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田飞龙
从2024年1月30日公布立法咨询文件,到3月8日草案刊宪,再到如此高效审议通过,香港23条立法证明了新一届特区政府“爱国者治港”的贤能本质与专业能力。从条例的法律技艺和制度理性来看,这是一部准备充分、考量周全、民意沟通深入及维护国家安全制度设计严密的优良立法。
这部立法具有全新和特殊的背景和环境,是香港法治建设的重大进步:其一,这是补课式的立法,是香港特区政府依据基本法必须承担的宪制性责任,但回归26年来并未完成;其二,此次23条立法是在香港修例风波的余波影响(特别是“港独”国际化与外部干预深化)下展开的,具有涉港涉外法律斗争及维护国家安全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其三,中央在应急管理和谋划“一国两制”制度体系方面已有重要的垂直立法和制度构造,以全国人大5.28决定和香港国安法为主要的制度文件,23条立法必须与之相兼容、衔接和补充,以便形成完整的国安法网;其四,香港国安法实施三年多来积累了相关制度经验和司法先例,为23条立法提供支持和引导;其五,“爱国者治港”的管治体系基本成形,民意基础逐步深化,为23条立法的顺利完成提供政治有利条件和社会氛围;其六,中央对香港特区建立健全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表达强烈支持和期待,并负有监督、指导之责。上述背景因素是本次立法快速启动与高质量完成的重要条件。
特区政府推行23条立法,在法律技艺层面是可圈可点的,做到了依法立法、科学立法与民主立法相结合,确保法例本身的规范性和民意认受性:其一,大量的比较法研究和普通法借鉴,即特区政府在立法准备阶段进行了充分的比较法研究和分析,特别是针对普通法主要国家如五眼联盟国家、新加坡等进行了立法和判例动态的针对性研究,从中借鉴了普通法的诸多条文和规制模式,提升了香港本地立法的前瞻性和普通法水准;其二,对“一国两制”原理和上位国安法规范的有效衔接和补充,即23条立法特别重视对国家上位法的规范性对接,明确以“国家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作为最高原则,以香港基本法、全国人大5·28决定、香港国安法和香港国安法释法作为规范基础,并在本地管辖的机构和程序上与香港国安法并轨整合,从而构建了完备系统的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其三,广泛多层次的立法咨询和民主协商,即特区政府在立法过程中既定向咨询了多方专业机构意见,也通过为期一个月的立法公众咨询对香港社会和国际层面利益相关者的意见进行广泛收集和处理,对条例草案进行针对性的审查和修改完善,体现了立法过程的透明度与民主属性;其四,此次立法过程验证了完善选举制度以来“爱国者治港”的贤能化程度与治理效能的实质提升,没有出现2003年立法大反弹和2019年逃犯条例修订风波,整个过程体现了香港法治权威的巩固与民主文化的理性调适。
从条例本身的内容来看,具有规范性、专业性和制度进步性:其一,条例的综合性立法属性及其规制科学性,即条例釆取了类似香港国安法的立法模式,既兼容规定了实体和程序,又衔接上位规范,借鉴外部规范,整合本地规范,增强了立法的内在逻辑一致性和规制合力;其二,条例表述及制度安排以普通法方式进行,适合香港本地律师和法官理解和运用,对支撑和发展香港普通法制度有助推作用;其三,条例在罪名范围和配刑体系上既考虑到与香港国安法的可比性,又立足罪名本身的情形与危害性,以及普通法适用地区的基本刑期区间,做到合理可操作;其四,条例衔接延用了香港国安法本地管辖的机构和程序,有利于和香港国安法共同实施,推动香港国安判例法体系的形成以及与外部普通法适用地区的法理及技术交流;其五,条例在立法原则和具体制度程序上明确遵循香港已有的人权标准和法治原则,确保条例的执法和司法在香港法治规范框架内展开,并成为香港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其六,条例综合考量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以及外部干预制裁的威胁性,在反间谍规制、反破坏、反境外干预以及保护国安执法、司法机构与人员方面有专门规定,可保障条例的规范稳健实施。
在香港国安法基础上,23条立法对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制度的体系化与深化具有更为全面深刻的制度构造意义,其法律与政治价值并不限于完成规定的本地立法任务,而是进一步塑造“爱国者治港”的制度基础和社会政治主导性,推动香港繁荣稳定和由治及兴。这部立法是新时代“一国两制”制度体系建设的里程碑,是香港重大制度建设的重要环节,是香港法治与营商环境的坚强支柱,是涉港涉外法律斗争的重要制度武器,是香港高度自治、司法独立与自由权利保障的重要法律屏障。在立法通过与实施过程中,来自本土极端势力和外部干预势力的抹黑、破坏不可能少,来自执法、司法过程的博弈斗争甚至司法覆核的频繁挑战不可能少,来自香港社会与国际社会的误解甚至人权斗争不可能少,这就决定了立法只是走出了香港本地国安制度建设的第一步,如何进行社会普法,如何稳健推进条例的普通法转化,如何与香港国安法进行执行层面的有机衔接,如何在具体案例中展现香港国安法治的人权标准,如何实质性稳定全球投资者信心及香港居民的认受性,如何以更安全的法治环境与更强劲的发展态势塑造香港新秩序与新格局,还有大量的“后立法”配套性、系统性工作需要开展,我们对此充满信心。
(作者系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来源:橙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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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田飞龙
从2024年1月30日公布立法咨询文件,到3月8日草案刊宪,再到如此高效审议通过,香港23条立法证明了新一届特区政府“爱国者治港”的贤能本质与专业能力。从条例的法律技艺和制度理性来看,这是一部准备充分、考量周全、民意沟通深入及维护国家安全制度设计严密的优良立法。
这部立法具有全新和特殊的背景和环境,是香港法治建设的重大进步:其一,这是补课式的立法,是香港特区政府依据基本法必须承担的宪制性责任,但回归26年来并未完成;其二,此次23条立法是在香港修例风波的余波影响(特别是“港独”国际化与外部干预深化)下展开的,具有涉港涉外法律斗争及维护国家安全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其三,中央在应急管理和谋划“一国两制”制度体系方面已有重要的垂直立法和制度构造,以全国人大5.28决定和香港国安法为主要的制度文件,23条立法必须与之相兼容、衔接和补充,以便形成完整的国安法网;其四,香港国安法实施三年多来积累了相关制度经验和司法先例,为23条立法提供支持和引导;其五,“爱国者治港”的管治体系基本成形,民意基础逐步深化,为23条立法的顺利完成提供政治有利条件和社会氛围;其六,中央对香港特区建立健全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表达强烈支持和期待,并负有监督、指导之责。上述背景因素是本次立法快速启动与高质量完成的重要条件。
特区政府推行23条立法,在法律技艺层面是可圈可点的,做到了依法立法、科学立法与民主立法相结合,确保法例本身的规范性和民意认受性:其一,大量的比较法研究和普通法借鉴,即特区政府在立法准备阶段进行了充分的比较法研究和分析,特别是针对普通法主要国家如五眼联盟国家、新加坡等进行了立法和判例动态的针对性研究,从中借鉴了普通法的诸多条文和规制模式,提升了香港本地立法的前瞻性和普通法水准;其二,对“一国两制”原理和上位国安法规范的有效衔接和补充,即23条立法特别重视对国家上位法的规范性对接,明确以“国家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作为最高原则,以香港基本法、全国人大5·28决定、香港国安法和香港国安法释法作为规范基础,并在本地管辖的机构和程序上与香港国安法并轨整合,从而构建了完备系统的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其三,广泛多层次的立法咨询和民主协商,即特区政府在立法过程中既定向咨询了多方专业机构意见,也通过为期一个月的立法公众咨询对香港社会和国际层面利益相关者的意见进行广泛收集和处理,对条例草案进行针对性的审查和修改完善,体现了立法过程的透明度与民主属性;其四,此次立法过程验证了完善选举制度以来“爱国者治港”的贤能化程度与治理效能的实质提升,没有出现2003年立法大反弹和2019年逃犯条例修订风波,整个过程体现了香港法治权威的巩固与民主文化的理性调适。
从条例本身的内容来看,具有规范性、专业性和制度进步性:其一,条例的综合性立法属性及其规制科学性,即条例釆取了类似香港国安法的立法模式,既兼容规定了实体和程序,又衔接上位规范,借鉴外部规范,整合本地规范,增强了立法的内在逻辑一致性和规制合力;其二,条例表述及制度安排以普通法方式进行,适合香港本地律师和法官理解和运用,对支撑和发展香港普通法制度有助推作用;其三,条例在罪名范围和配刑体系上既考虑到与香港国安法的可比性,又立足罪名本身的情形与危害性,以及普通法适用地区的基本刑期区间,做到合理可操作;其四,条例衔接延用了香港国安法本地管辖的机构和程序,有利于和香港国安法共同实施,推动香港国安判例法体系的形成以及与外部普通法适用地区的法理及技术交流;其五,条例在立法原则和具体制度程序上明确遵循香港已有的人权标准和法治原则,确保条例的执法和司法在香港法治规范框架内展开,并成为香港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其六,条例综合考量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以及外部干预制裁的威胁性,在反间谍规制、反破坏、反境外干预以及保护国安执法、司法机构与人员方面有专门规定,可保障条例的规范稳健实施。
在香港国安法基础上,23条立法对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制度的体系化与深化具有更为全面深刻的制度构造意义,其法律与政治价值并不限于完成规定的本地立法任务,而是进一步塑造“爱国者治港”的制度基础和社会政治主导性,推动香港繁荣稳定和由治及兴。这部立法是新时代“一国两制”制度体系建设的里程碑,是香港重大制度建设的重要环节,是香港法治与营商环境的坚强支柱,是涉港涉外法律斗争的重要制度武器,是香港高度自治、司法独立与自由权利保障的重要法律屏障。在立法通过与实施过程中,来自本土极端势力和外部干预势力的抹黑、破坏不可能少,来自执法、司法过程的博弈斗争甚至司法覆核的频繁挑战不可能少,来自香港社会与国际社会的误解甚至人权斗争不可能少,这就决定了立法只是走出了香港本地国安制度建设的第一步,如何进行社会普法,如何稳健推进条例的普通法转化,如何与香港国安法进行执行层面的有机衔接,如何在具体案例中展现香港国安法治的人权标准,如何实质性稳定全球投资者信心及香港居民的认受性,如何以更安全的法治环境与更强劲的发展态势塑造香港新秩序与新格局,还有大量的“后立法”配套性、系统性工作需要开展,我们对此充满信心。
(作者系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来源:橙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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