惯不仅是香港自己创造和维系的,也对「民主中国」有重要推动作用。然而,它们或者延续颠覆性政治革命诉求,或者直接反对香港国安立法(23条),后续发展中更是与外部势力及本土极端势力存在勾结与合流,其合法性缺陷早就存在,只是一直缺乏清晰的法律规范与执法意志加以衡量和纠正。 为什么这些民主习惯「一贯如此」,而如今却必须「改弦更张」呢?最直接的理由当然是《香港国安法》,在清晰的法律规范下,执法机关必须严正执法,民主行动者必须遵守新法,调整适应。因为就「一国两制」的法秩序利益而言,国家安全是前提性和基础性的,反对这一前提和基础的民主习惯必须改变。但这并不意味香港民主习惯及其自由权利的真正丧失,而是需要自我调适到合法的范畴之内,比如支联会明确删除「颠覆纲领」,并切断与外部势力的勾结,以及「民阵」等组织在活动申请中与本土极端派及外部势力明确划清界限,并严格遵守国安法。这样的「法律适应化」改造,对习惯了自由自在、风光无限的香港民主派而言,是非常苦涩和艰难的。 香港许多民主派无法适应新制度,这是客观存在的。他们被标签为「反中乱港」势力而决定性出局,尽管基本成为事实,但内心并不服气,所以有不同的政治选择: 「跑路派」走「港独」国际路线,因为进入国际空间后更加肆无忌惮,当然也会逐步过气和边缘化; 「退出江湖派」即退出政坛、金盆洗手,对新制度不主动适应,也不刻意反对,这些人通常是民主元老(老江湖)或者专业精英(有专业收入保障); 「压力团体派」,即重走体制外的压力活动路线,但因国安法的存在,其活动形式与强度均受到限制。 这就导致了香港「一代人」的民主青春之「芳华已逝」,民主精英出现结构性流失,即便有些温和反对派成功改造为「忠诚反对派」,其底气与元气也难以恢复。民主的活力其实不在制度,而在人心,在精英的责任伦理和大众的团结基础,如果精英萎顿,大众分裂,民主就会成为冲突对抗的乱源。因此,香港民主要想获得生机与活力,除了中央承诺的「不是清一色」之外,还需要香港精英的负责任转型和大众的理解适应。随着香港选举制度本地立法的完成,新制度在规范建构上已经结束,新的民主游戏规则和制度软体系统已经装载完毕,下面就是功能测试和检验的周期了。 新选制要防止被本土派和外部势力破坏,防止出现「选举不合作运动」或「选举揽炒主义」对香港民主的进一步伤害。因此,新选制的「首秀」就需要大量扎实的制度宣传与组织动员工作,特别是支援和鼓励非建制派的「忠诚转化」,确保新选制的民主包容性和社会认受性,确保「爱国者」的社会光谱覆盖面。当然,入局者需要资格审查,是有严格条件和标准的,香港民主选举不能重演过去的冲突游戏,但资格审查在「首秀」阶段也不宜把关过严而挫伤香港社会的民主信心与积极性。新选制的开放度和非建制派的参与度,是香港民主新秩序的核心指标。我在即将出版的新书《香港新秩序:国安与民主的双重变奏》中,更加系统完整地讨论了香港民主新秩序的转型发展问题。此时头绪和纠结颇多,理论阐明和制度解释不易,疏解人心与引导行动更不易。但「一国两制」从来都是实验性、挑战性、创新性与整合性并存的活力体系,眼下的艰难困顿正是新制度创生的前夜风景。 本来香港的政治自由充沛,中央权力高度节制,民主发展道路开阔,为何一步步演化至此呢?香港民主的体质与基因是特殊而多元的,其高亢入场和惨烈转型有著如下基本因素: 港英殖民统治留下的制度遗产和政治人才,尤其是1980年以来的「急速民主化」带来的民主立场与行为习惯,和「一国两制」尤其是「爱国者治港」之间存在规范性对抗,香港民主在基因上沾染殖民印记和反中冲动; 爱国爱港力量长期遭受政治压抑,人才锻炼与成长受到抑制,在实际政治能力和社会认受性上存在短板; 香港的历史人口存在与大陆主体历史的「反对」关系,是受排斥者的历史集合,他们的家族史和个人史助长了「民主抗中」共识的形成及其实践化; 中央过于节制的权力行使习惯及特区政府管治政策的失当,导致国家权威与特区政府权威始终难以有效建立,在2019年修例风波中,这种权威缺失的程度近乎「无政府」状态,倒逼中央改变了原来的「道家式治港」,而立足国家利益与国家理性展现出前所未有的「法家式治港」的决断意志和制度严厉性; 「民主回归论」本身存在僵化和机会主义缺陷,既无法真诚转型为「忠诚反对派」,又无法抵御本土主义挟持和诱惑,导致香港民主运动日益脱轨,走向「一国两制」的对立面; 英美势力对香港民主的组织体系与行动路线有着长期而深刻的塑造、控制和煽动,导致香港民主「棋子化」,缺乏立足「一国两制」的稳健政治立场和国家观念认同,在中美新冷战的波动期终作为「棋子」,而释放出了全部的政治对抗能量,修例风波正是其能量极值,也是香港民主运动由盛转衰的拐点。 总之,在国安法理由及其执法压力下,「二次占中」、「二次反修例」都已成民主运动的历史绝响,常规性的维园集会和「七一」大游行,就其合法性及影响力而言正面临崩解,香港民主的自我传统与习惯确实在改变。面对这一剧变,香港社会需要一场有关「一国两制」与民主的再启蒙和再教育,要敢于反思检讨过往错失,寻回地方民主的国家前提,告别对本土势力和外部势力的依赖习惯,真正立足宪法与基本法构成的特区宪制秩序展开民主重建。 在此意义上,《香港国安法》确实起到了对香港民主习惯进行「移风易俗」的规范性作用,甚至这一部法律具有「一国两制」之「去殖民化+去本土化」纲领的地位,其深远的民主法治重塑意义,会因时间拉长和距离变远而更加凸显。民主归去,民主会再来,因为「一国两制」还在,因为国家支持香港民主有序发展的决断意志和宪法基础并未改变。 (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作者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高研院、法学院副教授、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来源:橙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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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飞龙-紫荆杂志_紫荆网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高研院/法学院副教授、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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