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5年2月12日立法会会议上,笔者就何君尧议员的“守护本港一夫一妻、一男一女的婚姻制度”议案发表了看法和建议。
已获通过的议案措辞
本会促请特区政府拥护《宪法》和《基本法》,坚决守护本港“一 夫一妻、一男一女”的婚姻制度,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防范和抵制不良文化的影响。
从婚育文化看婚姻制度
🔹习主席指示,要积极培育新型婚育文化,加强对年轻人婚恋观、生育观、家庭观的引导,以及家庭家教家风建设
🔹自然生育能力只会于一男一女中产生,所以“一夫一妻、一男一女的婚姻制度”是我国“家庭”文化的核心
从法律层面看婚姻制度
🔹《宪法》和《基本法》是香港的宪制基础。《宪法》明确指出,婚姻、家庭受国家的保护;《基本法》关于婚姻制度的原则及精神与《宪法》一脉相承
🔹香港《婚姻条例》明文规定“在法律上是一男一女自愿终身结合,不容他人介入”
🔹终审法院(终院)在2023年“岑子杰诉律政司司长”一案(“岑子杰”案)中一致裁决,香港居民根据《基本法》第37条及《人权法案》第19(2)条受宪法保障及保证的婚姻自由,只限于异性婚姻
🔹虽然终院裁定特区政府有积极义务确立替代框架,让同性伴侣关系获得法律认可,但“法律认可”并不等于同性伴侣被赋予与异性婚姻相同的权利
终院少数裁决值得深思
🔹终院首席法官张举能在“岑子杰”案中提及:(1)无意裁定同性伴侣关系在香港不获承认此事本身构成《人权法案》第14条所述对私生活的侵扰;(2)不确定对政府及立法机构(不论其看法为何)施加僵化的宪制责任要求积极立法承认同性伴侣关系,是否香港发展《人权法案》第14条有关保护私生活的法律的正确方向
🔹笔者认为《人权法案》第14条仅在于保护私生活不得被无理或非法侵扰,著重点是同性伴侣关系不受歧视,而获得私生活的不受侵扰
🔹终院常任法官林文瀚对于法庭藉划分“核心权利”与“附属权利”去为未来路向提供指引大有保留,其中之一的原因是“结果是新制度实质上将无法与婚姻区分”
终院暂停执行令(Suspension Order)的深意
🔹终审法院给予当局长达两年的准备时间设立替代框架,并容许当局在有强烈理据情况下,申请延期,亦接纳特区政府享有弹性的空间酌情决定待制订替代框架内容,反映法庭深明议题的复杂性和可能产生的争议性,在短时间内难以取得各持份者的共识
笔者建议
🔹当局订立替代框架时必须作充分咨询,慎重进行,必要时可援引终院暂停执行令给予特区政府当局的弹性、酌情处理空间
🔹行政、立法和社会各界必须正视,力求在尊重传统、尊重法治、尊重各持份者之间取得平衡