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田飞龙
2024年3月19日,香港立法会全票通过《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香港23条立法工作取得重大突破。3月23日,香港特区政府行政长官签署法案并刊宪生效,这一回归以来「最漫长」的立法进程最终完成。与此同时,美西方旧调重弹,对23条立法极尽抹黑,要么以《中英联合声明》说事,要么宣称破坏「一国两制」和司法独立,要么预测香港自由民主遭受严重损害,要么诋毁香港营商环境和国际地位。这些批评属于双重标准,泛泛而论,无法从法理和事实上真正对23条立法形成有效分析和破坏。随着23条立法进入执法和司法程序,这些批评及其似是而非的理据都会烟消云散。然而,这些批评对「一国两制」与香港国际形象的蛊惑力和负面影响还是客观存在的。我们在普法的同时,需要进一步精准阐释23条立法对「一国两制」的正面实践作用。
23条立法迅速且高质量完成,是有根据的。23条立法是香港特区政府宪制责任,回归27年没有完成本身就是一种责任履行的迟延,需要尽快完成,以合格承担维护国家安全职责。此次立法草案准备充分,草案框架比较成熟,立法咨询反映良好,可以保证立法质量和社会认受性。《香港国安法》是应急立法,规制最典型的国安罪行,但基本法第23条立法及新国安风险仍然存在,香港平台国安制度漏洞极需通过23条立法弥补。美国911之后的《爱国者法案》只用了24天就完成,美国没有资格指责香港本次立法。立法质量需要就事论事,需要结合具体法制情境和需求加以判断,23条立法经得起内容科学性和程序民主性的考验。
从立法范围来看,此次23条立法是综合性立法,立法依据不限于基本法第23条,还包括全国人大5.28决定和《香港国安法》及其人大释法。条例草案需要对香港国安法进行兼容、衔接和补充,在涵盖罪名范围上包括:其一,基本法第23条中除了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之外的五种罪;其二,修订香港本地法例《刑事罪行条例》、《官方机密条例》而订立的新罪;其三,根据比较法研究和香港国安新风险设置的新罪,如「境外干预罪」等。综合性罪名框架是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客观需要,且具有科学合理的调研基础和比较基础。
23条立法在法律技术上最重要的是处理和《香港国安法》的关系。二者之间是兼容、衔接和补充的法律关系。在法律位阶上,《香港国安法》高于23条立法,后者不得与前者相抵触。在管辖机构与司法程序上,23条立法适用《香港国安法》有关规定,与后者实行制度性并轨。前者是对后者之规制范围的有效衔接和扩展,共同承担起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定职责。
香港学术界对于23条立法中「勾结境外势力」的条文比较敏感,担心误蹈法网。这一担心具有典型性,因香港是国际化大都市和资讯自由的开放城市,香港学界和市民对海外交往和联系频繁,这一国际联系是「一国两制」所承认和保护的。23条立法有关「勾结境外势力」的条文不会带来寒蝉效应和自由权利的过度负担,因立法定义有精准针对性,只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相关行为才会入罪,正常受法律保护的对外交往是安全的,也是法律本身所鼓励的。香港法院和司法独立机制对该条文的普通法适用会严格把关,香港社会不必担心。
23条立法的反间谍规制也是关注焦点。该法订明,间谍罪最高可判处监禁20年。香港是间谍之都,是「不设防城市」,这是过去时,是香港的独特历史和基本法的宽松制度造成的,但这一状况对国家安全有严重危害性,在《香港国安法》条件下不应继续下去。2023年国家修订《反间谍法》,香港23条立法重点规制间谍行为,显示出香港国安立法与国家安全立法之间的法精神与法秩序的协调性,值得肯定。《香港国安法》实施以来,香港间谍活动有所遏制,但法律依据仍不充分,各种新式间谍行为包括网络间谍行为频发,23条立法专门规制及配置较重刑罚,有其立法正当性,可以进一步遏制间谍行为及其危害性。
反对声音最集中在23条立法与人权保障及经济发展的关系上,「唱衰香港论」侧重这一层面。国家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是「一国两制」方针的最高原则,23条立法体现了这一原则。统筹安全、人权与发展是23条立法的原则与精神,该立法明确规定了对人权标准和法治标准的遵循。更安全的香港才是营商环境与经济可持续性更好的香港,23条立法完成后,预期香港繁荣稳定、由治及兴会上更大台阶。这是安全与发展的辩证法。
总之,23条立法科学完备,民主程序充实,规制架构合理,在法律原则上体现「一国两制」精神及特区宪制秩序。23条立法本身就是香港基本法规定的特区政府的宪制责任,这一责任的完成就是实施基本法,就是「一国两制」方针全面准确实践的具体体现。23条立法属于香港特区政府自行完成的本地立法,并做到了对上位国家法和「一国两制」精神的理解、遵循和运用,是高度自治与中央管治的有机结合。23条立法符合国际通行的国安立法趋势和标准,有利于巩固香港法治地位和国际影响力。
(作者系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来源:橙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