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〡田飞龙
2021年12月9日,美国拜登政府举办超过100个国家和地区参与的“全球民主峰会”,中国不在其列,香港地区也不在其列。而台湾地区受邀参加,甚至乱港潜逃的通缉犯罗冠聪也受到邀请。美国“民主峰会”是对美国民主霸权的背书,是美国以民主名义深化中美“新冷战”及构筑“民主反华统一战线”的关键策略动作,其本身与评价和促进全球民主进步并无直接关联,甚至有扭曲民主和分裂国际社会的严重后果。同为受到西方影响的地区民主,美国高捧“台湾民主”,贬低“香港民主”,支持“港独”国际路线继续危害香港民主的稳定性和规范性。
对于美国由“贸易战”转向“民主战”的冷战挑衅,中国选择了坚定的理论斗争和制度斗争,并具有一定的“先发制人”的战略提前量:其一,在12月4日国家宪法日由国务院新闻办发布《中国的民主》白皮书,确立中国民主的完整体系;其二,12月5日中国外交部发布《美国民主情况》报告,批评美国民主的选举中心主义和金钱政治逻辑。这一来一回构成了以中美为主角的“全球民主大辩论”。这是中美关系进入“战略相持”阶段后出现的“软实力战争”的典型事件。
中国民主白皮书没有直接论述香港民主,而是以“一国”之主体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加以论证和正当化。但这并不等于中美在香港民主议题上没有交锋和激烈的话语斗争。事实上,从非法占中到修例风波,从香港国安法到新选举法,乃至于新选制下的选委会选举和立法会选举,都有美国的政客、官方机构和智库人士发表贬低香港民主的报告或言论,将香港民主的所谓“希望”寄托在以颠覆为目标的“港独”势力身上。
关于香港新选制及民主新秩序的权威性说明,12月6日夏宝龙主任在《香港参与国家改革开放志》出版典礼暨《粤港澳大湾区志》合作备忘录签署仪式上的视频致辞《以史为鉴谱写香港民主新篇章》或可作为一个重要而及时的补充,其中总结概括了香港新选制的“四大特征”:广泛代表性、政治包容性、均衡参与性和公平竞争性。当然,这是新制度预期的“包容性民主”,由于反对派的集体杯葛和外部势力的一致唱衰,有不少市民对新选制仍怀有疑惑甚至抵制情绪,这可能导致新制度的“四大特征”在具体选举实践中未必能够充分展现出来,但长期来看必然是香港新民主的特色和优势所在。
在民主论辩意义上,美国断然否定中国民主的存在资格与合法性,也进一步否定“一国两制”范畴的香港选举制度改革及香港民主的新身份。美国对民主话语权的垄断及香港反对派长期从事的“民主反共”的完全自治的政治宣教与煽动,在香港社会确实造成了对中国民主性质和演变方向的严重法理误解和政治敌意。2020年5月28日,美国以香港国安法制定为由首次否定香港“自治”地位及相关的美国法上的优惠待遇。2021年3月下旬,美国以香港国安法和选举制度改革为由再次否定香港“自治”地位,并推动对香港的多项制裁和贸易待遇的取消。美国还专门制定《香港自治法案》实施更为具体和经常化的“长臂管辖”。否决自治地位的背后,是美国对“一国两制”范畴中国民主身份和香港民主身份的双重否定,其有关制裁和产业链排除显示了美国作为“世界民主警察”的执法者角色。美国的这些民主判断权、立法权和执行权在国际法上均属非法,受到中国政府依法展开的对等反制。
美国判定香港民主的标准是典型美国式的:其一,有没有“一人一票”的普选;其二,香港反对派(无论是否港独)有无平等参选和当选机会;其三,与民主有关的言论自由、公民社会结社权、司法独立等是否受到过度制度限制。美国近年来涉及香港民主的评估报告,无论是官方机构还是独立智库,都基本上按照上述民主标准和指标展开,其结论基本上是否定的,美国政府再按照上述评估结论改变香港自治地位和贸易待遇。如果美国是一个对各国和各地区具有合法管辖权(jurisdiction)的真正的全球帝国政府,这些相关行为或可合法化,就如同它对其国内某个“州”(state)的直接管辖一样。遗憾的是,各国及各地区从未对美国作出任何涉及主权管辖的“授权”,联合国架构也没有对美国存在过任何概括性的管辖授权。美国这一切“长臂管辖”的行为不是执行国际法的行为,而是违反国际法的行为。按照国际法的正当报复原则,受主权侵害各国可以在国际法上获得对美国的对等报复权利且无需承担任何国际法责任。这是国家反制的法理,类似国内刑法上正当防卫和国际法上的自卫战争。2021年6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反外国制裁法》以及研究如何引入香港特区适用,就是对美国非法制裁的合法反制安排。
美国以“民主”为普遍理由凌驾主权和国际法之上,是对全球和平与安全的重大威胁,并影响到香港民主的稳定性和规范性。在非法占中和修例风波中,我们都能看到美国全力干预和煽动香港“颜色革命”的技法和危害。香港选举制度改革与香港国安法具有一致的立法理由和正当逻辑:对香港民主提供安全保障。香港民主无法在社会撕裂、本土激进化和外部干预条件下理性和有序地运行。2019年11月24日发生的“黑暴区议会”选举及其后出现的选举夺权与立法会揽炒的宪制危机,证明的绝不是香港民主的进步,而是宪制秩序的颠覆性风险和选举的极端不安全性。
美国对香港民主的判断和干预,是建立在错误的“一国两制”法理观念和民主理解基础上的:其一,美国无法接受“一国”对“两制”有正当的立法权和治理权;其二,美国无法接受香港民主朝著中国民主的整体体系和秩序内融合发展;其三,美国无法接受长期扶植的反对派及各种代理人势力的政治性出局。但香港民主恰恰必须始终在“一国两制”框架内才能够行稳致远,“爱国者治港”而不是“乱港者治港”才是香港民主的理性方向,夏宝龙主任的最新讲话再次将其中的法理逻辑予以澄清。
香港新选制是在“一国两制”的正当而权威的规范限定下制定和运行的:其一,香港民主必须与其宪制地位相称,必须是宪法、基本法、国安法具体限定下的地方自治民主,而不存在以美国式国家民主标准进行的“完全自治”的激进民主化空间;其二,香港民主是功能代表制和地区代表制的混合制度模式,其中功能代表制具有对国家利益、香港整体利益及各功能组别利益的有效代表性,是香港民主均衡参与的主要制度保障,而地区代表制是香港社会地区利益的反映,应当与功能代表制共同组成香港完整的选举制度;其三,香港自治民主的精髓在于接受国家法律保护和引导,同时坚决抵制和反制外部势力干预,保障香港社会“爱国者治港”的名实相符,此次新选制的有关资格审查制度提供了直接有力的安全阀机制;其四,新选制下的选举民主,其竞争性和多元性必须是“爱国者”共同身份和标准下的政策竞争和能力竞争,是“贤能爱国者”之争,必然与之前制度下“鱼龙混杂”的选战生态有别,香港社会需要结合整体制度的代表制原理及制度与人心的具体互动效果加以客观评断;其五,新选制下的“投票率焦虑”、“投票率陷阱”或“投票率政治”本质上是对新选制的民主文化与民主代表性的不同理解程度和信任度的体现,是对西方以“直选”为中心的投票率评价机制的习惯性依赖,具有阶段存续性和可变适应性。
总之,香港新选制已经尘埃落定并进入制度实施阶段,立法会选举是关键性测试。新选制恰逢中美的“全球性民主大辩论”,其民主辩题既触及“一国”,也关涉“两制”。民主峰会引发的是中美两国的国家级民主的大辩论,而12月19日立法会选举及其“投票率”争执涉及的是“一国两制”范畴的香港民主性质和民主身份合法性问题,也是香港平台之中美民主话语权斗争的深化和继续。中美民主斗争的战场上,香港始终是一个激烈的前沿和缩影。
来源:香港AM730“治港有道”专栏,202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